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以德治国”思想综述_以德治国论文

江泽民“以德治国”思想综述_以德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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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江泽民同志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问题。比较集中的有两次:一次是去年6月28 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一次是今年1月10 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 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 并对其作了更加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一提出,就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理论界也开始探讨这一问题。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去年《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学术交流》和《党建研究》等刊物就已经发表了探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问题的理论文章。总体来看,去年多数文章还是从一般意义层面上研究道德建设问题,从治国的角度研究道德建设的文章还不多见。在今年年初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之后,才真正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从1月到现在,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1月10日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发表后,到3月“两会”以前为一个阶段,文章的主要载体是报纸, 内容多集中在谈论“以德治国”思想的意义。以“两会”为标志进入第二阶段,理论研究文章逐渐成为媒体的主流,中央各大报刊和社科理论刊物开始从不同的层面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广泛的探讨,发表了一批极有见地的文章。当前对这一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完善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和总揽全局的方针、策略。法律和道德就是两种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规则。理论界普遍认为,江泽民提出“以德治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历史性进展过程中,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教育部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伟东认为,“我们党的领导核心,比较系统地论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全国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共和国,全面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以来的第一次。这一新的提法,决不是一时一地的一般性表述,而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号召。”一是有利于全社会正确估量道德的社会作用,增强全党全国重视道德建设的自觉意识;二是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三是有利于加强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和塑造,有利于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有利于清除消极腐败现象。

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全面考察了“以德治国”思想的形成过程,认为“以德治国”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早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就指出,在抓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抓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纠正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强调,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详细阐述了“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这一重大课题。 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 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 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他的这些论述,实际上是从正面回答了一些人对这一思想的模糊认识。

有的文章通过历史比较,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批判继承治国传统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在中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上,从孔夫子到孙中山,不少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都曾萌发和提出过治国既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而且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这些思想代表了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进步要求和愿望,包含着某些合理成分,对推动历史前进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自然经济和专制主义,由于他们不可避免带有剥削阶级的偏见和时代的局限性,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德治,特别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是不可能产生和做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才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人民基础。

暨南大学蒋述卓还从深层意义上探讨了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的主要原因,这就是法律本身存在着局限性。一是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法律的机械本性决定法律和道德难以完全达到一致。二是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三是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有的文章还从更广阔的视野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研究。认为“以德治国”也是对其他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的发生发展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这是一段漫长的充满着欺诈和贪婪的历史,也是一个道德沦丧和道德重建的曲折发展史。历史证明了市场机制对于道德的双重作用,也充分地表明道德伦理对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建立的不可低估的意义。我国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优势,及时地把“以德治国”纳入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中。

北京大学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东认为,这一新的治国方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这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发展,其理论来源首先存在于马克思主义思想主流之中;是对中华文明优秀民族传统的继承发展,其思想源头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之中;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与正反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其思想源流广泛存在于世界文明成果之中。

二、法德并举,长治久安

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德法”并重的思想后,如何理解“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然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要求。有的文章指出,“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法学教授郝铁川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二者之间的联系: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作了集中概括,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从而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有的文章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论证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青海师范大学靳国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法律和道德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两个主要力量。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就是法制不断建立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道德建设的进一步要求。法治是市场经济协调有序运行的必要规则和手段。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出现混乱。而实现经济法制,则是以实行“法治”为关键;德治是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环境。市场经济体现出的“法治”特征,并不意味着“德治”已失去了意义,恰恰相反,市场经济为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经济体制、分配方式、利益主体的变化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取向趋于功利化,以至产生道德心态的扭曲、道德评价的错位。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性和残酷性以及等价交换原则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泛化,往往会引发道德行为的失控和道德观念、道德准则的“失范”等,并由此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文明的倒退。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要注重“德治”,发挥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与德治并存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不仅有法律特征,也有道德特征。在调整方法和领域上,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区别,不可互相替代。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建设更加依赖于法律,法律成为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强烈的互补性,决定了法与道德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成为调整系统中联系极为紧密的两类社会规范。一方面,以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市场行为;另一方面,从道德观念出发,使人们按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导向进行行为选择,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有的学者强调,法与道德问题的探讨,有深刻的实践意义。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这样才能防止法治与德治的相互替代和不同步现象发生。把二者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步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从而更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有的还从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方面研究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庞仁芝认为,除了法制的外在强制性和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这一基本区别外,还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道德规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三、“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不是一般意义上讲道德建设,而是从治国方略高度来论述的。因此,准确全面地理解其科学内涵,是我们贯彻落实这一方略的基本前提。对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对“以德治国”具体概括为:“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个体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武认为,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以德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第一,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的思想。就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又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一思想,不仅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坚持两手抓”思想的坚持和创新,而且也是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基本方略的提升和阐述。第二,两种治国方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论断。这是江泽民同志依据古今中外治国经验所作出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把法治与德治提升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我们加强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两个“紧密结合”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特别强调,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两个结合,既是对古今中外政治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党治国实践的结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基本方略。

针对有人认为儒家的德治就是人治,现在强调德治会不会重走人治的老路的疑虑,夏伟东认为,今天强调“以德治国”,与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这里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不是儒家宣扬的那一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第二,这里所说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文明的国家的德治。第三,这里所说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因而同中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实质上是“人治”的德治严格区别开来。他认为“德治”和“人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没有形成法律制度,没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法治”,也必然导向“人治”。

有的文章指出,“德治”的性质完全取决于“德”之内涵以及“治”之对象。当今时代,社会主义中国所倡导之“德”就原则而言,应注意三方面的渊源,一是本民族传统文化思想中“德”之合理成分;二是世界其他民族,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文明成果;三是当代中国之国情。认为应以建立“社会主义平等仁爱的人际关系、为人民服务的人群关系和和谐发展的人天关系”为当今“德治”之“德”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建设、完善道德规范,积极加以倡导和推进,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王伟认为,从本质意义上说,“以德治国”中的“德”首先是指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即行政伦理建设。行政伦理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

四、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

大家普遍认为,“以德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编辑委员会秘书长魏丕植认为,贯彻“以德治国”的方略,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着眼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并积极吸收外来的优秀文化成果。要正确处理和认识各种利益关系,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周密制定、实行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建设指导计划,从实际出发,搞好规划,把基本道德要求融于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努力使道德教育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为群众所乐于接受。

郝铁川提出要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有的提出在贯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富而后教。追求道德的进步,道德水准的提高,应当成为“富而思进”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可以使各级干部意识到自己肩负的重任,自己的所为皆关乎国计民生,不可不慎,从而提高内在的自觉性;同时借助于有效的制度制约,建立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以激励负责任的优秀干部,惩戒失职人员。它将有利于增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三是坚持“德”与“位”的统一。德治的实施是通过领导者的道德垂范和对民众的道德教化来进行的,所以,在德与位的关系上,就要求以德定位,以德取位,德位一致。这一思想强调了道德水平在选拔领导者中的决定意义。这是德治在用人方面的突出特征,是德治得以实现的组织、人事保证。

不少学者认为,要落实“以德治国”,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罗国杰提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框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要有最高的理想,即道德的核心和原则,它应当是我们全民族的精神支柱;规范上要有层次性,要探讨并提出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不同层次内容和要求的思想道德体系;实践上要有可操作性,要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在内的实施方案。

刘洪璇提出改造传统道德规范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见解。第一是“忠”。一是忠诚于祖国,二是忠诚于人民,三是忠诚于事业。第二是“勤”。应该成为每个人的基本素养。第三是“信”。诚实守信是人的修养的基本原则,是立身之本,信用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道德前提。第四是“和”。重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今天我们要追求和谐境界。第五是“义”。义是指责任与义务。对义利关系的态度,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主任焦国成教授认为,落实“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关键是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他认为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起有力的领导机制。共产党是执政党,凡是与治国有关的事情都应该由党来领导。其二,建立国家和地方立法、政府决策的道德保障机制。其三,建立起任用干部的道德考评机制,做好“官德”建设。其四,改善家庭和学校德育,创造出适合不同年龄层次人的教育方法,使从幼儿到大学生的德育成为一个完善的体系。其五,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和网络的作用,搞好公民道德建设。其六,对于社会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打击,这样才能改善社会风气,从而收到止恶劝善的社会效果。

汪延明提出,落实“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相对于我们每个普通人,就是要强调“以德润身”,保持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包括:善恶分明的是非观,积极向上的奋斗观,追求“双赢”的利益观,刚直守正的节操观,忠诚守信的人际观,达观自律的处世观,崇尚科学的生死观,等等。

五、以德治校,以德修己,以德育人

“以德治国”具体到教育战线来说,就是要以德治校、以德修己、以德育人。

教师如何以德修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启贤认为,一是教师要以德修身。当前师德教育特别要强调树立远大理想,热爱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党的教育事业作奉献,要努力克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二是要把遵守师德同遵守其他领域的道德结合起来,同遵纪守法结合起来。北京大学教授魏英敏认为,加强师德建设应提出教育伦理的基本原则,如:爱的原则,爱学生、关怀学生;平等的原则,师生人格平等,不得歧视差生;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每个学生,给他们以应得的信任与教诲。此外,应特别注意几项规范:第一,热爱教育,忠于教育事业;第二,传道授业结合,教书育人;第三,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第四,尊重同仁,相互支持。

加强以德育人工作不容忽视。现在教育工作中有个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见物不见人”,不大重视教学生学做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周之良认为,这是不符合素质教育主旨的。教育应以人的发展为中心,以育人为目的。人的发展,首先是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教学生做人。青少年固然要学习掌握知识技能,学会做事,但更重要的是要学做人,学做有德之人、有为之人,这是更带根本性的。周之良特别强调,教师教学生学做人,首先自身得会做人。教师的言传身教是青少年思想品德形成中的主导因素,加强师德建设是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关键之一。优秀教师在学识渊博、教学得法之外,还有更高的追求,这就是以育人为理想,以塑造人的美好心灵为己任。许启贤认为,以德育人是教师对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也是教师对社会作贡献的主要内容。能否自觉地做到以德育人,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

华中师大教科院杜时忠博士认为,学校德育不能回避制度德性。在以往的德育理论中,虽然也注意到了学校德育的社会背景与社会支持,要求建立学校、社会与家庭相互协调的高效德育网络,但实际德育工作中人们往往用大环境与小环境的关系来表达对社会道德风气的无可奈何,最为通俗的说法就是“胳膊扭不过大腿”。学校德育应该正视制度的缺陷,倡导通过道德的制度来教育人、鼓舞人,探索通过制度德性培养个人德性的学校德育新模式。

六、当前在“以德治国”的研究方面应该关注的一些问题

焦国成教授罗列了五个方面:一是研究中国古代德治的思想、方法、经验和教训。二是研究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三是研究建立“以德治国”的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使“以德治国”能够在社会机制的保障下切实地加以实行。四是研究社会道德教育的规律,建立起符合人的品德形成、变化和提高规律的儿童道德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科学体系。五是要研究德治与法治的相互配合问题。法治如何体现德治的精神,给道德的倡导提供有力的保障,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削弱法治,甚至以德代法,就会产生坏的后果。

罗国杰提出要注意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道德理论研究的意见,包括:一是中国传统思想道德体系及其现实价值,二是中国革命思想道德体系及其现实价值,三是西方伦理思想道德体系及其现实价值,四是公民道德规范、党政干部和国家公务员道德规范、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等。

目前研究还涉及到社会公德建设机制、市场经济中道德观的层次性、官德建设、法治道德建设和如何借鉴中国德治传统等问题。总的来说,理论界对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的研究还是初步的,有的问题还仅仅是开了个头,有的研究还浮在表面,不够深入,对同一问题重复论述比较多。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研究中都是需要注意加以克服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以德治国’作为一项治国方略,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一批人研究它,连何为‘以德治国’都弄不明白,当然也就谈不上真正地贯彻落实。要研究,就要设项目、有投入。这方面的研究,只靠搞政策研究的人是不够的,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

收稿日期: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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