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地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研究_社会工作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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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1)10-0015-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和政府强调民生的政策要求,社会工作从教育领域到实务领域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可以预见,社会工作实务在今后将获得极大发展。社会工作理论的探讨也应及时跟进,并注意与本土的社会工作实践活动相结合,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十分重要的专业关系。

专业关系对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西方社会工作理论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有比较细致的研究,并在长期的服务实践中总结出适合西方社会的专业关系的原则。由于文化的差异和社会工作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内的社会工作者必须注意总结适合自己文化、国情的专业关系原则,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本文以现阶段本土性社会工作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特征,旨在揭示提高服务效果的关系原则,为本土社会工作理论和职业伦理的建构提供帮助。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社会工作和本土性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从西方传来的,其本质在于助人性。“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而对本土性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则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没有社会工作,所谓本土性社会工作只是在西方社会工作传入中国后开始的或官方或民间的助人服务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如民政工作等就是本土性社会工作,只不过与西方社会工作相比具有半行政化半专业化的特点。笔者认为,符合助人性这一最大本质是惟一标准,从这一标准出发,笔者将本土性社会工作分为三种类型。对此三种类型本文不做详细讨论,简单介绍如下图。

推动国内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要做的就是吸收西方社会工作的先进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同时与本土传统文化相结合,从理念和方法上完善传统政府社会工作和传统民间社会工作,大力发展本土专业社会工作,建构出适合中国本土文化和国情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体系,建立起社会工作制度。本文以本土性社会工作中传统民间社会工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这种助人实践活动产生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最能体现本土文化对助人实践的要求,在其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助人者和求助者的关系也最能体现本土文化对专业关系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传统民间社会工作求助关系的研究有助于建设本土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理论。

(二)专业关系和求助关系

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中,专业关系是指“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与案主之间的态度表现与内心感受的动态交互反映关系,其目的在于协助案主与个人环境间做更适当的适应。”(比斯台克Biestek)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由于本土性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上的欠缺,助人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求助关系能否算是专业关系。王思斌(2001)曾对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进行研究,他认为中国社会存在民间和官方两个助人系统。笔者认为,中国社会的助人系统正是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存在方式,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也正是专业关系在中国社会,在目前中国社会工作的特殊发展阶段中的存在方式。从助人性这一最大本质上来说,二者是一致的。传统民间社会工作中的求助关系不仅一直存在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充分说明其适合中国文化和国情,从这一角度来说,民间社会工作的求助关系研究对建构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理论有重大意义。

三、文献回顾

自玛丽·里奇蒙(Mary Richmond)以来,专业关系的重要性便一直为社会工作者们强调,被誉为“社会工作的灵魂”。西方社会工作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制度化、体系化,业已形成自己的有原则、可把握、易操作的专业关系标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比斯台克(Biestek)提出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七原则:个别化;有目的的情感表达;适度的情感表达;接纳;非批判的态度;案主的自我抉择;保密。

平卡斯和米拿汉(Pincus & Minahan)认为所有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要素是:目的;案主对需求的职责感;社会工作者的客观性和自我觉察。

目前内地的社会工作实践从理论基础到工作模式都是借鉴于西方发达国家或我国港台地区,实际工作中对专业关系的把握的理解当然也是借鉴西方的专业关系理论。人们已经注意到西方社会工作理论和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本土化的研究也成为社工领域的热点,但是目前内地专门针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研究尚显不足。张洁在《中国社会工作本土性的思考》一文中指出要构建本土性的专业关系,但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沈黎、刘斌志在《双重关系——社会工作中专业关系的伦理困境》一文中指出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值得注意的地方,但是也没有提出本土专业关系的特点。刘志红所著《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特性对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影响》认为,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基本模式是由人情、人伦、人缘这三位一体的结构构成的,这种人际交往特征会给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带来一些影响,但是文章没有进一步指出针对这种影响而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建立关系的原则,以及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应对。

四、本土性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特点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中有关专业关系的原则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尊重、真诚,在访谈中工作者们对这些内容持十分赞同的态度。这些与西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共同的地方本文不做讨论,笔者想做重点讨论的是本土性社会工作专业中不同于西方社工理论的一些特点,并分析其原因。

(一)本土社会工作实践中的高度情感卷入

西方社会工作理论认为专业关系一大原则是适度的情感介入,这可以解释为工作者对案主情绪的感受,是对案主表达的意义的了解,同时也是有目的且适度地对案主感情的反应。这个原则要求工作者一方面要保持客观,以便分析、判断和拟订工作计划,协助案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则要投入与案主建立的关系中,对案主有所担当,也有适度感情的投入的流露,使对方感受到温暖与支持。但是,社会工作者适当的介入案主的情感活动,目的是建立专业关系,而非建立“友谊关系”,所以工作者对待案主应该友善,而不应该“称兄道弟”。过高程度的情感卷入容易导致“移情”、“反移情”等情况的出现,从而使专业关系变成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进而影响助人效果。

这一原则也许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实践中是可行的,但是,在本土个案工作实践中,工作者对这一原则往往有些不容易把握,即什么样的介入程度是“适度”的。笔者通过自己的观察和理解认为,与西方社会工作实践不同,本土社工实践中专业关系的往往带有较高程度的情感介入。

在本土实践中,案主靠工作者的情感介入建立了对工作者的信任,甚至将对方纳入到自己的亲人行列,进而才愿意向工作者吐露自己的心声,个案服务过程也继续开展下去。亲人圈子按中国人的观念是一个我群观念很强的圈子,也意味着利益的共存,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已经超越了一般朋友进入另一个层次,专业关系升级到亲人层次。这种深层次的情感介入不仅在个案的初期,更要贯彻于个案工作的全部过程之中。这种较深层次的感情介入在双方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也是富于中国色彩的,没有什么能比将对方当作自己的亲人、朋友更能体现出双方的感情了。在一些本土实践工作中,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已超越了专业关系的层次,甚至有时,案主将工作者视为自己的亲人,带有高度的情感卷入。

(二)接纳的条件

接纳是西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工作者应秉持非批判的态度,包容服务对象过去的经历和现在的感受,包括服务对象的优点和缺点、积极和消极的情绪、建设性和破坏性的态度及行为。比斯台克在形容人的价值时说,人有实质的价值,有天赋的尊严和价值,有基本的权利与需要。人类在宇宙中有独特的价值,没有人丧失这种尊严价值,遗传和环境都不能改变一个人的基本价值。甚至不被接纳的行为,如违反法律或道德对行为,都不能夺去神所赐予的尊严。“可以爱罪人而不爱他的罪行”,基督教的关于人的尊严的价值观是接纳原则的基础。

但是在中国却不存在类似的文化环境。在中国文化中,个人的人生价值体现在其对他人、集体、社会的贡献中,因而中国人更关心自己行为对他人及社会的意义,也更在乎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中国人,作为工作者,往往在实际操作中逃脱不了对案主行为意义的判断和不自觉地去做自己认为适当的引导,从而达不到完全的无条件的接纳;作为案主,他们更重视自己的行为在工作者眼中的评价,即使是明知有偏差的行为,他们也希望得到一些劝诫或忠告甚至批评,并认为这是适当和应当的。

工作者在对服务对象也许是可以接纳的,但是这种接纳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工作者向案主明确地表示不可以接纳其某些行为,甚至对其部分行为提出了批评。当然,工作者的批评或告诫是建立在案主明白工作者是为自己考虑的前提下,这样,案主对工作者的批评不仅不会反感,相反案主会更明白工作者的用心。因此,可以说本土社会工作实践中专业关系的接纳是有条件的。

(三)案主自决的介入

比斯台克认为,案主自我抉择的原则是指在个案工作过程中案主有自己选择与决定的自由和权利,而工作者在这过程中起到的是帮助、协助的作用。这一原则同样建立在西方社会崇尚个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哲学基础之上。

在本土社会工作实践中,在案主做不了决定的情况下,工作者通过自己的鼓励为案主做了有利于他的决定,工作者的意见在案主的自我抉择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也许案主是拥有自己做决定的能力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的能力并没有发挥出来,或者他的能力还没有发展出来。也许在以后的生活里他的能力会得到提升,但是在个案工作的过程里,工作者却是为他做了决定。在本土性社会工作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很多,并且笔者注意到对于工作者的巨大影响作用,双方都没有感到不妥,尤其是案主们没有表示出任何反感或不适,相反,他们很乐意接受这种影响。一方面案主认为工作者的意见更有建设性,另一方面,案主从工作者的意见中取得力量,去和自己生活中原本的阻碍力量抗衡。

(四)时间上的延展性

西方专业关系理论认为,个案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是有时间限制的,随着案主问题的解决,他们之间的专业关系也随之消失。因为,个案工作者是以专业助人者的角色来与案主建立关系的,这是一种职务关系,而非私人关系。在个案服务结束之后,这种专业关系也将宣告结束。

但是专业关系不仅是一种工具性的关系,也兼具情感性。特别是在本土个案工作实践中,前面已经分析过,它带有更多的情感色彩,甚至在个案工作过程中,工作者和案主双方达到的关系层次已经远远超越一般朋友关系,而按照中国人非常重视“人情”的传统,即使在个案工作宣告结束后,要使双方立刻没有任何关系是不可能的。本土实践中,情况更多的是在个案工作结束后,工作者和案主维持较密切的私人关系。甚至,案主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一些事情仍会向工作者求助,虽然这些事情并不一定是案主本人不能解决的。这种关系是专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延续,虽然这种关系的“求—助”色彩已经不那么明确。就时间性而言,也许专业关系在工作结束后就会终止,但是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却仍会持续,虽然“求—助”的程度会有所减弱,但仍带有一定的情感联系和一些咨询的性质。

五、本土专业关系特点的原因分析

对于本土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现阶段呈现出的这些特点,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源自于传统文化的求助观念

人们认为向什么人求助或接受什么人的帮助是相对容易接受的。王思斌认为,中国人的求助观念有三个特点:消极的求助行为、积极的助人行为和高度的情感卷入。中国文化的内向性决定人们在遇到困难时不声张,默默忍耐并自我解决,这在中国往往被认为是正确和荣耀的。并且由于考虑到情面和回报,人们也尽量不求人或少求人。在迫不得已必须求助于他人时,人们也往往会遵循代价最小化原则,需要考虑求助的代价及潜在成本。相对于消极的求助行为,人们的助人行为却是主动的。这既表现为邻里亲朋的互相照应,也表现为帮助有困难的但是与自己关系良好的朋友去寻求资源。中国人在决定了帮助别人时可以不辞辛劳,有时甚至会舍弃脸面。当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关系较好的熟人、同事之间。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将人看作是“处于一定关系中的人”而非独立的个体,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待人。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平常的交往关系决定了一个关系较为密切的相互支持网络,这导致中国人的助人行为表现出较多的特殊性,即更多地倾向于帮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所以在中国的助人过程中,助人者和受助者都易于将对方纳入自己的群体,拉近心理距离。

(二)国人的权威性格

周永新认为,传统的中国人存在一种“恋权情结”,本质上这是对权力的崇拜和趋从,而在表现上则有畏权、慕权、对权力者的顺从等特征。当个人没有权力,却面对一个有权力者的时候,他们往往会盲目、无条件地服从,而当个人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时,在面对无权者的时候,又往往会滥用权力。可以说,这是中国长久以来“官本位”思想的产物。在社工实践中,案主相对于工作者当然是无权者,工作者由于居于优势地位和掌握一定的资源毋庸置疑地拥有更多的权力。在如此的权力地位悬殊的情况下,工作者和案主都面临着考验,工作者倾向于向案主施加更多的介入,而案主则避免不了“迷信权威”,希望更多地依赖工作者,希望工作者为自己的行为定义或为自己指出一个正确的选择。

中国人一向在权威的环境中成长,这不仅使个体的没有经历必需的成长历程,造成自立能力很差,更成为日后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这不能责备案主,只能从更深的层次找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者不能求全责备地要求案主快速地自立起来,而需要先解决问题再谋求发展。本土实践中,在案主没有能力做决定时,工作者成为其心中的权威,他们自身也希望工作者会为自己做一个相对更佳的决定。

(三)国内社会工作的初级发展阶段和低制度化环境

西方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其制度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均达到较高的层次。就建立专业关系来讲,高制度化的专业环境有利于工作者在实践中快速地取得案主的信任,从而开展服务过程。例如,大家都知道警察这个职业,也明白这个职业的高度制度化,在遇到困难向警察求助时,只需要人们确定求助对象是个警察时,就会毫不犹豫地相信他。在西方社会,人们对社会工作者的了解建立在制度化的环境下,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范围、权利、限制、守则等有充分的了解,也明白自己与工作者的关系中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有制度这一保护圈,人们对工作者的信任不用要求高度的情感卷入。而在中国,社会工作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在社会上远远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人们对社会工作、对助人机构不了解,更不明白其职能、权利及限制。对西方和中国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取得和案主的信任关系存在起点上的差别,西方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高度制度化的环境来取得案主的信任,而中国的社会工作者们则没有这一优势。因此中国本土的工作者们必须在同案主的交流中付出更多的努力才可以取得案主的信任。这就要求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有更多的情感投入,在服务过程中,案主已经将工作者视为“自己人”,因而在结束服务后,案主对工作者的依赖和联系也会持续更长时间。

六、讨论

本研究由于研究范围和研究者水平的限制,研究的结论难免存在一些尚需讨论的地方。

(一)进行本土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研究需要大量的本土个案工作实践案例做为支持,更需要对本土个案工作实践进行全面的总的分析

由于中国内地本身地区差异巨大,社会工作专业也带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工作专业开设较早,发展也比较迅速,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落后。由此带来的困难是,对本土社会工作实践做一个全面的考虑是困难的。笔者的研究范围局限在江苏省徐州市的本土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的结论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

(二)本文的结论是笔者在实践和观察中对现阶段本土专业关系的特点进行的一些总结,很多地方还需要去做反思和修正

在日益要求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建设进程中,本土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理论的建构是一个仍可以进行更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课题,值得国内同行继续去深入研究,并继续建立起本土社会工作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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