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初探_制度创新论文

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初探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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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分类号】 F127

关于东西部发展差距问题,目前国内论述者多从自然条件、思想观念、基础设施、要素投入、对外开放程度诸方面着笔,而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角度分析者寥寥无几。制度已被新经济史学家(注:以科斯(Coase)、诺斯(North)为代表。)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是经济理论的第四大柱石(注:正统经济理论的三大传统柱石为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新制度经济学发展了正统经济理论,把制度作为第四大柱石。),制度至关重要,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功能。本文试图从这方面入手,分析东西部差距形成的制度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诺斯(North)教授在他的一系列代表作(注:这些代表作包括:《1600-1850年海洋运输生产率变化的原因》,《制度变迁与美国的经济增长》(1971b),《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81b),《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1b)。)里阐述了这样一个道理:通过制度创新或变迁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制度因素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制度安排、制度结构与经济绩效

关于制度的功能,R·科斯、O·威廉姆森、T·W舒尔茨、D·诺斯等人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概括起来大致有: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有利于外部利益内部化等。但是具体的一项制度安排(注: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它是制度的具体化。)或制度创新能否发挥出这些功能以加速经济的增长,还要看制度创新的初始条件和制度内在的结构如何。

一项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直接与制度创新或变迁的初始条件有关,我们不能简单地对某项制度安排做出“好”还是“不好”的评价,因为相同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和西班牙拉丁美洲的殖民地几乎同时在18世纪末期取得了独立,19世纪许多拉美国家还制订了类似于美国的宪法,但实际结果是天壤之别。”(注:D·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109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借用别国社会制度来完成本国社会制度的变迁,历来是国与国之间互相学习、借鉴的一项主要内容。但是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制度创新或变迁是在既定条件下的创新、变迁,现有的制度框架构成人们进行变迁选择的制度约束集合,也就是说,“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人们一方面要求、发动并实施制度创新与变迁,另一方面又人为地为自己施加了一系列的约束。一种新的价值观、道德观、伦理、习俗以及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都将构成行为者下一步行为的最大制约。伴随着创新与变迁的发展,新的制约越来越多,人们面对的选择集合只能是越来越窄,当然这时也就预示着又有新的变迁。历史渗透于变迁的整个过程,变迁又不断地重写着历史。因此,一项制度安排要实现其功能,需要根据它立足的社会历史条件做适当的调整和设计,以提高其适应性效率。那么,我们究竟怎样评价一项制度安排是“好”还是“不好”呢?其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实践主体的主体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人的文化素质。而人是一定社会制度约束下的人,所以制度创新或变迁始终离不开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一项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还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制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要发挥制度的结构功能,首先要求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相适应,否则将会产生“南桔北枳”的现象。1993年诺斯在获诺贝尔奖后发表演讲时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的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绩效低下的灵丹妙药”。再次,还要求这项正式的或非正式规则的变迁与它所处的正式的或非正式规则的结构相适应,任何单项的变迁都是难以成功并发挥其绩效的。最后,它还要求有实施这项制度变迁的组织机构和执行机构。美国于1787年在大陆会议上通过的西北法案为美国在18世纪的扩张提供了蓝本,它对美国西部的开发与发展功不可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这部法案,引起了从土地的产权结构到继承法,又从政治决策到特设的实施机制等一系列的变迁,以及由以上各部分组成的新的制度结构的产生。它们之间互相配合、互相作用,表现出制度变迁报酬递增的特征。这项法案增强了富有开拓、冒险精神的美国人开发西部的信心,也促使他们的代表为他们的利益在修正土地政策上的成功努力。

(二)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人类社会在从最原始状态到最发达状态的演进中,社会成员都对自己施加了一系列的制约,从而形成了一个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制度框架。这些制度降低了人们相互作用的成本,也为人类的生存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然而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变化,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是必然的,人们的偏好总会发生变化,各要素之间的相对价格受人们偏好的影响也呈现出变化的趋势,在现有制度状态下的一些“外部利润”无法获得,因此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获利机会和改变要素之间的价格比率,必然会要求变革现有的制度结构。制度总处于不停的变迁之中,人类社会的进步与社会制度的变迁有着必然的联系。制度变迁是社会成员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各主体组织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并不相同,采取的手段、方式和利用的工具也不相同,因此制度变迁显示出不同的变迁模式和不同的经济绩效。根据引起制度变迁的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同,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注:R·科斯、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8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从其主体发动变迁的动机、采取的方式以及变迁机制来看,它具有逐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征。诱致性变迁的直接结果是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规则、规范、价值观、伦理道德观和意识形态等各种非正规规则。它们对社会的作用在于在稳定秩序的前提下,节省了交易费用,补充、拓展了正规规则,丰富并继承了优秀的文化传统。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施行的制度变迁(注:R·科斯、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8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制度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其变迁的发生、执行及运行过程来看,它具有追逐社会效益性、强制性和激变性的特征。结果是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正规规则,它们使得产权得以重新界定,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社会运行表现出显著的变动状态。这些新法律、新规则对社会发展而言,可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的作用,这主要与统治者和社会公众的意志是否一致有关。

自从有了国家以后,制度变迁就以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交替进行。变迁最初总表现为诱致性的,人们总是力图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来实现由于制度不均衡而产生的利润,所以他们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在边际上修正现行的非正规规则,可是当修正后的规则还无法保证交易活动的有效进行时,诱致性变迁就会为强制性变迁所替代,便会产生新的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活动又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是,新的正规规则又进一步拓展、修正了非正规规则,它反过来又会形成新的制度不均衡,从而产生获利机会,诱发新一轮制度变迁直到新的正规规则产生。制度变迁是个永不停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诱致性变迁是制度变迁的逻辑起点,强制性变迁是诱致性变迁的必然结果,二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我国近20年渐进式改革的伟大成功和苏东片面的“大爆炸”式的激变式改革的失败,也证明了制度变迁过程中两种方式的共同作用是缺一不可的。

二、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差异与经济绩效比较

我国东西部差距最大的是农村发展差距,而农村发展差距的构成最主要的是制度因素。制度、制度创新的差距是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差距形成与进一步拉大的最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差距甚微。据统计,1949~1979年的30年间,以现行价计算的GDP(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为6.81:7.25。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突出。1980~1994年的15年间,GDP年平均增长速度东西部之比为19.9:15.9,差距明显拉大,东部地区高出西部地区4.10个百分点。1995年东部地带GDP比1988年增长3.6倍,占全国GDP的比重由41.4%上升到45.7%,而同期西部地区增长2.9倍,比重由18%下降到16.9%。仅占国土总面积约10%的东部地区所创造的GDP,却是占国土总面积约60%的西部地区的2.7倍(注:范小玉《三大经济地带农村经济发展差距分析》,《经济改革与发展》1997年第4期。)。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从人民公社领导下的生产队体制到家庭承包责任制,再到农业产业化,最后到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的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东西部农村经济在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及制度变迁的方式等方面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从而产生出截然不同的经济绩效。

(一)制度创新与制度结构不同,经济绩效不同

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的一次伟大创新,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中长期积累的能量在短期内迅速释放出来,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但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引起的深层次的制度变迁与创新是明显不同的。

从70年代末开始,东部各地区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创新,这包括:建立深圳等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设立沿海开放区,创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中新合作苏州工业园区、福建台商投资区等各类经济开发区。从各类国家级开发区的分布看,沿海地区最多,共有360个,占全国的85%,中部地区36个,占全国的8.5%,而西部地区最少,只有26个,占全国的6.2%(注:陈栋生等《西部经济崛起之路》第73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这种制度创新实质上是为这些开发区所在地创立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为该地区经济带来旧体制中所不具备的强大的发展活力和推动力。相比之下,西部地区的这种制度创新较少,因而很难赶上东部的发展。

在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浪潮中,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作为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弄潮儿,他们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沿海地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乡镇企业迅猛崛起,创造了一条中国农村工业化的独特道路。据统计,1978~1991年,乡镇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农村总产值的比重,沿海地区为69.6%,西部只有28.5%;年均增长东部达27.1%,西部为20.2%;乡镇企业职工占农村社会劳动力的比重,东部为30%,西部只有11.6%。另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司的研究表明,1990年西部与东部的人均社会总产值的差距,大约有53%来自乡镇企业发展上的差距(注:《中国农村经济年鉴》(1994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从乡镇企业中得到的收入为110.8元,其中东部为225元,西部为17元,东部是西部的15倍。在东西部农村差距中,乡镇企业的差距是很重要的。

另外,在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东南沿海省市的领导人敢于率先把一些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县市政府和广大农户。地方政府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农民服务上,引导农民走向市场,为农民铺路、搭桥,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

正是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在东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先后又创新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诸如养殖专业户(区)、种植试验区、加工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协会、户籍管理上的“蓝印”制度以及形式多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等。这些制度创新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因而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形成了一个功能完备的制度结构。这个结构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农业产业化为内容,它们都是当地农民在实践中自发创新与政府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以保证落实。相反,西部地区在农村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制度不是在当地农民生产实践中自发地创新出来的,而是东部已有的制度在组织学习和上级命令推广下被动地引用和接受的。政府行为与农民的实践脱节,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农民成为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非创新者。农民缺乏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在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情况下,农民自发进行制度创新的成本是很高的。这样一来,在广大西部农村,起主导作用的农村经营制度仍然是单纯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尽管自1994年以来,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快于东部地区,但其经济规模和效益与东部地区还有较大差距。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在西部是很缓慢的。而像“蓝印”式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西部还根本没有启动,西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很难实现合理转移。所以在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创新,由于政府和农民不能很好地结合,因而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政府强制实施的制度变革不能满足农民生产实际的需要,制度的结构功能弱小,所以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

(二)制度变迁的方式不同,经济绩效不同

国家的倾斜政策,是造成东西部差距的又一重大原因。80年代以来,国家对东部地区采取“差距发展”战略和“地区倾斜”政策,经济发展重心逐步东移。到1987年,国家进一步提出并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对东部地区从财政、税收、信贷、投资等方面提供优惠。东部地区则借助地缘优势和政策,迅速跃上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东西部经济增长速度的差距继续拉大。

国家一次次对东部经济发展提供的倾斜政策,无疑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次次促进农村经济体制转变的强制性变迁。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兴起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组织等,首先都是农民自发制度创新的结果。但是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逐利性,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也就是说,在促进农村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既要有农民自发发起的诱致性变迁,也需要国家(政府)提供的强制性变迁,它们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共同发挥着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纵观东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每一项制度创新,都是在农民自发创新的基础上,国家不失时机地通过各种倾斜政策加以规范、推广,使得制度变迁表现出一种从诱致性变迁到强制性变迁,再到诱致性变迁的良性演进机制,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再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力地促进了东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基本建设投资国家预算内资金的占有量为例,1993年,东部为162.95亿元,西部为74亿元,东部比西部高2.20倍(注:范小玉《三大经济地带农村经济发展差距分析》,《经济改革与发展》1997年第4期。)。这说明国家在东部的投资强度远远大于西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东部在经济发展上对资金的需求,促进了东部经济的迅速发展。

与东部相比,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则更多地是在国家推广东部经验的前提下,政府以下达任务的方式促成的变迁。这种变迁过程是一种逆序演进的过程,即制度变迁的逻辑起点首先表现为国家的强制性变迁,然后,西部广大农村在推行某项制度的过程中再创新一些适合于当地特点的制度。这其中虽不乏许多成功的例子,如“四荒地”的开发、拍卖,“三西”移民式扶贫等,但毕竟创新的能力有限,农民的后顾之忧甚多,因而经济绩效不大。加之西部农民陈旧、保守的思想观念与东部革新、开放的思想观念的差距,使西部农村经济制度的创新与变迁很难摆脱这种逆序演进的困境。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3元,东西地区之比为1.39:1,差别甚微。199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除上海达3437元外,东部平均为2225元,而西部地区尚不足1000元,贵州、甘肃只有787元、724元(12)。

三、几点建议

第一,立足西部实际,合理制定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进行制度移植。广大西部地区深居内陆,民风古朴、守旧。西部地区还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带,宗教伦理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内占有重要席位,这些历史上长期积淀下来的坚固信念,在短期内要得到改变是极不现实的。一项制度安排得好不好,是需要行为主体用一定的伦理观、道德观、价值观进行评价后才能下结论的,如果评价好,就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势力,奠定一个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所以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西部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必须克服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那些不察民情的工作方式应彻底杜绝。在制度转型时期,各地区、各行业都纷纷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制度规则,其中鱼龙混杂,需要精心筛选。要多搞调查,体恤民情,制订和引进一些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达到正规规则和非正规规则的和谐统一,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第二,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引导其进行制度创新。我国农村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事物、新经验、新制度一般都是基层老百姓的创造,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组织等。为适应广大群众制度创新的要求,东部地区的政府在改革中应提倡大胆创新、实验,有意识地允许、特许和默许局部超前行为。借鉴东部成功的经验,西部地区应在政府行为上进行调整,应遵照制度变迁良性顺序演进机制,一方面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不断推进自上而下的政策、法规的普遍指导,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群众自发性改革的积极性作用和基层单位的创新精神,将自发性创新与自觉性创新、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有机地结合起来,先试验,后推广,保证农村经济在稳定的基础上持续发展。

第三,遵循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规律,积极实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制度创新。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近20年的伟大实践,已呈现出从生产队体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农业产业化,最后到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的必然趋势。西部地区必须认清形势,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包括土地承包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流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形式、户籍制度等方面;在发展壮大乡镇企业,实现企业规模经营,加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创新制度。还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化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加强组织内部的管理,明晰产权和责任,积极引导农民(家庭)与市场有效连接。

第四,国家要进一步重视西部农村经济的发展,适当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真正配合和贯彻落实国家对西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并在吸引外资、技术和设备方面创设宽松的制度环境,让全国人民共同关注西部、发展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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