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_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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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7)03-0001-05

当前,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此,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挖掘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努力借鉴西方文明的有益成果,从理论上弄清和谐理念的历史意蕴、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关系,进而解决如何通过公正教育夯实社会和谐之道德基础的问题。

一、和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

“和谐”或曰“谐和”,意指不同事物之间或同一事物各组成元素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恰当、恰到好处的均衡协调状态。作为社会哲学范畴,和谐指的是人的心身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调融洽状态,也就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和”文化所追求的最佳意境。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主流的儒家学说,始终视“和”为最高价值。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正如著名学者张岱年先生所说,和谐理念是儒家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1]。

以儒家创始人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和谐理念,之所以能够代代相传,积淀成为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精神,成为中华文明之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文化根源,主要是因为,第一,就其内涵而言,它几乎涵盖了宇宙观、道德观、人生观、社会观等所有精神层面,适应了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就其本质而言,它的“和而不同”的精神实质,反映了事物发展和矛盾运动的客观法则。

我们先来看传统和谐理念的内涵。在宇宙观方面,它力倡天人和谐,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起源于《周易》,经过孔子、孟子、董仲舒、张载等古代思想家的阐述和发展,成为中国文化的一个基本元素。天人和谐思想反对把人与自然相对立,主张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认为人和自然界是个生命共同体,而和谐正是这一生命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因此,人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不得任意妄为。例如先秦思想家荀子就明确提出,在林木生长期,“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在鱼类繁殖期,“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荀子·王制》)从先秦孔、孟的“仁民爱物”,到西汉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再到北宋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思想家追求天人和谐的理念。

在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方面,为了实现人际和谐,作为儒家文化之核心的“仁义道德”,把“仁”、“义”并举,恰当地反映了“仁爱”和“公正”两大道德项目的关系。孔子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荀子提出“以善和人”,提倡与人为善,乐于助人,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些主张皆体现了“仁爱”的道德要求。至于“义”,孟子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占有不该有的东西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公正的。他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比喻,主张“舍生取义”,认为追求正义比生命还要宝贵。荀子则明确地提出“贵公正而贱鄙争”,“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由此可见,在他们看来,不讲公正,所谓仁义道德、人际和谐之类,则荡然无存矣。

在人生观方面,自我身心的和谐不但是和谐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其他诸方面和谐的基本条件。儒家文化历来强调修身养性,知心尽性,以达成身心和谐,其目的不仅在于自我的人格完善,更在于社会和谐:“修身齐家”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建设理性和谐的社会。《礼记·中庸》中的所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也”,说的就是从人的内心和谐到社会和谐的贯通,可以构成一个和谐的世界[2] 4。

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社会和谐的社会观,经典地体现为“致天下之和”的“大同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这种“天下为公”的社会和谐理念,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曾经鼓舞了无数志士仁人,为构建中华民族的和谐社会而探索和奋斗,逐步凝结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和核心理念,也被历代较为开明的统治者奉为治国安邦的理念。几千年来,作为社会批判的道德尺度,“天下为公”始终承载着民族精英的社会理想。然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这种被称为“大同理想”的最高层次的社会和谐是注定无法实现的。尽管如此,在这种和谐理念的指引下,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毕竟先后出现了民众比较安居乐业、社会比较安定繁荣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永宣之治”、“康乾盛世”之类可以称之为小康水平的和谐社会。

历史表明,和谐理念作为人类的奋斗目标和社会理想,始终发挥着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这种推动作用,是由上面提到的儒家和谐理念之“和而不同”的精神实质决定的。孔子的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真切地概括了这一精神实质。所谓“和而不同”,就是要正视矛盾,承认差别,在多样性中求得统一和均衡,谋求事物的协调发展;与此相反的“同而不和”,则否认事物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在矛盾斗争面前一味地和稀泥,保持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结果是死水一潭,失去生机和活力。正如《国语·郑语》中所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这就是说,有“分”才有“和”,承认差别才能实现和谐。

综上可见,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和谐理念,着实是一座深邃的思想宝库。其中关于“天下为公”的社会和谐构想,关于人和自然界乃生命共同体的天人和谐思想,关于“贵公正而贱鄙争”的人际和谐观念,关于“和而不同”的和谐本质论,对于我们培育当代中国的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而言,无疑是必须大力发掘、继承和弘扬的民族传统思想资源。

二、“公正即和谐”——西方伦理文化的经典命题

然而,我们认定和谐理念是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精神,并不意味着和谐理念乃中国传统文化所专有,并不否认其他民族、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传统中同样具有和谐理念的元素。在对和谐理念的宣扬和坚持方面,西方圣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们毫不逊色于中国的孔、孟、老、庄,例如在对和谐的道德本质、和谐同公正的依存关系的论述上,也许前者比后者更为深刻。

古希腊哲人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是一切事物之产生和存在的客观规律,“人的生命的孕育和诞生就是依据和谐的规律”,“婴儿身上有各种生命的缘由,这些缘由都是根据和谐的规律联系在他身上的”。在人的道德关系方面,他提倡和谐美德:“美德乃是一种和谐,正如健康、全善和神一样,所以一切都是和谐的。”[3] 另一位古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则表达了类似于中国儒家“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由斗争所产生的”,“自然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而不是由联合同类的东西。”他认为精神道德方面的“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4]。

在古希腊人的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公正)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全德,是至德”。既然“美德即和谐”,那么,西方哲人们便逻辑地演绎出了“公正即和谐”这一经典命题。他们认为人类社会要和谐,就一定要公正,因为不公正必然破坏秩序、破坏和谐,公正自然和谐。

在西方文明史上,公正与和谐的关系问题,早在2500多年前古希腊雅典政治家梭伦的改革时代便提了出来。面对当年贵族和劳动人民之间尖锐的阶级矛盾和种种社会弊端,若不是追求公正和谐的梭伦改革,很可能要引起一场革命,导致僭主的独裁统治,就像其他希腊城邦那样[5]。梭伦改革虽然未能完全满足劳动人民的要求,也未能令贵族满意,但他关心自由、公正和人道,体现了古希腊人的最高美德——中庸和适度,为同胞们提供了一种平衡体制和一部人道法典,并且为后来的许多较为开明的奴隶主贵族所遵从。梭伦改革之所以成为后来占统治地位的古希腊伦理思想的源头,就在于它力图“调整公理与强权,使之和谐共处”,令“人人各得其所”,不让贵族和平民中的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如此则相安,相安则公正,不相安则不公正。相安的别名,即是和谐,不走极端,不偏不倚。这是希腊公民中庸美德的来源,也是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的最后根据。亚里士多德和他的老师柏拉图都认为,城邦共同体的和谐不仅同城邦政制相关联,而且同城邦公民的美德相一致[2] 4。所谓城邦公民的美德,就是以和谐或中庸为形式,以四主德为规范的希腊公民道德。正是基于这一史实,我国著名伦理学家周辅成先生认为:“公正是和谐,是中庸,是不偏不倚,这说明智慧、勇敢、节制等道德规范,也不能不以此为中心。”[6]

总之,“公正即和谐,和谐须公正”,追求和谐就要追求公正,这也许是西方古代伦理文化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之所以“仁”、“义”并举,之所以“贵公正而贱鄙争”,大概也是基于同一缘由吧?“贵公正,促和谐”,可视为中、西两种文化传统隐含的一个共通之处。

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以上对中、西两种伦理文化的简要考察表明:和谐理念的终极目标在于达成社会和谐,而社会公正或公平正义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试想,在充斥着不公平、非正义的社会里,何来和谐可言呢?正如近代德国启蒙思想家康德所深刻揭示的那样:“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如果完全地贯彻了这一法则,那么大量的个人意志就能在人们的自由行动中实现完美的和谐。”[7] 既然公平正义乃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甚至是“必要而充分的条件”,那么,毫不奇怪,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阶段,凡属先进阶级和社会先进分子,凡属真正追求社会和谐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总要矢志不渝地为社会公正而奋斗,总要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至少是根本要求之一)。对于现阶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人而言,同样如此。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曾多次提到“公平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之类的德概念,反复强调“注重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着重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8]。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科学描述。说它是科学描述,不仅是由于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且是由于它符合数千年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公正理想,符合当代伦理学所揭示的社会基本价值。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由不公正、不和谐到比较地公正和谐,再到更加公正和谐的文明进化史。任何民族,一旦进入文明社会,有了占有权问题或利益分配问题,它就必以公平正义原则为道德核心组成社会。那些不以此为道德原则的民族,则必定纷争不已,冲突不断,内乱外患不止,终究要被历史所淘汰。至于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要求,则因各民族各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时代内容,也是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冥思苦想的哲学难题。英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凯尔森说得好:“‘什么是公正’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没有任何问题像公正这样一直引起如此热烈的争论,没有任何问题像公正这样令人为之流血洒泪,也没有任何问题像公正这样受到从柏拉图到康德诸多杰出思想家的广泛关注。”[9]

20世纪以来,人们对公正的理解越来越侧重于对社会制度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评价。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明确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的基本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地说,是社会基本制度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对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正是在公正的这一意义上,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公正就是确定人们应有哪些权利,从而确保人们受到合乎权利要求的对待。他认为“哪里有权利问题,那里就有公正问题”,所以,国家(政府)和个人都“要认真对待权利”。如何“认真对待”呢?关键是要诉诸民主法治,让道德公正成为立法的唯一基础。国家立法必须“认真”地平等分配权利;权利平等也就是义务和责任的平等,所以每个公民都要“认真”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0]。庶几,马克思所憧憬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公正理想,才有现实化的社会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伦理学所讲的公正,不仅仅是对当代人的公正,而且包括对未来子孙后代的公正,即所谓代际公正;不仅仅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社会公正,而且包括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公正;不仅仅要求尊重当代人和未来人的权利,做到待“人”公正,而且要求尊重自然界一切物种的存在权利,实现自然公正或生态公正。

以上所述的当代伦理学基本价值,为和谐社会的六条总要求提供了充分的道德证明。当代伦理学认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当代的社会公正又必然要求民主和法治。所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必然成为首要的根本性要求,而其他各条则为派生性要求。很明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做到诚信友爱。而有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上自然较少不平和冤屈;一旦有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可以诉诸民主法治的渠道得到及时化解。如此,社会成员个个心情舒畅,全社会自然会充满创造活力,自然会安定有序。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赋予生态公正以可靠的法制和道德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便容易确立了。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这两条和谐社会的根本性要求中,民主法治又是当代社会公正或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既然如此,那么,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问题,不言而喻,实质上就是如何落实公平正义原则、创造这一基本条件的问题,即“如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如何消除腐败、克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邓小平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11] 143他还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1] 364由此可见,在邓小平看来,消除腐败和不公正、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这就是说,作为社会和谐之基本条件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正是奠基于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科学论断:“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四、加强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和谐

公平正义之成为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说到底,是由公正在古往今来一切道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在人类道德发展史上,无论中外,公正作为主德或百德之王,具有“照射和带领”群德之效,因为“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公正就是建立个人权利同他人(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正如周辅成先生所说,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今天,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伦理学首先要把公正或公平正义讲清楚,应该成为“社会公正”之学;因而当代中国的道德教育或人格教育,首先要尊重和培养公民的正义感,以充满社会正义感的人格力量推动社会公正的发展[12]。由此可见,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通过道德教育夯实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首先是公平正义这一道德基础,为实现社会和谐创造基本条件。这就是说,在全社会的道德教育中,要以公正教育为突破口,以培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精神为要旨,促进当代中国社会公正原则的逐步落实。

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原则呢?简略地说,确保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追求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公正原则的根本特征。从内容上说,政治上“发展民主,维护法治”,实现公民的权利平等;经济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领域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所有这些都是当代中国社会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显而易见,落实上述公正要求的责任承担者,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政府官员。因此,就公正教育而言,首先要做好“公仆教育”,也就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官员的公正原则教育,以坚定其做好社会公仆的道德信念。众所周知,当前社会上种种腐败和不公正等不和谐现象仍存在于我们的公仆队伍之中。因此,要反对腐败和不公正,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干部”。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级政府官员做厉行公正的道德表率,以收“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治国之效。

其次,就全社会的公正教育而言,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公民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公民的权利教育。“哪里有权利问题,那里就有公正问题”。要通过对公民的公正和权利教育,在全社会普遍确立起充满正义感的现代公民意识。所谓现代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对自身法律地位或公民身份的自觉意识,包括人格尊严意识、宪法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等等。在我国,由于数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同公民意识根本对立的官本位思想、特权观念、臣民意识等文化毒素还广泛存在,成为我国当前存在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文化根源之一[13]。因此,从长远来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实现由传统的臣民文化向以人为本的现代公民文化的转型,培育一代又一代充满公平正义的和谐精神、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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