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产权理论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从现代产权理论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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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6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随后得到了大力发展。由于该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学的某些缺陷和不足,重新确立了经济理论的研究视角,从而在经济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系统研究和透视产生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产权理论,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思考市场化进程中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

一、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现代产权理论发展至今,已逐步形成一个独立的、较完整的体系,这一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的定义与功能

由于对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统一或不完全统一,因而现代产权理论中对产权的定义不只一个。登姆塞茨认为“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1](P97)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1](P166)而路易斯·埃勒斯则定义“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2](P55)菲吕博腾和佩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通过对产权理论文献进行总结,把产权经济学家的各种定义归结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1](P204)这已经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了,既概括了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给产权下的定义,也与罗马法、习惯法以及现代法律对产权的定义基本一致。

现代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们不仅探讨了产权的概念,而且深入研究了产权在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中所显示出来的作用,即产权的功能。在他们看来产权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激励功能。产权的激励功能基于产权的利益内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若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与保护,则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有了保证。产权越明晰,产权激励功能就越高。(2)约束功能。产权的约束功能基于产权的有限性。它表现为产权的责任约束,即产权界定在确认和保证产权主体可以得到什么的同时,也确定了他的利益边界,如果产权主体侵权或越权必须为此承担代价。(3)资源配置功能。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产权的变动必然也会改变资源的配置格局,甚至影响和变更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4)收入分配功能。产权是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只要产权规则是明确的,收入分配就是规范的。(5)外部性内部化。产权明确界定后,经济活动的成本都将由活动主体自己承担,在权衡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3](P98)(6)减少不确定性。设置产权或者把原来不明晰的产权明晰化,可以使经济交往环境变得比较确定,所以产权“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减少了不确定性。”[4](P4)

2、产权的本质与属性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本质存在于两个方面:(1)“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范围。”[5](P125)(2)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的,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1](P97)也是产权的本质特征。

与产权的本质相联系的是产权的属性。在现代产权理论看来,产权有四个方面的属性:(1)排他性。它是指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产权界定越清晰,产权的排他性越强。(2)有限性。任何产权的行使都有一个作用范围和作用区域,否则将导致无穷无尽的产权纠纷。(3)可交易性。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让渡,它既可以是全部权利的永久性让渡,也可以是部分权利在一定时期内的转让。(4)可分解性。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例如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就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

3、产权制度的效率比较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根据产权的排他程度,可以把现实中的产权制度区分共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等形式,并认为不同的产权形式,具有不同的效率。(1)共有产权。共有产权:“是指由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实施的权利。”[1](P105)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产权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追求个人最大化利益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承担,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而外部性的存在必然导致共有产权效率低下。(2)国有产权。国有产权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制度下,权利是由国家选定的代理人来行使的,但这些代理人对权利的使用与转让、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这就使其对社会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充分监督代理人的费用却极其高昂。此外国家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从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所以国有产权也有很强的外部性,其经济绩效也不理想。(3)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指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具有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也可以通过自由契约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私有产权的优点体现在充分的内部性上。私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能使他的私有权利最大化的方式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制度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得以内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激励。

4、企业产权理论

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和市场的相对物,企业是产权理论的研究重点,企业产权理论构成了现代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它不仅详细阐述了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等企业不同的产权结构特征,而且明确指出,任何企业的产权结构都是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协作生产过程中的偷懒行为和“搭便车”动机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安排。由于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分析是企业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主要表现在:(1)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任命管理阶层并将日常经营权交由他们代理行使。(2)股票持有者共同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以其所认股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公司持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4)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产权的相对独立性。(5)公司设有监事全,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查公司发展计划,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起诉董事(长)、经理等。

5、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现代产权理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施。换言之,国家在产权制度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1)国家可以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没有国家的权威,很难想象所有权会普遍地实现。(2)产权的界定和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交易费用,过高的交易费用往往限制了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和转让。而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3)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会导致不同产权制度的形成,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或引致经济衰落。但是由于国家统治者偏好的多元性以及面临竞争和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国家并不一定能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6、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的有效安排,并使之合理化。只有建立起合理的产权制度,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有效增长。如果不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以明确界定人们对资源使用的权力和所有权,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损的边界与补偿原则,并规定产权交换规则及保护产权所有者权益等以解决利益冲突,那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相反还会由于竞争秩序混乱无序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动荡不安,甚至导致资源价格的消散,自然就无法实现经济增长。由于共有产权、国有产权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因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产权制度就是私有制。

二、现代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以上对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代产权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背景的,它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完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就连西方学者自己也承认,产权理论的分析“指出了公有产权必须取消。制度选择的规律因之而成为:一切财产应该属于私人和个人。”[6](P8)因此,从本质上说,现代产权理论的宗旨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背道而驰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坚决反对实行私有化的。因而从根本上说,不能把现代产权理论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但是,如果看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经济主体的角度看,那么,现代产权理论有关产权界定与市场机制的作用,产权转让与资源配置的关系,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等方面的论述,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则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1、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从现代产权理论中可以看出,产权制度是各项市场制度的基础。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换,对他物权利的获取必须以让渡己物的权利为前提。没有清晰界定的产权和产权规则,市场交易就难以进行或者费用极高。我国既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产权体制改革达到企业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合理分解,就不能不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真正的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市场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企业产权主体的确立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制度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是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项基础性任务。而我国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政府作为单一的产权主体,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以至于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营运作。因此必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公布的法律和法规,确实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划分,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内部配置和监督管理关系,具体落实各个产权主体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使国有企业产权界区清晰,并真正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运行,从而为资源配置的自由流动创造前提条件。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产权明确将促使每项资产的所有者从费用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自由转让和合理配置资产,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合理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充分发挥产权的各项功能

现代产权理论表明,产权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二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从财产所有权上看,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果这种所有权都不清晰,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就不存在了。我国的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进一步落实,不仅要从数量上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但是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上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离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着,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然而,经过十几年的改革,迄今为止我国的国有企业仍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仍不够明晰。因此,必须在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通过国家的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增强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强化产权约束,并在此基础上,划清国家与企业在利益分配和决策上的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产权的各项功能,促进企业行为的合理化。否则,企业就只能是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法人财产权,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难以及时依据市场走向,调整经营策略和资源配置方式。

3、完善国有产权制度,营造国有企业产权的效率机制

国有经济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在我国既没有如此强大的私有经济能对此进行收购,而且也没有私有化的可行性。因为任何制度的变革都必须是在改革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有现实意义,全面私有化的改革成本将非常巨大,会带来整个社会的大震荡,并将经济拖入衰退的低谷,从而使我国再次失去发展的机会,这已有前苏联为证。因此,针对国有产权效率低下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也不可能是全盘私有化,而只能是着眼于完善国有产权,营造国有企业产权的效率机制。为此,首先必须从法律上认可除国有资产以外,企业劳动者对劳动力的私有产权。这种劳动力包括体力、智力和经验。个人对它们完全拥有产权,它们必须具有排他权、让渡权、使用权、决策权,并且其权益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力产权得到保护和承认,国有产权才可能有效率。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来驱动的,只有劳动力产权明确,劳动者才会从追求自身利益出发增进企业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界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内在机制。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健全的治理结构来运转的,其特征是权利机构、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并存,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此不同,它是以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中心的,企业内部治理是党政工并立,关系复杂而又缺少制衡。即便是改革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也没有完全形成公司内部在出资者(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代理人)之间以及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分权制衡机制,并由此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一般的外来股东无法校正经理层的懈怠、无能及侵犯国有资产。内部人控制的存在表明企业治理结构失效,因为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的行为目标通常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收入最大化。无论是企业经理还是工人,他们津津乐道的是如何获取个人收入最大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内部人可以控制劳动投入量,其结构是使产出达不到有效规模,并使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收益趋于下降,因而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扭曲,不仅损害了出资者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社会福利。可见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国有企业产权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它既表现为经营者的积极性不能有效发挥,也表现为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蚀。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点,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经营者应有经济利益和权力,同时用责任约束经营者,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4、确实推行股份制改革,重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

股份制是指数名出资者通过投资入股方式组成的一种企业法人制度,它的实体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资产股份化只是股份制的外在形式,其实质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以法人为中介的分离,使公司成为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的法人,对公司拥有法人所有权。股份制的性质提供了联结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机会,即在保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通过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使经过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构造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但是要使股份制在实践中健康发展,收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按照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内在要求,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实现形式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赋予企业独立于出资人的地位。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委托董事会经营。与此同时,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产权改革,从根本上不应该是一个制度的移植过程,而是一个体制的创新和建设过程。改革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犯。因此在改革中,任何简单地移植西方以私有产权为主体的股份制模式,都是不可取的。但是,也不能以适应中国国情为名,在构造国有企业股份制产权改革时,背离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规则,为维护传统产权制度和既得利益寻找借口。

5、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也是由一套互为条件、互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构成的;它是一个政企合一的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市场中,它享有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显然,如果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是有效的,就不会发生面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因为只有当某种制度安排导致要素生产函数长期低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们的实际收益长期低于其潜在收益时,才会构成对制度需求的持久压力。但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旧制度的基础上造就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一个艰巨复杂的过程,如果国家不能在这一制度变迁中发挥积极作用,新的产权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因为,在制度转型过程中,新制度不可能一次到位,而只能步步推进,这就必然造成新旧制度之间的巨大摩擦和断层,引起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失控,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和个人之间发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一个站在不同利益群体之上的权威。这个权威应当有能力缓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把冲突限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这个权威应当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意志,不为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所局限,在竞争中充当裁判的角色,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高度系统化的过程。显然这个权威只能由掌握公共权力的、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即国家来承担。组织和领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已经历史地落到了国家的身上,没有国家,就没有足以对经济主体实施有力约束的权威及其所提供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就没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检索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历程,不难看出国家始终处于改革的中心位置,国家既是改革的发动者,又是组织改革的实施者,国家权力的保障作用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积极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不可能有这样的自觉性和有序性,更不可能有如此低廉的代价。因此,为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应该进一步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国家以说服为手段,以暴力为后盾,直接参与或干预产权的安排与变革,重构企业产权制度。

6、构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经济增长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社会全部运转费用的下降,而这种运转费用的下降,取决于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节省资源的积极性。但要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这种积极性,就必须建立一种产权制度,使创新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相一致,从而产生利益的激励。“17世纪兴起的欧洲各民族之间出现不同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的性质中找到。”在经济增长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产权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与创新活动之中。在不太成功的国家里,税收的绝对量和取得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刺激个人做相反的事。”[3](P167)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这已为经济史所证明。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无疑是通过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促进经济持续增长。针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严重不足,产权主体单一,致使经营权与所有权难以合理分离,职业经理智慧与作用难以较好发挥,全社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缺位,也难以避免经营者道德风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严重制约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因为产权的本质是对物质利益的获取,只有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才能产生物质利益的多元化,而物质利益的多元化正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可以说,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后,在旧体制下一系列制约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低效率产权问题可以得到解决:(1)产权主体多元化将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内在的而非外部施加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有利于把要素的贡献与利益的分配联系起来,使利益分配格局在效率基础上趋于合理,并通过利益和风险机制促进有效竞争和产权主体间的优胜劣汰,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优化。(2)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将促使政府摆正与企业的关系,使政府使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保证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为实现自身独立的发展目标,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规模经济。(3)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由重视所有权变为注重收益,从而审慎选择经营者。(4)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且社会财富依法分配,使资本要素组合在体现利益均沾、风险共负的原则基础上更具有社会化性质,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经济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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