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笔谈)_法理学论文

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笔谈)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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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

20世纪行将过去。一个伟大的新世纪——21世纪,正在向我们走来。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意义十分深远的历史性变革。随着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1997、1999年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中国法学和法理学都面临着划时代的深刻变革。

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经历了曲折艰难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十几年来,中国法理学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发展,有了可喜的进步,取得了前30年所未有的成绩,对此应作充分的肯定。否定或看不到法理学的发展和成绩,是不正确的。当然,对法理学发展的评价过高,而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难度估计不足,也是不妥的。只要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从新的视角,实事求是地反思以往的历程,就不难发现,中国法理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完全是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长时间地受到“左”的思想的严重影响,而在以后的10多年里,也仍然主要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的是,在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历程中,基本上是以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为蓝本,虽然其间不少学者在变革、创新中作过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还没能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和影响。特别是当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人们更是突出地感觉到,阶级斗争时代的法理学与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方针太不协调,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法理学,无论在思想观念、内容体系,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都严重地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这一新型体制的需要,甚至是构成了束缚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桎梏。

我们反思和审视既往,是为了展望未来。人们预测21世纪将是中国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年代。中国法理学无疑也将发生许多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由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及实现“一国两制”的客观形势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所决定,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在这千载难逢的社会大变革时代,中国法理学应当把握时机,抓住机遇,大胆地冲破旧体制下形成的条条框框,彻底清理以往行行色色的“左”的影响,抛弃前苏联的传统法学模式和他们那套僵化的理论,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学习和吸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文明成果的法学理论,构建适应中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需要的法理学体系。

几年前,邓小平同志巡视中国南方的重要讲话和中共十四大所确立并载入根本大法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战略目标,给中国法学和法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中国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引我们实现新的历史任务的强大思想武器。中国法理学必须在新的理论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速从传统法理学向现代法理学的转变,使中国法学理论真正走出低谷,迈向世界。让我们迎接、欢呼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法理学的现状与导向

一、“糟得很”与“好得很”

自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法学界包括法理学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过去一些曾经视为天经地义的法制观念与法学理论,从市场经济新视角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上,进行了重新审思,对某些“禁区”展开了一次新的理论进军。某些传统的观点有所突破,初步打破了法坛一度沉闷的局面。但是,也毋庸讳言,任何一种新事物,总不免带有幼稚、不成熟、粗糙的痕迹;任何一种新思潮,也不免鱼龙混杂,是非难辨。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是前无古人的新尝试,其实践本身是幼稚的,也就很难要求其理论是成熟的。面对这一情况,如何看待当前法理学研究的得失,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一是“好得很”,认为诸事顺利,新观点不断涌出,新思考层出不穷,乘胜进军,无懈可击。一种是“糟得很”,认为都是照搬外国或古人的东西,有“西化”之势,惊呼法理学界一片混乱,方向有问题。对这两种评价,赞成者恐怕是寥寥,但也值得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前一种过于乐观,应当保持清醒头脑;后一种或出于判断失误,或如马克思所说:“为狭隘而僵化的概念所束缚,并在同样的程度上诉诸微末的实践以对抗一切理论”①。有必要毋忘昔日教训。

二、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

当前,法学界包括法理学界,思想解放恐怕不是“过了头”,而是“尚不及”。中国法学界从20多年的“重灾区”走出来,已10多年,虽卓有成就,但还不能说已完全摆脱了某些旧观念的束缚。“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马克思语)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还刚刚起步,现在就要给由此引发的新理论思考一一作出是非得失的结论,恐怕为时过早。所以当前在理论导向上仍应坚持双百方针,提倡解放思想,各抒所见,允许在探索中有瑕疵、欠周全乃至有失误的地方。思想解放不是靠别人恩准,而是靠自己的勇敢探索。这就必须同时强调实事求是,切不可矫枉过正。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乃至18世纪的一切进步的文明成果,把借鉴当成“西化”是言过其实。当然也不要生搬硬套,而应如鲁迅所说的把它“俘来”,对这些理论“俘虏”加以适合中国国情、切合时代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改造,使之为我所用。

三、实证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

近现代的中国法律与法学受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影响较大。好的一面是对国家建立法律体系,实现由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不无积极作用。但法学实证主义实质上是法律教条主义:过于拘泥于从国家观点看待法律,过分强调实在法,过于注重注释法律现实,而忽视或否认法(客观法)的存在及其与法律(人定法)的区别,不承认于国家的法律与法定权利之外,还存在超越实在法的“法”和非法定的权利与人权。现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赖特布鲁特指出:“法律实证主义以‘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使得德国法律界对专横、非法的法律失去抵抗力。”③现在中国法律界法学界在数以百计、千计、万计的法律、法规、规章面前,也有一个对某些“非法之法”的现象从法哲学高度加以审视的任务。诚然,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高度尊重与遵循国家的制定法。作为法学者,则既要尊重,又要有所超脱。法理学家似应摆脱实证主义的法律教条主义的消极影响,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给予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的研究以应有重视,并有扬弃地借鉴其中某些发人思考的积极因素,从过去只重国家与法律的研究,转到同时并重社会与法的研究,从而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以之促进我国建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实践。

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首先应研究我国法理学所面临的任务。我国法理学面临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提供基本的法律理论,在政治、法律方面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光荣使命。要实现这个光荣使命,必须在自己的理论研究中坚持和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后者既是我国法理学的光荣使命,也是我国法理学实现自己光荣使命的根本保证。

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还必须对我国法理学的现状有个清醒的、基本正确的分析。这不仅要求对我国法理学的过去有个大致正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有比较全面、准确的评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对我国法理学采全盘否定的观点;一是对我国法理学采绝对肯定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实际。我们主张采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本着这种指导思想,我们一贯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曲折,尽管有的曲折很大,但总的说走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有了很大的进展,逐步冲破了许多禁区,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观点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克服了文革前和文革中的许多“左”的、简单化的观点。如:抛弃了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认识,承认了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克服了把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绝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继承性;克服了用政治、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相对独立的作用和价值;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片面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对社会成员权利、自由的保障的倾向,重视了对人权的研究和保护问题,重视了制约国家权力的研究;基本上克服了忽视法的作用或只重视法对敌专政方面的作用、刑法的作用等片面观点,较全面地概括了法的作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否定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进步的、合理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倾向,肯定了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无罪推定等原则和现代国家各国通用的或国际公认的惯例、准则的价值等等。这些成绩正是法理学界共同努力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方针的结果。但面对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法理学仍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反“左”的任务、特别是不仅在一般理论上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和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克服“左”的影响的任务,还严重地存在着。如:重权力、轻权利,以权压法甚或以权谋私的有法不依现象仍然不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正裁判的原则还有待总结经验,全面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学习发达国家符合现代科学的合理规定和做法的步子还迈的不大、不坚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legal system)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理论问题,还未能从法的一般理论的角度深入研究等。另一方面防右的任务也不能稍有忽视,不能放松警惕。在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厉行法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会迷失方向,搞全盘西化,动摇我们立国的根基,导致社会发展走大的弯路。在解放思想、反思过去的过程中,很可能有人会有过头的地方,做了“倒脏水连小孩一起倒掉”的事情,甚至有人把过去的错误不归结为后人认识和行动中的错误,而归结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错了,从而根本抛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这样必然断送社会主义事业,是我们必须时刻警惕防止的。某些人对马克思主义原理产生误解,动摇,不足为奇,关键是整个法学界、法理学界要有所警惕、有所抵制。

因此,我认为我国法理学要发展,必须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要继续克服“左”的简单化的影响,同时也要切实防右。为此就必须全面、深入、反复地学习并努力贯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集中体现这一理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必须加强与各部门法、国际法和法制建设实践的联系,提出并研究我国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如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必须继续克服“左”的倾向,认真研究、大胆借鉴中、外、古、今、特别是发达国家一切优秀、合理的法律文化;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必要的、正常的学术争论和评论;法理学界要努力培养一种科学而又宽松的学术空气和作风,造成一种不同学术观点敢于畅所欲言,但每位学者自己又都力求科学、准确,能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但又不乱扣“左”或右的帽子的实事求是的、与人为善的科学态度。

我认为,一方面我们应继续全面深入地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价值、作用等法的本体和价值等法哲学的一般理论问题,另一方面是否应更多的注重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中的实用性更强的、与实践联系更近一些的法理问题。如法的体系问题,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判例法的问题,法律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责任、法律监督问题等等。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充满信心。我认为只要我们沿着已开通的道路奋勇前进,坚持上面提到的一些基本方面,我国法理学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必将能更好地承担起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丰富世界法律文化、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而服务的光荣使命。

重新界定法的本质论的内涵:法理学变革发展的基石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法作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的本质论,实现了法理学史上的革命性变革。但我们过去囿于传统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并用以界定法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内涵,使法的本质论陷入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窠臼,同时以此为基点构建了从属于这种社会主义模式的法理学模式。自然,它会导致与其所从属的社会主义模式相同的命运。实现这种法理学的变革的首要前提是用新的思想和观点重新界定法的本质论的内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论,奠定法理学变革发展的基石。这就是要用新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界定法的阶级性的内涵,并以这种内涵必须受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合的规律和市场经济内在的规律的制约的要义来阐明法的物质制约性,使法的阶级性真正受制于客观规律性,最大限度增强其科学性,抛弃用阶级性论证科学性的主观随意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以这种法的本质论为基石的法理学模式的实质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模式的质的规定性在社会主义法制子系统中的体现,是法制子系统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系统工程协调发展的基因和纽带。这种法理学模式必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从以私法(民法)为基础,公、私法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法律模式中升华出来的法理学模式。由于私法与市场经济及其前期的商品经济有着共生共长的不解之缘,和它将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内在规律的基本要求直译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因而,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和现代法制的基础。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宏观调控,借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解决其无法解决的难题,创造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作用的环境和条件,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促进经济文化的繁荣,实现社会基本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因而,需要规范公共权力的公法确保宏观调控任务的完成,并防止其任意扩张和滥用,干扰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经过变革的法理学正是从这种公、私法复合结构的法律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础上的升华。第二,它是具有中国特色与世界法律文明的共性相通的法理学模式。凡是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不仅要求有统一、竞争、有序的国内市场,而且必然走上市场国际化的轨道。而要保持市场的统一、竞争和有序,无一不求助于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调整。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模式及其相应的法理学模式与国际化的市场经济孕育出来的世界法律文明有着基本相通的共性。从而,为我们的法理学增强面向世界的开放性,吸收现代世界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奠定了客观基础。当然,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加上其他方面的特殊国情又决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模式和法理学模式具有中国特色。但不能因此否认它们与现代法律文明基本相同的共性,否则,中国就会失去走向世界的基本的共同法律准则。第三,它是现代法的精神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融合的一种法理学模式。关于现代法的精神是我国法学界去年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我认为本文前面阐明的新的法理学模式所具有的两个特点的内容构成了现代法的精神的基本内涵,其实质主要是国际化的市场经济孕育出来的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它本身就继承和内化了人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遗传因子,具有古今相通的内在联系。它必然会有效地医治我国传统法理学那种自我封闭的痼疾,增强面向历史的开放性,不断从中外传统法律文化中吸取有益的营养,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

高扬理性的大纛

如果说中国应用法学的根本缺陷在于纯注释倾向的话,那么,中国法理学的致命弱点则是非理性特色。它从原则和偶像出发对法律史和外域法文化作错误解读,割断自身与历史和外域法文化的联系,从而失去科学理论不可或缺的普遍性品格;它对法律本质作绝对利益主义、意志主义的诠释,主张法律功能的绝对工具主义、从而排斥自由、平等、权利、法治、失去对人的价值的关怀而只有统治人;对现实法律作简单的质的肯定,缺乏深入的研究、分析、论证、评价和应然的指引;对经验和事实作片面的剪裁和解说,以逃避理性批判。它最终成为拒绝、阻碍重新认识、深化理解现实的、置身于人类实践和理性之上的封闭体系——负面意义上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或其附庸,远离了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④。法理学的非理性病使它失去精神脊梁,无法面对经验,无法面对观察,无法面对世界,更无法面对现在和将来,甚至难以面对逻辑规则。一句话,“非理性病”是法理学的致命疾患。

法理学从根本上讲是理性之学。无论是论证法律理想、为人类谋求良好法律秩序的价值法理学,还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社会效应作描述,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作功能性研究的社会法理学,抑或是对法律制度衍生的法律概念、法律技术作规范性研究的实证分析法理学概莫能外。非理性的价值法理学必然滑向宗教,非理性的社会法理学必至狭隘经验主义,而非理性的实证分析法理学,则势必堕落为鼓吹恶法亦法、权力即法、暴力即法的权力玩偶,而如果一种“法理学”只从原则和偶像出发,连逻辑规则等纯粹理性都不屑一顾,那就只配称占星术或算命经了。

高扬理性的大纛无疑是中国法理学改革与发展关键之所在!法理学的理性化涉及自身目标、研究方法、基本概念体系、理论框架、基本价值取向等全方位的重构。择其要者如:(1)学科任务、目标的正确定位:从追求集团利益到着眼于客观真理;(2)研究方法的合理化:从“原则至上”的经验式方法到重经验、观察的实证方法;(3)摈弃正义相对主义,从“斗争和利益之学”到“正义和善良之学”;(4)贯彻批判理性精神,将自身置于理性的法庭上重新认识,走下神坛,汇入人类法理文化的海洋,走出以自身为检验标准——合我者真理、非我者谬说——的思维误区,确立对现实法律的批判理性态度及法律现代化指路的作用;(5)拓宽研究领域,实现学科结构的合理化,努力使自己成为填补法律漏洞、纠正法律失误的“第二位法源”。

法的国际化与法理学的发展

法的国际化日益成为我们时代法学发展的重要问题,虽然这一问题还未引起我国法理学家们的高度关注,但它向法理学发展提出的挑战已充分展现在我们面前。这一挑战的核心是:中国法理学是否存在走向世界的问题。

跨世纪的中国法律面临着与国际公约协调、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外国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更好地借鉴、吸收和引进外国先进的法制经验等诸多法的国际化问题。这些问题虽然集中表现在法制实践之中,但在中国现实的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之下,如果得不到理论上的支持,其前景是难以令人乐观的。

法的国际化是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也是中国法律发展之必然,它是时代变革的结果,同时,面对变革的时代,它本身提出许多在理论上颇具敏感的问题,从诸多方面向中国法理学展开挑战:首先,作为指导法律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法的理论,是否必然以一个民族、国家的理论思想和意识形态为局限,是否存在能为不同意识形态体制下的人们共同接受的法的理论。这将促使法理学家们对法的本质、法的作用等诸多问题进一步反思,提醒人们如何以更科学、更现实的态度来认识、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其次,如何构造法理学体系,是否存在超越本国法的局限,能够为不同国家法律理论共同接受的法理学体系,并找到能被共同接受的法理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和终结点。再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是现行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简单相加,还是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国际成文法规、惯例、判例、司法解释等等引导出的最一般的法的问题;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法的一般问题,还是人类共同的法的一般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此外,对于当代外国法律制度,尤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在理论上是基于批判,还是基于比较;如果二者兼而有之,那么何者为先呢?这将导致法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突破,这将促使我们更多地考虑如何以更科学的态度来对待不同体制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

总之,法的国际化实际上提出了一系列为不同意识形态之下、不同国家的法学家们共同关注的法理学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本身将推动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它不仅仅有助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而且正孕育着中国法理学的一次深刻变革。

发展法理学的一点想法

近年来,法理学教材有很大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去年出版的由沈宗灵、孙国华等几位教授分别主编的几本法理学教材,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总结了以往教学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法理学研究的新成果和国外有益的法学思想,与1982年的统编《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无论在学科名称、体系结构、具体内容、理论观点等方面都有很大改革与发展,在科学性、知识性、思想性等各方面都有新提高,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也为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法理学要进一步得到发展与改革,就必须继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紧密结合我国当代的实际,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的经验与问题,丰富与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高水平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这是法理学发展与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它的生命力之所在。也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过去教材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的脱离实际、教条主义、苍白无力的缺点,才能受到社会和青年学生的重视。我国法制实践中有大量急待法理学研究的课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关键是不能浅尝辄止,要下大力气,运用现代化手段,全面掌握材料,长期深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揭示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规律,法理学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侧面是要密切与部门法学的联系,特别是要熟悉新的部门法学与部门法学新的发展,纠正互不通气的倾向,不断地从中发现法的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扩大法理学的研究视野,从而使法理学有力地起到基础学科的重要作用。

第二,正确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等的法的观点,重点研究党中央与邓小平同志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是中国法理学的性质所要求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是具有多样性的,时代条件不同,法的社会地位与功能便有不同侧重,显露的矛盾属性也有侧重。马克思、恩格斯的法的观点中,往往是有特定针对性的,对待他们的法的观点,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重在从当代实际出发,坚持要与发展结合起来。十几年来我国法制发展的实践表明,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是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的、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中国法制发展的科学思想,体现这一丰富思想体系的深刻程度,是衡量法理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法理学重要价值之所在。

第三,大胆地吸收和借鉴西方法理学中的有益因素。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丰富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经验,必然在它们的法理学中也有反映,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法制建设的侧重点不同,理论上也会有不同反映。我们对待西方法理学要敢于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即不仅要有客观介绍,而且要吸收消化为我所用;不仅吸取个别操作性观点,而且要吸取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指导性法理,这是丰富我国法理学的重要条件。

第四,树学与树人。法理学的发展问题,实质上是法理学者的水平问题。高度发达的法理学要有自己的梅兰芳、周信芳和一大批对法理学有抱负的志士仁人,这是发展法理学的基础建设。应通过多种措施,使法理学人材辈出,一浪高过一浪,这样,我国法理学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立足中国 面向世界

我国法理学严重滞后,已为大家所公认。前些年为改变此局面,许多人作了不少工作,但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窘境。而今已进入世纪之交,世界正处于新旧格局交替过渡的大变动、大调整之中,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已进入攻坚阶段。时代呼唤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而欲达此目的,则离不开法理学的理论先导。它需要用先进的法观念指导部门法学的研究,乃至整个法制建设。这更使本已落后的我国法理学难以与之相适应,但时代的需要就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它能比任何东西都更有力地把科学推向前进。因此,时代既向我国法理学提出了严重挑战,也为之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时代感、使命感、危机感和希望感并存之际,我国法理学界的志士仁人们,应抓住机遇,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以不负时代之神圣使命,借此打一个翻身仗,从而跻身于世界法理学之林。笔者以为,这个战略应是:立足中国,面向世界。

所谓立足中国,就是说它必须扎根和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三点:其一,它必须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在当前特别要以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其二,它不能离开中国的文化传统,要从中吸取一切对自己有用的东西,发展要与之协调统一;其三,它必须密切联系和服务于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实际,从中获得营养和动力,发现和研究重大的理论问题。

所谓面向世界,就是要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注意和研究世界法理学界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并争取在某些领域的研究上居于领先地位。也就是说,要以世界标准和现代化标准来要求我国的法理学,千方百计缩小我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学的差距,使之很快地能在国际法理学舞台上引起普遍关注;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理学跟上时代的步伐,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走向与世界一体化的道路,并使我国的法律与世界接轨。

笔者认为,以上两点缺一不可,必须同时作为我国法理学发展的战略目标。这是因为,二者不但互相联系,互相依赖,而且本质上是同一的。我们知道,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离开个性的共性是不存在的。因此,我国法理学的发展,首先必须强调中国特色,否则就缺少了扎根的土壤,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更不可能达到世界水平。但只强调这一点还不够,因为如果没有面向世界,没有达到世界水平,那么中国特色就不值得骄傲,只是保守落后的别名词。

法理学改革和发展所要追求的目标

“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大题目、好题目,我谈三点意见:

一、名称问题。法理学现已成为人们约定俗成的学科名称,但这一名称能否体现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值得研究。法理学有一般法理学与特别法理学之分。前者研究法与法律现象的共同原理原则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在法学体系中起着基础理论的作用;后者研究特定法律现象的原理原则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如宪法理论学、民法理论学、刑法理论学、行政法理论学、经济法理论学等。显然,通常说的法理学是指一般法理学,而不是指特别法理学。目前的法理学论著中往往把法理学与理论法学等同起来,这就不容易把一般法理学与特别法理学区别开来,因为特别法理学也是理论法学。也有的称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这个提法如何体现这门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说,按照研究方法、范围、形态以及法与法律现象的产生时间等不同标准来区分,还可以分出好多法理学。这也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法理学。据此,愚以为,既要使法理学区别于其它理论法学,又能体现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似定名为“法学基础理论”为宜,把它简称“法理学”似不妥切。法理学的改革和发展都要在发挥它的“基础”作用上下功夫。

二、哲理化问题。法理学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如马克思主义是其它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一样,它是其它法学理论学科的基础。这“基础”的地位和作用,唯有将法学理论升华为哲理化的法学理论才能真正体现和发挥出来。它的改革与发展也应集中在这方面。法律是理性化思维意识的产物,法律学基础理论朝着哲理化方向改革和发展至少要在本学科突出三个方面:第一,它要为各部门法学理论提供共同适用的一般概念、范畴;第二,它要为适应现行法的运作全过程提供理论指导,适应社会实际不断变化的需要;第三,它为法学研究和法学著述提供一系列理论观点和方法。因此,法学基础理论是高于并指导部门法学,以及为法的运作实践、研究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离开其哲理化发展方向,是难以完成这些任务的。

三、“人文化”问题。任何社会科学越是向前发展,它的门类(学科分工)就越多,同其他科学的联系也就越深广,呈现向“人文化”的方向发展。法理学也不例外。法理学由于它是一门基础理论的学科,涉及面相当广泛。它除了要从各部门法学理论、法的运作实践和法理学研究实践中吸取本门学科所必需的养分以外,还涉及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人类学,以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语义分析、规范分析、行为分析、制度分析等诸多现代科学和现代科学方法,要把这些现代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科学方法引进本学科,充实和丰富它的理论渊源,深化它的理论层次,强化它的理论功能,发挥它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提高它的科学价值。这应该成为法理学改革和发展所追求的目标。

社会正义与法哲学的时代天职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持续的社会变革过程之中。从社会价值层面上来看,是以效益为代价而更多地强调公平,还是以公平为代价而更多地强调效益,抑或其他?社会由此面临着对这两者的重大抉择。合理地协调这一价值矛盾,乃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法哲学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大变革时代,为了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结构,平衡社会的利益系统,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进程的稳定发展,法哲学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效益之间的内在平衡,更加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问题。这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理论的时代天职。

社会正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经济意义上讲,社会正义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其一是指经济结构本身所具有的正义性。这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能够得到该社会成员信念认同的程度,同时体现了一种经济机制的合法性。一种经济结构的正义性,一方面取决于这种结构在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实际的经济后果,亦即该结构的经济安全与社会公正性程度;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社会成员对这种经济结构社会公正程度的直接感受与体认,亦即该结构与结果在公众心目中的价值认同。经济结构的正义性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能够为该社会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发挥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第二,社会的经济结构能够提供一套合理分配利益的程序规范;第三,当利益分配与实现明显不均衡的时候,社会的经济结构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予以纠正补偿。其二是指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行为正义的基本要求是:首先,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其次,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其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性的;再次,主体在作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利益,意识到并且能够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

很显然,社会正义原则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法制运行的价值依归。由此之故,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有必要提出“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之命题。这一命题旨在于强调: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提高效益必须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的要求。这一命题的基本涵义是:效益是实现正义的基础,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正义理想和平等价值,就必须赋予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广泛的自由,以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社会正义是评价效益的基本尺度,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和行为,都必须在社会正义的法庭面前接受评判,凡是经不起社会正义的法庭评价和选择的,都必须丧失其存在的历史根由;社会正义是提高效益的价值目标,因为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总之,在效益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序列中,应当坚持社会正义优先性原则。只有得到社会正义原则认同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当代中国法哲学必须对此给予足够的关切。

法理学的真假实践观

中国法理学政治功利的实践观,其实是违背历史唯物论的,它把实践主体单一化为执政者。正是它导致法理学附和政治形势随波逐流,因而法理学形成不了(1)相对稳定的核心理论范畴与范畴体系;(2)适宜而多样的理论方法以及(3)批判性地服务于实践的理论思想。作为法理学成熟的三个标志,它们都与法理学者的实践观直接相关。因为实践是产生法理学核心问题和提炼法理学范畴的生活渊源,是选择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客观标准,是构成法理学理论思想的社会基础。撇开经济繁荣与政治开明的背景因素,决定法理学成熟的无疑是法理学者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联想西方众多法理学名家的实践经历以及中国传统知识分子人格的两种极端——御用务实型和孤傲厌世型,我们不能不深究,从事法理学这一具有鲜明实践性研究的人们,该如何甄别真假“实践”?在今天,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真理要求我们在改变实践主体观的同时,还要改变实践的时空观、运动观和理性观。

实践的时空不该被缩小,法制实践包括中国与外国的法制实践,也包括历史的与现实的法制实践。法理学既要结合法制实践的个性与共性进行考察;又要结合当前的法制实践与预期范围内的未来实践进行研究。过份拘泥国情会限制理论视野,囿于眼前效果会阻碍理论深度。法制实践是动态发展的,法理学只局限于眼前中国法制实践问题的应急性解答,势必陷入刻舟求剑式的滑稽局面。并非一切实践都是理性的。实践的价值曾被人为夸大拔高,似乎一切实践都是正确或理性的。准确地说应当是“实践出经验”,而经验取代不了理论。权利和权力关系之实践经验最多只能告诉我们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客观规律,但不能为我们设计出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想模式。倘若没有理性智慧的评判、总结和构想,谈何设计法治模式?所以法理学相对于法制实践需要一定的超然性的批判性精神。法理学容易沦为闭门造车式的空洞,但法理学也极容易流于急功近利式的琐碎。因为法制实践中的现象成份很复杂,偶然现象、暂时现象、表面现象甚至虚假现象并存,追求眼前适应政策与形势需要的效果,往往导致法理学没有沉淀也缺乏理性,比如我们尚未来得及深入思考市场的本质就喊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口号。实践火热与理论冷静,实践急需与理论超前本来就是不矛盾的,这种实践精神不能被等同于回避现实脱离实践的那种“清高”。仔细琢磨理论“禁区”,其实一半是由研究者自己因缺乏实践而设置的,因为有益的理论批判来源于切身的实践体验。法理学者没有批判性也就不具有实践性。所以法理学者应当更多地注重从实践中带批判性地寻找问题,提炼学科范畴,形成多样的理论方法和系统化流派化的理论思想。

法理学应具有学科的独立性

当今学科发展的主流已不是分门别类的方向,各学科的综合渗透似乎代表着学科发展的趋势。但由于中国法学发展道路的艰辛,使得中国的法理学仍处在蹒跚的前进之中,时至今日法理学学科的独立性并没有真正得到确定。究其远因,传统文化中整体思维方式约束着我们的思路;究其近因,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使政治太多地渗入法理学理论,使法理学更像政治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理学虽然在名称上有很大改变,但内容并没有彻底改观。法理学作为从一般意义上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应具有其独立的学科地位。首先,法理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以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特征、体系、法制以及法律学的普遍方法等基本问题为依托的法理学,与其它社会科学(包括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划清了外在的界限。以对法律最一般问题的抽象研究,区别于刑法、民法、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学,从而划清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内在界限。所以,法理学自身的内容是其它社会科学和部门法学所不能代替的。第二,法理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被称为法学思维方式。虽然从一定意义上法学的方法也源自哲学、逻辑以及解释学等,但法律现象却是有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这就造成了一般哲学、逻辑、解释等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时的独特运用。所以,由法律自身独特性所酿成的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是其它任何学科不能替代的,也是法学以外的其它方法难以插足的。第三,法理学科有其存在的独特目的。这种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理学科集中关心法律本原、价值、文化等问题的研究,试图回答人们对法律终极问题的关心,并努力在这方面提高法学家自身的品位和修养。二是法理学科一直关心诸如法制精神、法律渊源、特征、功能和法学方法的研究,以期使部门法学简化,使难懂的法学问题规范化。法理学的这一目的使法理学科更具有独特的生存意义,它是其它社会科学和部门法学难以替代的。

根据以上认识,我认为具有独立性的法理学体系可作如下编排:导论,包括什么是法学、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历史发展等;第一编,法律本原论、包括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体系与功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规律,法律的结构与分类;第二编,法律渊源论,包括法律渊源的概述,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第三编,法律技术与方法论,包括立法及技术,司法及技术,法律规范及逻辑结构,法律解释及方法,法律漏洞及补救方法;第四编,法律基本概念及思维方式,包括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法系),法律价值(包括外在价值如公平、秩序与自由等;内在价值如规则、程序与强制等);第五编,法制理论,包括法制及其精神,法律监督。

创建多元化的法理学

法理学的发展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条是统于一律,组织全国力量编写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教材体系;另一条则是充分发挥各位法理学家的创造精神,营造风格各异持论相左的多元法理学体系。倘以法理学之真正发展计,应以后者作为创建我国法理学的取向。这是因为:

首先,从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看,统于一律是昔日法理学的基本模式,但其实践效果不但没有给法学和法制发展以理性指导,而且成为阻挡主体视野、妨碍人们探索的壁垒。这倒不取决于以往法理学的内容本身,而是取决于定于一尊、统于一律的这种方式。法理学的创新和发展应是学者思想自由、意志自主的产物,而任何以统于一律,取代学者们自由探讨、自主探索的做法,纵然其新创立的学科体系再完备、学术思想再先进,但结局终究要与法理学“发展”的题旨相违背。

其次,多元化法理学的创建,更取决于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当代中国把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高度的精神文明作为其目标取向。上述目标的文化基点应是多元文化。法理学作为法律思维的最高境界和法制文化的理性表达,只有从多角度、全方位的探索和创造中,才能为上述社会需求的实现提供全面的参照。否则,当法理学家虽然有不同法理学体系主张,但因困于“权威体系”而不能系统表达自我主张的情况下,法理学与市场经济的自主要求、民主政治的自治要求、精神文明的自律要求将格格不入,从而法理学也无法支持如上需求在中国的实现。

再次,创造性法学人才的培养,也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法理学。以往的法学教育倾向于把法学人才塑造为接受型人才,因此,法学人才只要能做到一般地适用法条即可,这必然使法学人才形同机器,缺乏创造,但事实上,法律实践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却与此大相径庭。法律调节是统摄现代社会各层面、全方位的。法律调节的成败取决于法律规定对社会规律乃至自然规律不断适应的程度。只有创造性法学人才,才能及时提出对法律按规律指令的修补要求;只有多元化的法理学,才能给人才培养以多视角参照,才能使创造性人才在创造性法理的熏陶下成长。否则,按照统一的无可更改的法理来培养人才,其结果必然是机械性的甚至僵化的人才。

最后,中国法理学的新近发展已朝多元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确定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有了较快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一些学术论文中,而且表现在见解各异、体系互别的法理学教材中。一些学术探讨的成果已被教材所吸收,有些教材成了反映作者全新学术思想的成果。在教学实践中,法理学教材体系和内容的多样化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种景象,不但是中国法理学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为法理学进一步朝多元化格局发展创造了可能条件。

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任何一门学科的生长、发育和发展,都离不开这门学科所身处的特定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我国法理学在历经了近一个世纪的生长和发育之后⑤,现在已进入发展阶段。而欲使它健康发展,同样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首先,我国法理学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的民主、开明、宽容;文化和学术的继续开放;法学界、立法界、司法界及行政执法等实务界对法理学的重视,等等。其一,就政治层面而言,继续坚持改革政策,并保持其连续性,逐步提高整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而一个民主的政治环境可以为学术的发展创设开明、宽容、宽松的社会环境,这是任何一门社会科学包括法理学学科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其二,就文化和学术开放而言,在坚持对外经济开放的同时,继续坚持对外文化开放和交流,保持开放政策的连续性,巩固改革开放以来对外文化交流所取得的成就及态势,并加大开放力度,吸收新思想、新观念、新文化,借鉴其对我国法理学发展有利的一切成果。多一些理性分析和评判,少一点“先入为主”的非理性拒斥,使国外法理学中有价值的成分成为构建我国新法理学的理论渊源之一;其三,法理学的学科地位及立法界、司法实务界等社会各界对法理学重要性的认识。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李达先生,在40年代分析我国法理学不发达原因时曾讲到:“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的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像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在培养注释法学的师资与司法人才的今日法学教育环境中,这许是法理学的研究所以不发达的原因了。”⑥李达先生在40多年前所谈到的法理学这一状况在今日虽有局部改观,但总体上并没有大的突破和进展。观今日中国法理学,虽在大学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中有了一席之地,但同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的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热闹”景象相比,仍处于受冷落地步。法学院学生中少有对法理学感兴趣者。立法界、司法界、律师界等法律实务界也少有对法理学感兴趣者,似乎法理学对从事上述事务无多少用处。孰不知,法理学是从事任何一种法律事务不可缺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素养。因此,有必要继续提高法理学的地位及社会各界对法理学的重要性的认识。

其次,我国法理学健康发展的内部条件主要包括:法理学学科的独立地位;法理学学者的独立人格;法理学群体的团结一致;法理学问题的广泛争鸣,以及法理学界自由、民主、宽容、宽松的学术氛围。其一,法理学作为法学教育、研究的一门最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应具有自身独立的学科体系和学科内容,形成其独立的学术地位,彻底改变传统法理学附庸于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及时事政治等的被动局面。应认真总结一下法理学在我国产生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史,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吸收西方法理学中的优秀成果,构建一个能够同世界各国法理学进行对话、交流的新法理学体系。其二,法理学学者应将追求真理作为自己的人格座标。要追求真理,就应认真学习、吸收、借鉴前人的文化创造和积累,善于分析、判断、观察现时社会的发展变化,独立总结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法理学理论。在这里,独立思考、不随波逐流、不人云亦云是法理学者独立人格形成的标志之一。其三,法理学界作为一个群体,要团结一致。这种团结并不是指一团和气,而是指在“发展我国法理学”这一总目标下,展开自己的全部学术活动。其四,要开展广泛、深入、健康的学术争鸣,允许风格独特、观点迥异、五彩纷呈的学术碰撞和交流,倡导多元发展,反对定于一尊。要倡导“学术研究无权威”的思维方式。其五,要处理好批判与建设的关系。法理学要善于批判⑦,要也注重建设,包括新法理学体系的建设,法理学内容的建设,法理学问题、观点的新的阐发,等等。从长远的视角看,建设更显得重要。当然,这种建设是建立在理性的批判基础上的。不但要善于批判别人,而且要善于批判自己。用于光远先生的话说:“始终要把自己研究成果置于自己批判对象的地位,防止研究成果异化,自己成为本人劳动成果的奴隶。”⑧这样,才有益于法理学问题的广泛讨论,有益于形成一个自由、民主、宽容、宽松的学术研究氛围,而这一氛围的形成,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法理学是至关重要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6页。

③赖特布鲁特:《法律的公正与超法律的公正》,德文版,第88页。

④这当然是就整体和主流言,并不排斥某些学者在理性化方面所作的努力,近年来关于权利、平等的讨论就是适例。

⑤据笔者考证,我国法理学产生于20世纪初,其根据是中国法学会主编的《中国法学图书目录》一书所介绍的史料。

⑥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⑦这里的“批判”一词,不是“文革”式的“大批判’,而是指科学意义上的评判反思等意。

⑧见《社会科学报》,1995年2月2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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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笔谈)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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