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企业的竞争伦理_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

论高科技企业的竞争伦理_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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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高技术企业感到一种实实在在的竞争压力,绝大多数企业在市场中主动出击,想尽各种办法以求得产品畅销和企业发展,这种作法提高了经营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也使企业更具有活力。在竞争中获胜的高技术企业能通过击败对手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社会经济的运作必须有序地进行,只有符合市场经济中竞争游戏规则的竞争,才能使竞争机能正常发挥。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高技术企业如何把握其伦理道德的尺度,使企业行为既有很强的商业竞争力,又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这是一个新课题。

一、竞争

竞争是一个内涵颇为丰富的概念:既有涵盖整个生命体运动的所谓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也有涉及人类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竞争,还有蕴涵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和广泛社会效益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本文涉及的竞争概念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它指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为条件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竞争的产生和存在首先必须依赖两个基本的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另一个则是多元的利益主体。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有了社会分工,就有了交换和市场,也就有了个体产品为社会承认的强烈需求以及为实现这一需求而进行的竞争。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对个体利益的强烈追求构成了竞争的原动力,竞争也就演化为追求各自利益的单个资本或其他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它调节着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引起价格波动,导致生产技术和经济组织结构的不断演进,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增长。

市场经济中总是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竞争者,一个没有竞争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竞争的停止意味着市场自身发展的停止,甚至连自身的存在都失去了意义。对于一个高技术企业而言,如果它的竞争力优于一定数量的竞争对手,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它会趋向于选择竞争的策略。所谓企业的竞争力,就是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其竞争对手所表现出来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具体而言,当一个高技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在有效利用甚至创造企业资源的基础上,与竞争对手比较,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领域及在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等方面,为企业创造利润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都要强一些,那么选择竞争策略,将能使它的竞争力得以充分体现,进而击败对手,保持和巩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1998年下半年,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彩管垄断的企图被击垮,但这一行动又为长虹进一步降价争取了时间和成本上的优势。由于长虹除彩管外,彩电生产所需的其他配件完全自己配套,仅此一项,每台彩电成本就比其他企业低150元左右,而每支彩管收购价又比当时市场价低90 元,加上其1997年11月竣工的投资总额达15亿元的长虹“红太阳一号工程”,形成了目前国内科技含量最高的8条年产200万台29英寸以上大屏幕彩电生产线,首批3条大屏幕生产线于1997年10月30日开通, “中国最大彩电生产基地”的规模使每台彩电成本有300元左右的降价空间。 为了防止竞争者们下手夺取市场,长虹决定利用这些优势,采取攻击性策略,以夺取更大的市场份额。1999年4月7日,长虹重祭降旗。

竞争是高技术企业发展的策略,其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的利润,最终在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竞争是希望击败和消灭竞争对手,把别人的市场份额变为自己的市场占有,这是一种典型的“替代型”竞争思路,在这种竞争思路下企业所能做到的是在已有的“蛋糕”上使自己尽可能多地切分到一块。

虽然从局部上看,高技术企业间竞争的直接结果常常是一方的成功与另一方的失败,并且具体的成败有可能影响竞争者的命运与前途,但从全局观之,长期的经常的竞争无疑会导致高技术产业优胜劣汰的结局。

1998年7月,在全国35个城市102家商场彩电销售统计表上,康佳已登上了首位,长虹被挤到了后面。康佳的迅速上升,得益于两点:一是产品创新能力,如“七彩小画仙”系列彩壳电视机的上市,一下子打破了彩电外壳色彩的沉闷与单一,满足了年轻单身女性对色彩的特殊偏好,以及儿童天性的顽皮特性,使其在零售市场的占有率迅速提高。又如康佳“100HZ 无闪烁”彩电的开发成功也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了其技术领先的印象。而1998~1999年是数字彩电的宣传火爆年,康佳在拉斯维加斯HDTV的成功展示,以及在硅谷设立彩电数字化研究中心的举措,无一不是在强调康佳在技术上的领先性。二是康佳在国内兼并了四家企业,形成东、南、西、北、中的生产格局,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并形成了生产靠近市场的格局。

从上例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者必须以较小的资源取得较大的财富,即只有当高技术企业能够比竞争对手更好地使用一系列的生产要素完成某项工作时,才能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高技术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就必须通过不断加强的技术创新和管理等手段降低个别劳动量去争取自己优势的最大发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种高技术企业间的角逐,向市场提供大量优质廉价的高技术产品,降低高技术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为消费者带来最大的福利,全社会的效益因而得以提高,而追求效益是社会的不变真理。另一方面,高技术企业间的竞争也可带动改造传统产业,实现高技术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促进全社会的效益。

从1996年至今的中国彩电业价格大战,优化了产业结构。1996年长虹宣布降价8%~18%后,4至6月份TCL,厦华、天津、康佳、熊猫纷纷宣布大幅度降价,在价格战开始不久,国内不少电视机企业因绩效不佳,成为收购或兼并对象。1996年6月15 日内蒙古电视机厂划归彩虹集团;1997年2月21日彩虹集团收购西安无线电一厂;1997年12月31 日同创公司、宣威公司和云南电子工业总公司兼并云南电视机厂;长虹集团控股吉林长虹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长虹电视机公司;TCL集团1996 年兼并香港陆氏彩电后控股河南新乡美乐彩电集团;康佳集团兼并安徽滁州电视机厂,海信集团收购华日电器公司并控股抚顺金风电视机厂。

正因为竞争所导致的优胜劣汰是对先进生产力的鼓励,是对落后生产力的摒弃,所以在竞争中击败对手不是一件不道德的事,竞争能够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其存在具有充分合理的社会基础,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证明,自由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商场如战场”,但又毕竟不是战场。市场竞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对手并为此可以不择手段。市场经济作为人类在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现象,其基本特征是,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通过降低成本使自己凝结在商品中的个别劳动量低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从而获取比其他企业更多的利润;同时以自己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对一个高技术企业而言,真正能使它与其他竞争者抗衡的武器只有技术和市场创新。以彩电业为例,由于1996年以来各彩电厂家忙于应付连绵不断的价格战,各自赢利均受到较大影响,资金匿乏,因而投入到R&D中的经费也就十分有限,加之各厂家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 结果是各家都只能搞些小改革,没能形成其真正可与国外品牌相抗衡的能代表中国的新技术优势。高技术企业应以开发新产品和降低高技术产品的成本作为自己的竞争武器,这一点正逐步被各彩电厂家认清。1999年7月28日,海信宣布将给人以高档和时尚印象的29 英寸“纯平”彩电定价为4980元,“纯平”的“贫民化”来自于技术的进化和将技术规模化的市场,这正反映了我国彩电业竞争已有向良性方向发展的趋势。

因而,即使在激烈如战场的市场竞争中,高技术企业之间往往也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市场机会是永远存在的,技术和市场创新永无止境。而一个高技术企业,如果它的行为不遵守竞争的游戏规则,即使能一时获利,但将难以在市场上长久立足。

为解决国内彩管品种不足,鼓励骨干企业产品出口,信息产业部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彩管进口配额,主要是大屏幕彩管和国内尚无法生产的特种管,由于走私等非法渠道的存在,近几年国家彩管进口配额一直供大于求。1997年配额100万支,最终只用了51万,1997 年全国彩电产量2496万台,正常的彩管供给是2100万支,中间的差额不言而喻。这种使用走私进口原料和零配件的作法,降低了生产成本,进而导致低价销售,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终于在1998年被国家明令禁止。

在1996年的彩电价格大战使长虹江山在握。但到1998年10月,长虹在彩电销售统计表上已被康佳和TCL抢了先。为了夺回市场, 长虹逐步开展战役部署。1998年7月起,长虹开始吃进彩管, 长虹老总倪润峰向外界表示,“在彩管厂家大量积压彩管的前提下,我们和管子厂家商量,你最低不亏损的保护价是多少,我们足额收购,这就是长虹“建仓”,价格大战转为资源大战。到了旺季,我们和彩管厂商量,每个月把价格往上加一些,所以三、四季度到明年一月份,我们都签了合同,目前都按合同走。至1998年11月18日,长虹已垄断1998年下半年国内彩管市场,21英寸占76%,25英寸占63%,29英寸几乎全部吃进。长虹的行为是原料供应企业与生产企业就供应对象、生产产品品种及地区达成协议,是纵向联合限制竞争,剥夺了其他彩电厂家作为市场独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最终这一计划因政府又进口了300 万支彩管而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倒耗费了长虹大量战略资源。

二、合法竞争

符合市场经济中竞争游戏规则的竞争被称为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指建立在善意公平、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良性竞争。要求参加者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和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公平的环境中,遵循公平的竞争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依诚实信用的态度,凭自己的实力进行自由的竞争。正当竞争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事实标准,即正当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和诚实竞争。公平不仅是指竞争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也指竞争者所采取的竞争手段、竞争方法和通过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应符合市场自然法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公平还暗含有竞争者公平地接受竞争结果和优胜劣汰的含义。诚实则是指在竞争中竞争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亦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二是在事实标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标准,即正当竞争必须是合法竞争,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竞争行为。竞争的合法性成为认定正当竞争的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凡是符合竞争法律规定的就是正当竞争,反之,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竞争的基本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并为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各企业乃至产业的发展,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福利。但因为一方面竞争的发展促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这种集中在带来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而垄断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来排除竞争、操纵市场、控制供给、安排价格,使竞争机制的功能难以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总会驱使一部分经营者通过采用和商业道德相悸的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所以只要存在竞争,就难免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竞争的这种副作用是竞争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它只能通过国家强制力,即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排除。

现代竞争立法兴起于19世纪后期的资本主义垄断时期,1889年加拿大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和1890年美国工会通过的《谢尔曼法》揭开了现代各国竞争主法的帷幕;德国紧随其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设立强制卡特尔法》;日本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美国在《谢尔曼法》的基础上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形成了以反托拉斯法为典型代表的现代竞争法律体系,我国现行调整竞争(含反垄断)的主要立法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称谓。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假标示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伪造等欺骗手段,不真实地告之购买者有关商品的制造者、产地、原料、生产日期等信息,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又分为商业混同行为和欺骗性质标示行为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手段,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与服务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济垄断行为。这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这是指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制商品的交易地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不真实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这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商业诽谤行为。这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这是指投标者串通投标, 抬高或压低标价,或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使高技术企业中的诚实经营者付出大量劳动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根本上扭曲了高技术企业之间应在技术、质量、服务等诚实经营基础上开展竞争的本质,使竞争机能不能正常发挥,使公平竞争机制受到破坏。同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制造了高技术产品市场的混乱,酿成腐败商风,所以既是违法的,更是不道德的,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将最终影响每一个参与竞争者的利益。

针对彩电价格大战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999年5月初, 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共同制订的《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进入实施。这一试行办法列举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包括: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进货成本;采取折扣、补贴、多给数量等方式,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使用走私进口原料和零配件、降低性能标准、以次充好、虚报成本等手段低价销售;市场份额占较大优势的彩色显象管购买者利用其他优势地位迫使彩色显象管生产企业低于其生产成本销售产品;采取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同一时期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同一时期进货成本。对于违反此试行办法者,将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竞争的结果不外乎四种情况:利人利己、利己不损人、损人利己、损人不利己。选择第三种、第四种结果的高技术企业是缺少道德的,现在有些高技术企业在竞争中盗窃商业秘密,在降价、广告、促销手段上的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于几乎是公开地贬损中伤对手等作法,反映出这些企业扭曲的竞争心态。在1999年的彩电价格大战中,某彩电厂家就以广告信息的形式要求当地媒体发布题为《创维将淡出彩电业》的不实报道,此举使创维当年8月营业收入至少损失1亿元人民币。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竞争法把企业在竞争中要遵循的一系列公认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遵守这些法规的竞争就是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方式的竞争,就是不损人的竞争。

正当竞争、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向高技术企业提出的伦理要求,遵循这一要求,每个高技术企业将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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