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_按劳分配论文

实现按劳分配的生产力条件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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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主流观点一直认为,社会主义的个人消费品分配之所以要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只能按照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而不能实行按需分配。于是,人们自然就得出了“按劳分配是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分配原则”这个相当流行的论断。其实,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它既不符合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思想时的原意,也不符合当代的社会主义实践,或者说,它既扭曲了马克思的原意,对当代的社会主义实践也起不到什么正面和积极的指导作用。实际上,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根本就不可能给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相应的必要条件,只有先进的生产力水平才能提供实现按劳分配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

根据《哥达纲领批判》的论述,马克思对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设想主要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的和自主的结合;二是在整个社会中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劳动时间作为劳动量从而也作为分配的直接度量和依据;三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相当于其劳动量的全部报酬。这三个关键问题的实现都是同先进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落后的生产力水平难以解决这三个问题,无法使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可能。

首先,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的和自主的结合,要求社会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源充裕到足够每一个社会劳动者使用的程度,但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却使社会主义经济一直处在短缺运行中,生产资料相对于需要就业的劳动者人数来说,存在非常大的缺口,就业的困难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的和自主的结合遇到了无法排除的障碍。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设想,强调的是在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按照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同分配方式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为对生产条件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不占有生产条件者,无权参与任何形式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占有状况决定了分配中的地位。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依据不再反仅是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更主要地凭着他对社会共有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力,这种占有程度的大小,决定了他所分得的份额的多少。劳动者对社会共有的生产资料的占有,通过他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来体现。当他使用这些生产条件进行劳动时,他成为实际上的占有者,而他劳动时间的长短,显示了他对生产条件占有的程度。这就是说,劳动者对社会共有的生产资料享有同等的占有权,但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程度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通过他们劳动时间的长短,劳动量的大小显示出来。因而,按照劳动量进行的分配,实际上就是按照对生产条件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

在一个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成员作为劳动者劳动时,他才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或主人,不劳动者不占有,仅仅是观念上的主人。所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占有权的保证是:在他愿意进行劳动时他就能不受阻碍地,随时随地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过程。相对于劳动者的数量而言,生产资料发生了任何程度的短缺,都将使一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这一劳动过程之外。而当劳动者不与生产资料结合时,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便得不到具体体现,在他被排除在劳动过程之外的同时,他也被排除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力之外。这就是说,在一个资源短缺的社会中,即使生产资料名义上属于社会所有,但是在实际占有权上,它不可能是每一个劳动者均等享有的。这样,就不可能实现马克思设想的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生产资料在实际上只能为社会中部分劳动者所占有。因而,如果生产力水平达不到相当先进的程度,即生产资料的充裕达到足够每一个社会劳动者使用的程度,即使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也不能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的和自主的结合。既然一定有人要被排除在“共同占有”之外,那么,谁该被排除?或者说哪些劳动者有权与生产资料结合,哪些劳动者没有(哪怕暂时没有和生产资料结合),不论这一决定谁以什么形式作出,它都表明了一点:劳动者丧失了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主权,而必须由他自身之外的某人或组织作出判断、决定。这里实际上又出现了马克思想排除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的“中介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以及他的劳动愿望,必须得到“中介人”的允许。这时劳动者又处于一种极为不利的境地:他除了自身的劳动能力之外,实际上不拥有其他生产条件。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能以个人财产形式属于任何一个劳动者,脱离了劳动过程,劳动者便一无所有,劳动力可能再次成为商品。由于生产资源短缺造成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自主权的丧失,劳动者在分配中自然处于不利地位,不论劳动报酬是高还是低,都不能由他自己参与决定,而完全由允许他劳动的“中介人”来决定。在分配中,劳动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劳动中的奴役性可能再次出现。因而,没有先进的生产力水平作为基础,从而生产资料相当充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的和自主的结合是难以实现的。

其次,整个社会范围内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这要求公有制必须是唯一的所有制形式,而且只能有一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但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则难以实现所有制的完全单一性。

当公有制唯一时,劳动者才有可能从社会获得与其劳动量相当的等量报酬。在唯一的全民所有制下,社会或国家作为社会扣除部分的管理者,作为生产和消费资料分配的组织者,它唯一地代表着全社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这时的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具有当然的一致性。由于社会扣除中的劳动产品,最终用于全体劳动者的共同福利,劳动者既作为贡献者又是享用者,二位一体,所以劳动者从社会可直接和间接地获得其全部报酬。然而,除全民所有制外,当存在其他所有制形式时,将形成与全民所有制利益不同的各种经济主体。各经济主体的个别利益不可能是一致的,在这种不一致基础上建立的社会或国家的整体利益,也不可能与某生产单位的个别利益必然一致,社会或国家不可能仅仅作为全民所有制这一部分利益的代表而存在,它必须兼顾社会整体的利益。这时的社会整体利益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益,与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就出现了矛盾,从全民所有制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中所作的社会扣除,就不可能只用于与这一部分劳动者有关的社会福利中,贡献者与享用者不再是同一的。显然,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从社会获得与其劳动量相当的劳动报酬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了。

我国的公有制是不完全的,公有制在程度上有全民与集体的区别,公有制以外还有其他经济成份并存,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非公有制成份还将大大增加,这使得实现马克思分配理想的前提化为乌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态,使商品生产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各个生产企业,不再具有统一的利益,而成为各具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国家由于不仅仅只代表着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与各经济主体之间(不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出现了矛盾。在商品经济中,当企业事实上具有自身利益时,不承认它,等于回到了传统体制下的大锅饭;谈不上按劳分配,企业也失去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若承认企业的自身利益,则社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改变为两个分配层次:国家与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的个人收入分配。由于在分配中加入了企业一方,劳动者同他的劳动产品之间的生产和分配关系,不再为马克思所说“简单明了的”了。这种分配状态使得理论上甚至难以说清按劳分配原则适用于哪一个层次,劳动者是否得到了与其劳动量相当的报酬,则更是无以证明。

由于商品交换关系的存在,等量劳动不一定实现为等量价值,即使是劳动数量和质量完全相同,不同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承认也是不同的。这里,劳动量的计量不再以劳动时间直接度量,而是又回到了通过商品交换的迂回曲折的老路上去。在既有商品经济,市场发育又不完全,价格严重失真的状况下,甚至这种迂回曲折的度量劳动量的方式都变得非常困难。马克思的按劳动量分配设想,在这里不可能找到它的实现形式。

第三,实现按劳分配要求社会机构有效率的运行,因而先进的管理水平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应作为一个基础性条件而存在,但落后的生产水平并不能提供这个基础性条件。

在进行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之后,劳动产品分为两大部分:社会扣除和个人消费资料。当产出量一定时,其中一部分增大必使另一部分减少。当社会机构运行有效率时,社会扣除部分必定是得到充分而节约地利用;而当社会机构低效率运行时,社会扣除必定会相应增大,这增大的部分并不给劳动者带来任何福利,而是白白地消耗在低效率运行造成的损失中。玩忽职守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从劳动成果中取出额外部分加以弥补,形成额外扣除。这些都直接使劳动成果流失,使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成为无效劳动,无从领回自己的报酬。

当然,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机构的运行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浪费和个人腐败现象存在,当这种状况只是个别和偶然的,造成的后果可以忽略不计时,可以认为这时社会机构的运行是有效率的,但当浪费巨大,腐败现象严重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与其劳动量形成巨大差异。这使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根本不可能得到实现,此时,社会机构运行的有效程度就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

社会机构运行的有效率,起码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劳动计划的有效性、所计划的产品全部得到有效使用;第二,没有低效益运行和玩忽职守造成的大量浪费;第三,没有严重的个人腐败现象。它的实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进的管理水平,一是同先进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先进的管理水平本身就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它可以更好地完成社会劳动计划的有效性,使所计划的产品全部得到有效地使用,可以避免或减少因社会机构的低效率运行造成的大量浪费。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高素质的专业水平,一是指高素质的思想品德水平。其中,造就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水平的管理人员,并不是件太难的事情,难的倒是造就具有较高素质的思想品德水平的管理人员。根据唯物史观,人的文明程度是随着以生产力为动力的社会的进步程度成正例发展的,生产力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一般来说,人的文明程度也会随之提高。每个社会都会有少数品质高尚的人,但造就全社会范围内的品质高尚的人则非在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社会里不可。造就了这两方面均是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的大量浪费以及由于思想品德素质低下造成的严重的个人腐败现象。上述两方面的建立在先进的生产力水平之上的条件具备之后,才能保证社会机构的有效率的运行,才能更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才能在社会软环境上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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