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句型组看“Ba”句及其相关句型的语法意义_语义分析论文

从句式群看“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式论文,字句论文,语法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把”字句语法意义研究的基本面貌及存在的某些问题

关于“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①归纳起来,大体有处置说和致使说两种看法。前者由王力(1943)首创,后续者众,且理解差异较大(见下);后者如薛凤生(1987、1989)、戴浩一(1989)、Sybesma(1992)、叶向阳(1997/2004)、郭锐(2003)、胡文泽(2005)、施春宏(2006a)等,其中以叶文和郭文对“把”字句致使性语义结构的分析最为系统。两者内部的和相互间的主要争论都是围绕处置(disposal)和致使(causative)的内涵和外延而展开的。虽然有的分析明确指出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处置或致使都有失妥当,并进而提出新的概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放弃对处置或致使的重新认识,如提出广义处置说(如王还,1957;潘文娱,1978;宋玉柱,1979、1981;马真,1981等),主观处置说(沈家煊,2002),语法处置说(刘培玉,2009),将处置理解为“控制性的致使”(王红旗,2003)等。又如杨素英(1998)认为“把”字句表现某物、某人、某事经历一个完整的变化过程,或者有终结的事件;张伯江(2000)基于构式语法理论将“把”字句“A把BVC”的整体意义概括为“由A作为起因的、针对选定对象B的、以V的方式进行的、使B实现了完全变化C的一种行为”,虽未使用“致使”这一概念,但基本内涵与此相关。即便是近来将“把”看作“把”字句的核心成分的研究(如冯胜利,2002;金立鑫,2002;王红旗,2003;熊仲儒,2004;Ding,2007;席留生,2008等),也对处置的内涵有所保留。还有将“把”字句的认知结构概括为表达位移图式(张旺熹,2001),也与此不无关联。由于处置说和致使说这两种情况各有长短,而且认识到“把”字句述语动词前后的句法成分在“把”字句表达中的特殊地位(吕叔湘,1948),有学者便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乃至“把”字句区分为若干类型,如致态和致果(邵敬敏,1985),结果类和情态矢量类(崔希亮,1995),结果类、情态类和动量类(金立鑫,1997),处置句和使动句(范晓,2001),有意识“把”字句/处置“把”字句和无意识“把”字句/致使“把”字句(邵敬敏、赵春利,2005)等。②可见这两种认识都有某种合理性,同时也都有不太令人满意的地方。

另一方面,也是更具原则性的方面,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就“把”字句而分析“把”字句,即便讨论时对相关句式有所涉及,也主要是作为一种背景关联。这必然带来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所概括出的“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把”字句的个性特征还是相关句式的共性特征?这个问题一直忽明忽暗地出现于“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研究过程中,但一般的认识都是从用例范围来看某个概括是否适合,由此提出另一种概括,而较少展开系统的分析。目前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处置说或致使说以及其他认识,似乎说明的都是“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然而往往所得的概括又非“把”字句所独有。如“阿Q把房子拆了”“阿Q把大门踢坏了”固然有处置或致使等涵义(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然而“阿Q拆了房子”“阿Q踢坏了大门”这样的一般主动宾句,也仍然有这些涵义包含其中。更进一步的是,“房子被阿Q拆了”“大门被阿Q踢坏了”这样的典型“被”字句也同样有这样的涵义在里边。也就是说,处置义或致使义等是某些主动宾、“把”字句、“被”字句等句式系统所共有的语义(共性、通性),而不单是“把”字句的语义(个性、特性)。这样,就又回到了问题的根本:“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到底是什么?进一步说,这种个性意义和共性意义的关系如何?新的基于事件结构语义学的分析已经注重“把”字句所表达的事件结构向概念结构、语义结构再向句法结构的逐层投射,但也基本上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致使,这同样不是“把”字句的个性而是相关句式的共性。目前的基于认知语言学的分析,将“把”字句的语义结构概括为主观处置、表示位移图式等,同样面临着这一难题:这些都是非“把”字句所独有。

这种研究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得到佐证。即在讨论特殊句式的语法意义时,学界较多地将注意力放在“把”字句上,而对跟“把”字句相关的“被”字句、受事主语句、动词拷贝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少有说明。这便容易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抽离于句式语义系统之外。研究某个句式,在一定阶段固然需要将它从句式系统中抽离出来,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句式系统的存在。如果不将“把”字句跟这些相关句式做比较,便很容易将相关句式所共有的语法意义看作是“把”字句所独有,即将共性(通性)看作个性(特性)。

归纳起来,就概括的范围和程度而言,目前无论是处置说还是致使说及其相关认识,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或者将部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视为全体“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即将个性看作共性),或者将跟“把”字句相关的句式系统的语法意义视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即将共性看作个性)。在研究语言现象时,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基于这样的考察,我们认为,要回答“把”字句语法意义的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把”字句而研究“把”字句是有局限的,最低限度要将“把”字句跟相关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在一起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找到形式和意义方面的区别性所在,同时概括出共同性所在。也就是说,根据结构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任何成分(包括句式、句式的语法形式、句式的语法意义)从根本上说都是一种关系的体现,而关系是存在于系统之中,因此只有在系统当中才能确定成分的价值。这就是区别性原则。语言系统中任何成分的意义都是一种区别性意义,是一种区别于其他相关语言成分的关系意义。区别性原则是语言系统及语言研究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之一。研究某个对象的性质时不能只说某个对象的“有”,而应该指出此“有”乃其他相关对象所“无”。就“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研究而言,实际上需要回答的是:我们是如何抽象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的?如何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跟一般主动宾句、“被”字句、受事主语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区分开来?既然“把”字句的句式意义必须在相关句式系统中进行抽象后才能得到,那么不能有效确立相关句式系统,是不便抽象出“把”字句区别于其他句式的语法意义的,对其他句式的意义也是如此。

为此,本文试图以“互动—派生观”为背景,尝试在特殊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互动关系(尤其是论元结构和配位方式的互动关系)中构拟特殊句式的结构化过程,从而构建相关句式系统,并通过不同句法形式之间的推导,在句式群中离析出不同句式之间的区别性意义。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通过对特定句式系统中相关句式构造过程的分析,来提出本文考察“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一个核心概念“句式群”(construction group),然后借此先推演出“把”字句可能具有的语法意义,进而通过探讨与“把”字句相关的句式系统中各个句式的语法意义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在特定句式系统中来给“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做出定位,以此对句式群的语法意义层级做出跨句式的概括。最后指出研究特殊句式形义关系时所蕴含的某些方法论问题。

二 句式群及相关句式的形义关系

对某个特殊句式的语法意义认识不清,往往是跟对它的构造过程没有认识或认识不够清楚有关联,因为不同的构造过程往往是在不同认知动因作用下产生的不同句法机制,而不同句法构造机制正是因应了不同语法功能或语法意义的需要。这样,尝试从句式的构造过程来探讨句式的形式和意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那么,“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到底是如何构造而成的呢?下面试图从语义结构的句法表达过程入手,来构拟出“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关系。

现代句法理论将致使范畴(causative category)看作是表达具有致使关系的两个事件的概念化结果。因此,需要从这方面来理解致使表达的构造过程。而且,目前凡是注重于“把”字句构造过程的分析,都将“把”字句看作表达致使范畴的一种句法类型。因此,我们应该从致使范畴的角度来看“把”字句的句法构造和语法意义。

与将“把”字句看作表达单一事件的认识不同(处置说很容易导致这种认识),基于致使范畴对致使情景的分析认为,“把”字句所表达的实际上正是致使情景的一种结构类型,它是由两个子事件(sub-event)表达的一个复合事件(compound event),这两个子事件之间存在着一种致使关系。如果将这个复合事件看作致使事件(causative event,又作使役事件)的话,那么就可以将组成这个复合事件的先后相继或相依的两个子事件分别看作使因事件(causing event)和使果事件(caused event)。如果用XP代表使因事件所表示的语义结构,用YP代表使果事件所表示的语义结构,则这种致使性语义关系可以粗略地刻画为:

(1)[XP]致使[YP]

这还不是特定句式论元结构(argument structure)的说明,更不是特定句式配位方式(syntactic arrangement)的说明,而只是对表达致使场景的事件结构语义关系的简单概括。

既然如此,就可能得出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凡是表达这种语义结构关系的句式都具有致使性语义关系;至于特殊句式的论元结构和配位方式,也许只是一种语言的表达系统在因应某种特定功能下的选择。即表达致使关系的特殊句式的基本语义结构都应该是(1),但论元的显现与否及在什么位置上显现,各个论元之间的配位方式如何,不同的配位方式采取何种标记形式,是有差别的(语言内部的和语言之间的)。这就是语义结构的句法表现问题。例如,如果要表达这样的致使情景:由于阿Q踢大门(使因事件)“致使”大门坏了(使果事件),或者阿Q唱大戏(使因事件)“致使”阿Q如痴如醉(使果事件),或者阿Q放扇子(使因事件)“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使果事件),其中存在的致使性语义关系就是:③

(2)a.[阿Q踢大门]致使[大门坏了]

b.[阿Q唱大戏]致使[阿Q如痴如醉]

c.[阿Q放扇子]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

下面以(2a)为例说明。显然,一个完整的致使事件包括这样四个语义要素:致事(causer,致使者)和致使方式(causative manner),役事(causee,受使者)和致使结果(causative effect)。前两者属于使因事件,后两者属于使果事件。致事是使因事件的施动者或引发者,如(2a)中的“阿Q”;致使方式是导致受使者产生某种结果的方式,如(2a)中的“踢(大门)”;役事是承受的对象,是使果事件的主体,如(2a)中的“大门坏了”中的“大门”;致使结果是在使因事件的作用下,受使者的状态发生的变化,如(2a)中的“坏了”。根据施春宏(2003、2005、2008a)提出的论元结构整合的“界限原则”(Boundary Principle),例(2a)的整合过程是这样的:④在这个致使事件的语义结构向句法结构投射的过程中,由于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需要结合成一个动结式,这样,它们所支配的论元结构就需要发生整合。“踢”的主体论元“阿Q”直接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占据句首的主语位置;它的客体论元“大门”由于跟使果事件的主体论元“大门”同指,经过叠合形成动结式的役事,提升到动结式之后的宾语位置,从而形成下面(3a)这样的基本表达式。

(3)a.阿Q踢坏了大门

b.阿Q把大门踢坏了c.大门被阿Q踢坏了

d.大门阿Q踢坏了 e.?阿Q大门踢坏了

f.大门踢坏了

g.?阿Q踢坏了⑤

而(3b)—(3f)也都是可以表达(2a)中致使性语义关系的特殊句式,只不过由于凸显的侧面不同,配位方式便体现出某种差异。

我们将(3)这样具有相同底层语义结构(论元结构)关系而表层配位方式不同的句式所构成的系统看作“句式群”。⑥为了表述的方便,这里采取施春宏(2004)对上面这个句式群中各个句式的系统命名。(3a)这种“主语+述语+宾语”的句子被看作施受句;⑦(3b)和(3c)就是一般所说的“把”字句和“被”字句;(3d)是致使关系的受事(即役事,下同)处于施事(即致事,下同)主语之前,这种句子被看作受事话题句;(3e)是致使关系的受事处于述语之前而在施事主语之后,这种句子被看作施事话题句;(3f)这种施事不出现而受事无标记地出现于述语之前的句子,一般被看作受事主语句;(3g)这种受事不出现的句子被看作施事主语句。

正如这样的分析所呈现出来的语义关系,这些句式中都有致使关系蕴含其中。可见,将致使看作“把”字句的特殊语法意义是有局限的。那么,“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从“把”字句的构造过程来分析,也许能够得到一个更为合理的认识。

我们的分析是这样的。既然句式群(3)中的各个句式的基本语义关系是一致的,那么各个句式语法意义的不同应该来自于它们形式上的差异;而如果寻绎这种形式差异的来源,我们就会发现,各个句式形式的不同来源于它们配位方式的形成过程的差异。相同的基本语义关系可以由不同的配位方式来表达,而不同的配位方式又推动了这种基本语义关系的具体化,从而形成各个具体有别的语义特点。这便是(3)中各个句式语法意义有同有异的根本原因。只有区别性意义和区别性形式的结合,才形成了一个一个特殊句式的“形式—意义/功能对”(form-meaning/function pair)。这便体现了各个句式作为一个形式—意义对的独立价值所在。

我们以(3)这个句式群的实际用例来分析。由于这些句式的标记程度及句法成分的位置不同,因此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句式群中的某些句式之间存在着某种推导关系,句法形式和句法意义的差别都统一通过这种推导过程反映出来。既然如此,我们可以将这个句式群中跟汉语基本句式结构关系(SVO)比较一致的、无标记或标记度比较低的句式看作基础句式(basic construction),从而将它看作推导过程的起点,而将其他句式都看作是派生句式(derived construction)。有的派生句式是由基础句式直接推导而来,有的派生句式是由其他派生句式进一步推导而来。通过这样的派生分析来研究句式系统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关系时有其特定的描写和解释功能,同时还能获得发现的价值。显而易见,在(3)这个句式群中,(3a)是比较中性的句法结构,而其他的句式都可以假定为(3a)通过移位、删除、添加格位标记等句法操作手段直接或间接推导出来,推导的路径是具体而明确的,推导的过程正反映了语法意义的差别。

三 从“把”字句的构造过程看“把”字句的语法意义

这里先只看“把”字句的构造过程。当然,“把”字句的结构类型远比(3b)复杂,这里并不试图对“把”字句各种结构类型的派生过程作出系统的刻画,而是重点将它跟基础句式比较,从而通过对句法形式构造过程的分析来抽象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⑧

根据王力(1943)的定义,他是主张“把”字句的提宾说的:“凡用助动词把目的位提到叙述词的前面,以表示一种处置者,叫做处置式。”⑨传统的提宾说正是这样理解的。然而,由于很多所谓的前置“宾语”不能还原,提宾说因此受到普遍的质疑(如徐枢,1985;张伯江,2000;张旺熹,2001;郭锐,2003;胡文泽,2005等);凡是从话题表达的角度来分析“把”字句的更是否定了提宾说(如Tsao,1986;薛凤生,1987、1989等)。施春宏(2006a)也主张提宾说,将“把”字句的构造过程都看作一种提宾过程。但这种提宾的认识跟传统的提宾说在理论基础、研究目标和操作程序上都是根本不同的。一般的提宾说认为所提的宾语是述语动词所支配的宾语;而施文认为这里的宾语应该是句式整合之后的役事,而并不必然要求它同时是述语动词的受事(虽然常常是);同时特别关注提宾的各种类型和限制(句法的、语义的、韵律的、语用的)。⑩我们采取提宾说主要是将这种派生手段作为是一种理论系统操作,目的在于探讨相关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互动关系。如“孩子哭醒了妈妈”中的“妈妈”并不是“哭”的受事,按传统的提宾说是无法用“把”字提前构成“把”字句的;而按施文的逻辑,“妈妈”是“哭醒”这个结构体的役事,因此可以提前,至于“哭”是否带宾语(受事),不是问题的根本。由于前置的役事有的能还原到宾位有的不能,这样,如果从“把”字句结构生成的角度来分析,就有必要区分“把”字句的基本原则一致但具体规则又有差异的构造过程。有鉴于此,施文将“把”字句的构造过程分为直接派生和间接派生两种类型,其中直接派生还包括选择性提宾和强制性提宾这两种方式。由于施文对这些派生类型的具体小类都已做了系统说明,这里便不再一一分析,只是对这三种类型各举一例来说明基本论点。

选择性派生指的是类似(3a)到(3b)的派生过程,(3b)的出现是由于需要实现某种功能,凸显某个语义成分而派生出来的,(3a)和(3b)在现代汉语句法系统中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对(3a)而言,它所表达的语义重点是在“踢破”这个致使事件中的役事成分“大门”上,并没有对结果“坏了”做出特别的强调。而(3b)不同,由于役事成分“大门”前置了,句末的自然焦点的位置就让给了致使事件的结果,因此,致使结果就得到了凸显。(11)由此可见,(3b)的“把”字句是一种凸显结果的表达方式。由于句式群(3)整个是表达致使关系的,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推论:“把”字句是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的句式。这是它跟(3a)语法意义的区别所在,而这种区别来自于句法形式构造过程的差异。

再来看强制性提宾的情况。强制性提宾指的是不能直接构成施受句,而在句式的整合过程中只能构成“把”字句等相关标记度比较高的句式。(3)中没有强制性提宾的情况,因为役事成分可以出现在句末。我们以(2c)为例。如在表达“阿Q放扇子”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这样的语义关系时,在现代汉语普通话的句法系统中,不能构成(4a)这样的表达,而只能将“扇子”提前从而构成(4b)这样的表达以及其他句式,如“扇子被阿Q放在石凳上了”“扇子放在石凳上了”之类。(12)

(4)a.*阿Q放扇子在石凳上了b.阿Q把扇子放在石凳上了

如果我们将物体位移到终点也看作结果的话,显然,这里的“在石凳上”是这个致使关系的结果成分,处于句末自然焦点的位置,从而使其语义得到凸显。这跟(3b)是一致的。因此也可以说这种“把”字句同样也是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强制性提宾之所以成为必然,是因为在现代汉语句法系统中,由于受到韵律限制,役事不能跟这些结构中包含的结果成分同现于动词性成分之后,而只好到动词性成分之前寻找句法位置(冯胜利,2002)。“把”字句是这种情况下实现特定配位方式的一种选择。可以这样说,役事能否“还原”到动词性成分之后,不是“把”字句的语义问题,而主要是现代汉语句式系统中相关成分之间的制约关系造成的;而将役事置前(即传统所言的提宾)构成“把”字句正是因应这种制约条件的需要而出现的可能形式之一。另外,表达(2c)“[阿Q放扇子]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这种语义关系而同时满足这种制约条件的句式还有“被”字句(“扇子被阿Q放在石凳上了”)和话题句(“扇子阿Q放在石凳上了”)等。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也许这些句式也是一种凸显结果的表达方式,对此,下文再行说明。

无论是选择性提宾还是强制性提宾,都使表示结果的成分单独出现在述语成分之后从而得到凸显。“把”字句正是一种结果凸显的句式。相比较而言,选择性提宾构成的“把”字句比强制性提宾构成的“把”字句在对结果的凸显度上要更强一些。因为有对比表达的存在,就更能凸显特定的功能;而没有对比表达的存在,主要是满足句法表达的作用,这样其语义或语用凸显功能自然就减弱了。

最后从“把”字句的间接派生过程来看“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所谓“把”字句的间接派生,指的是这种“把”字句来源于(致使性)动词拷贝结构。如要表达下面(5a)这样的致使情景:大伙儿由于听侯宝林的相声(使因事件),结果大伙儿笑了(使果事件),其整合过程是这样的。由于“听”和“笑”要整合成动结式,它们所支配的论元结构就需要发生整合。“听”的主体论元“大伙儿”跟“笑”的主体论元同指,叠合为动结式的致事后优先提升到句首的主语位置。“听”的客体论元“侯宝林的相声”因跟使果事件的任何论元都不同指,由于受到“界限原则”的限制而不能提升为动结式的役事从而占据动结式之后的宾语位置;它只能在动结式之前寻找合适的句法位置,而用拷贝形式来帮助提升就成了一种选择,从而形成(5b)这样的动词拷贝句。这是表达这种致使场景的一个比较中性的句式。(13)

(5)a.[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致使[大伙儿笑了]

b.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

既然使因事件是“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这个事件中的语义成分在理论上都有可能因凸显需要而成为致事。当“侯宝林的相声”凸显为致事时,使因事件中的施动者便受到抑制,而使果事件的承受者便有机会凸显出来,成为役事,提升到宾语位置,从而形成下面这样的句法结构:

(6)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大伙儿

同样,这个句式的语义焦点是“大伙儿”,如果要凸显结果成分,就可以用“把”字句(7)来表达:

(7)侯宝林的相声把大伙儿听笑了

其实,“听侯宝林的相声”也可以作为致事,从而构成下面的句式(8)。为了跟一般“把”字句相区别,(8a)和(8b)可以分别称作拷贝式施受句(agent-patient construction with a copying form)和拷贝式“把”字句(BA construction with a copying form)。

(8)a.听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大伙儿b.听侯宝林的相声把大伙儿听笑了

从(5b)到(8a)到(6)到(7)构成一个派生链(derivational chain)。上面的(5)—(8)及相关可派生的句式构成一个句式群,这个句式群中的各个句式在形式和意义上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由此可见,在间接派生过程里,作为表达这种致使性语义关系的句式群中的一员,“把”字句并非一种必然的选择。这也再次说明,不能将“致使”看作“把”字句特有的语法意义,当然,这里用“处置”来说明就更加勉强了。我们同时也看到,这些“把”字句的构造过程同样说明了“把”字句是用来凸显结果的句法结构形式。其实,我们还发现,在这种由动词拷贝结构而派生的构造过程中,其中间环节,如“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大伙儿”,这种句子的可接受程度并不高。而将它们改换成“把”字结构时,可接受度大大提升。原因何在?从这里的比较中就能够看出“把”字句使用的根本作用了。“听笑了”本来就有一种结果表达,用“把”字将“大伙儿”提前后,结果就自然凸显了出来。形式和意义两相契合,相得益彰。

然而有学者认为“把”字句强调的是“把”后的对象成分:“某个动作行为所产生影响的对象可能有若干个,‘把’的作用就在于凸显受动作行为影响的某个对象,因为这正是说话者注意的焦点。因此,在‘把’字句里,主语也许可以省略,‘把’的宾语却是不可以省略的,而且还是句子的重音所在。”(邵敬敏、赵春利,2005)进而指出,“把”字句表现出说话者强烈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跟沈家煊(2002)认为“把”字句显示了说话者强烈的主观性不同,这里的“主观性”是指“用‘把’来突出主观上认定的这个受动作行为影响最明显的对象”。我们认为这种分析值得商榷。首先,说句子的重音在“把”后宾语上,跟一般从韵律角度研究汉语句法重音的分析(冯胜利,1997、2000、2002等)相冲突,而且也不合乎一般人的语感。如果不考虑对比重音的话,“把”字句的重音一般都落在句末的一个结构单位上。其次,说“把”后宾语是注意的焦点,也跟一般对汉语句子信息结构的分析相冲突,一般认为汉语的自然焦点在句末。至于“把”后宾语不能省略的问题,一般都是这样认识的,薛凤生(1989)甚至借此认为“把”后宾语是“把”字句的主话题。(14)其实,这也有重新考虑的必要。王力(1943)提到过一种“准处置式”,即“把”字句中“把”和其后的宾语同时省略的情况。例如:

(9)a.却自己吟成一律,写在纸条上,搓成个团子,掷向宝玉跟前。(把这诗写在纸条上,把这纸条搓成个团子,把这团子掷向宝玉跟前。)

b.你爱谁,说明了,就收在房里。(把他收在房里。)

当然,由于“把”的黏宾特性比较强,不能悬空存在,因此在略去“把”后宾语的同时需将“把”同时删去。其实,悬空是介词等附属性标记成分的基本属性。可见,“把”字句中的“把”后宾语能不能省略(包括“把”),不是表达之“实”上的要求,而是我们对“把”字句“名”上的要求。省略之后,就不叫“把”字句了,这并不表示在语境中就不可以省略。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把”字句的基本作用还是凸显致使的结果。

四 在句式群中考察“把”字句及相关特殊句式的语法意义

上一小节通过跟施受句的比较,我们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初步概括为: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然而,这便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被”字句等句式也同样使句式中结果成分成为凸显的对象。这样,就“被”字句等句式而言,同样也表示这样的语法意义。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这个语法意义只是“把”字句区别于施受句的语法意义,而不是区别于“被”字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这样,就有必要进一步将“把”字句的构造特征跟“被”字句等句式的构造特征相比较。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将“把”字句放在(3)或(5)—(8)这样的句式群中才能进一步明确它在语法意义方面的个性。这样,我们就不但要考虑致使关系中的结果成分,同样还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句法—语义成分。

先拿“把”字句和“被”字句(长被动句)来比较,并以施受句做参照。现将(3)中相关用例重写如下:

(10)a.阿Q踢坏了大门

b.阿Q把大门踢坏了c.大门被阿Q踢坏了

显然,“把”字句(10b)和“被”字句(10c)中配位方式的根本不同就是致事和役事的句法位置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凸显侧面(profile)的差异,因而呈现出来的语义结构关系便有差别。在“把”字句中,致事“阿Q”作为动作“踢”的发出者,在句法上居于凸出的主语位置,(15)而役事“大门”在致使关系的作用下,受到了影响。这跟施受句是一致的。但上面已经分析过,“把”字句跟(10a)这样的施受句的不同是,“把”字句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这样,两者合起来就可以得出新的推论:“把”字句凸显致事对役事施加致使性影响的结果。而在“被”字句中,役事“大门”在句法上居于凸出的主语位置,而致事“阿Q”受到了降格处理,这是跟“把”字句根本不同的地方。这样“被”字句表达的是役事受到致事的致使性影响。跟“把”字句相同的是,它也是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的句式。这样,两者合起来就是:“被”字句凸显役事受到致事施加致使性影响的结果。

这样,我们回过头来看(10a)这样的由致事、役事构成的致使性施受句的语法意义。一般的研究都对此不加说明,主要是没有将它放到句式群中来考察。由于致事在句法上比较凸出,而役事“大门”在语义上比较凸显,因此它的语法意义就是:致使性施受句凸显致事将致使性影响的结果施之于役事。

我们再来看受事主语句以及与此相关的致事隐含的“被”字句(短被动句)的语法意义,也就非常清楚了。由于我们假定它们来自于“被”字句,(16)因此将它跟“被”字句相比较:

(11)a.大门被阿Q踢坏了

b.大门踢坏了c.大门被踢坏了

显然,(11b)仅是(11a)删除了被降格的致事及其格位标记,那么,两者在语法意义上除此而外,应该基本相同。因此,受事主语句的语法意义是:凸显役事出现致使性影响的结果。而(11c)仅是(11a)删除了被降格的致事,那么,两者在语法意义上除此而外,应该基本相同。因此,致事隐含的“被”字句的语法意义是:凸显役事受到致使性影响的结果。

这样,基于事件结构经过概念结构、语义结构逐层抽象进而向句法结构投射的过程的分析,我们在相关句式之间建立了形式和意义上的关联,通过考察跟“把”字句相关的致使句式群的句法结构构造过程及其派生关系,抽象出了它们共同的语法意义;接着通过各个句式的配位方式的比较,又进一步抽象出它们各自在语法意义上的个性特征。由此可见,在特定句式群中,各个句式的语法意义构成了一个具有层级关系的结构系统。

当然,上面刻画的各个句式的语义结构中,主要考虑了致事、役事、结果在语义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致使方式在整个致使关系中的句法和语义地位虽有提及,但未加明确。其实,在这个句式群的各个句式中,致使方式的句法地位和语义地位是基本一致的,在句法结构中都由述语动词充当(特殊情况下可以隐含);但由于相关句法和语义成分凸显侧面的不同,也就影响了它在语义结构中的凸显情况。就“把”字句及致使性施受句而言,致事通过某种致使方式而使役事出现某种结果;而就“被”字句及受事主语句、致事隐含的“被”字句而言,则是役事在致事的某种致使方式作用下而出现某种结果。

至此,我们可以做出进一步的系统归纳。在表达致使关系的这个句式群层级中,“把”字句及相关的特殊句式的各自的语法意义及其层级关系是(为了描述的系统性,图中同时将句式系统的其他句式关系也标示了出来):

句式系统层级及致使性句式群的语法意义层级图

注:{}中内容为某个句式群的共性语法意义;[]中内容为某个特殊句式的个性语法意义。

如果考虑跟一般研究“把”字句语法意义的文献在术语使用上接轨的方便,这里的致事、役事可以径直用符号A、B表示,致使方式用V表示,这样“把”字句“A+把B+VP”的语法意义就是“通过V,凸显A对B施加致使性影响的结果”;会者类推。其中VP不一定就是V+C,对显性结果的表达而言,这确实如此,但对隐性结果的表达而言,却非必然。(关于致使性动词拷贝句及显性结果和隐性结果的说明,见下文第五小节。)

显然,上面所概括的各种句式意义都是在结构主义分析意义的根本性原则——区别性原则,换个角度来看就是现实同一性原则——的指导下获得的,因而它们都是一种区别性意义。当比较的对象或系统有所改变时(如历时比较或跨语言比较),所概括出来的语义必然也会有所调整。如我们现在所概括出来的“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未必就是“把”字句在历时层面上所共有的意义;相反,它只是目前句式系统中所存在的构式意义。认识到这点很重要,因为任何构式的意义都是“建构”的,而不是天赋的。从结构主义的根本原则来看,任何构式的意义都必须存在于而且只能存在于共时系统中。这也是可以而且必须将构式看作一个格式塔(完形)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所谓的语法分析要将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理论基础。这也就要求我们,在考察构式的意义时,必须同时考察它的配位方式,而且必须在现实同一性中考察。没有对句式系统中各个句式配位方式的分析,要想获得特定句式的确切的句式意义,都是不够“现实”的。

从上面对表达致使关系句式群的各个句式语义结构的分析来看,这些语义结构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拓扑(topology)关系,它们的拓扑特征就是致使性语义关系,各个句式之间的语义结构存在着一种派生或者说变换关系。但我们也同时看到,这些句式在信息结构方面的组织是不同的,即它们在句法和语义上都不是对称的。其实,我们这里主张的互动—派生分析并不意味着坚持不同构式之间存在着形式和意义上的对称关系(恰恰相反,它将句法形式和意义的不对称关系作为基本假定),而是意在发现形式和语义上的拓扑关系,并描述这种拓扑变换的过程和条件。由此,我们可以从跨实例的概括(generalization across instances)提升到跨句式的概括(generalization across constructions)。

其实,各个句式的特殊的句法意义在句法上的表现,正是人类认知过程中透视域(perspective)句法化的结果。在语言交际中,特定动作行为或状态的不同参与者(participant)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一个交际场景。虽然在语言表达中整个场景都可以在观察的范围内,但在不同的情景中,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有的参与者及其相关关系会在认知上凸显出来,即进入到透视域中,有的则隐含下去或作为背景出现,这样就可能采取不同的表达方式。由于语言表达的线条性,语言表达并非散点透视,而只能是聚焦透视。一个特殊句式就是一种特定的聚焦方式。也就是说,一种致使关系激活了特定的语义场景,但这种语义场景如何句法化、能否句法化,从而体现特定的线条特征,会因观察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而且不同语言也不一样(受到既有语法系统的制约,如汉语中“把”字句乃至相关的“被”字句、受事主语句等中的强制性提宾现象)。特定的透视域对应于特定的表达方式;同时,特定的透视域的出现是跟特定的语言交际系统有关的。

需要指出的是,特定句式群中相关句式的形式和意义是相关的,但不意味着能够自由变换。两个句式之间是否能够变换,还受到其他句法、语义、语用、韵律条件的制约。任何两个句式之间都存在着不对称关系,正如任何两个句法成分之间(如主语和宾语、状语和补语)都存在着不对称关系一样。

还需要做一点补充说明,基础的致使性句式群中,上文只讨论了致使性施受句,而且都是不带“得”的形式。其实,这个句式群还包括带“得”的致使句,如“大狗叫得我心惊肉跳”;它也有相应的派生句式,如“大狗把我叫得心惊肉跳”“我被大狗叫得心惊肉跳”“我被叫得心惊肉跳”。同时也包括动词拷贝句,如上文分析的“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其派生句式已如前述。(17)另外,对致事句法凸出的句式群,我们只分析了“把”字句;对役事句法凸出的句式群,我们只分析了“被”字句及其进一步派生出的受事主语句和致事隐含的“被”字句。这只是就现代汉语而言。如果从类型学来考虑,并将历时的因素考虑进去,情况将更加丰富而复杂。

五 汉语的结果凸显性及结果表达的句法表现与语义类型

在不考虑施受句的情况下,只就“把”字句、“被”字句、受事主语句及致事隐含的“被”字句这几个句式的表达系统来看,它们共同的语法意义都是凸显致使的结果。这是它们的共性。如果就致使关系的表达而言,从语言类型学上来考虑,说汉语是结果凸显的语言(resu 1 t-prominent language),是比较合乎实际的。而英语没有汉语相应的“把”字句,而且被动句致事(“by-NP”中的NP)的句法位置跟汉语也有差异,再加上词汇型致使表达比汉语丰富,因此英语致使句法系统在对结果的凸显程度上显然比汉语要低得多。另外,说汉语是结果凸显的语言,并不意味着汉语的各个句式都是用来凸显结果的,或者弱一点说,汉语的基本句式是用来凸显结果的;而只是说,跟英语等语言相比较而言,汉语在表达致使关系时,有更多的凸显结果的句法形式,某些句法形式对结果的凸显具有强制性。

这样看来,上面讨论的这些句式中至为重要的一个句法特征就是:结果成分不可或缺。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来表达结果,这是可以选择的,但对结果的需要则是强制性的。人们在谈到“把”字句和“被”字句时,经常提到的一个句法限制就是:述语动词不能是光杆动词,前后总有别的成分。而这个“别的成分”正是为了因应表达结果的需要而出现的,不是随便什么成分都可以的。例如(以“把”字句为例):

(12)a.姐姐把房间打扫干净了。 (动词+补语)

b.他一上任,就把这个学校管理得井井有条。(动词+得+补语)

c.他把那本书给了我。(动词+宾语)

d.这个败家子把家产都输了。 (动词+了)

e.大家都把看到的情况讲一讲/讲讲。(动词重叠)

f.他有意把小说往长里写。 (状语+动词)

g.他把书一扔,转身就走了。

(一+动词)

动词前后的成分实际上就是帮助动词如何将“结果”表达出来。当然,结果的呈现,有的比较直接显明,如例(12a)中的“干净”、例(12b)中的“井井有条”。这是比较常见的表达。有的结果则比较隐含,如例(12c)中“给了我”的结果是我有那本书,例(12d)中“输了”的结果是家产没了,例(12e)中“讲一讲/讲讲”的结果把看到的情况讲了出来,例(12f)中“往长里写”的结果是小说变长了,例(12g)中的“一+扔”表示扔书这个“短暂动作及变化完成或出现了,并预示着达到了某种结果或状态”(詹开第,1987:303),即“一”这种完成体(perfect)用法“具有某种现时相关性”(陈前瑞、王继红,2006)。这是语法意义对句式构造的约束。而且人们还同时指出:只有在诗词歌曲等韵文中,由于受到韵律的限制,动词才可以单独出现,如“夫妻双双把家还”“我抬起腿来把楼上”。其实,这里的动作都没有完成,即还没有结果。这种情况自古而今皆然(冯胜利,2002)。就现代汉语句式系统而言,它是一种特例,非一般意义上的“把”字句。

而且,即便有的情况下出现光杆动词做谓语的情况(如范晓,2001;刘承峰,2003等),其结果也是蕴含的,而且语义的重心也在这结果之上。例如:

(13)a.领导要求将所有的上传图片都删除。

b.这样做很容易被人误解。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或许认为“他把房子卖了”“老王把酒喝了”中并没有结果表达成分。其实不然。这从下面句子的平行关系就能看出来:

(14)a.他把房子卖了~他把房子卖掉了

b.老王把酒喝了~老王把酒喝掉了

即在“他把房子卖了”“老王把酒喝了”中,其中的“了”实际上是由表示完结的“了/liǎo/”虚化而来(马希文,1983),朱德熙(1982:68-69)将它看作动词后缀,表示动作的完成。它的语义还保留着“了/liǎo/”的基本义。当“了”出现在祈使句中就更明显了:

(15)a.把房子卖了!~把房子卖掉!

b.把酒喝了!~把酒喝掉!

这时“了”的结果语义就清楚地显示出来了。

通过上面对结果的句法实现的分析可以看出,结果的表达可以有显性结果(overt result)和隐性结果(covert result)之分,两者形成了句法互补。显性结果是一种已经呈现的结果,即现实结果,在句法表现上相对一致,都是通过述语动词后面的补语成分来表示;隐性结果的句法表现则复杂多样。叶向阳(1997/2004)的双述“把”字句中的结果都是显性结果;单述“把”字句中的虚义述补式(“把球拿住”“把信烧了(lou)”)、述宾式(“把墙炸了个洞”)也含显性结果;述补省略式(“看把他高兴得”)中的结果也应该看作显性结果,虽然在句法层面上没有出现,但在语义结构上跟双述“把”字句没有实质性区别。而单述“把”字句中的状中式(“把东西乱扔”“把袖子往上拉”)、动词重叠(“把剩饭煮煮”)、一+动词(“把眼睛一闭”)、动词+动量词(“把衣服拽了一下”)、(“把他得罪了”)则含隐性结果。由单个动词构成的“把”字句(“把时间延长/把问题简单化”),这些动词的语义结构中也蕴含着结果,具体说明参见叶文的详细分析。实际上,显性结果和隐性结果的不同只是事件情态(aspect,即体)的不同表达方式问题,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含隐性结果的表达对语境的依赖性都很强,语境往往提供相关的结果内容;并且这类表达常常出现于非现实语境或条件语境当中。由于我们常常没有看到隐性结果的存在,所以对这些“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否表示结果有争议。另外,我们认为,就致使关系而言,状态的变化、位移的终点都跟一般认为的结果的呈现一样,实际都是一种结果的表现。

这也就是说,在致使关系的表达中,结果的显现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句法的,也可以是词汇的,还可能是形态的;既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还可以是明隐实显的,但不能没有结果。而且,不同的句式对呈现为显性结果还是隐性结果,要求也有所不同。如受事主语句很少用于“动词重叠、动词+动量词、”这些单述“把”字句中。像“假洋鬼子把阿Q的头敲了一下”不能说“阿Q的头敲了一下”。可见,对这些句法形式的语义特征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果再考虑语用因素的制约,问题将会更加复杂。一个句式的典型结构是逐步形成的,而一旦形成以后又会逐步扩展其句法形式、语义特征、语用表现。句式形义关系和语用功能在扩展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自上而下的约束,某个成分只有满足了其中的某些制约条件才得以进入句式中。这就使得特定句式既有核心的句法、语义、语用表现,又逐渐向边缘扩展,使特定句式在这些方面既体现出原型(prototype)特征,又体现出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特征。

最后说一下跟致使结果相关的述语动词问题。由于跟“把”字句相关的这个句式群是表达致使关系的,因此述语动词是否是及物动词、是否有处置的意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能表达致使事件中的使因事件。例如:

(16)a.我都站酸了双腿了

b.我把双腿都站酸了c.我的双腿都被站酸了

d.*双腿都被我站酸了e.双腿都被站酸了

(17)a.孩子哭得妈妈很伤心

b.孩子把妈妈哭得很伤心c.妈妈被孩子哭得很伤心

d.*妈妈哭得很伤心(孩子哭,妈妈很伤心)

e.*孩子哭得很伤心(孩子哭,妈妈很伤心)

至于这两例中某些句子不能成立,不是句法构造规则存在问题,而是受到其他句法、语义条件的制约。

使因事件跟使果事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能产生结果的动词是不能出现在需要凸显结果的句式中的。这也就是“是、像”之类的关系动词不能出现在“把”字句(吕叔湘,1948)、“被”字句、受事主语句等句式中的根本原因。

六 关于特殊句式形义关系研究方法论的几点思考

目前学界对“把”字句语法意义的探讨,大多是就“把”字句而研究“把”字句,难以说明所概括的“把”字句语法意义是把字句的个性特征还是相关句式的共性特征。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思路,在提出“句式群”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将“把”字句放到句式系统中来考察它跟相关句式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在结构主义的基本原则(即区别性原则)的指导下分析出“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采取的是互动—派生分析法,将结构动因和生成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对相关句式构造过程的派生分析,在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互动关系中推演出“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并以此对句式群的语法意义层级做出跨句式的概括。这里再试图对上文所涉及的特殊句式形义关系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概括性说明。

本文认为,任何句式的语法意义,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区别性意义,必须在句式群中才能更充分地认识相关句式语法意义的共性和个性。这就必须遵循结构主义的基本原则:区别性原则(或者说差异性原则)。结构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方法论(施春宏,2008b),它在强调系统、关系的基础上,突出语言成分的差异性价值,任何语言现象都是在现实同一性中才能获得自身的语言价值(索绪尔,1916)。在系统中确定关系,在关系中决定价值,是以索绪尔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关于语义性质的基本认识,一个语言成分的语义实际上就是一种系统中的关系,只有相关成分才能决定其价值。也就是说,任何语言成分的意义都是一种区别性意义,通过区别性特征其差异性得以存在和彰显。音位如此,词语、语法也是如此;形式上如此,意义上也是如此。概括语法意义应该从这种大的背景出发。既然如此,就无可避免地应该根据这样的基本原则来认识“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句法意义。由此来看,所谓的致使、处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扩展性理解,都是致使性句式群或其中某些句式或某类用例的语法意义的共性,而非“把”字句语法意义的个性。进一步说,“致使”或“处置”不但不是“把”字句的个性,而且也不是普通话的个性,同样也不是汉语的个性。如构式语法的重要文献Goldgerg(1995)重点描写了英语句式系统中的4种特殊句式:双及物句式(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使移句式(Caused-Motion Construction)、结果句式(Resultative Construction)、路径句式(Way Construction),它们都表示致使的语法意义。Goldberg & Jackendoff(2004)进一步将它们看作“构式家族”(Family of Constructions)。然而,相对于英语的致使性构式家族,“把”字句的配位方式又具有汉语的个性。同样,就“处置”而言,英语的John broke the window也有很强的处置性。是否表达致使或处置,这是语义结构关系的问题,不是句法本身的根本问题;而如何表达致使或处置,则各个语言或方言的选择不尽相同,同一种语言的不同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把”字句只是表达致使性语义关系的一种句法选择而已。就致使结构的句法表达而言,我们认为,可以将现代汉语看作是结果特征比较凸显的语言;从“把”字句等相关句式的发展过程来看,从古代汉语到近代汉语到现代汉语,句式系统中结果特征逐渐凸显,表达结果凸显的句式和方式也越来越丰富和复杂。当然,在强调个性探讨的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特殊现象的研究过程中,将共性义看作个性义的研究并非没有价值,相反,它具有很高的探索价值。一方面它往往是研究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它为个性研究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观察和启发性的概括。

由于我们必须在语言系统才能更清楚地认识语言形式的结构形式和结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句法形式和句法意义的互动关系。我们在句法研究中有一个很好的传统,就是强调形式和意义相结合。但我们需要在新的研究背景下进一步拓展对这种结合观点的认识。就句式意义的研究而言,它离不开对特定句式的构造过程的分析,否则句式意义的来源及相关句式之间语法意义的关系就不容易说清楚。同样,就句法形式的研究而言,它离不开对特定句式的语法意义在配位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方面的考察。也就是说,对句法意义的分析应该体现在句法化的过程中。这样,才能形成句法形式和句法意义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不是简单的形式和意义之间的相互验证的关系,而是形式结构化和意义结构化过程中相互适应、相互推动的关系。这种互动观合乎人们将构式看作形式—意义配对体的认识,为如何研究语义进而研究形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思路。当前,有的功能(认知)研究在探讨句式意义时,对结构分析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所怀疑;有的形式研究则放弃了对语法意义的分析。这都未必能够达到他们所追求的充分的描写和解释。形式和意义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如同一枚钱币的两面,只有将两面都认识清楚了,才能认识一枚完整的钱币。当然,本文所分析的形式和意义的互动关系还主要从论元结构和配位方式的互动关系考虑,其实还有其他的形式和意义的互动形式,还有形式内部及意义内部的要素的互动,如韵律和句法形式的互动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是否需要以及是否能够以基于假说—演绎模式的互动—派生分析法、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观念来分析特殊句式的形式和意义及其关系,目前还有不同的认识。(18)本文对语法意义结构化过程的分析既是对整体论的还原,也是对还原论的综合,走的是精致还原主义(sophisticated reductionism)之路(施春宏,2008b),换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是走精致整体主义(sophisticated wholism)之路。其实,选择什么样的方法论往往与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本体论承诺有关;如何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则与如何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实现不同层次的目标有关。互动不是混合,派生不是等同,结合不是杂处。就方法论本身而言,无所谓好坏对错,关键在于通过该方法论(及其特定的分析模式)是否能够得到其他方法论不便得到的语言学意义上的概括,是否能够发现其他分析模式不易发现的语言事实并做出新的预测。按科学哲学的某些观点来说,就是看该理论和/或方法是否具有解题有效性(Laudan,1977)。理论范式和方法从根本上说是互补的,能否结合、是否结合和如何结合受特定时空的制约。

本文部分内容曾作为《“把”字句的构造过程及其语法意义》的一部分在第十三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福州,2004)上宣读,此后数年间笔者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思考,并有了很大调整。

注释:

①学界对“把”字句语法意义的认识发展过程已经做了相当深入的分析,近年概括得比较全面并借此作出新的探索的如沈家煊(2002)、郭锐(2003)、王红旗(2003)、Li(2003)、胡文泽(2005)、Ding(2007)、席留生(2008)、刘培玉(2009)等。由于本文主要提出笔者新的分析思路,因此并不试图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全面概括,而只是就跟本文结论相关的部分文献做了一些比较性讨论。

②还有另一种解决策略。自轻动词(light verb)理论提出后,生成语法文献基本上都将“把”字句这样的致使或处置功能看作是由轻动词“把”所负载的,在此基础上分析“把”字句的派生过程。由于它一般并不涉及“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系统讨论,而是“认定”了“把”的语义功能,因此本文对此不加讨论。

③表达下面三种语义关系的句式并不一样,如“阿Q踢坏了大门”“阿Q唱大戏唱得如痴如醉”“阿Q把扇子放在石凳上了”,但它们的基本语义结构关系是一致的。具体构造过程参见施春宏(2003、2006a)。

④所谓“界限原则”,指的是:“由于受动结式语义关系的制约,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个句法界限,限制着动结式整合过程中底层论元的提升方式和提升上来后的论元性质、结构位置及同指论元的叠合方向。”(施春宏,2008a:83)这个界限原则虽为概括动结式的论元结构整合过程而提出来的,但文中同时指出,它同样适合其他结构体(如带“得”式、“动介”式等)的论元结构整合过程。

⑤(3e)和(3g)可接受度比较低,是因为受到语境的制约因素比较多,这不是句法构造本身的问题。

⑥对“句式群”的理解是可以根据涵盖范围的大小分级处理的。像例(3)那样基于同一论元结构的句式群是较低层次的,高层次的可以指具有相同句法—语义范畴(如“致使”“比较”等)的句式系统。如致使句式群包括词汇型、形态性、分析型,还有汉语动结式这样的“三不像”型。还可以有一些中间层次。本文对此不作拓展。

⑦更准确地,这里的施受句应该称作致役句,下面各个句子带有“施事、受事”的命名都是如此,但为了跟一般文献接轨的方便,这里便沿用了施受句等名称(如将“受事主语句”称作“役事主语句”似更妥当),并在不特别强调的地方,就径直将“致事、役事”称作“施事、受事”了。

⑧关于“把”字句的各种语义结构类型及其句法表达,叶向阳(1997/2004)和郭锐(2003)已经做了详细的分析,本文依此,同时参考施春宏(2006a)。

⑨黎锦熙(1924)在图解“变式的宾位”时,认为“把”字的“特别作用”在于“提前宾语”,从而体现了论理的次序和文学的次序之区分。(黎锦熙1924/2007:67、76)这或许是最早的提宾说。这种提宾说也是后来一般理解的提宾说,强调述语动词在语义上支配宾语。

⑩从本质上说,“提宾”说是将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相混淆了,提前的应该是“役事”而非宾语,即“提宾”说应为“提役事”说。不过,为了与现有文献讨论的方便,施春宏(2006a)和本文仍依传统说法叫提宾。另外,是否同意提宾(提役事)的思路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关键在于能否借此作出新的说明和发现。

(11)一般认为,在无标记的情况下,汉语的表达是焦点在后(focus-end)。其实,也许SVO都是如此。Erteschik-Shir(1979)在讨论双及物构式和带to的介词释义构式在信息结构组织方面的差别时指出,双及物句并不将接受者论元作为焦点,而将转移的实体作为焦点;而介词释义构式则正好相反,接受者倾向于作为焦点,而被转移实体并非焦点。这两种概括,其动因基于这样的事实:焦点信息倾向于出现在核心小句的句末。(转引自Goldberg(1995:123))。

(12)有的现代汉语方言中是可以出现“阿Q放扇子在石凳上”这样的表达。若如此,这种方言中强制性提宾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这实际上有几个相关推论:1)这种方言中“把”字句的结构化程度没有普通话高,甚至可以不用“把”字句;2)这种方言中若用“把”字句,其相对使用频率没有普通话高;3)这种方言中表示词汇型的致使结构比普通话丰富;4)这种方言动词和介宾结构的补语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因此介词虚化程度没有普通话高,在语流中脱落的可能性不及普通话明显。其实,推而广之,英语等没有“把”字句的语言更是如此,没有1)和2)是自然的,3)和4)的特征则更为显明。这是类型学应该比较关注的地方。

(13)关于各种动词拷贝句的构造过程及其致事提升的机制,请参见施春宏(2006b、2007),同时笔者将对句式的构造过程及其句法、语义上的约束条件有更为系统和概括的分析,这里从略。根据唐翠菊(2001),动词拷贝句(原文称作重动句)可分为致使类(如“他吃中餐吃胖了”)和非致使类(如“他吃中餐吃多了”)。这里只讨论致使类,而且也只有致使类跟“把”字句、“被”字句等句式相关。

(14)胡文泽(2005)对薛凤生(1989)的这种认识做了令人信服的批评。

(15)为了说明的方便,这里区分了句法凸出(syntactic profiling)和语义凸显(semantic salience)以及语用突显(pragmatic prominence)。在句法结构上,一般认为最为凸出的是主语;在语义上,一般认为最为凸显的是句末。而语用突显就是某个语义成分充当焦点或话题之类。本文对语用突显未加讨论。

(16)这里不考虑以话题句作为它的来源问题,因为这是话语平面的问题。施春宏(2004)区分两个层面的句式:句子平面和话语平面,两者的结构方式和表达功能并不完全相同。

(17)注意,一般施受句、一般带“得”句、动词拷贝句(也有带“得”和不带“得”两种情况)都有致使性和非致使性之分,而且它们之间有交叉。这是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句式所作的分类。

(18)就本文的研究而言,自下而上的研究指特殊句式的构造过程,关心的主要是基础句式“生成”的机制;自上而下是指特定句式形成以后,其整体性特征会对进入到该句式的成分有句法、语义、功能及由基础句式到派生句式的进一步派生过程等方面的制约作用。两者的结合是在不同层面、不同阶段发生作用。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两者是可以在一定角度上、一定程度上结合的。至于两者在更高层面如何结合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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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句型组看“Ba”句及其相关句型的语法意义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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