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现代转型及启示

德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现代转型及启示

施红英[1]2000年在《德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现代转型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道德建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国各方面事业能否顺利进行。要想正确进行道德建设,我们不但要从中国道德自身发展的历程中去探究其规律,而且也要借鉴别国道德演变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因此,本文着力探讨了德国传统道德现代转型的过程、途径、特点,并分析了其对当今中国道德建设的几点启示。 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德国传统道德现代转型的基本过程及相关内容。德国传统道德现代转型主要是指从中世纪以封建基督教道德为主的道德思想向现代资本主义道德思想的转化,它是随着资产阶级的产生、发展而逐渐产生、发展的,大致可分为传统道德的突破、现代道德的基本确立、新的走向等不同的阶段,对此文章分别作了简要论述。 文章第二部分概括了德国传统道德现代转型的一些途径和特点。途径大致有三点,即通过一系列思想文化运动、通过实行资产阶级改革推动思想意识现代化、通过学校教育深化观念变革等方式进行。没有这些渠道的推动作用,道德转型很难实现。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神性道德向人性道德转化;二是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曲折性。我们要正确认识德国道德的现代转型。 文章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德国传统道德思想现代转型对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几点启示,这也是本文研究这个课题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首先,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确立相应的道德观,当前主要就是要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其次,正确认识道德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力求作到两者相统一;再次,正确认识并进行道德教育,要重视道德教育并适时调整教育内容;最后,正确认识道德现状的复杂性和道德建设的艰巨性,扎扎实实地进行道德建设,保证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张嫣格[2]2016年在《中西碰撞与融合:民国前期(1912-1937年)绘画变迁的视觉审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的思想和文化艺术不断涌入国门,从而给中国传统思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由此引起了文化与艺术的全面革新。毋庸置疑,1912-1937年是中国现代绘画发展的重要阶段,绘画创作在中西碰撞与融合下发生了巨大变革。本文以民国前期绘画变迁史为研究对象,对绘画变迁中视觉审美的基本内涵、传播途径、主要特征及精神取向进行层层分析,并进而探讨其对后世绘画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与启示。本文的研究旨在探讨在西方文化艺术观念及绘画创作方法的作用与影响下,中国绘画视觉审美进行现代转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出于救国的目的,绘画需要描绘社会现实中各种真实具体的形象,要求进行真实表达;第二,出于视觉启蒙的目的,要求观看主体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创作者、传播者、审美大众,并被赋予观看的权力。第三,视觉审美的重构过程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如视觉背后承载着社会、文化等因素。当西方文化和绘画理念介入之后,中国画坛由于视觉审美的现代转型,使绘画作品产生了嬗变,实现了主体精神的逐层内化(视觉审美体现在观看主体身上,包括创作主体和审美接受主体),展现了绘画变迁的多元化发展历程。本文关于民国前期绘画变迁中视觉审美的研究,力求在掌握大量历史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中西方视觉审美观的表现方式为关注点,对绘画变迁的历史史料进行分析与归类,反过来,这一专题性研究又在一定程度上检验所持理论与历史叙事的合理性及有效性。这两个方面彼此互动,相得益彰。西方绘画介入民国的途径众多,如西方传教士对西画的引进,中国留学生对西画的传播等等。随之,绘画出现了多元化的呈现方式,如西画社团的出现、美术展览会的传播、美术教育的改革以及美术期刊的创办,这些传播途径从不同程度上起到了视觉启蒙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视觉审美观念,这对绘画变迁中视觉审美的现代转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之所以着重从视觉审美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民国前期绘画的变迁历程,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美术理论界一直未能针对绘画与视觉审美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没有像文学理论界针对语言媒介与文学关系那样进行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由于对绘画与视觉审美的关系问题重视不够,近年来的民国前期绘画研究基本围绕美术社团、美术运动、市场形态或者地域画派研究,这既没有从视觉本身的价值去探讨绘画的变迁历程,也缺乏具有宏观美学内涵的建构意识。因此,站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从视觉审美角度对民国前期绘画变迁历程进行重新梳理、解读,并阐述和分析其产生的后续影响与启示,可以开启一种新的研究纵深和学术维度。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为导论、六章论文主体及结语。导论部分首先对中西碰撞与融合下民国前期绘画变迁的视觉审美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进行介绍说明,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创新点进行分别论述。重点是对民国前期绘画进行界定,并对视觉审美所涉及的研究领域进行分析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视觉审美的概念及其范围进行界定,分析了绘画与视觉审美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了民国前期绘画的视觉审美研究范围与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中西视域中视觉审美的差异性,以及中西方绘画与视觉审美的关系,分别从中西方两个层面对其作了系统性梳理,进而明确了民国前期绘画与视觉审美现代转型的内在联系。第二章从民国前期绘画变迁的历史背景着手,分析了绘画中视觉审美现代转型的主要背景与成因。20世纪初,随着国门的开放,崇尚西学的热潮空前高涨。西学思想的传播在中国现代社会蜕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视觉审美的现代转型产生了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西画介入的途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西方传教士通过西画的大肆宣传达到传播宗教的目的;其二是民国画家为了达到以艺救国的目的,积极地到美洲、欧洲、日本等地学习西画。另外,新文化运动影响下的美术革命彻底颠覆了中国画家传统的视觉审美观念。面对西画现代化的革命诉求,康有为倡导“合中西而为画学新纪元者”之说,要求对绘画进行“写实”取样;陈独秀提出“断不能不采用洋画写实的精神”的激进主张。他们皆以中华民族文化复兴为目的,为民族救亡和民主革命呐喊,并力图摆脱传统固有的视觉审美观念,以革新的方式逐渐接受甚至融入西方视觉审美体系。第三章详细分析了视觉审美的启蒙作用与传播途径。首先阐述了视觉启蒙在视觉审美的现代转型中所起的作用与价值。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观看方式的变化在中西方差异中形成了视觉的新维度,这种维度是以“如何观看”来认知的;二是观看主体的研究范围可以是创作者、传播者、鉴赏者,由“看什么”向“怎么看”的方式转型。基于此,西画社团的出现、美术展览会的创建、美术教育制度的改革以及美术期刊的创办,以上这几种传播途径改变了传统视觉审美观,为观看主体提供了多方面的媒介或平台。第四章涉及本文的核心命题,主要分析和探讨中西碰撞与融合下绘画变迁中视觉审美的基本特征。本章第一部分以探析岭南画派的西化手法为出发点,论述了西方绘画的视觉审美观对岭南画派的视觉审美创新的启迪。岭南画派多以直观的方式借鉴西画的表现形式,此种做法对观看主体起到了视觉启蒙的作用。第二部分从分析徐悲鸿为首的写实性绘画入手,探讨西方观看方式的介入对民国画家的影响:一是将观看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运用西方“透视”的观看法则;三是将观看的权力赋予审美大众。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主张中西调和的改良主义者们,立足于传统的笔墨语言,将西方现代绘画的视觉审美观与传统相互融合,通过观看重新理解绘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主要指出坚守西画的民国画家们,由于接受了西方绘画的视觉审美观,从观看角度到绘画方法皆受其影响,观看主体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从而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气息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在中西碰撞与融合下,民国前期绘画变迁中视觉审美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为:其一是观看主体的转变。观看主体涉及创作者、传播者与接受者。其二是观看方式的转变。即从直接的眼观进而转向科学性“透视”与视知觉心理认知。总之,是从绘画本身的角度出发,分析这一时期绘画题材、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以及视觉审美观转型的具体表现方式。第五章是对绘画变迁中视觉审美的精神指向进行辨析。主要涉及民族与写实主义的精神萌芽、西方主体精神与中国写意精神的融合、西方现代绘画精神的本土化进程三个方面内容。这种视觉审美精神主旨恰恰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因为在画家与审美大众之间,人们力图找寻到一种精神的共鸣。一方面,画家与审美大众发展为一种互动的关系,这种互动性受社会与时代制约;另一方面,画家的观看方式是围绕着唤起审美大众的主体意识展开的,某种程度上拉近了两者的关系。第六章是论述民国前期绘画中视觉审美观的后续影响与启示。民国前期绘画的视觉审美观对中国现当代绘画的影响主要体现于两个历史阶段:一是民国前期的写实性绘画的视觉审美观的引入,对民国后期绘画的影响;二是民国前期中西融合的视觉审美观对新中国成立后绘画的影响。文中分别以水墨画与油画两种绘画题材为例进而探讨了民国前期绘画的视觉审美观对后世绘画产生的不同影响与启示。结语部分总结了民国前期绘画的视觉审美现代转型有何积极作用与影响,以及对中国现当代绘画的发展有何种价值和意义。总之,本文试图融合中西方美学理论与中西方美术史学理论,力求对中西视域中视觉审美动态发展实际进行全景式观照,并立足于民国时期的社会文化背景,对民国前期绘画变迁的视觉审美转型及其对中国绘画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与启示作出独立的分析和评判。近年来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和图像艺术的勃兴,绘画视觉审美问题备受瞩目。民国前期以来形成的现代绘画新传统与当今绘画艺术的创新发展,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一脉相承的内在关系,相关问题尚待今后进一步深入探讨。

董翠翠[3]2017年在《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及现实启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蔡元培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民主革命家、思想家、教育家,其教育思想内容丰富、范围广泛。道德教育作为蔡元培全部教育思想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对当时国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蔡元培立足中国传统文化,将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特别是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引入我国,提出了“融贯中西,兼容并包”的道德教育理念,并且极为重视道德教育实践,注重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的提升。他主张通过道德教育涵养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培养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提高道德品质,完善道德人格,从而规范社会成员在职业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家庭领域的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指导自身的道德实践,塑造积极的道德品格。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简要概述本文选题的时代背景及研究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关于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研究概况,论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在文章写作中的创新点与不足处。第二章: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及理论渊源。本部分从救亡图存的探索、伦理启蒙的启迪、教育革新的开展等三个维度对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其理论来源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第三章: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内容体系及基本特征。本部分主要从地位、要义、宗旨、原则及方法等五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内容体系,并对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科学地概括。第四章: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辩证审视。本部分在对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从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和历史局限两个方面对蔡元培的道德教育思想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对蔡元培的道德教育思想进行全面认识和了解。第五章: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的现实启示。研究蔡元培的道德教育思想要有鉴别地理解,有扬弃地继承。本部分主要从树立德育首位意识、丰富道德教育内容、培养塑造完全人格、建构双元互动道德教育模式、更新道德教育方法等五方面论述其道德教育思想的现实启示。蔡元培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在强邻交逼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他认为只有对国民思想进行改造,把塑造国民完全人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启民智、兴民德、塑新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蔡元培的道德教育思想体现了道德教育对自我生命的关注、对健全人格的思考和对崇高道义的追求。现阶段,进一步挖掘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中的精髓,有益于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基础。为解决现代性转型下公民道德滑坡问题,走出道德教育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一系列有益的启示。

王娟[4]2016年在《唐君毅道德自我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了挽救近代以来儒家文化的“花果飘零”的态势,唐君毅立足儒学,综摄现代西方哲学,建立了以“道德自我——心本体”为核心的道德形上学体系,力图以此对儒家道德哲学进行现代转化。唐君毅提出的“道德自我”思想是心学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结合,他将心学的“良知”转换为“道德自我”——“道德自我”是形而上的自我,是道德价值的本原,内在于一切文化活动中。在唐君毅看来,“道德自我”根源于至善的完满的“心本体”,“心本体”既是宇宙本体又是“道德自我”的根源,体现了“天人合一”,重新确立了儒家道德的形上根源。在道德修养思想方面,唐君毅吸收王阳明注重“一念”的精神,提出“当下一念自反自觉”的修养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礼乐为核心的道德教育思想,试图将道德修养融入到礼乐生活中进行。唐君毅对理想人格的现代转型,主要依靠“感通”这一主客合一的认知方式,人我感通有道德人格,天人感通有圣贤,圣贤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主要起着凝聚人心,提升人道德感的作用,普通人要成就的理想人格就是要成为“三位一体”的人。五常德及孝悌等道德原则都是根源于“道德自我”的性德,都有其形上依据,进而确立了儒家道德的合法性。道德自我思想是对儒家心学的继承与发展,唐君毅以现代哲学的概念与逻辑对儒家道德修养、理想人格和道德原则的现代阐释,使儒家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时代性与可实践性;他还论证了心学中不证自明的心本体的存在,使其逻辑更加严密:道德心扩展为兼具道德心和理智心,修正了传统儒家的泛道德主义倾向,这是对传统儒家伦理思想的新发展。另外,道德自我思想肯定了道德的价值,追求理想人格的意义,体现了现代新儒家的文化自觉意识和使命感;其对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的探索,在今天看来,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唐静[5]2013年在《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文中认为梁启超对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做出过重要的探索,他的宪政思想及其演变历程不仅典型地体现了中国近现代宪政思想的总体趋向,其思想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更集中展示了近现代中国宪政思想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在介绍梁启超宪政国家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并梳理其学术渊源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梁启超的国家观念和宪政主张形成与转变的思想历程,力图揭示其思想的意义、局限及其现代启示。1902年前后,梁启超放弃了“天下大同”的理想,转而认同民族国家为最高的人类团体,自此,梁启超的近代国家观在总的取向上发生了两次大的转变,这两次转变将其思想历程基本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前期,即1902年前后,梁启超从民族主义的角度,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框架内接受和改造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以期在宪政民主的理念和制度框架中实现国民与国家的同一性,激发民族主义的爱国情感和铸就国民的共同意志,其思想表现出多种倾向并存的复杂性、矛盾性和不确定性。中期,即1903—1917年,梁启超放弃卢梭的民约论思想转而接受德国国家理论,以此解除了前期思中潜在的人民“公意”对于国家目标的制约与规范,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逻辑下,借用国家有机体学说重新解释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明确了国家主义的立场。此时,个人、宪政制度在实质上都成为国家追求其目标的工具,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家的生存和富强成为首要的目标。后期,即1918年以后,基于民初共和民主政治实验的失败,以及对一战后欧洲的考察,梁启超认识到达尔文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的危害,在国家观上,以世界主义的价值关怀重新确立了对国家的价值规范与约束。梁启超一生追求在中国实现立宪政体,但他却从来没有从西方宪政原有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来构想中国的宪政建设。在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甚至是世界主义这种集体性、整体性的目标追求中,工具性的宪政制度并不能成为有效的手段,所以对民主的追求不可避免地超越了宪政的制度建设,而对人的思想和道德的改造就始终成为其思考的一个重要主题。在追求实现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梁启超在政治改良的路线方面,在全民主义和精英主义之间多次转变,但实际上在全民主义的政治路线中始终潜伏着精英先进的自我意识和圣贤崇拜的倾向,这种圣贤崇拜在近现代中国的政治语境中进一步发展为对权威主义的期盼和依赖。所以梁启超对民主政治的追求总是不稳定的。梁启超多变的思想历程给我们留下了重要的启示。“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性武力的政治组织,在规范意义上必须受到某种更高价值的约束,否则国家就会成为失却灵魂的“权力机器”,完全背离人们组建国家的本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为了促进人群的安全、保障公共生活、仲裁人们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它不是为了发扬特定的文化传统、或实现特定的集体目标而存在的。所以,虽然在当今世界,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仍然是绝大多数国家追求的目标,但是现代国家的建设还有着更加确切的内容,即现代性价值取向的确立以及宪政制度的建设。而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宪政的制度建设才能获得动力和持续性的机制;只有把现代政治文明的建设与传统的伦理规范区分开,宪政的价值维度才有可能真正得以确立。

田训龙[6]2017年在《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克难攻坚、砥砺前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出坚实步伐、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良好开局、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进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阔步迈进,取得了人民满意、社会认同、世界瞩目的巨大成绩。但与取得斐然成绩极不相称的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抹黑英烈、"青岛天价虾"坑骗游客、骑上红军雕像拍照、老人倒地无人敢扶、记者强拍艺人遗照等大量道德失范事件,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道德建设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中国共产党重视道德建设的优良传统,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以此为现代中国人立立"主心骨"、提提"精气神"。这些道德建设思想赋予了道德工作新的使命,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就,是党在实现中国梦开启阶段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依据十八大以来党的相关文献,紧密结合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新实践,以分析成因、梳理内容、阐明创新和概括特点为研究方法和行文思路,对新时期我国道德建设思想做了较为深入地探究。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论文主题的涵义、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阐述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即什么是道德、道德建设,道德建设的意义以及道德能否建设。在这一章中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的关系。第三章从时代特征、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方面,揭示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形成依据。社会中文化领域的交流交融交锋,价值观念上的多元多样多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是其形成的时代背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中国共产党道德建设经验、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建设思想以及世界各国优秀道德建设经验等是其形成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状况是其形成的现实基础。第四章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战略高度、基本任务、经验总结、涵养基础及方法体系等五个方面,概括了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基本内容。在战略高度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在基本任务上,通过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公民道德规范,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价值等,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在经验总结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在涵养基础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涵养社会主义道德,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精髓,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弘扬中国精神;在方法途径上,注重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方式相结合。第五章重点概括了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践路径。即通过加强领导干部道德修养,强化党组织的道德教育职能,发挥领导干部道德建设主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通过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健康和谐的社会心态,动员全民积极参与道德建设,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合力;通过加强重点领域道德建设,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开展道德领域专项治理,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使命;通过突出重点人群道德建设,提高青少年、教师、文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等群体的道德建设水平;通过发挥道德模范的旗帜作用,发挥道德示范作用,树立道德模范典型。第六章阐述了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创新之处、基本特点和主要启示,以对当前的道德建设思想做升华提炼。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兴国立人"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新使命;以加强党员干部道德修养推进党的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落细落小落实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式。注重传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教育引导与管理约束相结合、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理论建设与道德实践相结合,是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道德的四个特点。突出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发挥人民群众的道德建设主体作用、重视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转化、推动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道德的四点启示。本文比较全面地论述了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形成、内容、创新之处和主要特点,形成了最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体系。研究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在理论上,有利于完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和中国共产党道德建设思想,丰富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实践上,有利于优化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推进四个全面打下坚实思想基础,为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凝心聚力。

樊亚峤[7]2011年在《儒家课程思想的后现代转向》文中研究指明儒家课程思想是儒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了儒家教育在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任务、特点与发展状况。中国文化是一种以儒家文化为主的文化,因此,系统研究儒家课程观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和创造性的超越将有助于我们建立本土化的课程理论;有助于为世界课程理论发展注入丰富的文化资源,从而将更多元、更有意义的文化形式带入课程领域;也有助于我国的新课程改革更好地适应我国的文化传统。儒家课程思想的后现代转向是以传统儒家课程思想为基础,借用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及方法论,对后现代主义所凸显的那些当代课程的主要问题所做出的回应。其主要工作是要以后现代主义为工具来阐释和宣扬儒家课程思想的固有价值和当代意蕴,并且借鉴后现代理论来展开对现代课程所存在问题地诊断与分析,从而建构起一个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发展的美好愿景,促进儒家课程思想的发展和时代价值的发挥。影响儒家课程思想发挥当代价值的最终因素,就在于儒家课程思想能否踏上一个后现代之途,也即是能否实现一个“走向后儒学的课程观”。全文共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介绍了本研究提出的原因所在,阐明了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与梳理,并说明了研究的思路以及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儒家课程思想的历史透视及特点。儒家课程思想从萌芽到理论化的整个过程都有着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并且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具体发展的需要也体现出了各自不同的倾向与特点。总体而言,儒学的课程体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体现出了一种原始的人文主义情怀,“尊德性”是其课程思想的宗旨。第三部分,儒家课程思想的现代困境与回应。儒学与现代性的关系问题是二十世纪新儒家研究的主要范畴之一,这一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成为了阻碍新儒学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样,现代性也对儒家课程思想的发展带来了阻碍,使儒家课程思想在现代社会制度、现代意识形态与现代教育制度等几个方面显得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清醒地认识儒家课程思想的现代困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思考应对之道。而超越现代性,根据社会发展的方向来对儒家课程思想的发展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则是提升儒家课程思想时代发展动力所必须的。第四部分,后现代主义对儒家课程思想转向的启示。儒家课程思想的时代发展必须做出某些超越现代性的转化。无论是从时代性的发展,还是社会文化精神的发展趋势来看,后现代性都是其必然的发展路径。无独有偶,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儒家课程思想之中也不时闪现出一些后现代的映像,这就更加有助于儒家课程思想从后现代主义中汲取养分。同时,后现代主义也对儒家课程思想的转向提供了一些方法论上的启示。第五部分,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转向的价值阐释。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转向的价值阐释表明了儒家课程思想在认识和处理后现代转向这一问题时的所处地位和所持态度。笔者认为,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转向的价值取向包括基本立场、价值选择和价值实现等三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与辩证法的坚持、对后现代主义的理性认同、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对世界性与民族本位性的协调是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转向的基本立场。而实现课程对个体生命化的关照、实现个体精神自由的发展、充拓课程的伦理道德精神以及确立合理的课程主体性则是对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转向价值实现的体现。第六部分,儒家课程思想的后现代图景。儒家课程思想的后现代图景是笔者根据现代性和后现代性在课程实践领域给人们提出的新挑战而做出的些许回应。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图景的实质代表了一种走向“后儒学”的课程观。建构这个图景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可以加速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转向的进程、促进课程理论的多元化和本土化发展、提高传统文化现代转型的自主能力,更在于其可以在保持儒家传统优秀课程思想的基础上,用后现代主义的视角与方法论对现代主义课程进行审视,从而切实地对我们的课程走出现代性困境提供启示。第七部分,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图景的启示。当前学校课程与教学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儒家课程思想后现代图景之间的差距还很大。而儒家课程思想的后现代图景至少在课程目的观、课程内容观、课程实施以及课程管理等几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以帮助我们不断修正当前的课程与教学改革,使之能够逐渐向着这一美好的愿景趋近。

陈晖[8]2004年在《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的分析》文中指出本论文以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为线索,以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为基本分析方法,重点比较和分析了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理论特点,阐明了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近现代法权本质的存在论根基的揭示,且与后现代主义法学本质的差异,提出了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目的在于从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反思中,考察中国法制建设,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是以近代唯理的法哲学为理论背景的,其脱离历史和经验的形而上学特征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西方法哲学的这次近现代转型,以法律实证主义为代表,它否认形而上学法哲学所追求的最高原则和终极价值,反对脱离现实经验的思辨理性主义,主张道德价值和正义的相对性,拒斥绝对主义。而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将矛头直接指向古典自然法以来的自由主义法学传统,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它否定法律反映理性,否定法的独立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性及存在论根基上的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是分析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基本落脚点。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的理论主要包括:法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它反映社会存在,并且受到社会存在的制约;在阶级社会中,作为社会意识表现形式之一的法,实际上体现了一定阶级的意志或法权要求;“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即“市民社会”是法的现实基础,当共产主义革命作为对市民社会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的扬弃,作为对私有制的扬弃时,必然使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和法的观念走向消亡。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于整个近现代法哲学建立的基础具有颠覆性作用,它和后现代法学某种程度上具有同一性,但同时也存在重要差别。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的作用的忽视有其理论和社会历史的原因,其历史意义的彰显有助于认清法的本质和命运,并实现法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转向。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这既是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法哲学的自身发展和法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通过马克思社会存在论对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分析,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在于:法制建设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基础,任何脱离现实生活的法的形而上学建立都是徒劳的。与西方不同,古代中国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存在,这决定了在东方社会产生不了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中国法律近现代转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西方法律在中国的全面移植过程,但法律的移植不能给中国带来法制的现代化。市民社会的建立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此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支持。从法律诊释的角度看,法律的生命在于论释、理解和应用,当前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立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

余京华[9]2010年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及其当代观照》文中研究表明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石,也是我们认识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科学维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维度。但是,唯物史观却不是“道德中立”或“价值无涉”的纯科学体系。实际上,如果我们深入反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认真剖析其批判精神和实践观的深层内涵,不难发现,唯物史观不仅是“真”的学说,亦是批判资本主义、诉求人类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善”的学说,它内蕴丰富而深厚的道德维度。唯物史观不屑于抽象空洞的道德说教和建立形式化的伦理学,而是把崇高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隐含于对“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世界”的理性思考之中,隐含于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冷静的剖析之中,隐含于对社会发展价值目标的实践追求之中,因而,它是一种“大善”的学说,是一种最高境界的道德理想和价值诉求。可以说,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统一是唯物史观的内在特质。道德维度是贯穿于唯物史观创立与发展过程始终的内在意蕴和隐性前提,是其科学维度的价值归宿,它理应成为唯物史观研究的一个重要视域和新视角。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对于我们摆脱那种仅执着于科学维度来解读唯物史观的片面性研究方法,拓展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深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指导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促使人们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道德之维,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代世界,马克思所批判的贫穷、不公正、不自由等现象依然存在,这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精神依旧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的创新力,决定了我们深刻把握唯物史观的道德精神是时代的需要和实践的需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是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基本前提,也是合理解决马克思主义道德悖论问题的有效路径。从唯物史观的道德解读原则出发,我们不仅能够清晰地发现马克思思想中的道德因素从抽象向科学的嬗变,正确地解释马克思道德思想的运思与发展理路,而且能够深刻地领悟唯物史观中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内在统一,从而为论证以唯物史观为基石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道德性的统一问题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这正是解决马克思主义道德悖论问题的症结所在。然而,一个多世纪以来,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却很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研究。在西方,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到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主义者,再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学”学者,大多否认或拒斥唯物史观内容体系和基本精神中的道德维度。在国内,多数学者沿袭前苏联的观点,在强调唯物史观是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体系时,却忽视了其内蕴的与科学维度相辅相成的另一基本维度——道德维度。迄今为止,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依然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这不仅是唯物史观研究的不足,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缺憾;不仅使我们无法准确把握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与内在特质,亦无法充分发挥唯物史观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指导功能和价值。有鉴于此,在马克思主义研究视域中,以“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为切入点和突破点,将其道德维度的深层内涵在理论上完整、系统地揭示出来,打开其“真”的理论中处于遮蔽状态的“善”的道德(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拓展和深化唯物史观的研究视域,深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丰富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内容体系,而且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可以定位于三个层面:其一,科学的道德批判之维。唯物史观的创立标志着马克思批判理论的视角转化,即从先前基于“道德评价优先”的抽象道德批判转向基于“历史评价优先”的历史评价和经济批判。但是,在这种批判视角的转化中,唯物史观并未消解道德批判,而是将其建立于经济批判和历史评价的基础之上,实现了批判的道义性、科学性与辩证性的有机统一。其二,超越道德乌托邦的道德实践之维。唯物史观不屑于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实践、人类生存实践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中诉求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它内蕴深厚的道德实践品质,既是科学的历史观,亦是超越道德乌托邦的道德实践哲学。其三,深切的终极关怀之维。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是唯物史观的终极关怀诉求,它既是一种终极价值关怀,亦是一种终极道德关怀,内蕴深厚的幸福意蕴。唯物史观的终极关怀与历史关怀、现实关怀、阶级关怀有机地统一,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终极关怀诉求。上述三个维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在理论上的重要呈现和深层内涵,其对于当代中国坚持道德批判与经济批判、历史评判的统一,对于当代中国立足道德实践来践行道德理想并推动道德进步,以及探寻终极关怀的现实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是对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深刻的道德合理性与道德必然性,它内蕴“以人为本”的道德旨归,亦蕴含着追求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生态道德的内在道德诉求,彰显出经济与道德的双重意蕴、“真”与“善”的内在统对科学发展观的道德维度进行深入的理论透视和剖析,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时代需要,亦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研究的进一步理论延伸和现实观照。科学发展观的道德维度研究能够使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在当代中国的时代发展和具体体现,亦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当代西方学界在唯物史观的研究中,存在着对唯物史观的科学与道德(人道)各执一端的片面性。一方面,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学者片面强调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而忽视甚至否认其道德维度,这使他们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和基本理论维度;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摒弃唯物史观的科学性而抽象地谈论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和人道主义思想,甚至将唯物史观及以其为基石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人道主义,其结果,不仅抛弃了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而且对其道德维度的理解也是一种曲解而并非真正的把握。在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中,伍德等马克思主义“反道德论”者拒绝承认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正义维度,这显然是对唯物史观的一种误读。而胡萨米等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则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正义或道德的立场,马克思的道德批判是一种正义批判。这种观点游离于历史唯物主义而抽象地谈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正义向度,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也不是对马克思的道德理论的正确把握。尼尔森作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自己独特的睿智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把握,不仅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并在此基础上较为客观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道德(正义、平等)的关系。尼尔森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为坚持唯物史观的科学维度与道德维度的统一性研究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亦为解决马克思主义的道德悖论问题提供了可行的研究路径,其对当代中国正义观、平等观的构建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方乐坤[10]2012年在《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探讨了自然人之健全禀性如何能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得以妥当表达的问题。基于人的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判断,文章以人的精神利益保护和民事责任体系为主题线索,选取的宏观逻辑理路为:人的存在本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对人的存在本质的理解偏差——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理解偏差的校正——校正的民事责任体系论之应用。通过逻辑展开,力图论证:为主体完整人格之维护计,统一民事责任(救济)法是必要的;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上,亦不可过于强调合同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而应本着适度融合的原则,有限度地采用统一民事责任法。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论题所及之核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逻辑关系的一般性论述。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人之需求层面的精神利益的地位呈上升之势,而近代以来的民法体系对人的精神利益的总体保障却显不足;这样,精神利益概念便被赋予了保障人格完整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规范价值。而主体人格需求结构决定着法律责任的构建模式,民事责任体系的状况则影响着人的精神利益实现的效果。在人的精神利益理应摆脱其式微地位并得以彰显的价值背景下,作为“精神利益”概念之外部体系的民事责任体系,亦应走出财产中心主义的近代模式,而在人格之完整保护目标下作出新的选择。第二章为历史论。主要以罗马法、英国私法和德国民法为场景,考察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历史由来和总体面貌,勾勒其有关精神利益保护的基本状况。本章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以人的整体性维护为价值基点,具有回应法律主体全部合理诉求的潜在功能,蕴含着眷顾主体精神利益的内在机制。罗马法私犯形态及其重罚立场在近代民法中的消失,为后世提出了在民事责任法中如何救济道德损害以保证人的精神利益完整的问题。英国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受制于司法理性,沿循一种实践推动模式,从而在划界上有其模糊性。一般认为,英国责任法针对应受责难之行为或应受保护的利益而构建,奉行“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与其欠完备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形成反差的是,英国法有着较发达的实质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就人的整体保护而论,罗马法在英国私法中的遗存更为可观。《德国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形成多为一种学术习得,更多服从于实证私法之体系构建及其逻辑自证的需要,而非德意志社会历史自身发展的产物。出于体系运作的需要,《德国民法典》最初将对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设定于有限的范围之内。而现代以来,此种保护正在走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教条误区,明显呈现出扩展之势,具体表现为受保护的人格利益内容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展。第三章为批判论。主要从现代条件下民法价值趋向的变化着眼,探讨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保护人的精神利益和整体存在上的功能缺陷。本章认为,现代条件下,民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由追求符合法的安定性取向的形式正义向追求符合法的社会妥当性取向的实质正义过渡,由抽象人格的塑造向特定领域中具体人格的塑造过渡。而传统民事责任体系脱胎于近代民法的价值体系,在实现对人的保护上必不能适应现代民法的价值原则和内在要求,存在着规范功能上的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为:绝对理性主义价值基础没有为人的情感留下空间;私法部门化不利人之整体存在的法律实现;私法关系货币化减损了人之存在意义;意志论义务基础有损实质正义。第四章为完善论。沿着克服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功能缺陷的思路,探讨了物法领域里人的精神利益保护的问题。本章指出,面对人之存在意义日益凸显的客观趋向,现代民法秉持人的全面保护的理念,开始纠正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有关规则,对物法领域中某些特定结合情形下的精神利益予以强调保障。在人格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上,本章认为,人格财产的概念的提出,其规范价值在于倡导财产与人身的适度融合以及对于物法领域之人格利益的尊重;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保护改变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中主、客体对立和“人—物”二分的既定格局,从而对民事责任体系提出调整和更新的需求。财产权的人格属性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它契合了现代民法关注人格完整性的价值走向。在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可能”的问题上,本章认为,应坚持人的保护的价值立场,遵循全面性和典型性的类型化原则,将违约精神损害归纳为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两大类型,该两大类型又可作进一步划分;同时,应确立“涉人身性规则”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诸限制规则中的统领地位,使之成为评断违约精神损害可赔性的根本规则。第五章亦属完善论。主要为寻求利于人之全面保护的民事责任体系宏观设计的探讨。本章指出,在应对人的价值之私法实现障碍这一问题的过程中,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自身的私法体系作出相应调整。这些调整的思路或体现为契约责任的扩张,或为侵权法规范范围的扩大,抑或为区域私法统一运动中更为宏观的协调与架构。相应地,在英美法系国家里,私法领域亦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理论碰撞与更新;阿蒂亚所代表的意在寻求私法责任更高层次之协调的理论必将或正在对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产生影响。此外,一些非典型法域国家的现代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亦呈现出某些新动态,成为现代民事责任体系选择的参考素材。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一种基于人的精神利益充分保护的民事责任统一化思路是可行的。统一民事责任法的实质是以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损害赔偿法。其价值目标应遵循恢复性原则;其效力基础体现为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法律义务的遵守,该义务的统一基础在于“法律上之注意”,乃是一个以注意程度的高低而依次排列的概念体系;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应在扬弃“主观可责难性”概念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对于“可责难性”的客观解释论,从而形成一个以归责事由为表现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第六章为相关问题论。主要是关于以人的整体性存在追求为价值目标的现代民事责任法之特有样态及发展趋势的探讨。本章认为,精神利益为核心的利益保护取向要求一种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之精神性存在为目的的责任形式组合,亦要求每种责任形式具有服务于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的功能;同时,此种取向亦将影响到未来社会救济立法的选择。因而,“民事责任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地位”成为本章的关注点。就民事责任方式而论,本文力主一种多元化和淡物质化的组合模式,提出:对于非财产损害,宜改变厚金钱救济手段而薄非金钱救济手段的现状,强调宜使两类救济手段处于同等适用地位;对于财产损害,应在保证金钱救济为主的同时,亦不绝对排除特定情况下非金钱救济手段适用的可能。就惩罚性损害赔偿,本章指出,传统责任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绝对规则正在逐一被修正,惩罚性赔偿的现代民法适用地位有所上升。由此得出的启示是:近现代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有效救济道德损害;宜在现代民事责任体系中贯穿以人格在场为侧重的新的利益观;于立法选择上,不必照搬美国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树立全面救济的民事责任立法理念。就民事责任法的未来命运的问题,本章认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深入触及人的精神世界;唯有民事责任法,才能以其特有的伦理原则,救赎人的精神困境,最大限度地眷顾和还原人之生存的本质意义。人之精神性存在本质决定民事责任法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七章为本土优化论。主要意在对我国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作一概观,并力求对未来民法典民事责任体系的选择提出建议。在全面考察我国精神利益保护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对主体精神利益的总体保护态度是谨慎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需求与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我国法中的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面临着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冲突。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在我国立法和学理层面获得了相当的认同,同时,亦出现了对民事责任体系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论、两大民事责任“边缘地带”的探讨以及民事责任统一化理论思路,均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提供了理论素材。最后,立足现代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在全面揭示诸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于民事责任体系安排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即:坚持人本理念和人的整体保护原则,以恢复和保持人格之圆满状态为救济目标;对现代社会实际保持必要的适应度,不宜明确地造成民事责任板块在制定法层面的尖锐对垒;借鉴我国《民法通则》和《荷兰民法典》的相关做法,采用有限度的统一民事责任法。

参考文献:

[1]. 德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现代转型及启示[D]. 施红英. 首都师范大学.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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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元培道德教育思想及现实启示研究[D]. 董翠翠. 吉林大学. 2017

[4]. 唐君毅道德自我思想研究[D]. 王娟. 东南大学. 2016

[5]. 梁启超宪政思想研究[D]. 唐静. 南开大学. 2013

[6]. 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研究[D]. 田训龙.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7]. 儒家课程思想的后现代转向[D]. 樊亚峤. 西南大学. 2011

[8]. 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其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的分析[D]. 陈晖. 复旦大学. 2004

[9]. 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道德维度及其当代观照[D]. 余京华. 安徽大学. 2010

[10]. 精神利益保护与民事责任体系完善研究[D].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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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现代转型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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