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论文_戴晓丹

有关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论文_戴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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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都是产生于实践需要,又推动实践的发展,但不论怎样,由于其能够延伸管理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是对著作权的行使,因此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引言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介于传统集体管理与强制性集体管理之间的管理模式,是指在一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特定权利,不仅可以管理其会员的著作权,还可以将管理触角“延伸”至非会员:即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不需要经过非会员的授权就有权管理其具体著作权利,包括代表非会员与使用者协商收取使用费,并根据组织的相关规定给予非会员享受与会员相同的权利,向其转付相关使用费,除著作权人书面声明拒绝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的以外。为有效解决大量“孤儿作品”无法有效利用问题,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促进文化作品的交流传播和知识产品的利用,本文提出建立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主张。

1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

1.1适用范围不明确易造成延伸管理的滥用

任何一著作权领域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规定。否则,将可能给著作权造成过渡滥用的情况发生。目前在我国,由于著作权各领域发展不平衡,且各著作权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水平也各异,有些领域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环境仍不成熟,如过渡、盲目、照抄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仅不利于作品的有效传播,同时也容易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产生权力腐败的现象。

1.2非会员权利人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规定,非会员著作权可书面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其作品,保护了非会员权利人“选择性退出”的权利。在实践中,非会员权利人原本选择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即可视为其已表明不愿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其权利的行为。但往往当不特定的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后,非会员权利人很难及时有效地获得权利被管理的信息,尤其是在使用者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多个使用者的情况下,更是难以掌握全面的信息。

1.3集体管理组织随意定价易造成权力无法得到制约

对比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品的定价与使用费的收取都是建立在平等、高效的协商机制之上,坚持司法的最终裁决原则。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非会员权利人丧失了直接对作品定价的权利,反之由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个人意志代为行使,因此管理组织在与使用者协商许可非会员权利人作品时,可以自行对作品进行定价裁量。

2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分析

2.1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资格认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认定上进行了模糊化处理,其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该规定既没有对代表性的标准进行认定,也没有将认定机关进行规定,更没有对认定程序进行设定,为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有序的应用,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细化。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考虑,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标准相比于北欧国家可以适当放低,但是对于作品延伸性授权的准许必须更高于北欧国家的标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为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相对于理论意义上的代表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但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又急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来进行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严格控制延伸性授权许可来保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2.2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和竞争引入

我国现阶段著作权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不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使用者亦或是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意识还不够深刻,在这个情况下,将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国家性质垄断组织以利其发展具有时代特性,但同时也因为国家性质垄断组织的特征已经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管理费收费不合理、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权利人参与度过低等问题,为了应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改变现在的完全垄断为半垄断性质。不再规定每个行业只能存在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放开名额限制,加强准入条件,适当引入竞争,让每个行业都存在两三个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竞争,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有限竞争,合理垄断”新模式。

2.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北欧国家一般通过立法或者章程的形式来保证著作权人能够知道组织的运作信息、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运营的基本资料,同时规定强制公开与著作权人或社会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其中主要包括使用费收费标准、许可费收费标准、管理费收费标准、管理费收取范围和管理者明细等。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互动性非常高,通过掌握公开的信息,对比自己所接触到的情况,很容易就能得到组织的运行是否名实相符,如果名实不符可以将名不实付的地方向监管会或者机构领导进行反映,如果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改善,甚至可以通过一定比例的会员著作权人联手提议召开全体著作权人会议来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者领导的留任问题。至于监管会和会员著作权人提议召开全体著作权人会议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的设定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人数设定。值得注意的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影响的不光是其自身会员,还对非会员有着影响,针对被涉及的非会员,他们在内部监督中所拥有的地位是怎么样的?比如,他们如果有资格参加全体会员大会,那他们所具有的票数是否和会员所具有的票数具有相同规格?这点就有赖于相关部门进行组织研究了。

(2)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事前监督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设定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条件和审查程序来确定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成为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条件;事中监督是指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活动应该在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下运行,其中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下年度预定目标和预算都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事后监督说的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出现违规、违法情况时,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利对其进行包括罚款、撤销组织资格等行政处罚。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要是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活动不公正、不透明。社会团体监督主要以第三方机构的事务监督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为主,其中主要有注册会计师对集体管理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发布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集体管理组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的情况进行报告。社会公众通过各种信息比对和媒体披露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3结语

总之,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成为该领域不可逆转之趋势。但长期以来,在该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未来新《著作权法》的出台,更将会以立法形式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问题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参考文献

[1]我国适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浅析[D].刘信慧.暨南大学2015

[2]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D].何声浩.华南理工大学2014

[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D].杨茜.江西财经大学2014

[4]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马长燕.华中师范大学2014

论文作者:戴晓丹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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