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过程中多层次共同负担养老保险机制的构建_养老保险论文

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过程中多层次共同负担养老保险机制的构建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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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保障制度由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需要,在当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已到了关键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应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和吸取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建立一套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文根据这一思路,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行方式和实施方案等问题,作点研究。

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过渡阶段,最终由企业保障转化为社会保障。这一改革精神虽然主要是针对全民企业职工的,还也可以延伸到其它职业的人群。据此,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者有机结合的统一体。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是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低保障水平,应按照社会保险的原则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较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可以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来办理,因此,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补充、互相结合的共同体,二者缺一不可。确定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遵循不同的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确定原则

——“低水平、低保障”的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现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现阶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宜限于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相当或略高于社会贫困线(或最低工资标准)而大大低于劳动期间的各种收入。这样考虑的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估,属于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根据联合国发布的年龄构成标准,我国正处于“成年型国家”,预计到2000年左右,将步入“老年型”国家,也就是说到那时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以上。 与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速度快、数量大、来势猛的特点。同时,一些国家在经历这一转变过程时,其经济已达到或超过普遍认为的发达国家的水准。而我国在经历这个转变过程的短短10年中,又正好是我国经济开始起飞,向小康方向发展的时期。面临的将是国家正需大量建设资金,巨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还需政府财政来负担的严峻形势。据有关部门测算,以目前企业职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为基础,再加上物价上涨等其它因素,从2025 年起, 国家每年要拿出5000亿至14000亿以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这势必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可见,我国实行高水平、高保障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这借鉴和吸取了国际上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1992年12月由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在墨西哥举行的旨在探索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就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的结构性改革方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受到特别的关注。这一模式的第一层次,就是要建立和实施为广大劳动者最低收入水平关联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这一改革经验。此外,西方“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迫于国家财政的压力,目前也不得不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我国也应当吸取这一教训。

——“因人群而异”的原则。鉴于各类人群的职业性质及其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应有所不同。企业职工,除基本养老保险外,一般地还可以享受“企业补充”保险;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则没有条件享受非本人出资的补充保险,所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应略高于企业职工。农村的生活水平一般地要低于城市,农民年老后,其按人头分配的土地使用权不收回。因此,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应低于城市的职工、居民。

——“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的原则。由于物价上涨会导致货币贬值,因此,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应随物价的上涨而相应增长。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亦可相应提高。因此,基本养老金应含有物价上涨的成份及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成份。所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视情况调整。

(二)补充养老保险标准的确定原则

补充养老保险一般是指企业(集体)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坚持“区别对待,激励先进”的原则,不能搞一刀切。对效益好的企业,应在政策上鼓励其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以便通过承认差别,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每个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各自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在具体的政策引导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标准应有个上下限的规定。首先,可以允许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此比例限额内的费用可允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即税前列支)。超过这个比例限额的部分,则可在企业的奖金、福利基金中列支,国家对这部分支出,可不计入资金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标准,应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设想可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定倍数,具体数字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生活富裕程度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立,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则应计征奖金税。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标准的确定原则

从长远的观点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将日益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内容。为引导和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标准可上不封项,但应有一个下限的要求。在政策鼓励上,对公民个人用自己的一部分经济收入,为自己和家庭成员投保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部分,可不计入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样,通过国家政策措施的引导,就能提高公民自我保障的自觉性,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大力发展。

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式

1.基本养老保险属社会保险,应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这种强制性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的公民不管你是否愿意,均必须参加国家指定部门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部门不得拒绝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亦即公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任何人也无权剥夺。

2.基本养老保险费应采取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筹集的原则,其大头应由国家承担,即国家财政应承担基本总数的50%以上。此外,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国家承担。

3.从现实情况考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只宜采取现收现付制,即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统筹方式实施,但从长远考虑,应逐渐过渡到基金制,从理论上讲,基金制是较为理想的,但现阶段“基本”及“补充”统统采用基金制,则国家和集体(企业)的财力承受不起。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方式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国家政策引导,按自愿投保方式实施。但自愿不等于“自流”。除政策倡导之外,政府及保险承办部门应积极组织,广泛宣传、动员。必要时还应辅以一定的行政手段,总之,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各种手段,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自觉地投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律采取基金制。即让公民在年轻时就为自己逐年积累用于今后的养老费用。保险费一般按月缴纳,有条件的也允许趸缴。公民缴纳的补充保险费应一律记在个人名下,如果公民在领取养老金前就不幸夭亡,公民所缴保险费的本息应一律视作公民的个人遗产处理。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交由人寿保险公司经办。这是因为:第一,公民缴纳的保险费,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任何人也不得侵吞。公民与人寿保险公司采取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将受到经济合同法及有关保险法规的保护,可确保公司个人的权益。第二,补充保险属自愿保险的范畴,符合商业保险的原则,不受社会保险法的调整。第三,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在1992年12月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委托或授权给商业性寿险公司办理。

4.国家对人寿保险公司经办此项业务可制定若干政策:

①人寿保险公司可计提必要的费用,但对此项业务不核算利润,收支结存部分一律作为专项养老保险基金。该项业务人寿公司不缴纳营业税。

②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寿险精算原理每年计算应提的责任准备金,发现养老保险基金不足,应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并查找不足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设法提高资金回报率等,以确保基金的足够与安全。

③为鼓励人寿保险公司安全有效地管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运用基金的增值超过银行利率的部分,允许人寿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计提利润。

三、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个是低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分所有制、职务、贡献大小,原则上享受统一的较低水平的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和企业单位承担。国家拨款及企业的征集标准经测算确定。养老金除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外,还应与物价挂钩,以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应得的基本保障。制度运行中,若发生收不抵支,由财政予以兜底。基本养老保险可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按在职职工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逐月提缴保险费,并兼顾职工年龄大小、工龄长短、贡献大小,体现差别,分别将补充养老保险落实到每个职工名下,向职工公布。

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费的缴纳,可采取个人认缴、企业代扣的方法。个人认缴的数额原则上可以不限,但应有一个最低数额的要求(如每月5元)。为鼓励和引导职工个人投保, 除国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如不计征个人调节税)外,企业还可作出若干政策规定。如个人认缴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企业不予办理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保险,其保险费均由人寿保险公司设分户卡管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其标准应略高于企业职工的基本保险的标准。相当于企业基本保险标准加企业补充最低标准。保险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年拨付社会保险运营机构。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可鼓励其为职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其政策措施可比照企业。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将略高于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其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最低投保要求亦应略高于企业职工。其政策引导措施与企业职工相同。

(三)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途径

鉴于三资企业与全民企业的性质不同,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全民职工的收入水平也不相同,其养老保险保障完全套用全民企业职工的办法是不适宜的。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目前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收入水平和基本的保险保障需要,其享受标准应大致相当于国内企业职工的基本保险加上企业补充保险的平均水平。保险费全部由三资企业缴纳,国家不负担。具体筹集比例,可考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确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和鼓励三资企业为中方职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可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国家应鼓励和引导职工投保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保险费不列入个人收入总数,不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缴费额可掌握在工资总收入的5%左右。

(四)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其享受标准比照企业职工。基金筹集由国家以保险税的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征收,征收额按企业职工的平均负担额确定。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水平一般地高于工薪阶层,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项目较小,因此,有必要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其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最低投保要求应高于工薪阶层,其所缴的保险费亦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可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办法办理,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应低于城镇企业职工。企业补充及个人储蓄保险的水平也可低于城镇企业职工。

农村其它各类人员和农民养老保险受经济状况的制约,情况较复杂。基本养老保险,其享受的标准应低于企业职工及上述各类人员,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有所区别。基金的筹集由国家以保险税的形式向农民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一般情况下,农民个人负担大部分,少部分由乡村集体经济负担。补充养老保险,应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为原则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适当的贴补。其标准则根据农村个人及乡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总之,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面监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只有兼顾历史与未来,一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循序渐进、多层次、分步骤实施,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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