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承包生产向家庭的转变及党对农业发展的思考_农业论文

20世纪50、60年代承包生产向家庭的转变及党对农业发展的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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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的发明权属于农民,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执政党的政治路线、指导思想及相应的重大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的三起三落,某种程度上可归结为党内两种思路相互作用、共同演绎的结果。

一 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变迁与党发展农业的思路攸关

20世纪50、60年代,在农业发展问题上,党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注重生产关系的变革,通过组织上迅速合作化与集体化,实行高度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思想上加强社会主义教育,政治上大搞群众运动,甚至发展到狠抓阶级斗争等传统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发展农业的思路。

第二种,以发展生产力为主导,不反对组织方向上的合作化与集体化,不排斥思想上加强社会主义教育,但不主张大搞阶级斗争、群众运动的方式,倡导实际工作中按实践规律、依群众的要求行事,注重体制上的合理调整。

(一)第一种思路统领下,包产到户命运多舛

1956年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中共中央注意到合作化迅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此部署1956年、1957年在各地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巩固合作社的工作,其中对建立健全农业经营管理制度相当重视。农村工作部长邓子恢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的“三包”责任制,得到了党中央的首肯。1957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认为,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物的“三包制度”;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照各地具体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可以实行“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等。人民公社化时期,党中央更加倡导“三包一奖”责任制。中央颁布《农业六十条(草案)》曾明确提出,农业生产实行“三包一奖制”,并要求“建立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由于第一种思路在中央决策层中占主导地位,中央倡导、诠释的“三包”责任制,重点在“包工”,即强调集体劳动中的个人分工负责,以解决高度统一经营中出现的严重的劳动混乱问题。这里的“统”、“分”结合,主要是生产劳动的“统”与“分”,不牵动分配制度的变革。况且包工包产单位有严格的界限,即“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农户只能包一部分农活,而不能成为包产单位。可是,在各地落实责任制过程中,对“三包”开始“修正”,如1956年四川江津、浙江永嘉等地突破对包产单位的限制,搞包产到户;1959年包产到户较活跃时期,在江苏,有些地方全部农活都包到户,少数地方实行了全部或部分农作物包产到户的办法;湖北省鄂西宣恩县的一些地方搞起了“土地下放”,“包产到户”;甘肃的一些地方把全部农活或大部农活包干到户,取消或基本取消了集体劳动。武都县隆兴公社红石生产队则搞起了包产到户,把土地、车马、农具按劳动力固定到户[1]。60年代初,安徽试行“责任田”,名称虽异,本质也是包产到户。问题已触及到“实质”,有悖于第一种思路。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原则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要求各地“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2]。当人民公社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确立后,包产到户遭到进一步的排斥。

第一种思路对“包”有一个绝对的“底线”,即任何包工包产都不能突破统一计划、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制度框架,即决不允许对“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有所突破。这样,50、60年代的包产到户,尽管每次兴起都产生了可观的绩效,终因合法“出生证”的缺失而命运多舛,数起数落。

(二)第二种思路上下互动演进中,包产到户几度春天

50、60年代,在对责任制完整深刻的认识上,特别是对待包产到户问题,第二种思路与前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不占决策主导地位,但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邓子恢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农业集体经济应当实行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他说:“要把劳动组织好,应实行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实行按件记工、小包耕、大包耕,以至包耕包产等制度,”认为这种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劳动效能,“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3]。同时他特别强调,生产责任制是个体经济所没有也不需要的,但集体经济则非有不可,否则便无法办好这种新型经济,为此,要求各级干部很好地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努力成为农业生产的内行。显然,邓子恢不仅仅将生产责任制作为一种工作方法,而是作为集体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来认识的,大大提升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和意义。在此之前,“党内对生产责任制的认识尚停留在作为解决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的层面。”[4]一提升,推动了各地的进一步探索,客观上为包产到户的生成营造了丰厚的土壤。

合作化中,在整顿高级社经营管理问题时,包产到户开始出现。遗憾的是,不到一年便被压了下去。人民公社化后,在纠正“五风”的过程中,第二次包产到户又顽强地冒了出来。与上次相比,本次包产到户的特点:其一,范围广、程度深。不仅涉及不少省区,有的地方直接把土地包给农户经营;其二,得到不少地方干部的支持。他们的支持不仅是基于急于调动生产积极性的权宜之计,重要的是基于对农业合作化以来农村发展历史的反思得出的结论;其三,实践中勇于突破,善于变通。如许多地方从贯彻田间管理责任制出发,以包工开始,发展到定产到户,并再次突破,一包到底,直接冲击着“人民公社”的体制。

1959年的包产到户成为上下都极为敏感的问题,能否正确对待这一敏感问题,成了两种思路的明显分界。比较而言,1957年批判包产到户,中共中央未正式发文,仅以《人民日报》代言;对本次包产到户,决策层正式表明了坚决否定的态度,中共中央批转江苏省委《关于立即纠正关于把全部农活包到户和包产到户的通知》指出:“把全部农活或者大部农活包工到户或者包产到户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农村中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做法,凡有这种意见和活动的地方,都必须彻底地加以揭露和批判。”[5]相反,持第二种思路的一些人认为,包产到户的一再出现,说明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与现实生产力状况相矛盾,而这种矛盾在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后表现得更为尖锐。同时展开论证,说明“包工包产到户,不影响所有制,是方法问题,是生产管理的新发展,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一种改革”[6],并非是两条道路的斗争。

包产到户的第三次兴起与曾希圣紧密地联在一起。这位颇有点儿争议的人物在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曾是第一种思路的代表,但此后,其思想发生了变迁,转到第二种思路中来,开启了第三次包产到户的闸门。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使安徽的危机得以缓解;另一方面,推动了第二种思路在包产到户问题上系统内的进一步融合。如果说,前两次包产到户的兴起高层起的是间接作用(即营造有利的生态环境),而中下层却一马当先于第一线;那么,此次包产到户,中央一些高层领导彻底融入其中,以明朗的态度与据理力争的精神发挥着直接作用。

鉴于现实所暴露的困难比七千人大会时估计的还要严重,刘少奇等人认为国民经济正处于“非常时期”,应该突破原来的政策。看到包产到户对恢复农业生产的巨大作用后,他与邓小平等人对正在地方上广泛出现的包产到户给予了明确的肯定,并酝酿使包产到户合法起来[7]。

刘少奇等人的态度给邓子恢以信心,在军委总后勤部、解放军政治学院、中央高级党校等单位作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中,他明确赞成包产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和产量结合是很难办的,因此有的地方包产到户,搞得很好,全家人起早摸黑都下地了”,并特别指出:“不能把作为田间管理责任制的包产到户认为是单干,虽然没有统一搞,但土地、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不是个体经济,作为田间管理包到户,超产奖励这是允许的。”[8]

第三次包产到户在上下合力抗争中,赢得了比前两次更多的时间与空间。

二 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变迁所折射出党发展农业思路差异的动因

(一)建国初党内对农业合作化的不同诠释是导致差异的直接动因

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构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直到新中国成立还在发展之中。其中关于农业的社会主义化即农民个体经济的集体化,全党思想一致,毛泽东、刘少奇及中共中央文件有一系列论述,把农业合作化限定为这样一个过程:经过十几年工业文化等现代化条件准备,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组织中发展农业生产和教育农民,并逐步引导个体经济走向农庄式的集体经济。显然这是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坐标的理论体系。

然而新中国建立不久,实践中围绕东北和华北的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产生了争论,这场争论是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层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分歧的表现,争论的实质在于:农业合作化的道路该怎样走?具体讲,中国农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何时、怎样实行苏联式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争论中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方主张要从现在开始由互助组、初级社逐步过渡到苏联那种集体农庄,一方却主张现在只能在生产力发展和思想教育方面做准备,要在国家实现了工业化有了大批机器供给农民,农民出于自愿的时候,再直接建立苏联式的集体农庄。

由上述争论诱发,先前新民主主义的共识很快就被打破。当然这种打破有其深层原因:首先,共产党人在土改结束后不久即面临着土地私有经济发展所孕育的历史难题,即土地买卖、兼并、租佃关系有所发展,农村雇工、高利贷等活动日渐显性化。其次,随着国家大规模计划经济建设的开始,迫于当时农村个体经济的“危险道路”,迫于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对商品粮大量需求的压力,毛泽东对农业合作社开始重新解读。再者,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的社会变革意识和思想倾向深刻地左右了新中国伊始的这场社会经济大变革运动,使得整个历程注入了其个人的意识和观念。总之,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就此开始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发展社会生产力角度转为主要从生产关系角度来重视“农业合作社”,将其从先前认定的经济层面涵义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转为政治层面涵义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逐步地放弃了由互助组至高级社“逐步过渡”的既定发展进程,急于增加社会主义因素。这一转变使得其农业发展思路走上了偏重以生产关系变革促进农业发展的轨道。

(二)50、60年代党内对社会主义的不同理解是导致差异的根本动囚

考察50、60年代全党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关键要抓住核心人物的思想脉络。如果说50年代初,在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全党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主要是从所有制环节上加以认识,那么,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中,特别是苏共二十大以后,中共中央领导人总结“以苏为鉴”的经验,提出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后,已存在着两种观念。

毛泽东仍然沿袭着从所有制环节来认识社会主义。1958年11月在修改《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时,他特别加写了许多重要的话,其中第一点说:“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东西,我们叫做社会主义。在这个阶段内,全党全民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集中表现,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接着在同一文件中讲了人民公社的性质,认为:“公社是实现两个过渡的最好形式。这两个过渡是:一个,由社会主义的目前阶段到完成阶段——即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另一个,由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既然建成社会主义就是实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而实现这个过渡的最好形式是人民公社。因而,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能有丝毫的后退。

与此同时,研究这一阶段周恩来、邓小平等人在各种场合的讲话和报告,不难发现,他们对社会主义有着自己的深层思考。1956年周恩来在国务院体制会议的讲话中说: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不能光靠集权。针对有些部门顾虑向地方分权后会分散力量,影响生产、基建、技术和计划,他指出:……中央把部分权力给地方,主要是为了增产,“这是个大原则”。主要是使地方有权,有权才能动员,有权才能增加生产。这样才真正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9]。同年,在接见印度农业合作化、农业计划及技术两个代表团时,谈到中国农业合作化问题时特别提及两点:一是不要搞大社;二是可以允许搞些个体生产。强调不能忽视人力畜力耕作时代的个体耕作习惯,同时合作社增产不能很快,所以搞些个体生产,对改善农民生活是有利的。周恩来的思想观点已很明朗,即:搞社会主义,应注重发展生产力。无论是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是农业合作社的规模,都要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出发。更可贵的是,他突出强调了在农村基本上还处在人力和畜力耕作的条件下,农业合作社规模不应过大,主张应允许个体生产存在。这种强调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观点,对当时片面强调所有制越大越纯越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主导观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继周恩来的认识之后,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由包产到户问题所引发,首次产生了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这种做法是不是单干?会不会加重社员私心?会不会造成两极分化?等等,而问题的实质在于:这样做,是搞社会主义?还是搞资本主义?对此,邓小平比较详尽地谈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即:“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10]他还说明,这是一个生产关系的调整。总的来说,在全国,要巩固集体经济,也就是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根本方向。但是,生产关系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形式比较好。同时他又指出,过去轻易实行全国统一,应该照顾不同地区的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这些针对恢复农业生产问题的讲话,实际上已涉及到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问题。邓小平的基本思路是;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出发,考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不受原有框框的限制。这种思路反映出他对社会主义的理解重心转到了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上,就此出发来考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突破了“一大二公”才是社会主义的观点。

三 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变迁所折射出的双重政治学意义

(一)诱发了以阶级斗争为主思想路线的发展及文化大革命的缘起

包产到户的每次起落都引起了党内的广泛争议。许多人认为包产到户使得生产关系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水平又后退了一步,从社会主义退到了资本主义。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还不巩固,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使全党统一认识到这是两条路线的斗争。“使全党提高警惕,使我们有一条比较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路线”[11]。党内高层意见很快达成一致。当八届十中全会顺利通过了全会公报和《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后,毛泽东把视线转移向下层,发动了针对基层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毛泽东发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包产到户这一核心问题,可是,刘少奇在领导这一运动时实际上忽略了包产到户,使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变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贪运动。之后,当刘少奇主持对“后十条”修改时,毛泽东明确表示:不要把基层干部看得漆黑一团,即不同意过火打击基层干部,实质是不同意再以反贪为主攻方向。为此,又制定一个新的社教指导文件《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规定运动的重点是整“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把目光再次聚集于党内上层。包产到户的反复起落,造成政治意识形态冲突,诱发了以阶级斗争为主思想路线的发展及文化大革命。

(二)暗流涌动,孕育了一条新的农业发展道路

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12]。作为初级行为主体的农民为追求自身利益创造并选择了这一制度,是包产到户经久不息的内在动力,孕育着一条新的农业发展道路。

首先,包产到户一次次的尝试、复兴及由此带来的增产增收,在农民的心中扎下了深深的根。它的出现给了农民新的希望,使其依从的标准行为有了多样性选择的可能。

其次,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劳动,对劳动者的自然力依赖很大,主要工具仍然是犁、耙等简单农具,生产动力更多是人力与畜力的相加,且地区性不平衡。农民的道德水准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并未提高到靠自觉就可尽力劳动的程度,劳动仍然是其谋生的重要手段而非享受性的活动。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分散式经营仍然是适合于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当时中国农民素质的充满高效率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实现了土地的平等占有,较符合当代中国农民的平等观[13]。

再者,包产到户满足了农民的利益需求。合作化后,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获利机会很少。著名美籍汉学家黄宗智对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农村进行实地考察后得出,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经济,“绝对产量上升了,政府的税收和征购也上升了,而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是停滞的。”他把这种农业产量增加而劳动生产率停滞甚至还略有下降的经济扩张,定义为“没有发展的增长”[14]。理性的现代农民,出于对获利机会的追逐,必然会自觉寻找新的制度安排。

总之,20世纪50、60年代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实施,农民得到了部分土地经营权、劳动自主权、家庭自治权、产品享有权等,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过分集中统一、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顽症,这是农业生产关系史上的一种创新,是土地制度上的创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关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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