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员主体地位实施情况调查&以合肥市为例_党员责任区论文

机关党员主体地位实施情况调查&以合肥市为例_党员责任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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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0)04-0085-08

2005年1月14日,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1]这就明确提出了“党员主体地位”问题。2006年6月30日,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通过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2]2007年6月25日,他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3]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4]

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中组部将“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途径和落实措施问题研究”列为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列所作为该调研课题参与单位专门成立课题组,在进行大量文献调研、形成相关问题研究综述基础上,集中在合肥市直及所属庐阳区、肥西县进行机关党员主体地位落实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分别在合肥市、区、县直机关召开了座谈会,调查对象涉及不同区域、部门、年龄、学历、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设计有关党员主体地位的调查问卷,发放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3份(其中:市直100份,区直89份,县直94份)。在283个样本中,被调查者构成情况是:男性190人(67.1%),女性93人(32.9%);年龄在35岁以下90人(31.8%),36~45岁104人(36.7%),46~55岁71人(25.1%),56岁以上18人(6.4%);党龄在5年以下71人(25.1%),6~15年96人(33.9%),16~25年82人(29.0%),26年以上34人(12.0%);研究生学历18人(6.4%),大学学历174人(61.5%),大专学历66人(23.3%),中学(中专)以下25人(8.8%);行政职级为县处级以上13人(0.5%),科级97人(34.3%),科员以下173人(61.1);担任各种党内职务113人(39.9%),普通党员170人(60.1%)。

本报告主要就合肥市、区、县直机关(以下简称“市机关”)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状况、存在问题加以概述,并对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一、基本状况

近年来,合肥市机关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创新活动载体、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等基本措施,使党员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党员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一)主体意识明显增强

党的十七大以来,市机关围绕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党员教育。各级机关党组织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作为机关党员主体地位教育重要内容,把提高党员主体意识作为落实党员主体基础性工程,把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统一起来,增强了党员主体意识,提高了党员主体素质。同时,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机关党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对自己在党组织中的地位、权利、义务认识清楚,对保障主体地位的要求和呼声也较高。因此,机关党员作为主体参与组织生活的意识和诉求总体上不断增强。问卷统计结果表明,近85%的受访者对党员基本权利非常熟悉或基本了解;86.9%的党员能正确回答出《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50.5%的党员表示自己参与党内生活是“积极主动、热情很高”的;近50%的受访者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特征、意义和基本要求有初步的认识,绝大多数党员表示现在对党员民主权利的维护和实现比以往更加重视和渴望,也更充满信心。

(二)落实措施初见成效

1.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力保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落实

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党员作为主体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前提。目前,市机关在党务公开方面基本形成较统一的认识,在制度执行上也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他们按照“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在研究决定之前,都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建立和完善“党内重要事项通报制”、“党代表(党员)听证制”、“党员意见征集制”等,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按照“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党务公开栏、各种党内会议,以及现代化网络设备等不断改革创新党务公开形式。庐阳区以机关党务公开栏为主体,充分利用庐阳先锋网、《庐阳组工信息》和《庐阳动态》等多种信息渠道,努力打造现代化党内信息交流平台,为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员各项权利奠定重要基础。他们还通过试行机关党员首议制,进一步探索落实党员知情权新途径。区机关按照“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重大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党员先行动”的“四先”要求,对机关重大事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集和听取机关党员意见建议,让机关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有力推进区机关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市机关党组织将改革选举制度作为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突破口,以期通过保障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来促进党员主体地位落实。2007年,市各级机关党组织成功进行换届选举,在选举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推直选”制度,扩大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范围,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尝试建立科学民主的选举程序。部分单位党组织在换届选举中尝试引入竞争机制,采用“见面活动、竞选演说、责任承诺、接受咨询”等竞选规则和程序,使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的同志通过竞选成为机关党组织领导人。有的单位正在试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位竞争上岗制,使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的党员特别是年轻党员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走向领导岗位,大大提高了党员工作热情、政治感情和民主激情,对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党员意见表达机制,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市机关党组织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时,都通过各种方式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和征集党员意见建议,并将党员合理建议落实和体现到党组织决策中去;许多机关党组织还实行了党领导人与普通党员“定期见面会”、“不定期接待日”等制度,以及通过设立意见箱、“领导专线”、“网上留言”等渠道,及时让党员反映意见建议,并指派专人负责对各种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及时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时反馈处理进程和结果。另外,有的机关党组织还注意结合本地区和部门具体实际发挥各级党代表作用,加强党代表与普通党员的联系,通过党代表反映党员意见和要求,以更好体现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

四是创新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保障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党内监督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和保证。近年来,市机关将党员落实监督权作为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举措。一方面不断完善“党内报告制度”,通过机关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员和群众述职述廉等,加强党内监督。另一方面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通过引导党员对机关党组织领导人进行民主测评以加强党内监督,通过聘请法纪监督员、无记名投票、公示等形式以强化党内监督,同时建立监督绩效反馈系统,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合力以提高监督实效。

2.不断创新载体,为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更多的平台

市机关在党员教育与实践活动中,坚持“有为才有位”的基本理念,让党员明白主体地位不是外界力量赋予的,而是通过主动参与党内活动、认真完成党的任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踏实做好本职工作来证明和实现的,以此激发党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不断创新载体,多方打造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平台,通过实践切实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以利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

首先,从实际出发多方举措,提高党组织常规活动的实效性。紧跟时代步伐,密切联系机关工作实际,加强对“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活动内容、形式的改造和创新,特别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反馈和测评体系,在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丰富多彩的内容来提高党员参与党内活动的热情,增强党内活动效果。2007年以来,市机关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实行全程联名推荐和票决制,使普通党员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处于平等地位,杜绝发展党员过程中“由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有效遏制了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拉关系、托人情等不正之风,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其次,结合机关本职工作,拓展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平台。积极开展“一名党员一面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比如司法、卫生、行管、交通、环保、宣传等机关通过联合、协调,开展党员志愿者活动,以及民主法制、卫生保健、交通法规、环境保护等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党员在具体活动中深化认识,提高能力,增强责任感、荣誉感、归宿感和使命感。近年来,肥西县有些机关党组织还通过“普通党员上党课”形式增强机关党员干部尤其是普通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实践证明,普通党员讲党课,或现身说法,或用自己身边党员先进事迹教育大家,效果很好。同时,也使普通党员感受到了自己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再次,建立党内帮扶机制,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优势。近年来,市机关党组织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关爱”的基本要求,建立困难党员台帐和慰问帮扶专项资金,以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为重点,广泛开展走访、慰问、帮扶等党内关怀活动。组织开展机关党员与农村党员、社区党员“一对一、结对子”帮扶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优势,教育和引导机关党员利用本单位各种资源,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经常性资金筹措机制,构建多层次、多功能互助网络,在政治教育、物质帮助、技术援助、精神鼓励等方面进行关爱帮扶,不仅增强了党的凝聚力,使基层特别是农村党员感受到了上级党组织的温暖,而且在各种帮扶活动中提高机关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

二、存在问题

合肥市机关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除个别带有局部性的特点外,大都是被调查机关中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共同存在或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主体意识淡薄仍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首要障碍

目前机关党员主体意识虽已明显增强,但与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和整个党建工作要求相比,部分机关党员主体意识仍显淡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近48%的党员在表明自己“参与党内生活的态度”问题时选择了“党组织有要求的就参与”、“能不参与就不参与”或是“基本不参与”;35.6%的党员不知道《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11.6%的党员对党员权利的了解是“知道一点”或“不了解”;近64%的党员在回答“能否在党内生活中讲真话”问题时“表示有所保留”、“不敢讲真话”或“什么都不说”;11.6%的党员在“对党组织的工作有意见、建议”时,选择了“什么都不说”;30.3%的党员表示,在党内会议上即使自己“对某项决定不赞同”,也不会公开表示“不赞同”。在座谈和访谈中,许多党员和干部认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少党员与普通群众并没有什么不同,先进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相当一部分党员对于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比较熟悉,而对于党员的批评、申诉、辩护、罢免等权利则了解较少。机关党员主体意识淡薄还突出表现为部分普通党员缺乏民主平等意识,实现自我权利的欲望和信心不够,顺从、依赖、附和心理比较严重,“走遍淮河两岸,全靠顺从吃饭”的讲法仍在一些党员中流行,在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还是会出现党员“不敢讲话”、“不讲真话”的尴尬。

(二)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党章虽然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党员在党内现实生活实践中,履行义务多,行使权利少,党员基本上是党组织管理、教育与监督的对象,处于客体地位,党员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往往在组织和领导面前都被弱化了,主体意识一直难以得到养成。由于受到体制机制、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机关中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存在,一些领导人的思想仍受家长制、等级特权等传统观念左右,带有较强“身份意识”和“地位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尊重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调查中,认为自己所在党组织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充分征求了党员群众意见的只占15.5%;仍有近17%的党员把“一些领导干部不愿让党员参与”作为“影响党员参与民主议事的主要原因”。在访谈中一些党员还指出,在党内存在“职务越高主体地位越突出、民主权利越多”的现象,这种现象既是一种心理反应,也是一种现实存在,而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范围极小,甚至没有,表决权、选举权等也是在上级党组织确定人选后,“过过程序、走走形式”而已。在这样的整体氛围中,党员的参与热情不高,主体意识很难生成,在一些机关中,党员主体地位不仅得不到党组织、领导干部重视,而且连有些党员自己也不重视了。

(三)党员权利落实不到位,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有效保障

党内各项民主制度不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和执行,就会变为“一纸空文”,起不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的应有作用。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近35%的党员认为自己所在党组织在“党务公开”方面“坚持得不好”、“流于形式”或“没有实行”;10.2%党员认为自己在党内的民主权利“基本没有实现”;49.1%的党员将“党员行使权利缺乏有效保障”作为落实党员主体地位首要障碍;74.9%的党员认为目前基层党内选举方式“需要改进”或“应当改革”;59%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是影响党员参与民主议事决策的主要原因。另外,在座谈和访谈中绝大多数机关党员都认为,当前党内民主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制度缺少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可操作性不强,极易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被形式化,特别是有些制度对于党员的权利虽然做了规定,但是对于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该怎样惩戒;有些制度规定虽然在内容上有所涉及,但是过于抽象、模棱两可,不同程度地存在宏观指导多、微观约束少的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程序方面的细则。当前虽然很多党员民主意识和主体意识在不断提升,但是限于制度执行不到位,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只能处于“应然”状态,这就使得很多党员对于选举、监督、评议、罢免、申诉等具体权利的行使失去了信心和兴趣。

(四)“一把手”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党员监督权难以落实

党员在无条件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同时,同样具有监督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利,这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和实现形式。但是,长期以来“一把手”体制成为当代中国政党政治的非正式权力运行体制,这种体制中,决策不按多数人决定的原则进行,而是以首长个人意志为决策依据,党内重大决策的权力不是来源于全体党员的意志而是集中在“一把手”个人手中,这就在客观上强化了领导个人的绝对权威和权力欲望的膨胀,这既是导致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深层原因,又是导致党员服从、顺从意识长期得不到消解的重要原因。在监督体系中,“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导致普通党员面对“一把手”时“想监督而不敢监督”、“敢监督而监督不了”、“监督了又被‘打击报复’”等多种困境,严重挫伤了党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不少党员丧失了监督的信心和勇气。调查中,38.2%的党员表示自己在党内会议上不“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主要是基于“领导人不喜欢听到不同的意见”的考虑;分别有42.7%和48.7%的党员将“一把手权力过大”和“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民主意识”作为“当前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障碍”,选择率远远高于“党员素质不高”和“党内民主制度不健全”等。

(五)党务与业务结合不够好,党员主体作用发挥受影响

党政机关担负着管理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能。机关党员和领导干部在具有“党员身份”的同时,又大都处在一定行政职位上,具有自己特定的“行政身份”。然而,很多党员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却往往顾此失彼,没有很好地将党务工作和行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或者过于强调“党员身份”忽视“行政身份”而最终失去了党的先进性;或者过于强调“行政身份”忽视“党员身份”而把党务工作“边缘化”。这种情况导致机关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处于彼此孤立甚至对立的境地,不能相互促进。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在一些机关中普遍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现象,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不在一个层面上,一些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甚至成了业务工作的附加而被轻视或忽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机关党组织将自己的主要工作仅仅局限于“组织一下党员学习、发展几个党员”的简单范围;一些机关党务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淡化自己的党务工作者身份,甚至将其看成是行政管理者角色的附加,在开展工作时,更多地把自己当作行政管理者,很少从党务干部和党员身份角度看待自己,没有很好履行双重身份责任、尽双重身份义务。

三、几点建议

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实际,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吸收借鉴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和措施,在机关党建的综合工程中不断加以推进。

(一)以民主平等意识为核心继续加强机关党员主体意识教育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新时期党建工作的全新课题一经提出便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高度重视。各级机关党组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主体意识,以期在广大党员中形成“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和理念。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机关党员主体意识仍然比较淡薄,这构成了党员主体地位落实的首要障碍。因此,必须继续加强机关党员主体意识教育,使普通党员改变无原则的顺从、依赖、附和的习惯心理,懂得自己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敢于同无视党员主题地位、侵犯党员权利、破坏党内民主的现象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必须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教育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各项权利,充分认识到在党内全体党员都是平等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

(二)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在先进性建设中落实党员主体地位

党的十七大明调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主线,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新时期新阶段,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主线,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机关行政效能为重点,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始终走在最前列。首先,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以“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为新的契机,进一步发挥各级机关党组织在教育、监督、激励、帮扶、引导党员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把提高机关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党员的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表率意识和创新意识。其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先进性评价体系,促进党员争先锋当表率。各级机关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程序和办法,定期开展上级考评、支部测评、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等评价活动,突出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突出组织对党员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评议,突出群众对机关服务水平、质量方面的评议,及时反馈测评结果,尊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保持和发展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使党员主体作用得到不断地发挥、主体地位得到真正落实。

(三)建立健全党内权利保障机制,增强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需要党员主体意识的不断生成和强化以提供内在的思想支撑,但是目前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提供党员民主权利得以行使的制度保障体系,依赖于制度的支撑。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根据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和细则,像党务公开、意见征求、党内监督、党内选举等可以通过指定的机构、领导和专门人员来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使党员在行使这些民主权利的时候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结合各机关和部门的实际把制度的落实作为保障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四)将“一把手”监督作为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重要环节

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是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目前党内最难以监督的对象。只有改变对“一把手”和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难”和“难监督”的现实问题,才能使“党内监督”取得实质性进展,使党内民主和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具有现实的保证。在机关党内生活中,没有民主作基础的集中和大事小情都由领导个人说了算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因此,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监督,打造“全程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首先,要明确界定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程序,对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惩处;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机关主要领导承诺公示监督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财产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罢免制度,从制度上确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力;再次,要加强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增强民主测评的实效,对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做出处理,充分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志;最后,要加强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使之能够通力配合打击党内腐败分子,让“问题领导”受到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提高党员群众对于“一把手”监督的信心和勇气。

(五)把完善党员议事会制度作为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

“党员议事会制度”或“党员代表议事会制度”,是在农村普遍实行的党员参与民主管理党内事务的一项制度。目前在一些机关中也在探索实行这项制度。党员议事会具有活动频率高、参与方便、组织容易、针对性强等特点,可以根据每次议题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党员代表参与议事,为解决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平台少、主体地位实现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各级机关党组织可根据情况探索建立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会制度在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要选好议事代表,紧密结合议事要求和议题需要,把综合素质高、群众基础好、专业能力强的党员选为议事代表,使其既能代表党员群众的意愿、利益和要求,又能够对问题的解决提供真正有价值、有创造性的意见和建议。其次要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思想动员和培训工作,提高党员议事能力,引导党员珍视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议事会真正办成发挥党员集体智慧、拓宽党员干部工作思路的重要会议。再次要注重依法议事,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把建立党员议事会制度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为实现党员主体地位提供有效途径和机制保障。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为实现党员主体地位提供组织保障

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的组织保障。要把如何有利于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作为改进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第一,要根据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和完善,更加符合机关党建工作的实际和要求,更加突出党员在机关党内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评议权、申诉权等做出更多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党员各项权利的行使具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第二,要强化职能,突出“党员主体地位”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地位。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列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考评;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的目标考核之中。第三,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完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机关要强化领导责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以党员群众为主体评价、各部门各支部之间对照比较评价、上级组织和领导最后综合评价的多层评价体系,把抓党建的绩效与党员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突出党员群众在干部工作评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促使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重视党员的权利和要求,在各项工作和具体活动中尊重党员、关心党员、帮助党员,争做党员满意、群众信服的好干部、好领导。

(七)完善竞争上岗制度,为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提供动力机制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各地试行的机关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是选拔任用党政干部的一种较好的制度形式。但从范围、规模、职位和参与人数上来说,这一制度的试行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推进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这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出发,不断地扩大范围和规模,特别是要增加竞争上岗的职位,扩大参与的人数,使更多的党员群众参与进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广大党员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提高领导干部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与群众的关系,改变“能上不能下”、“上了不会下”的意识,强化职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改革和完善竞争上岗制度,使其成为那些勤政务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为党员群众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走到各党政机关的重要职位和岗位上来,为落实机关党员主体地位提供特殊的动力机制。

(八)大力加强党内民主环境建设,积极营造党内民主氛围

营造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环境对于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具有特别的意义。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机关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仍然缺乏良好的氛围,领导干部缺乏民主作风,党员素质问题及囿于个人利益得失的消极选择等都对党内民主环境的营造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努力营造有利于党员主体地位落实、有利于党员民主素质提高的党内民主生活氛围,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逐步清除“官本位”思想,营造平等、民主、求实、法治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主流舆论导向影响和改变社会舆论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形成对“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广泛认同;要通过弘扬正气、抑制歪风为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本课题调研得到了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及庐阳区委组织部、肥西县委组织部的大力支持,谨致谢忱!)

(课题负责人:邸乘光 报告执笔人:贾绍俊、邸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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