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农场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_行政监督论文

关于建立国有农场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_行政监督论文

对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场论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明晰、责任清楚、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企业制度。它主要包括企业产权制度、企业责任界定、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会计制度、社会监督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它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实际经济工作者的广泛重视。因此,对于国有农场工作者来说,探索在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问题,是时代赋予的必须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一、国有农场现有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比较分析

1.国有农场的产权制度。

国有农场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从它建立的那天起,其产权就为国家所有。资金由国家投入,经营者由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下同)任命,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也为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实质上看国有农场根本不是企业,只是国家控制下的生产单位。所谓的企业法人(农场场长),只不过是国家计划与指令的执行者,农场内部生产活动的组织者。最近十几年来,尽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实行财务大包干、给农场下放经营自主权、建立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等等,但都未从根本上触及产权界定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国有农场仍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是因为:

(1)由于历史、自然、社会大环境诸因素的影响,国有农场包袱沉重,生产经营条件恶劣,导致其主业--农业经济效益长期低下,无力进行新的积累,许多农场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根本谈不上原有资产的增殖,甚至有的农场已资不抵债。因此,即使下放了许多权利,因为农场无法形成企业资产,也就没有自主经营的基础,就仍然不能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国有农场现有资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绝大部分仍控制在政府手中。

(2)国有农场的经营者仍然由政府确定。现在,农场场长仍由其上级机关--农场总局或管理局任命,而总局的主要领导人则是由省人大或省委任命,总局或管理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尽管目前有人认为农场总局是企业,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准确的)。

以上两点,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相悖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经营者应由董事会确定。这最关键的两点目前都不能得到落实,因此,现在的国有农场没有完全的企业产权,从根本上看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国有农场的企业责任界定。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国有农场资产是国家投资形成的,长期的亏损、低效经营,没有形成企业财产,因此,它就无法也无力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农场债务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全部、无限责任。再者,由于农场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其经营者就要对国家负责;作为农场的经营者,由于是政府任命,他只对上级负责,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他的切身利益无紧密联系,再加上现有的不完善的干部管理体制,尽管可能被免职,但仍可保留行政级别,也许还可异地继续作官,更降低了经营者的责任心。由于各级都没有同自身利益紧密相联的责任,因此,造成了国有农场经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

3.国有农场现有的组织形式。

实质上是行政负责制(场长负责制或党委负责制),这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以公司制和合作制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行政负责制是政资不分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是长期计划经济的产物。而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政资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资产的运营,企业依法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农场现有的行政负责制产生的诸如“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三者利益关系难以处理、企业行为与党的组织要求难以协调、企业缺乏活力等等弊端,人们已感触至深。

以行政负责制为主的国有农场组织形式,导致了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在国有农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政府任命的行政领导机构,农场内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均由农场行政领导机构确定,各级管理部门的人员只对农场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农场内部的人事、劳动、生产、设备、财务、分配等项管理的最终决定权在于行政机构,尤其是企业财务会计更是牢牢地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形成这样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有农场的出资者是单一的--国家,因此,农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就不可能是出资者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而只能是政府任命组成的行政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调拨各农场之间的资产,不存在依法转让的问题,即使农场资不抵债,也可以在国家的庇护下继续生存。

4.国有农场的社会监督机制。

从前面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自成体系、自成系统,国有农场很难有效地接受客户、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工具的监督。唯一的监督者是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因为农场没有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其经济效益高低、社会效益的大小与农场本身无关,因此,即使有其它方面的社会监督者,农场也尽可将责任推向政府,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农场进行企业制度改造,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产权这个最根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确立国有农场的产权主体地位,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解决:

重新评估国有农场现有资产存量,原国家投资和继续投资部分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政府管理机构)控制,作为国家资产继续由国有农场使用,不过要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国有农场在向国家缴纳各种法定税金的同时,要对这部分资产缴纳使用费。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债权人和受益人,按国有资产的数量向农场收取本息和收益。在这个前提下,确定国有农场的所有资产由全体农场职工所有,全体职工转变为既是国有资产的债务人,同时又是农场资产的所有者和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无条件地承担债权人和受益人资产保值增殖的全部责任。由此形成这样一种新的产权关系:国家以国有资产的数量从农场获得收益,不再干预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农场以企业财产所有者的身份独立经营,用获得的利润保证债权人所得,同时逐步积累企业资产,最终建立以企业资产为主的企业所有制。

为了建立上述新的产权关系,目前必须要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国有农场现有管理机构(在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是农场总局或管理局)的身份。我们认为,目前需要清除某些人头脑中认为总局或管理局既是政府职能部门又是企业的模糊认识,明确在新体制中,各级管理机构的真实身份是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它们的职能只能是代表国家和政府负责收取国有农场中国有资产应得的收益和各种税金,以获取的收益和税金为基础从事政府部门应尽的社会职能,不再干预农场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农场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企业管理制度等完全由农场根据各自的场情自主决定。

其次,尽快合理地解决国有农场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负担,剥离农场的政社职能。以黑龙江垦区为例,国有农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大多地处偏远,特定的历史任务--屯垦戍边,特殊的开发建设者--复转官兵和下乡知青,特殊的发展历程--半军事化的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由此形成了:(1)比较完整的政社职能。除税收外,农场其它的政社部门大都齐全,所需经费的近80%(每年3亿多元)由农场自己解决。(2)近10万名已离退的或接近离退年龄的复转官兵和其它原因安置在农场的人员,每年近亿元的工资中的80%也要农场解决。(3)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定购粮指标仍占全垦区粮豆年平均产量的近50%,由此造成垦区每年近3亿元的价差损失。(4)前期屯垦戍边的实施而形成的投资严重的先天不足和后期的拨改贷政策,又给国有农场造成了截止1993年末的60.5亿元的银行贷款和92%的资产负债率。如此沉重的历史负担和巨额债务包袱,已使国有农场不堪重负。不解决这些问题,国有农场连生存都难以维护,更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必须合理解决这些问题。

剥离农场的政社职能,由政府负责农场的政社建设,解决资金。可以考虑:(1)冲破系统管理的束缚,将那些与地方联系紧密的农场的政社职能实行属地化管理。农场作为企业向所在地地方政府交税,政社职能完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2)在那些独立性较强、成份比较单一的农场,成立精干的政社管理委员会,由职能明确后的农场总局或管理局领导,受托负责农场的政社职能。

第三,明确国有农场对所辖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土地作为国有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最重要的资产,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占有、处置,农场经营,国家取得全部收益。在建立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明确土地归国有农场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则国有农场的企业财产权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明确这一点对建立企业产权是至关重要的。国有农场在取得对土地的上述权利之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土地经营,如承包、租赁、出让、抵押等,只要是依法进行,都由农场自主决定。当然,如果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战略要求等情况,国有农场仍应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这一点也是必须明确的。

2.建立了新的产权制度,明确了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之后,国有农场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管理制度的选择和建设就必须以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是公司制,其中最典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有农场的实际,我们认为,国有农场应该选择企业集团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因为:

第一,《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如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于目前国有资产占绝大部分,无论是以发起方式还是募集方式设立,国家股都将占绝大比重,重新造成企业产权责任无法确定,势必又要走回过去的老路上去。而且,由于国有农场的主业--农业的风险性,投资收益的长期性,比较利益的低下性,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吸引力很弱。况且,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要求比较严格,程序比较复杂,难度很大。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国有农场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都是不现实的。

第二,国有农场由于有着独特的发展历程,形成了比较齐全的产业门类,其经济活动包括了农、林、牧、渔、工、商、运、建、服务业,尤其是以农副产品深加工和资源开发加工而形成的场办工业日益发展,目前其产值已占农场社会总产值的30%左右,部分经济发达的农场甚至更高一些。如黑龙江垦区1993年末拥有场办工业企业853个,建筑企业232个,运输企业150个,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经济联营公司690个,所有这些公司和企业都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同农场的关系已初步改变了过去的行政领导关系,变成以利益为纽带的经济关系。因此,从国有农场的经济活动来看,具有典型的企业集团特征。

第三,新的企业产权制度,要求国有农场各项资产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场承担有限责任,从农场获取收益,农场以其全部资产独立经营,承担债务责任,保证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殖。这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相符合。而且,由于农场的职工在新建后的公司中转变为债务人和投资者,他们的责任和利益同农场的经营效益联系得更加紧密,这就能够充分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投资的热情与责任感。同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资本要求低(《公司法》中有具体规定),更有利于农场内部各产业部门的企业进行公司制的改造。

综合上述三点,在国有农场采取企业集团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目前比较明智和现实的选择。

明确了企业组织形式,国有农场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农场的实情进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造。

3.建立强有力的、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国有农场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不仅不能削弱,相反更应加强。但监督者、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要适应新的形势而做相应的改革。

首先,监督者要从过去单纯的上级主管部门扩大到由出资人、政府机构、企业客户、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工具等各个方面,实行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以使企业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担下,追求企业的效益。

其次,监督的内容要从过去主要干预农场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解脱出来,重点监督企业是否:(1)能够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2)依法守法经营;(3)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如国有农场中的环保问题等);(4)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5)能够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6)能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

最后,监督的方式要由过去以行政命令为主,转向以行政、经济、法律方式相结合,突出法律方式为主的轨道上来。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企业对外的联系纽带是经济利益。因此,对企业实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同时,发挥企业客户、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工具特别是客户的监督作用。一个企业如果失去了客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失去了立足的根本。而社会舆论工具对人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客户和社会舆论工具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生存,所以,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

国有农场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解放思想,大胆试验,这是历史对所有国有农场工作者的要求,我们应该努力探索,勇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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