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的探讨_工会主席论文

促进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的探讨_工会主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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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36(2008)01-0008-05

在前年底中南某省省委召开的工会工作会议上,省委主要领导在讲话时强调,不能把工会工作看作一般的工作,要从全局、稳定和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来看工会工作。要研究工会工作怎样产生机制上的动力,使工会不代表工人、不维权就活不下去。随后省委布置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时,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工会主席直选步伐,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走在前面。省委领导同志的讲话,明确了工会自身改革的重点和要求,反映了经济基础的劳动关系矛盾已经发展到作为上层建筑的工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上。随后该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试行办法》,在各地方各产业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两年多来,试点单位已经达2000多家,基层普遍反映,工会基层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增强了,工会主席“民选我,我为民”的意识提高了,基层工会工作的活力增强了。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群众性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组织最鲜明的特点,其决定了会员在工会内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职工群众按照多数原则决定工会的组成人员,特别是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并有权监督他们按照多数职工的意愿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一、现行基层工会选举制度存在的不足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正式确定。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这种形式的选举,从候选人的提出,到会员(代表)投票选举,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反映会员意志的。但是,无需讳言,这种选举还不是直接的,会员的民主权利还不是充分的。其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候选人提名有局限性

在差额并不大的情况下,候选人的确定是极为重要的。一般来说,选举主要是在候选人中挑选,候选人之外的人当选的情况并不多见。按照规定,候选人是由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应当组织会员讨论,由工会小组或者车间(科室)工会按照多数职工的意见汇总,确定本单位的提名名单。职工工作在班组车间,对班组以外的其他职工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提名常常局限在本小组或者本车间(科室)范围内,或者就是现有的工会工作人员。同时,对所提名的人是否愿意干工会工作,准备怎样干工会工作也不详,没有双向的交流,提名难免有盲目性。更没有引入竞争机制,让有志从事工会工作的职工都有机会参与竞争,行使被选举权,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特点。

(二)建议名单提出缺乏规范性

职工讨论提名后,由工会小组或者车间(科室)工会归纳筛选,最后确定本单位的提名名单。各小组或车间(科室)提名后,按照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的提出没有明确的程序和制度,缺乏真正按照多数职工意愿提出建议名单的可操作性,导致提名名单的确定难免带有某些个别人的意志,甚至直接体现“领导意图”。同时,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上届委员会的成员来决定自己是否再次被提名,从建立正常的选举制度来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三)建议名单审查存在误导性

建议名单提出后,对拟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要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才能确定为正式的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这就是说,由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最后决定谁是工会委员会的候选人,谁是主席、副主席的预备人选,他们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这无疑告诉人们:能否担任工会领导最关键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意见。由于工会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能否当工会主席在很大程度上是同级党委决定的。有的企业党政领导职务由一人担任、有的企业没有党组织的,企业负责人也常常积极表示意见,这就导致了实际上由企业负责人决定工会主席人选的现象。当工会主席的“乌纱帽”实际掌握在企业负责人手里的时候,他们劳方代表的立场就会发生动摇,工会组织的行政化就难以避免了。

(四)投票选举的盲目性

候选人确定后,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员(代表)在投票前往往对候选人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虽然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但是,对选举人来说,他们最想知道的是候选人对参选是个什么态度,当选后能够为他们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办几件什么样的实事,以此决定选谁和不选谁。而现行的选举制度并没有“竞选演说”和“对选举人承诺”这一选举极为重要的环节,选举人完全无法预期选谁或不选谁对自己利益的影响,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不可避免。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产生的间接性

基层工会主席对内主持工作,对外代表单位工会组织,对基层工会工作的开展是极为重要的。可以说,基层工会主席的工作状况,决定了基层工会工作的状况。按照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实际中,现行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常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即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了工会委员会委员,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主席、副主席。会员不能直接选择自己的代表人和带头人,是工会选举制度的重要缺陷。由于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缺乏规范,有的单位常常是按照领导的意图来安排,使工会主席、副主席容易淡化被会员选举的意识,认为那不过是走了一趟形式,实际上还是领导委派的。

基层工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冲淡了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特点,混淆了会员职工和工会的关系,阻碍了工会摆脱行政化推进民主化的进程,挫伤了会员选择工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工会参与劳动关系调整、依法维权工作的力度。因此,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形势和建立工会维权动力机制的要求,推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制度是顺理成章的。

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的特征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是指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具有以下特征。

(一)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不是事先确定或者内部确定的

不论是基层单位的党委、行政,还是上级工会,对谁当选主席、副主席都不事先内定,也不表示谁当选主席、副主席的意图,即所谓引导选举。在充分相信会员、充分尊重工会组织群众性的基础上,完全交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决定。

(二)候选人的产生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对直接选举来说,候选人的产生和确定依然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因为当选者一般都是在候选人中产生,如果候选人按照少数人的意志圈定,不利于优秀的工会人才脱颖而出,也不利于体现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特点。候选人应当以竞争的方式产生,让有志从事工会工作的职工能够站出来接受会员的挑选。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设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的基本条件,如会员资格、学历要求、政治面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现任行政职务的限制等,让多一些符合条件的会员职工参与竞争。一般不要设定现有职务级别为条件,以淡化工会行政色彩,体现工会的组织性质。对报名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竞争的人,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都应当作为正式候选人。

(三)选举人对候选人要有充分的了解

选举人选择谁,把票投给谁,应当建立在对候选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应当鼓励候选人之间展开竞选,向选举人表示自己的竞选主张,当选后工会工作的打算、对职工的承诺,并回答会员职工提出的问题,以便于选举人的选择。还可以由基层党组织、会员代表、上级工会代表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对候选人任职条件进行客观科学的考察,并把考察结果公开,提供给选举人参考。从而使选举人对选举有明确的预期,慎重地投下自己的一票,有利于基层工会按照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开展工会工作,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

(四)无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是最后的决定

要按照得票多数的原则,确定主席、副主席人选,并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上级工会组织除非证明当选人不符合任职的法定条件,例如当选人尚未人会成为工会会员、担任企业行政重要负责人、选举存在舞弊现象等,应当尊重多数会员(代表)的选择,予以批准认可。基层单位应当尊重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承认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落实主席、副主席的相关待遇,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三、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的意义

(一)基层工会直接选举,有利于推进工会民主化,克服工会行政化倾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工会的组织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工会“必须是民主的模范”(邓小平)。在当前,工会脱离职工群众的行政化倾向仍然存在,在有些单位还比较突出。有些基层工会把自己当作单位行政的一个部门,考虑企业的困难多,考虑职工的困难少;维护企业的利益多,维护职工的利益少,不能真正成为劳方的代表参与劳动关系调整,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是工会主席的“乌纱帽”在相当程度上是企业的负责人给予的,并掌握在他们的手中,导致了工会主席履行职责与自己的职位发生了冲突——工会主席要认真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就可能导致企业负责人不高兴而失去其职位;要想保住职位,就得在履行维护职责上不能来真的,不能碰硬的,工会主席在工作中形式主义、敷衍应付、浅尝辄止就难以避免了。基层工会直接选举,把工会主席的“乌纱帽”牢牢地掌握在会员职工的手中,是工会真正成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重要体现,是工会组织区别于所在单位党政部门的重要标志,是防止“雇主建工会,建雇主工会”现象的组织保证,是推进工会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有利于摆正工会和会员的关系

工会是会员结社的形式,是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和行使者。实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制度,体现了会员在与工会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他们通过选举的形式,把集体的劳权委托给大多数职工信赖的人组成的工会去代表和行使;体现了会员(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地位,工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由其决定,并接受其监督的。也使工会主席、副主席能够真切地感受到自己的职位是基于会员的选举而获得的,自己在工会中的权利是基于大多数会员的授予才拥有的,自己作为会员职工的代表,必须尊重会员职工在工会内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展工作,谋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对他们负责,而不能把自己凌驾于会员职工之上,以领导者自居,甚至懈怠维护基本职责。

(三)基层工会直接选举,有利于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维权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需要极大地发挥工会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工会工作人员特别是主席、副主席,如果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就会对工会工作缺乏认识,对职工缺乏感情,就会一般化地应付工会工作;如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不强,工会工作也就深入不下去,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把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并具备较高素质的职工推选出来,为工会建立和运用维权机制,切实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和人才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建立会员职工对工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会员职工更加关注经他们选举出来的人是否履行了竞选时的承诺,对不能履行承诺的加强督促,或者启动罢免程序,或者换届选举时不投他的票。一旦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乌纱帽”真正掌握在广大会员职工的手中,无疑会对他们履行维护职责在机制上产生强大的动力。

四、搞好基层工会直接选举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宣传职工,提高工会会员对直接选举的认识

民主权利的实现是要有条件和能力的。会员对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的认识高不高,选举权利能不能正确地行使,对搞好基层工会直接选举至关重要。要深入到职工中去,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宣传工会与会员职工,工会与党、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关系的法律规定,宣传直接选举对实现职工权利的意义,宣传如何行使直接选举的权利,使广大职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运动不断提高认识,能够积极参与直接选举活动中来,并克服可能存在的狭隘的地域老乡观念,克服单纯的劳权运动倾向,为直接选举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创新工会民主建设,把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党和工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的规定。同时,工会又必须依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体现工会组织的特点。党对工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会工作中得到遵循,保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思想得到贯彻,保障工会各项社会职责特别是维护职责得到履行。针对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有利于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建立工会维权的动力机制,更好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实现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工会工作的具体实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职工身上的具体体现。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和党管干部并不是矛盾的,二者深刻地统一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党的主张高度一致的基础之上。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实现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让职工生活得更美好,始终是党执政的重要目的。通过直接选举,把广大职工最信赖的人推举到工会的领导岗位,以便更好地实现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我们党所希望的。广大职工所信赖的人,也正是我们党的工会干部的最基本的条件和要求。让广大职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是党充分相信职工群众,依靠职工群众的具体体现。把会员直接选举出来的工会领导人纳入党对干部的管理,保障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是党支持工会民主化进程,促进实现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是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党对工会干部管理的重要形式。

(三)创新基层工会工作制度,接受会员职工对工会工作的监督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只是工会民主化进程的一个方面,是工会维权动力机制中的一个环节,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与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相配套,推进工会按照职工的意愿开展工作。

要建立工会会务公开制度,为会员职工监督工会创造条件。如果广大会员职工通过直接选举把集体劳权交给工会领导人之后,对他们的工作情况不知情不参与不监督,工会工作就会脱离职工的视野,甚至出现工会与职工需要互不相干的两张皮现象。应当结合工会工作的特点,确定会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使会员职工随时明确工会在干什么、在怎样干,有什么困难,经费在怎么样使用,财产在怎么样管理,吸引广大职工对工会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要建立工会与会员的沟通制度,加强双方的了解和信任。良好的沟通是发扬民主的必要条件。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会主席接待日”、“工会信箱”、“定期走访”等制度,倾听职工的意见,解决职工的困难,让职工在工会的具体维权活动中,了解和监督工会。

要建立和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其权力机关的作用。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在与工会关系中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和渠道。要进一步推进会员代表常任制度,保障他们对工会工作有效行使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要坚持工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做好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会领导人制度;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人员监督、撤换、罢免的权力。

(四)建立基层工会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为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基层工会工作的动力,既来自会员职工的选举和监督,也离不开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服务。要增强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贴近职工,帮助基层工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工作评价考核制度,把会员职工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基层工会工作的主要标准,引导基层工会按照广大职工的意愿开展工作。

随着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作力度的加大,工会主席、副主席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就会越来越突出。职工要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奠定工会工作人员履行维护职责的坚实的群众基础。上级工会要积极与基层党政领导沟通,使他们理解支持直接选举;要加强对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维权的方法和技巧,避免矛盾激化;在必要时,要代行基层工会的职责,积极协调基层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的基层工会干部,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切实消除他们履行维护职责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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