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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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纯收入取决于:农业产出量;农产品价格;农产品的价格弹性;农业投入量;农业投入价格;农民非农收入;农民承担的税费和提留摊派;农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转移性收入。对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改革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和组织形式;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进程;减轻农民负担。

一、导论

中国现阶段农民的收入水平不仅相对低,而且绝对低。这表现在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所取得的收入刚够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水平,且从发展来看增长缓慢,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呈扩大之势。根据最近统计资料,1993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21元,折合成美金仅100余元;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比从1985年的1.72:1扩大到1993年的2.33:1。从增长速度来看,中国农民收入在经过1980~1984年的高增长阶段(5年平均每年实际递增15.1%)之后,1985年以后开始减慢。1985~1988年4年平均每年实际增长5%;1989~1991年是停滞期,三年实际平均增长0.7%(其中1989年为负增长);1992年之后才开始缓慢回升,1993年农民收入实际增长3.2%。与此同时,农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也明显扩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地区不同农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二是不同地区之间农民收入差距扩大。1980年我国农民总体的收入分配状况用基尼系数表示是0.24,1990年上升为0.31,1993年进一步上升;1980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39:1.11:1.1991年则变成1.76:1.06:1,东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显然增长更快。这样除少数地区和少数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外,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农民的收入状况趋于停滞或恶化。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经济高速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较快发展的同时,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并相对下降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因素究竟有哪些?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迟缓究竟是经济政策的作用,还是农业生产的自然后果?鉴于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关系到我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城市大工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弄清上述问题实属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农民收入的决定

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民收入的主体部分来自农业活动,此外还有小部分来自非农活动,故让我们先来分析农业收入,然后分析非农收入。

农民的农业收入可以通过农民的投入——产出关系进行分析。假定农民的生产物全部进入市场(尽管实际上有部分产品不进入市场而直接用于自己消费,但仍可以用现行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其产值),则农民的总收入(或毛收入)就等于产量乘单位产品价格。若用Q表示产量,P表示价格,则农民总收入GPI就是:

GPI=Q×P

若产出有n种,相应的价格也有n种,则有:

从等式(1)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在一定时期内的总收入取决于两个因素,即农民在该时期内生产的各种产出量和该产出量所能出售的价格。农民收入的增长则取决于产出量的增长和价格的提高两者,即:

从(2)式中可以看出,价格提高或产出增长都能使农民收入增长,这就是,在价格不变时,产量增加,收入亦将增加(增加额为△Q×P);在产量不变时,价格提高,收入亦会提高(增加额为△P×Q)。若产量和价格同时上升,则收入增加更快。不过,价格提高和产量增加两者往往不能发生。仔细研究表明,只有在社会需求增长快于产量增长时,两者才能同时增加。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反向运动关系,这主要导源于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在无弹性情况下,农民收入是否增加就取决于产量和价格变动的相对幅度。若产量的价格弹性小,则产量的很大变动只引起价格的较少的反方向变动,这时产量增加收入亦增加,产出减少收入亦减少;反之,若产出的价格弹性大,则产出的很少变动将引起价格的较大的反方向变动,这时,产量增加收入反而减少,产量减少收入增加。在(2)式中,若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于1,即-1<P/Q·△Q/△P<0,则P/Q·△Q/△P+1>0。故当△Q/Q>0,△P<0时,△GPI<0,即产量增加价格下降引起收入下降;当产量减少价格上升时,由于△Q/Q数值较少,故△GPI>0,即收入增加。在考察农民收入时必须特别注意产量和价格的这种变动关系。

现在我们再引入农民纯收入的概念。农民纯收入(以NPI表示)衡量农民的真正收入水平,因为在总收入中还包括农民为生产这一收入而消耗的各种支出。这种支出必须扣除。各种支出总量取决于各种投入的数量和其价格,即总支出GPC为:

这里K[,j]为第j种投入的数量(除劳动投入以外),r[,j]为第j种投入的价格。该式表明农民总支出是各种投入支出的总和。这样投入量的增加和投入价格的上涨均将使农民总支出增加。这里要注意的是农业投入对农民收入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会增加支出从而减少总收入;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产量的增加从而增加总收入。

于是,农民纯收入就可以通过总收入与总支出之差而求得:

因此,农民纯收入不仅取决于总收入,而且取决于总支出。当总收入增加时,农民纯收入可能增加,也可能不变,甚至可能减少,这要看总支出是如何变化的。

农民纯收入是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纯收入,此外农民还有来自非农活动的收入。农民的非农收入是指农民从事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业经营等活动取得的收入。这种非农活动的种类繁多,各地区差别很大,因而很难用统一的公式来衡量。但非农收入的大小,一般取决于下列因素:该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地理位置(即距离大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远近等)和农民本身的经营素质。一般来说,在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郊区,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较为发达,农民从非农活动获得的收入较多,这些地区的以工补农日益增加;一些具有开拓精神的经营才能的农民,也靠非农活动大幅度地提高了收入。农民非农活动收入扣除成本之后才是非农纯收入。非农纯收入(用N表示)和农业纯收入一起构成农民总的纯收入,这样上述农民纯收入就为:

农民纯收入还要作一些调整,才是农民真正享受的收入水平(以RPI表示)。这些调整因素包括农民必须交纳的各种税费和提留摊派,以及通过各种直接和间接渠道享受到的各种福利与转移性收入;前者以T表示,后者以W表示,则:

RPI=NPI-T+W (6)

从(1)-(6)式可以看出,决定农民收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a.农业产出量;b.农产品价格;c.农产品的价格弹性;d.农业投入量;e.农业投入价格;f.农民非农收入;g.农民承担的税费与提留摊派;h.农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转移性收入。这些因素有些是长期起作用的,有些是短期性的。当我们具体考察某一时期农民收入状况时,就要看各种因素作用的强弱。下面我们将根据以上几个方面来分析当前农民收入状况的成因。

三、对农民收入现状的解释

影响农民收入的第一个因素是农业产出量。农业产出量对农民收入起着长期和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农业产出量和农民收入是正比例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故要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增加农业产量。而农业产量的增加又主要取决于劳动、土地、资金、技术等诸种投入要素数量的增加(作为一个生长性行业,气候也是影响农业产出量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长期内可以不考虑这个因素)。这些要素的供给数量大都有限,尤其是作为农业生产主要投入要素的土地十分稀缺,故农业产量的增长就受到严重限制。在我国,由于精耕细作,单位面积产量已达到很高水平,若无重大技术革新,进一步提高单产的潜力已经不大。这样,我国农民就陷入一个困境:众多的农民挤在产量不能较快增长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生产率很低的小本经营。在我国东部和中部大部分地区,每个农业人口拥有的土地只有1亩左右,大量农民只能靠这1亩土地提供收入的主要部分。其结果必然是人均产量低,人均收入低。概言之,由于人口众多,土地不足,大量农民家庭只能耕种小块土地,农业劳动力大量闲置,故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人均产量很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其次是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也是决定农民收入的主要因素。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将直接增加农民收入。这在我国1985年以前特别明显。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先后数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农民从单位产量中获得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成了农业产量的增长,结果农民收入一度较快增长。但自1985年以来,尽管我国经济中一直存在通货膨胀,农副产品价格却未见提高很多。1990~1991年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甚至连续下降,降幅达4.5%;同期集市贸易粮价降幅达6.5%。这就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从相对意义来说,我国农副产品价格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国内工业品价格(即存在价格剪刀差)。在人均产量不变或增长缓慢的同时,农产品价格不变甚至下降,必然造成农民人均收入停滞不前。当然,在近期的通货膨胀中,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也很大,但由于流通领域存在弊端,涨价的收益大部分为中间商人所得,农民得到的好处未见增加多少。

其三是农产品的价格弹性。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量和价格之间也往往表现出一种反向关系。由于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增长较慢和恩格尔定律的作用,农业产量的增加往往导致农产品价格的下降。近几年,我国农业产量在不断增加,但农民收入却未见增加很多,出现增产不增收的怪现象,可以说或多或少与这种反向关系有关。价格和产量之间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使农民收入陷入一个死胡同: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不积极干预,则农民产量增加导致的收入上升会被农产品价格下降造成的收入减少所抵消,这样增加收入的努力反而导致了收入的下降!

其四是农业投入量。如前所述,农业投入量对农民收入有双重影响:一是增加产量从而增加收入,二是增加支出从而减少收入。故农业投入的总效应是增加还是减少收入就要看该投入带来的收入增加是大于还是小于其带来的成本增加。只有前者大于后者,增加投入才是合理的。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农业投入中劳动力投入较多,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虽然农业劳动力转移过多,农业劳动力不足,但机械化的发展起了部分补充作用;我国农业投入中资金投入量严重不足,土地投入有减无增,农业技术的发展十分缓慢。这几种因素综合起来造成的后果是农业缺乏后劲,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由于资金和技术投入不够,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生物技术进展缓慢,故农民人均产量很低,收入提高不快,在我国许多地方,由于劳动力过剩,劳动成本很低,相比之下,使用机器的代价高昂,故还往往发生了劳动对机器的替代。因此在这些地方,承包制后农业生产技术有所退步,许多活动由原来的机器操作退回到手工劳动。是故农民虽终年辛劳,却未能创造出应有的产量和收入。不过,在考察农业投入问题时还应注意到,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在技术不变时,农业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减。这样,试图通过大幅度增加投入来提高农民收入,最终会遇到不可克服的限制。

其五是农业投入的价格。方程(4)表明,农业投入的价格与农民收入呈反方向变动,因为农业投入价格的上涨将导致农民支出增加,由此引起农民收入下降。近几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不断上涨,这使农民耕种单位面积土地的生产成本不断上升。据统计,1991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了8.6%,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了4.5%,仅这样一增一减,1989~1991年就使农民直接减收增支270亿元。到1993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速度仍比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上涨要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较快上涨可以说是近来农民收入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六是农民负担的税费和提留摊派。农民负担的税费和提留摊派是直接减少收入的因素。在我国,农民每年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基本上是合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税收以外的苛捐杂费近几年来则泛滥成灾,大量吞食着农民收入。各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巧立名目,纷纷向农民伸手,使农民收入大量流失。由于各种费用支出太高,在许多地方,农民往往只有依靠外出打工所得的收入才能维持耕种土地的成本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指望种地来增加收入就几乎不可能了。

最后是农民得到的各种福利和转移性收入。如果说我国城市居民目前每年享受到的来自政府和单位的各种福利补贴正在减少的话,那么,我国农民从一开始就与各种福利补贴无缘。过去农民依靠集体自救,现在则大多是自谋出路。不仅如此,农民还往往要承担过去由政府负责的很多支出,如上面所说的教育支出、道路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对大部分依靠种地而取得收入的农民而言,其收入水平低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农业作为一个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的行业,其单位产量只能按照生物原则缓慢增长,其价格与产量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交替关系,其技术类型是成本递增、收益递减,故从其自然演进来说,农民收入只能缓慢增长。在近几年,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这种低增长趋势被进一步强化,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农产品价格下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政府对农业投入减少和农民负担增加等方面。是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农民增加收入的真正困难在于:过多的农民在配套要素不足的条件下耕种着过少的土地,致使农业劳动被大量闲置和浪费,人均产出处于很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且不说这种提高的程度本身亦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因为农民除了自己消费以外可供出售的农产品很少,单个农民得自出售产品的收入也将增加无几。从这一点来说,提高农民收入必须寻找另外的途径。

正是在上述困境的压力下,一些农民开始向非农领域发展,寻求新的收入来源。这就导致了非农产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据统计,1980年中国农民人均非农生产性收入为16.8元,占全部纯收入的8.8%;由于非农活动的发展,1991年农民的非农收入人均已达178.3元,占农民全部纯收入的25.2%。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农民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收入都来自非农活动,其中一部分人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了。正是由于非农产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部分农民的状况有了改观。但是,在不同地区,非农活动和乡镇企业的经营环境是不同的,故其发展速度也是不平衡的。结果在不同地区,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也不同。这就造成了东部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增长较快,中西部落后地区农民收入增长较慢,由此形成不同地区之间农民收入的差距。与此同时,在同一地区内部,一部分农民死守在土地上或不得不留在土地上,另一些农民则抓住了市场经济提供的各种机会,进入乡镇企业就业或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于是前者收入增长慢,后者收入增长快,进而造成了同一地区内部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虽然市场经济本身提供了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条件,但当前我国同一地区内部不同农民之间和不同地区农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则应归功于非农产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不同发展程度。

我们认为,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既与农业部门内部现有的生产要素数量状况和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有关,又与现行政府政策的导向作用相联。前者是长期起作用的因素,后者则是短期起作用的力量;前者是自然形成的,后者则完全是人为的。

四.若干对策性建议

农民收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建成和经济发展目标能否最终实现。整个农民阶级收入太低,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如果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收入太低,则不论城市多么繁荣,这个经济也只能是病态发展或畸形发展,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况且,在农民收入普遍很低的情况下,农村不能成为大规模的工业品市场,农业因投入不足而缺乏后劲,大工业和整个经济也难以发展起来。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大国,农民收入的提高既是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又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因此,决策者必须认清提高农民收入对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这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制定正确政策的前提。当然,提高农民收入不是要政府拿钱出来直接交给农民,而是要靠生产的发展增加收入。但是,根据上一节的分析,我们认为,光靠农业的发展来解决大多数农民的收入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寻找另外的途径,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广开门路,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只有把过剩的劳动力转移出去,才能减少农业劳动力的闲置和浪费,并逐步推行规模经营和机械化操作,促进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大幅度提高农民人均产量,这样也才能使留在农业部门的人口收入大幅度增加。而要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必须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目前,我国农民收入大部分来自农业,非农产业提供的收入还只占较小比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非农产业的不发达,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不仅使一部分农民找到了就业出路,且扩大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在非农产业中,乡镇企业的发展应予特别重视。近年来,乡镇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成本太高,社会经济成本较大,结构失衡等,但总的来说利大于弊。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提高乡镇企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之成为吸引农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此外,政府还应促进城镇化的发展和大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以此增强城市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这里要强调的是转变观念,减少歧视,不仅要看到农民进城对城市就业的冲击,更要看到农民进城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以及对促进城乡市场化过程的巨大推动力量。这样才能从思想到行动为农民提供更多机会和就业门路,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第二,改革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和组织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机械化和规模经营。机械化和规模经营是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之一。过去,由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过多,劳动力转移无门,大量农民不得不滞留在小块土地上,小块土地成了他们谋生的手段,拥有小块土地成了一种生活保险手段。现在大部分地区的情况基本上还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可能也不能盲目地推进机械化和规模经营。不过,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非农产业发展迅速,农业劳动力转移顺利。在这些地区,改革土地使用权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动,适时地推进机械化和规模经营,则是可能的。这既可以减少耕地的抛荒现象,改善农业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又可以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步伐,提高农民收入。

第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稳定农民收入。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深且市场需求无弹性。如果听任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则势必造成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农业生产动荡不定的局面。在这种动荡局面下,农民利益时受损害,农民收入难以稳定,农产品的供给也无法保证。有鉴于此,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实行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包括建立农产品缓冲储存制度,实行农产品价格支持计划,限制农产品进口,同时鼓励其出口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农产品价格稳定在较高水平,也保证了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中国作为一个农业落后的大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起一套保护农业生产发展的制度。当前主要应做的是,真正把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提在应有位置,完善农业生产的宏观调控制度,利用缓冲储存来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控制和管理,把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真正落实到位,努力改善农业生产的外部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四,加快农工商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进程。农工商一体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改善农产品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条件,而且可以吸收较多的农民就业,这无疑有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则有利于农村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善,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业生产摆脱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局限,向现代化的优质高效农业过渡。这两方面从长期看都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最后,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收入流失。除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限制其价格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大大减少各种捐税和摊派,兑现“白条子”,负起农村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有责任,以减少农民的份外支出。各级政府还应在改善农产品购销条件方面作出努力,以减少各种中间环节对农民收入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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