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采购的现状与对策_政府采购法论文

地方政府采购的现状与对策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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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和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政府采购的范围广、规模大、周期长。从汽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到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再到飞机等武器装备无所不包,涵盖商品、工程和服务等各个领域。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效的支出管理制度在国家及整个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硬化预算约束。每一年度预算编制时,政府采购金额从商品单价开始确定,不得随意追加、追减,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便于对支出进行源头控制,采购商品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了资金的周转环节,避免各单位挤占、挪用、滥用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便于财政监督和减少腐败。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尤其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市场上采购所需商品和劳务公开性强,透明度高,既强化了财政监督,又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使政府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工程和服务,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支出效益。

强化宏观调控,有效保护国内产业。政府通过调节采购的总规模,来控制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也就是说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政府可以扩大采购规模,增加内需,为了抑制经济过热,政府可以缩减采购规模,降低消费需求。政府还可以通过调整采购结构,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促进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为使本国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本国、本地区及全球经济的发展,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现在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地方政府采购的现状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制度,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能够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然而,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中,由于受地方政府采购的局限性与特殊性制约,还存在许多“缺位”,致使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难以在地方政府采购得到充分体现。

1、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欠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中心是为了适应政府集中采购的需要,由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部门。目前,地州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类是上世纪90年代末成立的,大多设在财政部门,既行使管理职能又行使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将主要做政府采购业务部门的招投标机构合并,形成一个大而全的招标代理平台或专职机构,职能部门对其行使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机构是单一的,采购人没有选择。

2、操作程序不规范

由于地区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时间不长且机构设置欠规范,同时受经济水平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操作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未能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和刊物上公布采购信息,或信息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且不完整,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经销商过少,有失公平,也未能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二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虽然招标程序较为公开,但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够严密,人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三是采购中心内部操作程序不规范。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还不能达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3、人手不足,人员素质不达标,管采难分

地州级政府采购中心是个新成立的机构,人员构成以财政部门调剂为主,受编制的限制,人员配备有限,专业采购队伍不足,许多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缺少应有了解,基本是通过工作摸索与经验积累取得的。由于专业的不对口和经验的缺乏,使政府采购中心不能满足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再加上地方采购规模较小,虽然名义上已实现了“管采分离”,实际却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于编制、人员、管理等的原因,其职能受到弱化,这给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和监督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一是采购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不分,日常工作缺少监管:二是由于采购机构人手不足,内部缺少牵制,使应有的约束机制无法实现。

4、采购无中长期计划,申报随意

地方财政由于财力有限,财政预算中部门预算本身缺乏科学依据,更谈不上在预算中包含政府采购预算了。由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缺位,计划空缺,造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无序性和盲目性,采购人随意性较大。采购人临时申报采购计划,预算编制粗糙,规模采购很难形成,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同样的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分散,采购次数繁多,重复采购,采购时效性差,采购效率不高,分散程度高,集中采购程度低,不能形成批量,采购规模效益难以发挥,也就变相增大了采购成本,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

5、采购市场竞争不充分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即必须在三家以上才符合法律要求,地方政府采购经常遇到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最终因人数不够而不得不停止实施,从头重来,既费时费力,增大了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效率的提高,又挫伤了供应商的积极性。

6、硬件平台不能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由于受财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在采购的硬件建设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这使许多采购信息主要依靠电话手段进行联络,投标商的范围与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受到限制;开标室、评标室、休息室等硬件设施不足,无法保证评标不受影响。

7、验收环节是政府采购监督的真空地带

验收环节目前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真空地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是采购人自己组织验收,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对供应商出现不诚信、高报低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质量和数量缩水等情况无从知晓,别人说是什么就是什么。验收环节由于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的失控给采购人创造了产生腐败的机会。

8、评审专家质量数量有限

作为政府采购招标工作重要的一环,评标专家的个人素质直接影响着招标结果的公正、公开与公平。政府采购业务涉及面广,项目繁杂,而且专业知识很强,需要各方面专家、评委较多。但对地州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方来说,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才资源、特别是专家级评委很少,如再要求门类齐全就更难实现了。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实践过程中入库专家人数有限,且全部为兼职专家,有一些专家的知识结构严重落伍,在开标前抽取专家时常会遇到专家出差或工作忙或无法联系上等原因不能到场导致采购人无专家可选只好将就凑合,有的专家是好几个方面的“专家”,大型空调招标也去,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也去,建筑装饰工程招标也去,家具采购招标也去,汽车招标也去,这样的专家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专家不“专”、专家种类不全在地方政府采购中是一个非常突出问题,如果没有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满足政府采购评标要求这个前提,即使专家是随机抽取出来的,也难以保证最终的结果公正、公平。

三、对策或建议

1、明确机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有关制度,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规模效益,适应工作需要而组建的。为此,明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其职责主要有:负责组织实施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等,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等。政府采购中心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在业务执行上要做到操作有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

2、加强预算约束,实现规模效益

做大政府采购规模是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不仅仅是《预算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更是将零星分散的单个采购计划归类、分析、整合成规模化采购的基础和前提。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单位有关业务处室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对采购人的采购预算认真研究、分析整理,归类整合,切实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通过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协调和整合,做到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在编制时间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在编制方法上与部门预算编制协调一致。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细化具体采购品目,形成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品目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内容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全面反映各部门年度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能够同步编制和同步批复,从而提高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时效性、增强完整性和前瞻性。同时,要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制度,减少执行中的追加和调整事项,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创造条件。在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上,应增加有关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类方面的内容,使政府采购计划能够达到科学和规范的要求,减少随意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数额拟达到的计划目标,尽可能地安排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采购,或将小规模采购集中统一组织,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实行批量采购,逐步提高公开集中采购比重,降低分散采购比重,提高公开招标的比重,改进采购方法。

3、调动供应商积极性

要提高地方政府采购的效益,必须实现“三化”,即采购信息公开化,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部门服务达到优质化,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采购程序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做到标准、高效和简洁化,不能由于操作水平不够,使政府采购程序变得繁琐、混乱,让供应商疲于奔命。如果供应商一番奔波仍未能中标或成交,且有不公平感,则会对参与政府采购失去信心,挫伤再次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继而影响未来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政府采购部门要以人为本,搞好采购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术精湛,实践能力强的采购队伍,以高水平的服务,为供应商搭建平等竞争的平台。

4、完善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除了对专家职业道德、熟悉招标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外,对专家专业素质的要求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与追求相对稳定的政策法规相比,日常的管理更应该严格、细致和创新,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就是先要对管理专家的规范进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在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过程中设立考试制度等,进一步充实负责任、有水平的政府采购专家入库,建设可以通过计算机操作、具备随机抽取功能的专职专家库,公开向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提供服务。

5、验收:扎紧政府采购口袋的“法”绳

政府采购从制定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一直到采购结果验收完成是一套完整的流程。每个环节之间都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程序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大对政府采购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备程序。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和验收标准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对技术验收环节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的选择要恰如其分。验收小组的构成一般应涉及如下人员: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表等,另外,如有必要的,还可以邀请纪检、审计等部门代表参加验收。主要针对一是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约定(包括合同中的交货时间、货物数量、交货方式等);二是验收所采购产品(尤其是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质量,即检查其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承诺。由于验收是政府采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且是对整个采购行为最后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采购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验收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一个环节,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纪律约束,规范验收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每名验收人员都要在最后的验收文件上签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于验收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应根据其错误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对那些与不法供应商沆瀣一气、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转变工作作风,培育专业的采购队伍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当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忠实执行者;且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是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典范。

政府采购服务水平是政府采购中心建设的重要主题,也是衡量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成绩的尺度之一。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采购类别多、涉及面广,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必然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熟悉相关知识,掌握现代采购技巧,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因此,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必须下大力抓好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依法采购的水平,在熟悉法律、政策、纪律等的基础上加强自律和规范,使全体人员都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只有从事采购工作的采购人员真正具备了与时代特征相符,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服务意识、服务境界和技能时,政府采购事业才会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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