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章程——(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中国心理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心理论文,二十论文,理事会论文,章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CPS),是全国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国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三、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四、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学仪器产品的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等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二、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通讯会员:在心理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心理学家,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省一级心理学会),详细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 通讯会员必须本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申请者填写通讯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方可接受为通讯会员。通讯会员由本会理事长签发给入会通知书或证书,并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遵守本会章程;
六、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八、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学术咨询;
四、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心理学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缴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心理学书刊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心理学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届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订、修改会章;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召开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
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会活动计划;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
五、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六、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视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1-2人。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学会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受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共同领导。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心理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拨款;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本会基金;
六、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因故停止活动或解散,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报中国科协批准,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修订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报中国科协备案。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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