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合作组织运作研究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合作组织运行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土地承包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这是本课题组自80年代末以来,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状况进行的第四次实证考察。本次分析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一是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全面统计; 二是在全国25 个省区的100个县所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抽样调查统计;三是安徽、陕西两省农民专业协会试点情况调查。

一、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继续稳定运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1994年,是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所有权属变动较大的一年。尽管各地都相继进行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但并未发生大的波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续稳定运行,并在实践中得以逐步完善。

(二)据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面统计(缺西藏,下同),1994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队(社)数372.9万个, 占总队(社)数的99.8%,比1992年提高0.8个百分点。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0.87亿公顷,占农村集体总耕地面积的93.3%,比1992年下降了4.1个百分点,下降的原因是专业队组的土地规模有所扩大。

199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含非本年度新签,但本年度仍继续履行的合同)22418.7万份,比1993年增长了1.2%。其中规范合同19211.7万份,占承包合同总份数的85.7%, 比上年上升了2.7个百分点。 合同兑现率大幅度提高。 1994 年完全兑现的合同18387.8万份,占承包合同总数的82%,比上年提高了13.5个百分点; 部分兑现合同1564.9万份,占承包合同总数的7%,比上年降低了0.5个百分点。完全兑现和部分兑现合同共计19952.7万份,兑现率达到89% ,比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纠纷率继续得到控制。

1994年,尚有7000个队(社)仍实行集体直接经营(指种植计划由集体制订,生产费用由集体支付,产品由集体支配,劳动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奖罚制度),占总队(社)的0.2%,两年均无多大变化。 这类队(社)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大中城市郊区,其中不少是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先进典型。另外,有2.1万个队(社)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设有专业队组4.6万个, 专业队组承包经营耕地面积为551.07万公顷。

1994年,各地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的规定,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据对分布在25个省区的100个县调查,截至1994 年底,共有14625个村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涉及耕地196.33 万公顷,分别占百县总村数和总耕地面积的38.1%和35.1%。延长土地承包期,按土地承包格局是否变动及变动幅度,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原承包格局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的约占15%。之所以如此,或是因为近年已做过土地调整,土地分配关系比较合理;或是当地已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第二种类型是先进行“小调整”,后延长承包期的约占55%。即在维持原承包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人口、户籍的变动情况,对少数农户的土地数量、地理位置做局部微调,以解决个别农户人地比例失调和不便耕种管理的问题。有的则采取“动帐不动地”的方式,既解决了因人口变动带来的实际困难,又保持了承包格局的稳定。第三种类型是重新分地后再延长承包期的约占30%。主要原因是:多年没进行土地调整,土地分配关系矛盾比较突出;防止土地粗放经营或撂荒,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土地统一规划,发展“三高”农业等。从调查的情况看,没有大的波动,总的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全面统计结果显示,1994年有31.5%的队(社)实行了两田制,两田制的耕地面积为0.42亿公顷,比1992年增加0.026亿公顷, 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47.8%。其中口粮田为0.13 亿公顷, 责任田为0.29亿公顷,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比例大体为1:2。口粮田按人口平均分配;责任田的发包方式有三种,在0.29亿公顷责任田中,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土地面积分别为0.19亿公顷、0.08亿公顷和0.02亿公顷,分别占责任田的68%、25%和7%。

从全国看,从1990年以来,实行两田制的面积逐年增加。但考察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发展情况(见表1)不难看出,东部已呈饱和, 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中部自1992年后,发展势头也已趋缓;人均耕地最多的西部,两田制的扩展也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快。

表1 三大地带“两田制”面积 (亿公顷)

项目 1990年 1992年 1994年

全国

0.370.390.42

东部

0.150.150.14

中部

0.160.190.2

西部

0.050.050.07

根据自1990年起对“两田制”的跟踪调查以及若干典型剖析,我们发现:(1)不管实行“两田制”的初衷如何, 农民则是把它作为一种解决人地矛盾制度来接受的,因而“两田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事实上,两田制对于缓解人地矛盾也的确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2)目前的“两田制”已有走向误区的危险,不少地方往往通过削减口粮田、扩大责任田来达到增加承包金之目的,农民对“两田制”的感情已从当初的“欢迎”演变为“抵制”了。(3)即使是原来意义上的“两田制”,也绝非是解决我国人地矛盾的长久之计,因为人口的增加和耕地的减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逆转的。典型调查表明,“两田制”大多是在人均耕地0.08公顷以上的地方生根开花,在人均耕地不足0.067 公顷的地方,责任田的承包金已高到种责任田几乎无利可图的地步,因而“两田制”难以生存。

(四) 1994 年, 实行“区域种植、 统种分管”的队(社)数为81657个,占总队(社)数的2.2%,比1992年下降了2.5个百分点; “区域种植、统种分管”面积为270.71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3.1%,与1990年、1992年相比,继续下降。

表2表明,全国“区域种植、 统种分管”的耕地面积是逐年下降的,但东、中、西明显不同,东、中部面积连年下降,尽管东部仍占一半;西部连年上升。这与我们1992年考察报告所作的判断基本吻合。要对这种变化趋势的本质作准确而详细的描述,有待于作更深入的调查研究。但典型调查资料却向我们展示了农民心态:农民对这种方式跟“两田制”一样,已从起初的欢迎、拥护,演变为厌倦和抵制。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一些乡村干部以此规定农民必须种植某些低效益的作物,与农民致富愿望相左;二是一些乡村干部以此规定农民必须种植某些“高效益”作物,而市场发生变化,大量的“高效益”作物变为“低效益”、甚至“无效益”时,乡村干部对农民遭受的经济损失,却是爱莫能助。调查发现,“区域种植、统种分管”受到农民欢迎的主要是以下两类地区:(1)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乡村,多数农民的收入主要不在农业, 他们又不愿放弃土地。土地上有多少收入,他们并不十分在乎,“区域种植、统种分管”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时间从事二、三产业,又维持着对土地的占有,何乐而不为?(2)以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且贸工农一体化等社会化服务体系较健全的地方,农民的产品能以较为理想的合同价卖出,不受市场波动之苦,农民没有理由不欢迎“区域种植、统种分管”。

表2 “区域种植、统种分管”面积 (万公顷)

项目 1990年 1992年

1994年

绝对数 相对数%

全国 606.93 393.73 270.733.1

东部 365.87 270.20 155.475.2

中部 200.33

72.67

51.001.4

西部

40.73

50.87

64.273.0

(五)1994年,全国共有238.4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土地63.68万公顷,分别比1992年下降了49.6%和17.2%。从东、中、西部三大地带的情况看:(1)东部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由1992年的363.8万户减少到93万户,下降了74.5%;转包、转让的土地面积由1992年的35.13 万公顷减少到20.24万公顷,下降了42.4%。(2)中部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78万户,比1992年减少了14.1万户,下降了15.3%;转包、转让的土地面积20.57万公顷,比1992年减少了8.55万公顷,下降了29.4%。(3)西部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由1992年的17.4万户增加到67.4 万户,增长了287.4%;转包、转让的土地面积由1992年的12.69万公顷增加到22.87万公顷,增长了80.3%。

由于上述变化,转包、转让的农户及其土地面积在三大地带的分布也随之变化。东部农户比例由1992年的76.9%下降到39%,土地面积比例由1992年的45.7%下降到31.8%,分别降低了37.9个百分点和13.9个百分点;中部农户比例由1992年的19.4%上升到32.7%,提高了13.3个百分点,而土地面积则由1992年的37.8%下降到32.2%,降低了5.5 个百分点;西部农户比例由1992年的3.7%上升到28.3%, 土地面积比例由1992年的16.5%上升到35.9%,分别提高了24.6个百分点和19.4个百分点。

从转包转让总的情况看,东、中部地区大幅度下降。转包、转让农户及其土地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第一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当年有1/3左右的村进行土地承包延期和完善工作, 原有的转包转让关系也随之解除了;另一方面,客观条件的变化,如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不断升值,农产品价格提高使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增加等,对续订合同和调地期间农户的转包、转让行为有一定影响,他们行使这项权利要作较之以前更为慎重的考虑,选择有利的时机和适当的转让条件及转让期限。西部转包、转让农户及土地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则是二、三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与东、中部地区前些年曾经出现过的情况相类似——而按基础条件,西部人均占有土地比东、中部多,转包、转让的余地更大一些。

土地转包、转让规模减小是续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间的暂时现象,从长远看,仍是逐步扩大和不断发展的趋势。目前,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已深入人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也更加明确了,同时,土地流转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认同,已成为许多农民的自觉选择,这些都是包括转包、转让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发展的有利条件。

(六)1994年,全国农村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605.63万公顷,占农村集体耕地总面积的6.5%。 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在三大地带的分布:东部182.45万公顷,占全国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的30.1 %; 中部227.64万公顷,占37.6%;西部195.54万公顷,占32.3%。由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加之各地条件差别较大,不可能也没必要确定全国统一标准。因此,劳均多大面积才算适度规模,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从汇总的情况看,各地的标准不高,不少地方确定在劳均耕地0.67公顷左右。1994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605.63万公顷耕地中,农户承包经营面积为507.41万公顷,占83.8%;集体经营面积为98.22万公顷,占16.2%。由此可见, 在各地实行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承包经营仍是主要形式。

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健全完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一)合作经济组织呈不断增长势态 1987年,全国有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143万个,1990年增加到189万个,1992 年为205 万个, 1994年又再度发展,增加到218万个。1994年比1990年增长15%。

从结构看,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的合作组织,其数量1990年为40万个,1994年增加到67万个,增幅为68%;同期,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的合作组织,1994年比1990年增加7%, 说明村级合作组织的发展较快。

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的合作组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界限已不复存在,现在的土地所有权已归原大队的全体农民所有;另一种情况是土地所有权仍归原生产队的农民集体所有,但现在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是原大队范围内的若干个生产队组建而成的。

(二)合作经济组织实力不断增强 1994年,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收入达到22917亿元,是1990年的4.6倍;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48.4%,比1990年提高了9.9个百分点。截至1994年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达到5774亿元,是1990年的8.1倍, 占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总额的61.7%。

1994年,全国村级合作组织的可支配收入为1385亿元,比1992年的814亿元增加70%,平均每个村合作组织的收入,由1992年的11.3 万元增加到19.4万元。这表明村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在进一步增强。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村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收入、村办企业的上交利润或承包金和农户上交承包款。三项收入中,农户上交收入所占比重,1994年比1992年下降5个百分点; 另两项合计所占比例约提高7个百分点。这说明,农民所承受的负担相对减少了, 而村办企业上交和集体经营收入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提高了其对村合作组织收入贡献的份额。从长远看,这应该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方向。

1994年全国村合作经济统一经营薄弱,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村有24.3万个,占总村数的比重为34%,比1992年减少了3.7万个,下降5个百分点;5万元以上的村,增加3万个,比1992年提高4.2个百分点。

收入的增加同时也带动了支出的增加。1994年村级合作组织的总支出为1118亿元,比1992年增加70%,与收入增幅相同。如果把扩大再生产和兴修水利支出视为生产性支出,把文教卫生、干部报酬与行政管理支出看作非生产性支出,把上交的税金和乡统筹看作为国家和集体做的贡献,那么生产、非生产和贡献三者间的比例大体为2.5:1:1。 由此可以看出,村合作组织的收入大部分还是用于生产积累。从年际间的变化看,生产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1994年比1992年还增加了近5 个百分点,非生产性支出还下降了2个百分点。

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 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992年,农民从村办企业得到的工资收入和年终从村集体得到的分配收入合计为66元,1994年增加到90元,增幅为36.4%。

(三)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健全完善 农业部“百县百村”的调查结果显示,合作经济组织在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方面,比前些年有了一个比较大的进展。现在有62%的村合作组织建立了本社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有50%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有42%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了审计制度,有41%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了章程,有18%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了民主议事制度。还有一部分合作组织建立了农民负担、村办企业管理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得到充实。从现实情况看,有85%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干部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交叉任职;有15%的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专职干部。村合作社一般都有社长、会计和出纳,经济发展较快和经济事务较多的村,一般都配有副社长1—2人,另外还有农技员、农机员、兽医员等。

村合作经济组织职能发挥状况有新进展。随着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逐步健全和集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村合作社的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得以强化,发挥较大作用。据农业部“百县百村”调查,合作经济组织职能发挥好、中、差的比重分别为30.4%、62.9%和6.7%,好的和中等的分别比上年上升了3.5和0.8个百分点, 差的比上年下降了4.3个百分点。

从“百县百村”的调查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强化集体服务职能,已得到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赞同和拥护。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村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比上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有85%的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表示满意,比上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

(四)市场经营机制不断被引入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市场机制正在被越来越多地引入。近几年,合作经济在对其资产的经营权和所创办企业的经营机制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现在,有许多村合作组织,对其所属的“四荒”土地进行了期限较长的拍卖,一般为50—70年。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迈出较大步伐。对一些效益好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是改建为股份合作企业;对小型、微利、亏损的企业,一般是通过兼并、租赁、风险抵押承包等形式来转换其经营机制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步发展,指导和扶持工作全面展开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 据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48.4万个,比1990年增加近25万个。其中, 生产经营型专业合作组织83.4万个,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49万个,专业协会11万个(见表3)。

表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万个)

年份 全国 生产经营型服务型 专业协会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1990 123.1

70.4 60.0

41.4 33.67.7

6.3

1992 143.2

82.1 57.3

51.7 36.19.3

6.6

1994 148.4

88.4 59.6

49.0 33.0

11.0

7.4

表4 生产经营和生产服务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万个)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1)生产经营型合作组织比1992年增加7.7%。从产业结构看,建筑、运输、工业等项目的合作组织数量有所增加,而商业、饮食业和农业项目的合作组织数量有所减少(见表4)。(2)生产服务合作组织总量比1992年减少5.2%,其中,主要是耕作服务组织比1992 年减少27.5%;其次是植保服务组织减少3.3%;还有防疫服务组织减少1.8%。灌溉服务和购销等服务组织继续增加(见表4)。(3)农民专业协会大幅度增加,成为专业合作组织的主流。1994年比1992年增加18.3%。从产业类型看,种植业协会增加23.2%,养殖业协会增加16.1%,加工业协会增加9.1%。从产品类型看,除食用菌专业协会有所减少外, 其他专业或产品的专业协会都是增加的。 按增长率排列, 养蜂协会增加38.5%,养禽类协会增加30.4%,瓜菜类协会增加16.7%,养鱼虾类协会增加14.5%,养畜类协会增加9.1%,加工类协会增加9.1%。

(三)农民专业协会发展趋势 (1)适应人们的消费需求,肉、 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类型协会将有大的发展,目前已占总协会数量的20%。(2)适应农民对服务的多方面要求, 协会的服务领域将从生产过程向着产前、产后配套服务延伸;服务内容将从生产技术推广、提供信息、培训等向着物资供应、产品购销、融资保险等方面扩展。目前开展技术服务的占79.7%,开展信息服务的占38.3%,开展购销服务的占38.1%,开展融资服务的占7.4%,开展加工服务的占5.4%。(3)从小规模、单个协会向着联合和跨区域联合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跨区域专业协会1700多个,比1992年增加17.3%,其中东部地区增加23.2%,全国有跨省的联合会800余个。(4)从松散的单项服务向实体化发展,有的兴办龙头企业,实行产加销一条龙,供产销一体化。据统计,现有协会中有10%以上办起了不同类型的经济实体,平均每个协会拥有固定资产8.5万元,实现销售收入28万元。协会办企业, 企业带农户,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发展趋势。(5)内部管理从不太规范逐步趋向完善,比较规范的协会在增多。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和扶持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1993年国务院确定农业部作为农民专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专业农协的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及组织建设加强宏观指导。紧接着农业部与中国科协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协会的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对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从此,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协会发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五)进行试点、示范,探索、总结适合中国国情和当地实际的农协发展模式 目前进行的农民专业协会试点、示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个是《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点,一个是借鉴日本农协经验创办农民专业协会试点(试点情况略——编者)。

标签:;  ;  ;  ;  ;  ;  ;  ;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合作组织运作研究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