对国有企业干部坚持党的原则的思考_人事管理论文

对国有企业干部坚持党的原则的思考_人事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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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是在企业中正确地贯彻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和素质较高的管理人才队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然涉及中央、地方党的组织(包括政府等部门的党组)及企业内党组织人事权力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人事权力配置问题。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搞好国有公司制企业的重大问题。

一、国有公司制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解决好的两个问题

首先,应解决好企业外部党组织的人事权力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的关系问题。企业外部党组织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政府党组)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党的组织。这些党组织在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方面都负着重要责任。按照对党管干部原则的以往理解和传统做法,这些党的组织都可以而且必须对企业人事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特别是涉及到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问题,党组织起决定性作用。国企改制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组成,权力在企业内部,而不是企业外部。这种情况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央和地方党组织负有什么职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党组织应具有哪些干部人事权力,这些都是亟待明确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次,应解决好企业内党组织人事权力与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的关系问题。《公司法》及企业有关章程对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是与它们所承担的基本职责相对应的。这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具有不可分离性。企业内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要参与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这是以往的基本做法。企业党组织如果不参与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其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将受到影响。然而,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制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实际就增加了一个管理主体,多了一个层次,客观上分解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这种现象反映了企业内部用人权具体配置上的矛盾。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涉及能否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关键。在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上,党组织的人事权力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如何配置,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对国有公司制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初步思考

1.明确企业外部党组织人事管理职责

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保证监督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在企业得以贯彻落实,根据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和原则,为企业制定人事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并监督这些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党组织处于中央、地方党组织与企业基层党组织中间,在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上能够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是对企业股东大会实施政治领导,在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过程中,要做好组成人员的推荐工作,并通过发挥党组织政治上的号召力及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影响力,尽可能保证党组织推荐的董事、监事能够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选举企业党组织时,国资机构的党组织主要是集中广大党员的意志,确定候选人,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的落实,把真正为绝大多数党员所拥护的人选进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机构。二是加强对董事会、监事会及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组织抛开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党管干部原则就无从谈起。教育、管理、监督的权力体现着党对企业政治上的领导权。尽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党组织任命和选举的,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是基本制度所决定的。三是为法人治理结构人事管理活动制定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国资机构党组织应根据党的干部人事方面的法规和条例,结合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和章程,使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管理活动有更为具体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章程可循。四是实行分层管理,重点管好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企业党委会这一层,再下一层人事管理活动,国资机构党组织原则上不直接参与和干预。从范围上说,以尽可能少管为宜。

2.规范企业党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求企业内部党的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组织作用的发挥要和企业经营者的用人权统一起来,形成和谐一体,应以保证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正确行使用人权为目的。一是通过参与考核实现对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董事会有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有关章程聘任总经理,同样总经理也有权聘任其他管理者。对于董事会、总经理聘任的管理者,企业党委有考核权。经过考核,认为不称职或发现有严重问题者,党委有权建议对聘任者予以低聘或解聘。也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考核结果。对于董事会、经理滥用用人权、任人唯亲等问题,有权直接提出批评并要求纠正,而且必须认真负责地向上级党的组织汇报。二是保证监督党的企业干部人事方面的法规、条例及本企业人事管理活动的制度和章程贯彻执行。三是协助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搞好对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对高级经理的考核推荐等工作。四是做好教育、培养和推荐工作,使优秀人才进入各级管理层。党组织通过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在企业建设一支坚强的、有战斗力的党员队伍和积极分子队伍,形成一个“人才库”,为经营管理者用人准备一个“蓄水池”。

3.改革和完善企业的用人机制

解决党管干部与公司制企业人事权力上的矛盾,从根本上说要深化改革,完善公司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一要改革现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现行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集中体现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甚至中层管理人员都是党委任命或变相任命的。企业领导产生渠道的这一传统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它是与公司制企业用人机制相矛盾的。改革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必须保证所有者“在位”,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确立党管干部的主体,把党管干部原则同“出资者选择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与资产管理结合起来,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原则,逐步按产权关系确定隶属关系,打破按行政级别确定隶属关系的做法,建立新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二要把市场机制配置人才作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人才市场配置企业管理人员成为必然趋势,必将成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为此,各级党委(党组)应积极培育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企业党组织则应介入经营者人才资质评价中心和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对经营者德才等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考核,把住企业管理者的入口关,在这个过程中贯彻党的用人标准,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

4.澄清对党管干部原则理解上的误区

由于长期传统用人方式的影响,党员干部中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理解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直接影响公司制企业正确行使用人权,具体表现为:一是认为企业党委只有直接管理企业的中层行政干部,党委和组织部门参与到干部人事的考察提名讨论中,才算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种错误认识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的片面理解。党管干部固然要管重要干部的任免,但这只是一方面内容,管好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指导监督行政领导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原则任用干部,也应是党管干部原则应有内涵。二是把企业党委书记参与干部管理任用等同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人认为只要党委书记参与到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中就能保证厂长、经理、董事长等行政领导用人正确;企业当前出现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主要是没让党委书记参与的结果。这种认识的错误首先在于把党委集体管干部混同于党委书记个人管干部。其次把由于放松对用人权的监督而出现的用人腐败归咎于行政领导有了用人权,从而否定行政领导的用人权。这种认识还是建立在党委书记必然能用好人的假设基础上的。三是认为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是管好干部路线和政策,不必管到人头。有人认为管到人头必然剥夺了厂长、经理、董事长等行政领导的用人权,就与《公司法》相违背,从而主张党委应放弃对企业人事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克服上述几种错误认识也是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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