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要素理论与中国定价问题(上)_语义分析论文

题元理论与汉语配价问题(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配价研究与题元研究

近几年国内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研究汉语“配价/价”的论文和文集。大致上说,汉语配价研究中讨论较多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受动词支配的“名词”的某种性质:比如配价名词是句法成分还是语义成分;作为配价的名词可以分成“施事/受事/处所/工具”等多少类;又如这些名词的类别概念应该怎样定义;等等。二是研究支配一定数量和一定类型名词的“动词”的某种性质:比如不同动词分别可以支配多少个名词,结构中哪类名词算动词的配价成分,哪类名词不算;又如根据支配名词的数量和类型,动词内部可以分成什么样的类,以及动词类别对结构分析和语义解释有什么作用;等等。(注:汉语学界也有一些文章研究汉语形容词与名词或名词与名词的配价关系。这实际上是动名配价关系研究的延伸:前者可归入“广义动词(谓词)”的配价研究;后者可归入“复杂名词词组”的配价研究。)

汉语的这类研究一般以为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德国的“配价理论(Valence Theory)”。这个说法并不算错,即欧洲配价理论确实部分地涉及上面那些问题,汉语的这类研究也可能最早是受了配价理论的某些影响才发展起来的。(注:这方面的看法参见吴为章(1993),范晓(1991),陆俭明(1995)等。不过,朱德熙(1978)开始提出“向”的概念时并未提及与配价理论的联系。还有一些相关的汉语研究一直使用“格”或“元/论元”的概念,似乎也不直接涉及配价理论。)。但假如我们不去细究汉语这类研究在“名称”上的来源,而更多注重它们在“内容”上与现代语言学理论的联系,那么不难发现,目前汉语配价研究关注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早已超出了欧洲配价研究的范围和目标。(注:法国、德国的配价理论更多关心的是用配价概念编写用于信息处理和语言教学的词典。这其实只是一种基于词语(主要是动词)的词库研究或词典研究。另外欧洲的配价研究也几乎没有关于汉语语法现象的讨论。)。相反,一些并不使用“配价”这一名称的研究倒更注意类似上面提到的那些问题。不要说较早Gruber(1965)和FiLLmore(1968)提出的“词汇结构(Lexical Structure)”和“格语法(Case GraMMar )”就已经在某些方面比配价理论讨论得更多;(注:60-70年代“格语法”兴起,一度曾在国际语言学界产生很大影响,其地位远远超过欧洲配价理论。当时从事配价研究的语言学家急忙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讨论格语法与配价语法的关系。会上的发言收入Abraham(1978)编的专题论文集。 许多德国、法国的配价语法学家也承认,格语法对以后的配价理论和配价研究有重要的影响。参看朱小雪(1989)、袁杰(1991)等的介绍。)而且近年作为“原则与参数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题元理论( Theta-Theory,Thematic Theory)” 更有大量论著对相关语法现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这些研究的目标也不像配价理论那样仅仅是编写词典和用于教学,而更偏重于对类似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则推导和抽象解释。从这一角度说,目前汉语的配价研究与这种“题元理论”的讨论倒更接近些。可是汉语学界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却往往封闭在“配价”的圈子中,不去参考有关题元的研究。例如沈阳、郑定欧(1995)各篇文章列出的参考文献中就几乎都未包括题元研究的文献,这不能不说是有点儿攀错了“亲家”。题元理论在现代句法学和语义学研究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虽然这些研究的一部分意见可能不完全正确,在有些问题上目前还有争议,有的结论也不一定就可以直接拿过来用于汉语语法分析。但既然它和汉语配价研究关注的是差不多的语言现象和句法语义问题,那么了解这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包括这方面的一些争论意见,对于深入进行汉语的相关研究肯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文将根据前面提到的近年汉语配价研究涉及的问题,介绍评论题元理论在同样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讨论意见和研究成果:如对动名题元关系中名词性质的讨论;对动名题元关系中动词性质的讨论;另外简单提及题元理论直接处理汉语语法现象的一些初步的研究情况。

2.题元理论关于名词的一些研究

2.1题元是句法和语义的接口

2.1.1句法概念还是语义概念

汉语动名配价关系中名词性成分的讨论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配价名词是一种句法定义还是一种语义定义?目前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配价名词需受到结构构成条件制约,是结构形式的组成成分,因此应主要考虑与“主语/宾语”这样特定句法单位的联系,只有能进入这种结构位置的名词才是配价名词。另一种意见认为配价名词需满足结构意义搭配要求,是语义表达的所需成分,因此应主要考虑与“施事/受事/对象/工具”之类特定语义单位的联系,只要与结构中某个谓词具备这些关系的名词就是配价名词。还有一种意见试图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认为既然分别占据“主语/宾语”等特定位置的成分也就分别有“施事/受事”等特定语义性质,因此配价名词就应该是指两方面对号入座的成分:比如“施事+主语”的名词是配价名词,“其它语义类型+主语”的名词作为配价的资格就差一些;又如没介词当主语的“工具”名词是配价名词,有介词而当了状语的“工具”名词就可以不是,等等。

汉语中引起争论的这种情况在配价理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问题。虽然一般地说配价研究也讨论配价名词是句法成分还是语义成分,不过因为像该理论较多处理的德语那样形态严格语言中的动名联系可以直接表现在名词的强制性形态标记上,这往往就确定了名词在结构中相应的句法位置和语义关系。所以很容易用配价把名词的句法和语义性质统一起来。(注:事实上目前德语的主流配价理论就是这样来看待“配价名词”的性质的。参看袁杰(1991)。)例如:

(1)A.Ich habe das Buch gelesen 我读过这本书 B.Das BucHHabe ich gelesen 这本书我读过

(1)中的两个名词无论处于哪个结构位置,第1格名词/代词是施事,也总是主语;第4格名词/代词是受事,又总是宾语。 所以德语决不会需要用“主谓结构作谓语”之类的分析法。而汉语动词与名词缺少形态制约和一致变化,名词的句法位置和语义关系也经常不对应,所以如果也要在“主宾语”和“施受事”之外再搞出一套兼顾二者的“配价名词”来,在句法和语义上就难免顾此失彼或相互制肘。比如下面这种在汉语中常见的简单主谓句:

(2)今天(NP1时间)午饭(NP2受事?)每人(NP3施事?)食堂(NP4处所)五块钱(NP5来源?/工具?)吃(V)一份(NP6数量?)快餐(NP7受事?/方式?)

(2)包含1个动词和7个名词,这些名词与动词有不同的语义关系,但词语形式上却没有区别(甚至都不需要介词),可出现的位置也很自由。(注:(2)中许多名词(如“午饭/食堂/5块钱/快餐/一份”)既可出现在动词前,也可出现在动词后,所以我们说它们的位置自由。其中“一份”在(2)中是“快餐”的定语,似乎与动词“吃”无关。 不过它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独立使用,比如“快餐每人只能吃一份”。因此也可以把它看作占据结构位置和与动词有某种关系的名词,即“一份”也可以是配价名词。)这种无形式和非对应的情况才造成了汉语中关于配价名词性质的上述争论。应该看到这种问题在配价理论本身不可能找到答案,因为说到底这些争论正是因为汉语没办法按照“配价”来定义名词的句法和语义性质才产生的。

2.1.2题元应该是一种“接口”成分

正因为并非所有的语言都可以把“施事/受事”等语义概念语法化,或者把“主语/宾语”等句法概念语义化,这样才有必要建立“题元”这样的一种概念。所以研究题元的人首先都有一种共识:一方面“题元”不可能是纯语法的成分性概念,而是在句法概念中加进语义内容。事实上至今也还没有人认为题元就是纯语法的概念。引入题元的目的主要在于要说明那些靠原有的某种句法概念,如主语、宾语之类,所不能说明的事实。举例说,下面(3)结构形式不同, 但动名语义关系差不太多,下面(4)结构形式差不多,但动名语义关系却很不相同。 这时只有想办法把结构形式和语义关系两种分析结合起来才可能正确解释它们的异同:

(3)A.John bought flowers from BiLL 约翰向比尔买花B.BiLL sold flowers to John比尔把花卖给约翰

(4)A.他家跑了一只羊 B.他家宰了一只羊 C.他家卖了一只羊

另一方面反过来说“题元”也不应是纯语义的分析性概念,而可以看作是把语义概念推向语法化。因为假如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义素分析或语义特征分析来定义名词的性质就毋需另搞题元;而建立数量有限的“题元”毕竟要比成百上千个十分琐碎的“义素”和“义征”容易处理。比如尽管(3)和(4)动名之间语义关系不同,但从题元大类上我们毕竟还可能说清楚,充当(3 )主语和宾语的名词“约翰/比尔”与动词“买/卖”之间无非就具有“施事/受事/来源/终点”这样几种语义关系,(4 )中宾语名词“羊”与动词“跑/宰/卖”之间也就是具有“动作发出对象/动作处置对象/动作转移对象”这样几种语义关系。而如完全从词汇意义和搭配上分析这些词语,那么不但手续要烦琐得多,而且即使找到这种词汇区别,那与结构形式分析也就几乎没什么关系了。所以不妨这样看,无论哪种语言都有可能通过某些语法手段把数量有限的题元语法化,但决不可能把成百上千个“义素”或“义征”语法化。

这就很清楚:“题元”应是句法成分分析的一种扩展和语义成分分析的一种抽象,或者不妨说“题元”就是句法和语义的一种“接口 (interface)成分”。

2.1.3题元的两种含义

上面的结论现在大概人人都同意,至于具体研究工作中偏重研究题元的句法特性还是偏重研究题元的语义特性,则与指望题元起多大作用有关了。

比如对题元的作用期望高,或者更多注意题元语义的人,必然考虑从“施受事”等关系这头入手,即先分清有哪些题元类型,然后归纳“题元层级(thematic hierarchy)”一类东西。JackendoFF(1972)早就给各个题元排了一张顺序表,如“施事位于受事之前”等,并以此解释一些语言现象。例如,由于反身代词题元在顺序表中的位置不能领先于其先行语的题元,所以下面两个英语句子中只有主动句(5A)能成立,被动句(5B)不能成立:

(5)A.John kiLLed himself 约翰杀了他自己 B.*John waskiLLed by himself约翰被他自己杀了Wilkins(1988)补充了JackendoFF的表, 将题元按下面的顺序排列:“施事〉受事〉方位/来源/目标〉客体”。她以这一顺序来说明为什么下面(6A)和(7A)可以成立,而(6B)和(7B)不能成立。比较:

(6)A.We sold the slave himself我们把这奴隶卖给他自己

B.*We sold himself the slave我们把他自己卖给这奴隶

(7)A.We talked to John about himself我们对约翰说到他自己

B.*We talked to himself about John我们对他自己说到约翰

Nishigauchi(1984 )曾仔细研究过如何从题元语义类型的角度来确定控制结构中某些空位主语的所指对象。例如:

(8)BiLL bought for Susan a large flashy car〔 〕to drive比尔为苏珊买了一辆很招摇的大车〔 〕开

(9)John received from Susan a bOOk〔 〕to read 约翰从苏珊上拿到一本书〔 〕读

这两句中后面的动词“开”和“读”的主语都没有说出来, 但是意思很清楚,开车的是苏珊,而读书的却是约翰。这类情况下,空主语的所指对象无法用主语或宾语等句法概念来确定,然而可以用题元概念来表述:在目的从句中空主语在题元表中首选“目标(Goal)”,而不是首选“施事”或“来源(Source)”。(注:Goal也译作“终点”,Source也译作“起点”。)这种处理办法有人赞成, 有人反对。反对的有Ladusaw & Dowty(1988),赞成的有收在同一本论文集中的Jones(1988)。

而对题元作用期望值不高,或者更多注意题元形式的人,可能考虑从“主宾语”等位置这头入手,即不一定区分题元具体类别,只须建立类似“题元标记(θ-marking)”或“题元准则(θ-criterion)”等抽象原则,即判定某些位置的名词是或不是“题元”,就可用来说明某些语法现象。例如为什么下面4个英语句子中(11B)不能成立:

(10)A.This person seems to be useful to everybody这个人看起来对大家都有用

B.It seems that this person is useful to everybody

(11)A.This person tries to be useful to everybody 这个人设法使自己对大家都有用

B.*It tries that this person is useful to everybody

这就是因为有些动词的主语位置是题元位置,而另一些动词的主语位置不是题元位置。当主语位置不是题元位置时才允许出现不起题元作用的虚指成分“it”。这类研究只须确定哪些位置要出现起题元作用的成分,但不须确定出现哪类题元。这种不涉及具体语义内容的更为抽象的题元概念,文献中也常借用逻辑术语“论元(argument)”来表示。不过可能由于这种工作对题元本身的语义定义比较抽象,对词语和结构意义的解释也不那么直观,所以目前汉语这方面的研究做得比较少,或者说这种工作好像还不太容易打动国内的一些学者。

从上面不同角度的工作可以看出“题元”实际上有了两个不同含义:一种是有具体语义内容或者说偏重语义特性的题元;另一种是没有具体语义内容或者说偏重句法特性的题元。 为了解决这二者之间的矛盾,RaPPaport & Levin(1988)主张设立两个层次分别处理同名而不同用法的两类“题元”。一个是词汇-语法层次,(注:把题元与词汇性质联系起来是因为考虑到句中名词性成分的题元分布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动词的词汇意义中推导出来。)称为“谓词-论元结构 ( PredicateArgument Structure,简称PAS)”。另一个是词汇-语义层次, 她们采用 Hale &Keyser(1986/1987)的提法,称之为“词汇-概念结构(Lexical Conceptual Structure,简称LCS)”。RaPPaport &Levin建议在 PAS中只表现动词与其名词论元之间在语法功能结构中体现出来的形式。凡属这一层次上的语法原则和规则都只提及论元位置而不提施事、受事等具体名称。她们给出一些理由,说明分两个层次有何根据和必要。类似的工作也见于Zubizaretta(1987)的语法组成模式。

2.1.4从题元到句法结构

分层次的目的最终还在于使得题元在句法与语义上有可能逐步靠拢和相接。那么能不能把题元与语法结构形式通过某种方式联系起来呢?例如,有没有办法判定哪个题元应该充当主语,哪个题元可以作宾语?这一直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早期FiLLmore(1968)已经涉及过这一问题并找出一些规律。例如,如果出现施事名词,施事名词担任主语的机会最大;如果没有施事,才可能由其它题元担任主语。后来许多人都采用“题元栅(θ-grid )”来标示词项的题元关系,并与表示词项句法成分的“子语类化框架 ( sub-categorization frame)”互补互存。如StoweLL(1981 )用以下的形式表示题元栅:

(12)PUT放/放置:〈Agent施事,Theme客体,Location处所〉

为了建立题元与语法成分之间的联系, 还可以不断在题元栅中加入更多的句法信息。最常见的是根据WiLLiams(1981)的意见区分“内部论元(internal argument)”和“外部论元(external argument)”,后者一般就指可以作主语的施事题元。例如写成:

(13)PUT:Agent施事〈Theme 客体,Location 处所〉(括号前的题元为当主语的外部论元)

再进一步就是注明其中的哪个题元可以作直接宾语,哪个题元必须加介词等等。例如:

(14)PUT:Agent施事〈theme客体,P-Location处所〉(下划线标示直接宾语,P表示介词结构)

后来甚至还有人主张把英语中名词派生为动词 (Hale & Keyser 1991)、动词的被动形式(Grimshaw 1990) 和通格动词指派题元数量的增减和变化(Levin & RaPPaport 1995) 等句法操作也放到词汇概念层次和谓词论元层次进行。(注:参看顾阳(1994/1996)的介绍。)这些作法的目的无非都是让词库中本来只表示动名题元关系的LCS和PAS能够具体说明动词的哪个题元可以实现为哪种句法成分。

有人试图把题元层级与句法结构层次对应起来。Grimshaw(1990)提出“论元结构的结构”的概念。她认为各种题元的排列次序为:“施事(经事/感受者(目标/来源/处所(客体)))”,越是处于外层的题元越占据显著地位。例如施动词“murder(谋杀)”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

(15)murder(x施事(y客体))

她又认为句法结构的显著性与题元结构的显著性应该是一致的,所以“murder”的“施事”应占据较显著的主语位置,而“客体”则占据宾语位置。当题元结构与句法结构不一致时,一定有其它原因,例如某些心理动词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此她也作了一些补充解释。

Baker(1988)、Larson(1988)提出“题元指派的一致性假设(The Uniformity of Theta Assignment Hypothesis,简称UTAH)”。他们也给题元排了个顺序,假设作为一条普遍的语法原则, 不论在哪种语言中题元的顺序都是一样的。如下表所示:

(16)施事〉客体〉目标〉其它(方式/处所/时间……)

当然句法结构的实际情况没有那么简单。英语中就既有“客体”先于“目标”的例子,也不乏“目标”先于“客体”的例子。例如:

(17)A.John gave a bOOk to MaRRy约翰把一本书给了玛丽

B.John gave MaRRy a bOOk约翰给了玛丽一本书

对此Larson用移位来处理。他提出了一些理由来说明移位分析是合理的。这种解决办法不太令人信服,但至少可以看到,即使是着重研究句法形式的学者也在努力把题元和结构联系起来。

JackendoFF(1990)也详细研究过题元名词与句法成分的对应问题。该书第11章专门讨论这一问题。 他提出了一种“联系理论(Linking Theory)”,用一系列“施事/受事”等题元名词与主语、 宾语的联系规律来处理语义与句法之间的对应。例如下面的表:

Dowty(1991)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来处理。 他认为最重要的题元一共才两个:一个是“典型施事(Proto-Agent)”, 一个是“典型受事(Proto-Patientt)”。两者都有一系列独立的语义特性,并可由此推导名词的句法功能,他称之为“论元选择(argument selection)”。其中最重要的推导原则就是:在一个谓述结构中含典型施事特性最多的名词一般作主语,含典型受事特性最多的名词一般作宾语。进一步还可以推论:若两个名词含典型施事、受事特性的值大致相等,则其中任一或两者都可以作主语或宾语;若是三元谓词结构,其中含典型受事特性多的名词作直接宾语,少者作间接宾语。此外也可以用其中某个特性来定义介词引导的状语题元,如“对象”=“感知性”,“工具”=“使动性+移位性”等。

说到这里已经很清楚,其实不管定义题元是指“主宾语”类成分还是指“施受事”类成分,最后总是要殊途同归:句法形式要通过“题元”反映语义关系,语义关系要通过“题元”与句法形式挂钩,这才是建立题元这种单位的目的。

2.2题元表的建立

2.2.1题元能不能分类

汉语动名配价关系中名词性成分讨论的再一个问题是,怎样才能得到名词的全部配价类型?汉语配价研究既然较多关心名词与动词的语义关系,当然就很重视区分受动词支配的名词的具体语义类型,即列出“施事/受事/处所/工具/对象/目标/结果”等的配价名词分类表。如果不限于“配价类”一种名称,那么加上“主语/宾语语义类”、“格关系类”、“论元类”、“动名依存类”(注:关于“主宾语语义类”参看孟琮等《动词用法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关于“格关系类”参看鲁川“动词谓语框架”(《汉语学习》1991年第4期);关于“论元类”参看林杏光等《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4年)。)等类似成分类,这种把名词在语义上分类列表的工作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了。只是各家分类结果至今仍有很大分歧。从类别名称看,彼此处理有所取舍:比如有的区分“原因/同源/材料/数量”等小类;有的就没有这些类。从类别数量看,各种方案也有多有少:最少的仅“施事/受事/工具/处所”等4-5类;后来逐步有人增加到14类(孟琮等,1987)、32类(鲁川,1991),最多竞达到106类 (周明、黄昌宁,1994)。(注:孟琮、鲁川见注10,周明和黄昌宁见“面向语料库标注的汉语依存体系探讨”(《中文信息学报》1994年第3期)。)换个角度说,上面的取舍和多少又有交叉:即类别和数量少的方案实际上各个大类又可能包含了一些小类,类别和数量多的方案中各个小类往往又归并为一些大类,但这里面大类小类彼此的分合又并不一致。

这种配价名词的语义分类问题虽然在配价理论中也会提到,但同样配价语法处理德语和法语这类问题要比汉语容易。比如在配价理论中影响很大的《德语动词配价小词典》(Engel &Schumacher,1976) 就只列出了10种配价名词类,其他配价方案划分的名词类也差不多。(注:参看韩万衡(1997)的介绍。)之所以德语在配价名词分类上比较一致,无非也是因为它的名词语义类与名词的形式和位置是直接挂钩的。比如上面说的10类,虽然看起来没直接给出语义类名称,只分成“第3 格补足语/第4格补足语/状语补足语”等,但由于德语第1格名词一定对应“施事”,第4格名词一定对应“受事”,第3格名词一定对应“感受者或对象”等,所以这种补足语类别也就相当于配价名词的语义类了。汉语的情况则显然不同,简单举些例子:

(19)吃水果(受事)/吃火锅(工具)/吃食堂(处所)/吃包伙(方式)/吃劳保(依据)/吃老王(对象)

(20)考学生(受事)/教学生(对象)/ 当学生(等同)/住学生(施事)/成为学生 (结果)

(21)这些书送学校(对象/处所)/我们要考 研究生(对象/目的)/这孩子追得我直喘气(施事/对象)

例(19)是汉语相同动词后边虽然带的都是宾语名词却可以属于不同的语义类;例(20)是相同宾语名词在不同动词后边也可以属于不同的语义类;例(21)则是相同动词名词构成的结构中某个或某几个名词也可能属于不同的语义类。从语法分析目的说,这些位置和形式相同而语义性质不同的名词当然最好都加以区别;但从具体操作程序看,怎么把它们列出来并相互区分显然又相当困难。这也正是造成前述汉语配价名词的语义分类差异较大的原因。

2.2.2一共有多少题元

类似的复杂情况在题元研究中也有长期的讨论。英语名词的格形式已大大弱化,介词对名词的语义限定也不太严格,这就同样存在题元名词在语义上类别模糊的现象。偏重句法形式的题元研究可能不需要过多注意名词的语义类;也可以从抽象的角度、重合的角度确定名词的题元类型性质。比如定义“father sold the house”中的“father ”是“Agent(施事)”或“Source(来源)”都可以,或者不妨说是 “施事”兼“来源”。但偏重语义关系的题元研究就不能不通过某种办法区分这个“father”究竟是“施事”,还是“来源”,抑或只是“施事”中带有“来源”义的一个小类,等等。而对于是否允许题元兼类目前更是意见不一。

与汉语的情况类似,英语中讨论题元分类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尽量往细分。这样的工作多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有的是同一个人不断修正自己的名词语义类列表,如Fillmore在早期和后期著作中(1968/1971/1977)对“格(Case)”的分类就不断调整和增加,像“Goal(目标)”和“Source(来源)”就是他后来增加的主要类别。(注:可参看杨成凯“Fi

##LLmore 的格语法理论”(《国外语言学》1986年第1-3期),俞如珍等《当代西方语法理论》(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4年)等的介绍。)另外也有不同的人不断补充新的题元语义类,例如Gruber(1976)提出的“Theme(客体)”,Jackendoff(1983)提出的“Landmark(坐标)”,Talmy (1985) 提出的 “ Figure(图形)”和“Background (背景)”,Baker(188)提出的“Subject(主体)”等。(注:参看Dowty( 1985/1991 )的概括。 ) 。 除了上面这些比较具体的题元概念,Jackendoff (1972)还提出参与动作、事件、 状态的题元角色还可以表现抽象内容,这样细分的题元类当然就更繁杂了。比较:

(22)A.The chisel opened the dOOr凿子打开了门(具体的“Instrument工具”)

B.The wind opened the dOOr风吹开了门(抽象的“工具”)

(23)A.WiLL inherited a miLLion doLLars威尔继承了100万美元(具体的“Theme客体”)

B.Dave explained the prOOf to his students戴夫向学生解释证明过程(抽象的“客体”)

(24)A.John stayed in the rOOm约翰仍在屋里(具体的“Location处所”)

B.John stayed angry约翰仍在生气(抽象的“处所”)

不过据Dowty(1985)考察,实际上早在Blake(1930)就已经提出过相当完整的名词语义类方案了。可见60多年来题元细分的讨论只是在一个圈子中兜来兜去。

在足够区分不同意义的前提下,题元角色的数目当然是越少越好。所以英语题元分类的另一种倾向是尽可能把题元角色定得概括些。但在题元概括的过程中也会碰到另外的矛盾。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如,早期Gruber 和 Jackendoff 都主张把动作中空间位置起变化的事物称为“Theme(客体)”,例如以下一句中的“rock(石块)”:

(25)The rock roLLed from the dump to the house石块从垃圾堆上滚到屋子前

如果把这种说法稍微引申一下,状态结构中占据空间位置的事物似乎也可以称为“客体”,这样就可以把状态与动作概括在一起。但这样做就有些困难了。比较:

(26)A.The circle contains the dot圆圈中有点B.The dot is contained in the circle 点在圆圈之中

以上两个句子表达完全相同的空间关系,涉及的题元角色理应相同。不过根据Gruber的分析,(26A)中“the dot ”是“客体”,(26B)中却“the circle”是“客体”。如何说明应该有这种区别呢?Gruber认为主要是因为这种分析符合一般人的直觉。例如:

(27)Where is the dot?-The circle contains it.

问句中“the dot”当然是状态的中心成分,也就是“客体”,所以答句中也应该把“the dot”看作客体,这才能与问句一致, 也显得比较自然。 不过用这种办法来确定题元角色并非人人都能接受, Ravin (1990∶80)就批评了这类作法。由于状态的客体不如动作的客体那么容易定义,当然也可以考虑干脆给“the dot ”之类另外设立一个题元,但这样题元角色的数目就又会回到不断增加的老路上去了。其实无论是英语还是汉语都会碰到类似的种种困难,可见关键不在于分得细些还是概括些,而归根结底是怎样才能定得比较准确和合理。

2.2.3能不能列出题元总表

对题元分类列出总表的工作到底要不要做和该怎么做目前也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做不到,也不需要在这上面多花力气。Dowty( 1985 /1991)说,事实上迄今还没人真正列出过一份完整的题元表,可见大家都知道其实做不到。他认为题元实际上是某种“丛集(cluster )”概念,如果只以动词的词汇蕴含或词汇先设等“视角(perspective )”为依据,那么题元名词的类别无论怎么划分都是有困难的。这因为语义上的题元角色不同于句法、形态和音系的单位成分,它不是数量和性质固定的可离散(discrete)的范畴。由于语义单位与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有关,相互的边界必然比较模糊,所以往往可此可彼,可以细分也可以合并,在这方面找不到可以严格依据的标准。 比如前面提到的“sell(卖)”(又如“buy(买)/boRRow(借入)/lend (借出)”等)类结构中,除了参与双方(即主语和宾语)有“来源”和“目标”的意义外,同时又因为双方都既可能有意志性又可能有非意志性(如强买强卖的情况),所以就又都可能或成为“施事”或成为“对象”,这正说明题元角色的分类总是不确定的。为此Dowty 主张与其无谓的搞这种分类,不如集中精力建立几个典型题元类的定义标准(见下文)。在Dowty之前,Yael Ravin 也发表过类似的意见。她1987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后于1990年出版)中就通过词义分化和差别的多样性证明根据词义划分所有题元是不可能的。她认为如果动名联系的每种细小差别都加以区分,即使列出一张长长的表也不解决问题,甚至可能陷入早年“语义特征(semantic feature)分析”同样的困境。书中就举例说明建立题元表的理想可能难以实现。

其他人并非完全不了解Dowty和Ravin指出的种种问题,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比题元更有效的语义系统可以解决问题,所以另一种意见仍认为不妨沿用题元系统并试图列出一份相对完整的题元表来。不过所谓列出题元表,其实并不一定追求各自的表完全一致,而更在于根据什么方法和目的来做。从分类方法看,比如按照Jackendoff(1990)的体系,题元应该是一种结构成分概念,即确定题元不完全依据词义差异,而是由抽象的“词汇—概念结构”赋予某个结构位置的。像“施事”就是“事件结构函数(event-function)”中“CAUSE ”类动词的前项题元;“终点”是“路径结构函数(path-function)”中“GO ”类动词的后项题元。这样根据某类动词结构中名词可进入的位置,题元角色也就可能做到明晰划分。只不过这样的一些讨论目前大多只是停留在理论构想上,好像还没有人把所有的词都拿来试一遍。而从分类目的看,显然划分越细说明的意义现象也就越多,但与句法功能类的关系会越疏远,与传统的词汇学和一般意义上的语义学(如Katz的“分解语义学”)就可能更接近。注重实用者,如编写词语搭配词典等工作,可能需要这种比较琐细的题元类,这样不妨把分类限定在一个有限范围内自成一套。

2.3如何定义题元

2.3.1没有形态变化的语言如何划分题元

与上面问题相关,汉语动名配价关系中名词性成分讨论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怎样定义配价名词的特定语义性质?上面说汉语语法结构中的名词一共有多少语义类有分歧意见,其实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大家对某个名词属于或不属于某种语义类没有严格定义。比如传统意义上动词前面的“主语”名词,有人都归入“施事”,也有人把它们分成“施事/系事/主事/经事/自事/等事/领事”等不同类;又如动词后面的“宾语”名词,有时似可统称“受事”,但也可以细分为“受事/结果/对象/目标”等不同类。其它名词的语义分类也大多有这种情况。这显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姑且不管这种粗分细分有没有道理,但至少当它们都使用同样的语义类概念时,判定的根据就不可能也一样。也就是说,各自所说的“施事”或“受事”这样的类,指的可能就是很不相同的东西。这种问题不搞清楚,比分类多少带来的麻烦更多。

欧洲配价理论的文献中似乎很少讨论上面这种情况。因为对德语等语言结构中某个位置上的名词表示什么语义类不但本来就没有太大分歧;而且即使某类名词内部在不同搭配时语义上可能有差异,这种差异也与名词的形式变化相一致。比如德语中“Ich arbeite (我工作)”和“Mir ist kalt(我冷)”的“我”分别用第1格名词“Ich”和第3 格名词“Mir”表示“施事(Agent)”和“感受者(Experiencer)”, 而谓语分别用动作动词“arbeite”和三身动词“ist kalt ”也就强制性地决定了名词语义类的选择。又如“Ich helfe ihm (我帮他)”中宾语用第3格名词“ihm”;而“Ich frage ihn(我问他)”中宾语用第4格“ihn”, 这种形态区别就表明了在语义上前者“他”得益,后者“我”得益。但同样的这些句子如果译成汉语,名词和谓词在形式上就没有了什么不同,其中语义区别也就不容易看出来了。举些例子看:

(28)A.他烧了一本书

B.他看了一本书 C.他写了一本书D.他丢了一本书 E.他像一本书

(28)中动词不同,但动词前后的名词完全相同。不难感觉到,这些名词的语义性质由于动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而且似乎是一种不可截然切分的连续统(continuum)。 这样一来对这些名词的语义性质是不是属于相同的类就可能有不同的分析。比如如果从较宽泛的角度把所有动词前的名词都归入“施事”,把所有动词后的名词都归入“受事”,这时根据的大概就只是通常意义上的“主语”或“宾语”。但如果从较严格的角度从它们中间切开一刀甚至几刀分成不同的语义类,这时根据的,对动词前名词就是“动作的发出者”、“状态的感受者”和“陈述的对象者”等;对动词后名词就是“受处置的事物”、“受影响的事物”、“表结果的事物”、“表属性的事物”等。但事实上无论怎样区分,这些分类的根据都只是每个人十分随意和模糊的“感觉”,这大概也就是类似任何一种分法至今还不能被大家认可的原因。说到底,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不单单是要不要某个题元类,更是怎么给归并或分化出来的“施事/受事”等语义类概念建立相对严格的可操作的判定标准。

2.3.2题元定义的语言差异

类似的问题可能在英语中也存在。比如对什么是“施事”大家的看法就不完全一样(其中原因下文要论及),但与汉语学者的看法显然有所不同的是,至少研究英语题元的人都不会把“施事”扩大到等同于“主语”。比较下面的例子中“主语”与“施事”的关系:

(29)A.John opened the dOOr约翰打开了门

B.The wind opend the dOOr风吹开了门

(30)A.John posted a letter 约翰寄出了一封信

B.John received a letter约翰收到了一封信

(31)A.The company caused huge losses这家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B.The company suFFered huge loSSes这家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

(29)各句都有同形动词“open”,但A句中主语“John”是“施事”,B 句中主语“ the wind ”就不是“施事”, 后者不具有“意志性(volition)”。(30)中主语都是“John”,但A句中如果是“施事”,B句中情况就不同,除了没有意志性,还有对象义。(31)的差别更大,主语“the company”在A句中是“施事”,在B 句中则成了“受事”。可见英语中“主语”和“施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定义。如果认为“主语”只是句法概念,那么可以用“直属于S的NP ”之类的形式化定义,上面动词前名词都可以叫主语。但如果同时考虑“施事”这样的语义概念,就必然会遇到语义的定义问题。事实上如果把这些例句翻译成汉语,就算都叫它们“施事”,恐怕也不能不承认它们之间存在着比较典型的施事和不太典型的施事等差异。所以即使有时类似区别不像上面例子那么大,也不能不承认这些差异肯定是存在的。

题元研究中针对这种情况的讨论很多。如JackendoFF( 1983 )和Frawley(1992)都建议把“施事”切分成两个,即“Agent(施行者)”和“Actor(动作者)”,或“Agent”和“Author(作为者)”。但分细了,不仅像前面说的题元数目必然增加,而且会造成与语言中新词语出现一样的结果,即带来语义场重新划分的连锁反应,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题元定义的困难。可见在各种语言中对题元定义都会存在种种差异,解决这种问题,不能单单从动词与名词的直接词语联系来逐个判定,更需要找到一种整体的定义原则。

2.3.3典型施事与典型受事

Dowty(1991)是一篇重要著作。(注:程工(1995)有介绍和评论。以下有些名词概念和例句翻译从程文。)他认为因为整个题元系统无法切割成一个个离散的角色,所以逐个划分和定义题元从本质上看是没有意义的。由于最主要的题元特性都是从由动词决定的名词所共有的语义特性中提取的,所以只需把题元分成两大类,并通过一些可以判定的要素来定义各种题元语义性质的值,也就可以有效地描述整个题元系统了。他把这两大类题元称为“典型施事”和“典型受事”。构成典型施事的特性有5条,即“意志性(volition)”,“感知性(sentience and/ or perception)”, “使动性( causation)”, “移位性(movement)”和“自立性(independent existence)”。 这些特性不需同时存在,如“water fiLLed the boat(水浸满了船)”中“water”主要具有“移位性”(包括无意志力的或非使动的位移);“John needs acar(约翰需要一辆车)”中“John ”主要具有“自立性”(指先于动作存在且不随动作的变化)。构成典型受事的特性也有5条,即“变化性(change of state)”,“渐成性(increment theme)”, “受动性(causaLLy aFFected)”, “静态性(stationary )”和“附属性(existence not independent of event)”。其中后3 条是与典型施事相对应的特性。而“变化性”包括进入某种状态( Johnmade a mistake 约翰犯了个错误)、 停止某种状态 (John erased the eRRor约翰改正了错误) 和改变某种位置(John moved the rock 约翰搬动了石块)等情况。“渐成性”包括实现某种结果(built a house盖了所房子)、消灭某个对象(puLL down a house拆了所房子)和改变某种状态(paint a house刷了所房子) 等情况。Dowty认为通常所说的题元角色就是典型题元蕴含(entailment )不同组合的结果,比如“施事”就是上述5种特性中一部分的组合, 但至少要包括意志性或使动性。“受事”至少要包括变化性和任一其他特性。比如用这个办法似乎可以说“变化性+渐成性”即汉语通常说的类似受事的“结果”这一题元小类。这样一来就可以用典型题元的特性值区分不同结构中题元的语义差异了。

类似工作以前也有别人做过。如Cruse(1973 )就已经讨论过“原型施事”的特性,他提出有4个特点,即“意志性(volitive)”, “影响性(eFFective)”, “主动性( initiative )”和“施行性(agentive)”。只要结构中的名词具备2-3个而不一定是全部4 个特点一般也就可以看作是施事,具备越多施事性越强, 反之就越弱。 再如HoPPer & Thompson(1982)讨论过动词的及物性参数,大致包括“多项参与性(more participants)”,“动作性(action)”, “意志性(volitional)”,“现实性( reality )”,“受动性(totaLLy affected)”,“具体性(individuated)”等。 不过他们的工作主要是考察动词支配名词能力的强弱,不完全用来定义典型受事,也未区分这种强弱差异对题元语义性质的影响。

2.3.4元语言对题元定义的影响

与题元定义相关还有一个问题,即题元语义与元语言(工作语言)中被选用的词语本身意义的关系。定义用语一般不会新造一个词,但这样一来像借用 “Agent” 来定义某种题元就不可避免要顾及非术语 “agent”这一词语本身的语义和含义(implication),或者说会受到原有词语的影响。比如英语“agent”一词本来不包含“experiencer(感受者)”的意思,所以像“我感到冷”中的“我”不可能被看作“施事”(其实倒似乎更像受事)。从语言学角度说,德语句子“Mir

ist kalt ”中“我”一定用第3格代词“mir”, 拉丁语等都有这种区别,可见也不同于只能用第1格名词的那种“施事”。不注意这个问题, 有时也会造成题元定义的混乱。比如汉语的术语“施事”:它似乎只用于语言学,没有汉语的原型词语,所以不会受另一个词的意义的干扰;但如果承认该术语译自英语“Agent”,就会带来另一个问题, 即它是不是与英语的“Agent”等值,包括要不要考虑英语原型词的意义。 事实上目前国内学者定义“施事”的范围就往往比英语“Agent”宽, 例如把“我感到冷”中的“我”也看作施事,这种不一致常常使得相关的讨论遇到麻烦。当然使用什么工作语与目的语无关,汉语完全可以坚持自己广义的“施事”定义,甚至用这种定义来研究英语。只是一方面必须明确界定自己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和范围,另一方面在阅读国外文献时也要十分小心,以免张冠李戴。(注:不过我们主张汉语使用的工作语言的含义和范围最好还是应力求与国际通用术语(特别是英语)一致。即使不考虑翻译的词语本来就应该保持原意,至少这样做也便于相互讨论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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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要素理论与中国定价问题(上)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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