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监管制度_证券论文

论我国证券监管制度_证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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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机构以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对证券的发行、转让、买卖等市场行为行使的监督管理。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很短,有关证券市场的经验不足,而且,各地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探索中前进,与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有如下特点:

(一)我国证券市场是非自由的市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企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决定了政府必须适度调节证券发行。

(二)我国证券市场是相对独立的、非统一的市场。证券交易所归属地方政府和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不同的证券交易所有不同的制度、办法和运作规则。

(三)证券市场缺乏统一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现行的证券立法还是以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发行、转让及上市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若干地方性法规为主,辅之以证券委、证监会等证券管理机关发布的大量行政规章再加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来构成,还未有独立的中国证券法典。

(四)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尚不能对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会员进行严格管理,证券经营机构也未能借助证券业协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

(五)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传统行政手段的运用依然十分普遍,政府审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决定证券发行的数量与规模,审批决定企业股票的发行、上市与交易。1996年以前,我国的股票发行首先是由国家确定当年的发行规模,将发行额分配到各省市及中央有关部委,由其选定股票发行企业、分配额度,然后再进行具体的发行申请和审批工作。1996年度以后的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券委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这样,就明显地带有地域协调、利益平衡的倾向,新股能否发行并非仅由质量决定,更多的是行政因素在起作用。

(六)证券市场的监管由政府诸多部门进行。部门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均衡、不科学、不规范,往往产生不必要的摩擦和内耗,从而影响了市场监管效率。我国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财政部国家债券管理司、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金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等机构,这些机构对证券市场的多重管理,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七)监管人员素质不高。证券投资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项工作,它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道德水准。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目标模式

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集中管理型、市场管理型和中间型。那么我国应建立何种监管体制呢?我认为证券监管体制模式的设计应主要取决于一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与自由度以及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的现状,决定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设计,只能是在渐进中逐步接近市场管理模式。适应中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将朝着中央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调控、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实行中央、地方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这种目标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集中但非集权型的市场监管体制

所谓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就是在市场体系内,证券市场的管理只能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以克服多部门管理中的权力上的相互摩擦,责任上的相互推诿,克服地方割据市场的弊端,排除法律、法规、政策不统一,市场行为不规范的弊病。所谓非集权型的监管体制是指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不参与证券市场具体经营活动的审批,给证券市场诸行为主体以充分发展的空间。

(二)政府与市场相对独立

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应当是证券市场重大政策的决策者,市场运作的监督者,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协调者,市场纠纷的仲裁者,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者;但不能时时处处直接代替行为者决策,市场应保持相对独立。政府管理机构完全超脱于市场之上对具体业务不加干涉;一旦证券市场出现问题,则会采取措施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权威。

(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自律功能

应建立健全证券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双重自律机构,并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证券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四)综合运用法律与市场调节手段

法律监管是通过审核管理和信息公开手段,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公司和证券信息,确保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证券违法行为。所谓市场调节,是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如利用利率杠杆、税收杠杆及产业政策的导向等措施,实现影响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对策

要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国际惯例的科学、高效证券监管体制,可考虑在实践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主管机构的市场监管体系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作为国务院归属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协调好各有关部委的工作,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国债等有关政策,决策证券市场的重大问题。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业、证券市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它应接受证券委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要做到中央各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楚,保证证券投资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

(二)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国债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作为证券市场自律性管理组织,要充当好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配合协助国家证券业主管机关制订我国证券业发展战略,完善证券市场法规系统和管理制度,促进会员单位进一步开拓证券业务,加强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证券业自律管理,使政府把更多力量放在宏观管理上。要结合中国国情,学习和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有益经验,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加快证券立法和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体制的基础。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证券监管条例、规定及实施办法,使证券的发行、交易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四)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根据对证券业监管的手段与方法,结合证券委、证监会的职能,建立一套信息收集与传递的监管信息系统。首先,应建立规范化的执行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资料的内容、格式、要求,以便及时对这些报表、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其次,建立证券公司资信评级制度,对其管理状况和水平、人员素质、财务信誉、经营状况等做全面分析。再次,要建立现代化信息分析处理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与科学性。

(五)提高证券业监管人员素质

首先,要从社会上招聘一批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高的人才,把他们充实到金融投资监管队伍中来。其次,要实行监管人员上岗证制度,应经常开展专题学习讨论,以促进知识的更新,保持监管人员良好的素质。

此外,要建立科学的证券监管体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中央证券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的关系;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关系。只有从这几方面入手,才有可能改变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证券投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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