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地方党代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关系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正确处理地方党代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关系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正确处理地方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代会论文,正确处理论文,常委会论文,全委会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对地方党委的全委会、常委会的工作职能、决策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全委会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即党代会领导并监督全委会,全委会领导并监督常委会。地方组织正是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党内不同层次的选举,使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逻辑地串在一起,形成地方党组织的领导格局,有序而健康地持续运转着,不断发挥着党的领导作用,推动着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可以说,各地在认识和处理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三者关系以及积极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正确行使各自职权等方面总体上是好的。许多地方党委为了更好地发挥三者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但是,正像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中讲的,“我们党执行民主集中制总体上是好的,但还有不少问题。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体现在处理三者关系上,也不尽如意。在一些地方党委的工作实践中,常常给人这样的印象,似乎常委会在领导全委会,全委会领导着党代会,好像党代会闭会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同时,也存在着书记办公会(碰头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代替党代会的现象。很显然这是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种消极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利于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和基层组织的意愿,影响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影响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水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的正确领导。而且新形势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地方党委领导是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层次和组成部分。地方党委应该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通过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担负起领导本地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

《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为理顺地方党委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制度上的依据。遵循《条例》,我们在处理三者关系上还应在以下几方面努力。

1、处理好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 注意充分发挥党代会的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领导机构中享有崇高的权利,是因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它集中地代表了党员的意志。为了保证党代会行使所规定的权力,党章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执行党代会制度上,地方党委包括全委会、常委会,应严格按党规党法办事,除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党代会应按期召开,如果要延期召开,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我们对待党代表大会要像对待全体党员的权利和意志一样。在党代表大会期间,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组织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代表意志。要给代表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把他们从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那里带来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特别注意掌握好对报告的讨论修改和酝酿选举领导班子这两个环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更要注意党代会选出班子后,全委会和常委会对班子成员调动和任命频繁的现象。《条例》对任期内任命和调动领导干部的比例限制的规定,就是对党代表大会的尊重,也是对常委会在这方面权利的限制。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还可以组织代表开展一些必要的活动,为代表联系群众,向党组织反映党内外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地方,应在新形势下积极探讨发挥党代会的领导机关作用和监督作用,不断总结经验。

2、注意摆正常委会与全委会的位置,正确行使职权, 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职能、执行职能、选举职能和监督职能的作用。全委会是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常委会是授权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并向全委会负责的机构。常委班子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越位,不超权,常委委员不以领导者姿态凌驾于全委委员之上,并坚持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正确行使“两会”职权,不搞包办代替,应该而且必须向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绝不以常委会代替。比如《条例》规定的全委会的职责,都要以全委会的形式讨论决定。并且要注意集中全委会委员的智慧,努力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议政能力。全委会是一个具有多方代表的领导集体,其成员选自各主要战线,包括其它几大班子。在全委会上,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由常委会提出的全委会的议题、设想,做出的报告等,都应要求每个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认真吸收和采纳,以集中大家智慧。还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多条途径发挥全委会作用。一要充分利用对会议召开次数的规定,每年至少开两次;二要调整好委员的结构;三要作好会议准备,有时候也可提前将议题和讨论的文件印发给委员,请他们搞调研,征求周围党员群众的意见,做好准备,以便会上畅所欲言。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发挥全委会作用的经验,也可以在全委会设立若干议事小组,如党建群团、工交财贸、农村发展等小组,由常委任组长,全委会委员按其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编入,在全会闭会期间开展一些专题调研,并就重要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3、正确处理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常委会作用。我们不允许常委会代替全委会,目的之一是要常委会寻找自己的位置,处理好常委会与书记办公会的关系,发挥好常委会自身应有的作用。书记办公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条例》规定,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并对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从工作实践看,书记办公会有利于沟通情况,开拓思路,有利于党委会形成正确的决策。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也往往出现书记办公会取代常委会的现象。因此,书记办公会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事。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班子成员中书记、副书记与委员的关系,他们在班子中都是平等的一员,不能在一般常委之上再形成一个决策层,影响常委会的作用。

二、明确职责是处理好三者关系的关键

《条例》颁布之前,只有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明确的。十四大修改后的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都是五年一届,党代表大会履行这些职权也只能体现在五年一次的会议上。如果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也相当明确,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有利于保证党代表大会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职权作用,也能够在闭会后,通过创造条件,设法使党代表能参与对本地区范围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但是,过去在党章中仅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这可以理解为是对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共同规定。因为全委会每年开会很少,这样领导本地方的大量工作要由常委会来执行。那么究竟全委会和常委会在领导本地方工作,进行重大问题决策上有什么区别,则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职责上的混淆导致现实中有的地方关系错位乃至颠倒,出现常委会领导全委会,全委会领导党代表大会的现象。

针对当前有的地方存在的关系错位、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对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严格了决策程序,这就使理顺全委会、常委会乃至书记办公会之间的关系有了重要的条件和基础。

对全委会职责的规定,除了党章上已规定的即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条例》还规定了五条,都鲜明地体现了全委会的职责特点。《条例》明确规定全委会“对本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这不仅与常委会职责中规定的类似这些方面的“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区别开来,而且还明确规定常委会只能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不能由常委会代全委会决定。《条例》对全委会还规定了“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这些内容明显反映出全委会上对上级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下对常委会实行领导的地位。使全委会的作用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实际意义。使全委会的地位有了制度保障。

常委会职责除了上述与全委会比较的内容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以党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这些规定明显不同于全委会的职责,体现了常委会处理经常性工作,并对全委会负责的性质。体现了接受全委会领导,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全委会决议的关系。《条例》对全委会、常委会职责的规定,不仅区别了它们二者的特点,而且明确地体现了地方党委对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问题应担负的决策权力,使得处理党政关系也有章可循。总之,明确了职责,就有利于保证各自的地位,就能理顺关系,正确发挥各自的作用。当然,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碰到复杂的情况,比如有些重大问题究竟是全委会还是常委会的职责,也不是很快就清楚了。但是,只要掌握其精神实质,认识全委会决策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常委会决策内容的日常工作性,真正理解常委会服从全委会的关系,并紧密联系具体实际,有些问题并非很难解决。

三、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书记、委员(常委)是处理三者关系的主体, 要从理顺主体内部关系着手,处理好书记与委员的关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影响全委会与常委会的正常关系,除了职责不清的因素外,书记与委员的关系不协调、不正常也是原因之一。特别是有的主要领导民主意识不强,在党的政治生活中,把一些正确的关系搞颠倒了。比如,有的书记变“班长”为“家长”,把自己看成是上级,对委员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是以平等的态度帮助和批评,而是动辄训人。有的书记在决定问题时,把自己的一票作为“关键”的一票,最后“拍板”的一票。轻易否定多数人的意见。有的委员也不能正确处理自己同书记的关系。总把自己放在服从、执行的地位,在全委会上不积极发表意见,不认真参与集体领导,靠“班长”出点子,拿主意,甚至不坚持原则,看书记的脸色行事、表态。有的在原则问题上不置可否,回避矛盾,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有的领导把全委会看作一种形式,有些本来应该在全委会上决定的事,因嫌麻烦,也就以常委会取而代之。这些做法都严重影响了集体领导的实行。因此,要看到书记在常委会、全委会乃至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中都处于很重要的地位。也要认识书记在处理这些关系上的关键作用。各级党组织在选配书记时要极端负责,除了看其他素质,还要考察他在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思想和作风素质,看他的民主作风和意识如何,能否正确处理好党内领导的各种关系。作为各级地方党委的书记,要自觉主动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识自己在党内的地位是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给的,自己行使职权必须充分尊重组织,尊重党员,要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认真负责地为党为民工作。同时,书记必须明确自己和委员(常委)之间是平等的,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委员会内只是分工不同,书记没有任何特殊。作为书记还必须明确自己在党委会中负有更大的责任,应带好“一班人”,使自己成为党委全部工作者的组织者和鼓舞者。对委员来讲,在党委中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郑重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论对任何人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对的就支持,错的就反对,有问题提到桌面上,不要明知有些方式方法不对也不敢提出来,听之任之,把责任推在书记那里。如果发现组织关系颠倒和错位的情况要主动提醒,要维护集体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为集体领导尽自己的力量。只有每个层次领导班子成员的关系正常、平等、健康,才有利于处理好组织上的关系,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

2、处理三者关系的实质是一个如何对待民主的问题, 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强化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作风。党风民主是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具有决定党的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力。在全党范围内,这种权力不全是直接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在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每个层次上,都有个发扬民主的问题。这不仅仅取决于领导者自己的态度,而主要是取决于这些党的代表、领导人、领导机构所代表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因此,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无论在哪一个层次上发扬党内民主,都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为出发点,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支部,从各级领导机关的决策到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体现党内民主。每个领导机关、每个代表、每个委员、每个常委、每个书记都要为选举他的组织和广大党员负责,充分反映他们的意愿。要在工作中自觉地强化民主意识,逐渐养成为人民负责的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基层党组织的权力,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有了民主意识和作风,才能在岗位上时刻认识自己是在对所代表的党员负责,是在为人民服务。避免把自己当主人,不问程序,轻率决策,取而代之,甚至错位的现象。

3、靠制度维系三者的正常关系,带有根本性、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地维护党规党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能否处理好党内领导组织的各种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职能,从整体上搞好党的领导,除了其他因素外,制度和法规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过去在一些地方党组织的决策中,未能很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随意性、不规范问题比较严重。党的不同组织的决策权限混淆或缺少规范,常常是应该由这个组织作出的决策却被别的组织所取代。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组织在决策权限上也缺少规范,决策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条例》的颁布,对地方党委的工作职责、组织原则、领导方式、领导原则、决策程序、作风建设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导性、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的特点。贯彻执行《条例》就有利于我们处理好党内组织的各种关系,发挥好党的领导的整体效能。但是要贯彻执行好《条例》,关键在于提高对党内法规的认识,真正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民主集中制贯彻的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发挥全党积极性和巩固发展党的重要武器,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制度,从而真正维护党规党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一系列制度包括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好《条例》,规范好行为,并且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这样才能保证处理好党内的各种关系,发挥好党的领导的整体功能。

标签:;  ;  ;  ;  ;  ;  ;  ;  ;  ;  

正确处理地方党代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关系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