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时工”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小时工论文

企业“小时工”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小时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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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案例1:

方红是一位20岁的女孩,职业高中毕业后到处求职,但一直也没找到一份正式的工作 。2003年6月方红得知某快餐店正在招聘非全日制服务员的消息,赶紧前来应聘。经过 面试,方红终于被快餐店录用了。

上班第一天,快餐店经理与方红协商后共同决定,双方先订立期限为一个月的口头劳 动合同,约定:方红每天的工作时间为3个小时:上午10:00—下午1:00;工资为每小 时6元;工作内容为打扫餐桌及地面的卫生。快餐店经理还答应方红,如果表现出色, 她还可以每月另外享受奖金。

当天晚上,方红的母亲在家里向方红询问其到快餐店的工作情况时,很想看一看方红 与快餐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快餐店没跟我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们只是口头达成了一个 协议。”方红解释道。“这怎么行呀,《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快餐店没跟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母亲严肃地说道:“你明天赶紧 要求快餐店跟你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他们执意不跟你签书面合同的话,你就到劳动 行政部门告他们,我相信,劳动行政部门一定会纠正快餐店的这种违法行为。”

方红母亲的说法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如下: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中,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殊性,灵活性,破例允许短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 月以下的)可以采用其他(非书面)形式,即:在《意见》第1条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 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 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案例中的快餐店与方红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且合同期限是一个月, 按照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方红的母亲将非全日 制劳动合同混同为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快餐店必须与方红签订书面合同的说法是错误 的。

当然,考虑到当前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为了增强劳动合同当事人履约的安全感,《 意见》中还规定,如果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与社会保险

案例2:

郭某来到某公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签订的非全日制合同中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8元 ,工资中包含了郭某的社会保险费。

郭某工作两个月后,发现公司并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 询问原因。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由于你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你的社会保险费,所以 公司不能另外在为你出社会保险费了。”

“这怎么可以呀?我的同学在其他单位签了正式劳动合同后,都是单位在工资外另付保 险费的。”郭某说道。

“可你是非全日制员工,不能跟正式的(全日制)员工攀比。”人事经理解释道。

上述人事经理的解释,基本上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由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计发 劳动报酬也应当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报酬包括两部分:1.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收入;2.依照法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为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 定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使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与其他劳动 者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各地政府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 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 + 浮动系数)。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就已经包括了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工伤保险除外),用人单位不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 。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

三、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伤及其待遇

案例3:

吕某与某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成为了该公司的非全日制工人。根据合同约 定:吕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公司按每小时9元的标准向吕某支付工资,该工资中 包含了吕某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吕某的社会保险由其自己负责缴纳,公司不承担社会保 险缴纳义务。

吕某第一次领到工资时,原本想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委托当地的职业介绍机构为 自己代理社会保险的缴纳,但他转念又一想,社会保险对现在还很年轻的自己暂时也没 有什么用,于是他便打消了缴纳社会保险的念头,把全月工资都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一个月后的一天,吕某因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右臂多处骨折,并失去部分功能。 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为伤残六级,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但因为公司和吕某本人均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吕某的工伤得不到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的工伤待遇。无奈,吕某只得找公司进行交涉,但公司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规 定已经在向小时工吕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吕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吕某擅 自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才导致其如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后果,责任在吕某,与公司无 关,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

吕某见自己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遭到拒绝,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 伤待遇。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吕某的请求?

吕某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其理由如下:

国家劳动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向非全日制 职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 和。可见,案例中的公司认为,本单位在给付吕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连同工伤保险 费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费,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在《意见》第12条中还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 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向小时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而不能包括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在与小时工存在劳 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案例中的公司 违反了上述规定,未给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吕某的工伤得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给予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判令公司应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即给付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 工伤待遇。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的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在劳动合同形式、工资、社 会保险等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建议企 业在使用前应充分了解其特点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从而保障能够依法使用这种灵活的 用工形式,达到减低人工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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