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售业对外开放要有必要的限制_商业论文

对零售业对外开放要有必要的限制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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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商业零售领域的对外开放,既是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流通产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步伐的重要举措。自1992年下半年开始,商业零售领域以中外合资合作的形式打开了引进外资的大门。外商的进入促进了我国现代化商业设施和新型业态的发展,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理念、现代化的营销方式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国内零售业提供了实现商业现代化的示范。但是同时也应看到,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外资的进入超出了政府政策控制的范围。零售业对外开放,国家实行渐进式策略,现行政策严格限定合资合作项目的试点地区和试点数量,并由国务院行使审批权。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而且是作为机密文件下达,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发布,因而缺乏约束力。虽然国务院批准的合资试点企业只有18个,但由于地方局部利益的驱动,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各种变通形式的人事资合作项目却以10倍于上述数量的规模遍布于各大城市。由于多头审批,把关不严,降低了引进外资的标准,合资合作项目的质量参差不齐,引进外资呈现出冒进和无序状态,不仅严重偏离了国家的渐进式开放策略,而且加剧了零售业网点结构和布局的不平衡。

2.合资过程中外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中方权益往往未能得到应有的维护。目前零售领域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主要是国有企业。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首先是所有者的责任。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正处在试验阶段,所有者职能不落实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不少地方和企业急于促成合资合作项目,对外商让步过多,加之政策法规不完善,致使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但未能得到有效的防止和纠正。例如中方资产估价低,外方投入估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廉价转让,中方无形资产不予评估,而外方却要收取高额技术转让费。外商还力图掌握控股权,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利润分配比例,而且还意味着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的决定权,意味着谁在合资企业中占支配地位。而中方对掌握控股权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对方。在18家合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控股的有8个,中方控股的只有4个,其余6个是中外双方各持股50%。在地方各种变通形式的合资合作项目中,实际由外商控制的企业所占比重更大。

3.国外大商业资本利用我国国内商业组织体系分散化的弱点,对我国零售市场进行全面的渗透。国有商业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组织体系解体以后,基本上化解为单体分散经营。近几年虽然提出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但进入实施阶段的还为数很少。外商特别是世界知名的巨型跨国商业公司,来华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例如世界最大的零售商美国沃尔玛公司在深圳合资建立的购物广场开业以后,靠价格低和商品全很快就使周围商场的销售额下降5%~10%,公司准备要在中国开设20家大型超市。日本八佰伴集团在上海合资开办了亚洲规模最大的新世纪商厦之后,又将其集团总部迁入浦东,计划在10年之内,要在中国开设1000家连锁店,总投资达4.2亿美元。其他如法国家乐福,荷兰万客隆,日本的大荣、佳世客等众多大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都在实施多店化经营战略,力图向国内商业企业夺取较多的市场份额,而国内商业企业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在经济实力、经营规模上还难以与他们抗衡。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导致国内商业企业与他们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上。其一是某些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合计为33%,名义税率虽与内资企业相等,但是大部分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并不征收地方所得税,因此实际税率并不相等。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15%。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优惠,使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与企业所得税相联系的工资制度也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府部门对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控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也由政府控制。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支出却有很大的灵活性,职工工资水平不受政府管制,管理人员的工资可以高于国有企业几倍。这种情况不仅扩大了国有商业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所得税实际负担的差别,同时也造成这两类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的较大差距,而且还使得不少国有商业企业培养的经营管理人才流向了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内资企业也享有某些外商投资企业所没有的优惠政策,但从总体上说,优惠政策是向外商投资企业倾斜的,导致某些国内商业企业在面临困难的情况下纷纷谋求合资,甚至通过假合资的形式获取优惠政策。

5.法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疏漏,给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以可剩之机。某些合资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为取得进货价格的优惠,大量使用现金进货,逃避增值税的征管;某些合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标,以超低价格进行恶性竞争,来谋求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有的合资企业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批发业务;还有某些合资企业的外方不具备零售商业经营的能力,便以高薪吸引国内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给某些国内商业企业的经营造成困难。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些不规范行为,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运行,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工作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政策法规滞后,限制性措施不力。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引进外资热情大于理智,利益动机多于战略考虑。另外,开放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同改革在有些方面进展较慢、改革措施不到位也有密切的关系。坚持对外开放的方向,应该是坚定不移的。但如何开放,确有必要对前一阶段开放的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以便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二、要利用外资,警惕被外资利用

马克思主义的资本输出理论告诉我们,资本输出和引进外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资本输出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外国商业资本来华投资,其目的是要利用我们的开放政策来占领中国巨大的零售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润。而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是要利用外资,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商业现代化进程中起示范作用,提高我国民族商业的发展水平。可见外商的资本输出和我们的引进外资目的是不同的。我们与外资的关系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我们利用了外资,外资被我们利用;二是外资利用了我们,我们被外资利用;三是我们和外资互相利用。资本家投资就是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不会容忍被别人利用,第一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我们允许第三种情况,就是以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为代价,通过引进外资,来促进民族商业的发展。对第二种情况我们必须防止。但目前第二种情况已经出现。在某些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商正利用我们政策法规和体制的不完善,侵占中方应有的权益。而且从总体上看,外资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无序状态,同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外国大商业公司并不满足于对中国商业现代化起示范作用,而是正在实施其战略意图,不断扩展势力范围,力图削弱我国的民族商业,控制我国的零售市场。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引进外资就是利用了外资。必须看到,外资对我们的商业发展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我们要实现利用外资的目的,就要对外资进入的规模、范围、速度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民族商业进行合理的保护,以利于民族商业的发展。目前国内商业企业经济实力还不够强大,特别是国有商业企业各种负担沉重,面临不少困难,在与具有各种优势的外商投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商带来的压力,如果不能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超过了国内商业企业的承受能力,将使其陷于难以解脱的困境之中,最后导致外商控制国内零售市场的严重后果。我国生产领域由于外资大规模进入,在碳酸饮料、彩色胶卷、合成洗涤剂等行业中,已逐渐形成外资占垄断地位的被动局面。我们应该引以为鉴。合理保护民族商业与遵循世界服务贸易总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原则是可以兼顾的。零售商业是服务贸易的重要门类,其开放的原则和政策,应有别于一般货物贸易。根据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开放应在尊重各成员国国内政策目标和各国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开放国内零售市场时,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保护民族商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应吸收这方面的经验,使国内市场保持适当的竞争力度,向羽翼未丰的国内商业企业提供发展机会,促进其迅速成长,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三、关于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对策建议

1.制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零售业的改革与发展应以实现结构合理化、布局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竞争有序化为政策目标。零售业开放的发展规划应充分体现这一政策目标。因此,引进外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把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商业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作为重点,以利于提高我国民族商业的发展水平;第二,限制引进外资的规模,使之不致威胁民族商业的独立性,限制外资的增长速度,使之同民族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试点的地域范围应有计划地逐步扩展,从目前11个城市和地区分阶段由东到西扩展到全国的省会城市;第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和条件;第五,引进外资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政策,消除政出多门的局面。

2.制定零售业引进外资的法规和管理办法。针对零售业引进外资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应借鉴日、韩等国经验,根据我国零售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目标,抓紧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从多方面管理和规范零售业引进外资的工作。这里需要强调几点:首先,要严格限定外商进入中国零售市场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商必须在商业营销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商业经营业绩等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标准。其次,外资进入国内零售业应该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布局的要求。各大城市的大型商场在总量上要从严控制,在布局上要改变中心区过于密集,而城市新居民区和城乡结合部又相对不足的状况。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发展必须受到这方面的约束。再次,零售业引进外资还要符合城市零售业态发展的要求,应以此为根据,对引进外资的对象进行限制。此外,还必须对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作出明确政策的规定,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使外商投资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当前零售业引进外资的混乱状况,应在明确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使之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

3.发挥大型商业企业集团的作用,限制外资在我国零售市场的过度发展。国有商业企业要加快公司化集团化改革的步伐,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取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使力量分散的众多企业组合成为实力较强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把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企业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三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集团化改革有利于国有商业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提高要价,强化掌握控股权的动机和能力。而且政府也应对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资格条件,从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从而在实际上形成对外商掌握控股权的限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通过内部优化结构,扬长避短,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可以形成国有企业的整体优势。同时,国家也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完善的税收、财务、用工、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造平等竞争条件。在此基础上,大型商业企业集团的优势将得到较好的发挥,各个集团之间也可以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进一步增强整体竞争能力,这将使外资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难度加大,从而对外资在我国零售市场的过度发展起到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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