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_徐世乐

基于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_徐世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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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土地更是紧缺。就农村和农民而言,土地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当今,我国正处在城镇化进程飞速推进的时期,用地量不断增加和大量土地被占用自然必不可少,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用;问题;对策

1.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我国的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近年来虽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因此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

1.1征地补偿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土地征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目前我们征地所依据的补偿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其补偿标准是被征用宗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因此土地年产值就是计算补偿的标准。但由于年产值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等不同,每一宗地的年产值额差异较大,所以标准非常不统一。在具体的征地实践中有些征地单位往往采用的包干地价法,直接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方进行协商包干地价。然而这样产生的结果是,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时间,不同地块征地补偿价格差异也较大。所以使农民对征地价格的期望值不断攀升,人为增大了征地的难度。

1.2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一般是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县区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水平对土地进行估价补偿。表面上看这样的补偿标准很合情合理,但是这样的征地补偿中根本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因为土地还具有增量价值。根据调查,地方政府在土地增量利益的分配中获得了绝大部分的增量利益,而作为土地真正主人的农民所获得的部分却十分少。积蓄本来就很少的农民,在获取安置房的时候还要补付给建筑公司一笔不少的资金,这对大部分的农民来说是不容易的。国家征地搞建设的同时,不应该牺牲农民的利益,农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都应该得到维护。

1.3征地过程农民缺乏话语权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农民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不管农民愿意和满意与否,政府都可以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对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有偿征购和使用。这个过程中即使有农民小组协助政府工作,也往往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作为土地真正的主人,农民却不能真正为自己做主,没能真正参与到征地工作的过程中,自己表达意愿的自由受到限制,缺乏话语权。

1.4保障制度滞后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成不变的生活方式突然改变,绝大多数农民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的社会保障措施明显滞后。首先,表现在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再有,就是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问题。这本是一条减轻政府负担,失地农民自强奋斗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往往会遇到信息不畅通,资金匮乏,审批手续繁杂,各类规费名目繁多等问题,从而使农民望而却步。

1.5是土地收益分配难

主要是土地收益究竟补偿给谁的问题,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对该类案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很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决,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大。

1.6征地后农民转移安置不到位

根据调查,政府对失地农民一般实行“一次性的买断式给付”的安置办法,即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对老小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这样的做法虽然简化了政府工作,但是政府也就没有做好对于农民利益的保障工作。因为农民普遍没有接受过较高的教育,投资理财能力较差,所以自谋职业对农民来说简直天方夜谭。农民的土地在被征用过后,他们没有得到相应合理的发展机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征地后对失地农民转移安置的不到位,大部分失地农民是靠安置费过日子,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于是就出现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新型“三无”农民。

2.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对策

2.1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足够地重视和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让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工作更加信服和认可,尽量对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政府、村级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快征地工作的进程,减少征地工作的成本,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

2.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很健全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完善和可行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是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土地征用顺利进行的良好保证。没有完善的专门的土地征用法规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征地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而造成征地工作的随意性增大的后果。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土地征用专门法规,并对其进行大力的宣传,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水平和意识并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另外在监督方面,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土地征用工作进行监管,政府不能既充当执行者又充当监督者。

2.3成立能够代表多数农民利益的组织

目前我国村民小组实际拥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所以农民能够推选值得自己信任的代表成立可以代表大部分农民利益的农民代表组织。如此就能够把弱势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在征地谈判过程中的地位,增强农民的话语权,从而使农民自身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前面也提到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估价补偿的,这样往往导致农民得不到被征土地的实际损失。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行了很多年,我们应该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到今天的征地补偿工作中来,利用市场给被征土地定价进行补偿,同时应该在进行征地补偿时,让失地农民享受土地的增量价值而不至于让他们成为“三无”农民。

2.5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被征地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处境十分尴尬,他们既不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那样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又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转非之后,他们成为了城市里的边缘人,想要完全地融入城市生活对他们来说非常困难。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对那些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教育,并且加强对他们子女的教育。

2.6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应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位。

3.结语

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一种以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为主体的二元结构,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是人类特别是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我们应该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让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14,23(01):12-14.

[2]周飞,倪绍祥.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及其改革[J].江海学刊,2015,32(06):23-25.

[3]周翔.新形势下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3,12(03):35-36.

论文作者:徐世乐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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