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门法教学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我国部门法教学研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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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教义学往往跟各个部门法结合在一起。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称谓。教义学思维也体现了法律人思维的基本特征。在我国,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各个部门法学对法教义学问题开始并做了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其实,各部门法学本身就是法教义学。当然,也可以从普遍意义上来讲,法教义学是一种研究立场,体现的是一种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法学语境下,法教义学研究有着特定的理论境遇,并引起学界的一定探讨。本人之前曾对我国理论法学界的法教义学研究做过综述性评析①,而法教义学这种研究立场与方法,其实更广泛体现于各个具体部门法学之中。因此,本文准备基于学界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部门法学中近些年来的法教义学方面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译作等),对我国部门法教义学做一个学术通览式的梳理与考察。学界对“教义学”名称的使用并不一致,也有使用“释义学”“信条学”等,本文一般使用“教义学”之名称。在此先予以说明。

       一、宪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本义,在宪法学中同样备受关注。张翔教授在《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②书中认为:“宪法学既然取向于以一部高级法的实施来约束公权力的宪政精神,就不能不确立法释义学意义上的学科品格。”《宪法释义学》一书尝试对宪法释义学的原理、技术与具体实践做初步的探讨,从法释义学的内部视角,对“宪法的高度政治性”“宪法实施的路径”“宪法解释方法”“宪法释义学体系”等课题进行了研究,并尝试用法释义的方法去处理“刑法条款的合宪性解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学的技术化处理,消解冲突、塑造共识,以建构宪法下的和谐法秩序,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无独有偶,宪法教义学方面的著作还有白斌博士的《宪法教义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可见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程度。

       近年来,我国学者研究了国外宪法教义学理论及实践问题。有学者研究了德国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而德国国家法学和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③传统法教义学的目的在于通过概念建构和逻辑方法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凯尔森将之限定在法规范的认知体系上,而将价值判断视为法政治。随着时代的变迁,法教义学出现了知识上的转向,被凯尔森视为法政治的价值判断领域扩展成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之一。④有学者在观察基本权利教义学结构与面貌变动的基础上明确了:基本权利教义学以提供理性化之法律适用并达成个案之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面对多变的国家行为形式具有开展的弹性与适应变迁的可能性。⑤还有人通过个案判决研究了德国宪法教义学。⑥有学者研究了日本“芦部宪法学”之法教义学的学问品格。⑦这些成果构成我国宪法教义学研究的必要理论基础。

       2004年秋,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学术圆桌会议在浙江大学召开。会议有两个具有关联性的中心主题:一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二为作为第一个主题讨论基础的宪法学的方法。这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集中讨论这对主题的学术会议。⑧宪法学研究中也逐渐开始出现了强调教义学的声音。而这种转向是跟学界对宪法解释学的关注与研究分不开的。

       在解说性的传统方法仍占据主导地位的我国宪法学界,方法多元化的现象也已次第呈现,“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于此背景中出现的两项方法风格。通过两者的对话,宪法学方法论的智识结构可大致地展现为两个层面;围绕实定宪法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适度地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由此,虽然两项方法风格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学术主张,但无论从理论结构还是内涵上,两项方法论诉求之间更多的体现出交叠共识。⑨针对“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是否可能”的问题,有人结合中国独特的语境做了研究和探讨。⑩有学者对正在形成中的“规范宪法学”(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itution)做了描述:它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的方法定位,但又涵盖更多的方法论上的视角和手段;它以三种的姿态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但又不断躬身自问“围绕”什么样的“规范”这一超“法教义学”的终极问题。(11)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两种方法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属于不同的方法论,宪法解释学属于宪法方法论,规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方法论。宪法解释学方法论具有独断性,而规范宪法学方法论则必然具有开放性。(12)

       简言之,宪法学从方法论须与政治学等学科相分离,还原其法学品性。这当中关键的一环是宪法解释学。国内的宪法解释学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但尚未成为一种学术主流。走向宪法文本自身的解释,乃是关乎宪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大问题,也是确立宪法解释学的核心与关键问题。关于宪法解释学,学者主张,中国宪法学研究要摆脱价值性与事实性、有效性与实效性以及规范性与解释性的分离与脱节之弊,就必须从规范分析宪法返回到解释宪法之路上来,走向解释性的宪法学,这是中国宪法学发展之必然趋势。类似的主张是,中国宪法解释学须实现宪法解释的规范转向,由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证明转化为发现宪法规范的命题陈述。(13)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10月29日,召开了宪政与行政法治论坛第四讲“中国基本权利研究之批评”。郑贤君教授在方法论意义上,强调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现在研究的一个现象即很多人运用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研究基本权利解释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这是一种外证的方法。宪法释义学或者宪法解释学是一种内证,而非外证。那种不严格的外证研究不仅没必要,而且有其弊端。郑老师强调,须基于我国的宪法文化与传统,确立中国的基本权利宪法解释技术。在她看来,基本权利释义学是一个致力于规范含义发现的解释事业,是在遵循基本权利普遍原理的前提下,参考特定学说,依据本国概念,服从宪法解释方法确定基本权利含义。基本权利释义学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治现实。这一规避在政治与学术之间树起了一道墙,在确保政治与学术安全的同时蕴涵着双重风险,即过多借用普遍性原理或者域外理论有可能影响基本权利的本地化程度及僵化基本权利,使其成为远离政治现实的封闭体系。为克服这些风险,应促使基本权利概念的本地化,通过外弛弥补体系化的内证之不足,确立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基本的解释原则。(14)

       在宪法解释的方法论问题上,当下不少人强调宪法学研究需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而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法律系统之外的“异观察”,其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与核心意义上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宪法学应该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坚持以“规范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学品格,非此无以建立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15)有人主张,在我国,需加强形式主义的、法学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克服不以实定宪法概念而以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学思维定势,成就宪法学的法学性格,增进宪法规范的权威。(16)

       基于对宪法解释学的研究,人们进一步对宪法教义学做了概括。有学者认为,宪法释义学的实质是实现作为法学的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揭示宪法的意义脉络与法律含义,通过法学论证而非道德与政策论证,保证宪法争议解决于宪法秩序内展开,促进宪法规范变迁与知识增长。(17)

       不过,宪法教义学在我国面临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境遇。有人认为,当前中国宪法释义学的发展面临“释宪文本匮乏”“释宪方法缺失”“释宪功能不明”等多层困境。部门宪法释义学凭借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机制构建中国宪法释义学原理,以此可资为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交流、合作的理论“平台”,并为中国的立宪、立法与释宪、释法等活动提供理论参照。(18)在宪法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19)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会面临转型的时期,宪法教义学需回答如何回应社会转型的问题,以及如何在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内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在社会功能分化背景下,宪法也承载了双重功能:抵御政治、经济等系统的直接侵入,将系统外的价值引入法律系统并辐射至整个法律领域。由此,宪法教义学需要实现从确定性向可能性的转变,需要整合安定性与后果考量,通过引入宪法变迁理论,建立“宪法变迁一确定规范可能性的边界一做出宪法决定”的工作流程。(20)

       学界还围绕宪法学上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教义学分析。如早期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和研究。(21)有人考察了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农民”与“受教育义务”的规范意义。(22)近年来,有学者从宪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住宅自由所保障的并非被称为“住宅”的物理性建筑结构,而是人格的精神和身体存在于其中、私密且安宁的物理空间,使其免于公权力或他人的干扰,以利于公民私生活在其中能够无阻碍地自由展开。(23)宪法上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性婚姻等问题做了宪法教义学研究。(24)这种应用性的宪法教义学研究当是今后学界更多予以关注的。

       二、行政法教义学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法教义学是行政法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带有强烈实践目的的规范法学,应建立真正在规范、意义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规范教义体系。(25)此前,有学者曾对行政法解释学做过研究。(26)近年,又有学者开始系统探讨行政法教义学。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被行政法学术界广泛关注但尚未达成共识的理论问题。在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研究的诸分支学科中,行政法释义学具有基础性地位,构成了行政法学的核心部分。本书对行政法释义学的基本范畴、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概念性与体系性的分析,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公务主体的法律形态、公务员法的基本制度、行政处理的性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人们还对行政法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教义学分析。如,“滥用职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直存在较多争议。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回归立法者意志、探寻法律规范之间的脉络关系,可以理清该条款的法律含义;结合司法案例,可以归纳出此条款适用的基本方法与标准;将目光往复于法律含义与司法实践之间,使我们对该条款的内涵、适用以及地位的认识更为清晰。(27)有人从转基因争议的认知逻辑展开,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在于确立“积极研究、慎重推广”的基本战略。这需要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需要学术研究的参与贡献。考察转基因法律规制的已有研究,在转基因法律规制体系问题上,通论认为这个体系并不完善。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形式的完善才是体系完善性的唯一评价标准,实质的漏洞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弥补。(28)

       我国行政法(释义)学的30年发展及其本土化过程,还未得到过充分研究。有学者以居于行政法释义学核心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在学说—立法—裁判的互动中对此加以考察。对“行政行为”概念的源流、解释及其功能变迁研究显示,行政法学的一部分内容源自民国和外国行政法学概念与体系,并影响了立法。对立法的适用和解释形成判例,从而使学说落地生根。对判例中适用和解释行政法的梳理、归纳和反思,又促成行政法学的反思和不断更新,在主要基于逻辑推演和移植的学说中,构筑了本土化的释义学体系。(29)

       三、民法教义学

       受到德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研究也形成一定的教义学研究传统,这尤其体现在民法学领域。(30)近年来,中国大陆学者开始把国外民法教义学作品引介过来。(31)舒国滢教授基于欧陆近代法学知识谱系,对民法教义学做了一定研究。(32)对国外相关作品的译介,对丰富我国民法教义学研究非常必要。

       近些年来,我国已有一些民法教义学方面的理论成果。较早的研究如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进入后立法时代,民法的体系化,已然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体系化的思维,是法教义学的逻辑主线。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既有助于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亦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民法的双重体系,有助于保障民法规范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促进法律适用与社会的互动。(33)有学者在宏观层面上认为,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是我国民法发展的关键性任务,应围绕这项任务深入探索有关基本理论问题,就法教义学及法学方法论营构系统观。它能以实证化的智识权威融汇立法、司法与学术,并成功地避开法律学术被边缘化的宿命。社科法学可以成为法教义学的补充和参照,借系统耦合作用而相得益彰。(34)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教义学研究,更多体现在对一些具体民商法律制度及规范的具体教义学分析中。(35)总体上看,研究潮流是要转向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的民法解释论研究,这对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至为重要。

       四、刑法教义学

       近些年来,开始出现对国外刑法教义学的翻译介绍,如德豪伊泽尔认为,作为一门科学,刑法教义学自身的研究领域有以下四个方面:刑法法律事实研究、刑法结构理论研究、刑法法条适用条件研究、本体性刑法原理研究。虽然第三个领域颇受重视,但这些领域均有其各自意义。刑法教义学在其知识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分别受立法(含刑事政策)和司法判决这两种制度性权力的限制,但这不代表刑法教义学就无所作为,以上四个方面就是刑法教义学自由地发挥作用的地方。(36)刑法教义学是大陆法系较为成熟的研究领域,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还需加强。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刑法教义学做了不少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如下大体按照时间顺序予以综述,以此展现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路程:

       法教义学跟法律方法论关系甚密,如陈兴良教授在国内较早研究刑法教义学问题。他主张在方法论的意义上使用刑法教义学这一概念。刑法学如欲成为一门科学,必须推进刑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研究。在刑法理论上应当加强法教义学方法的研究。具体而言,刑法教义学方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包括刑法解释方法论、犯罪构成方法论、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以及刑法论证方法论等。(37)

       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过程中,刑法解释学也引起学者的一些关注。有人总结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大体经历了注释刑法学—理论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并重这样三个阶段。刑法学界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刑法注释上。从1990年代初开始,理论刑法学的研究逐渐成为一种风潮。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注释刑法学方面,刑法学界逐渐摆脱了过去那种就发条论法条的稚嫩局面,上升到刑法教义学的高度来打造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学问——刑法解释学。如果说过去的法条注释是“授之以鱼”,那么现在的刑法解释学则旨在“授之以渔”。(38)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学属于广义刑法学的一个核心分支学科,并具有自身独立的学科品格。其独立的学科品格包括三个内在的学科独立基本要素和三个外在的学科独立条件。前者是指刑法解释权、刑法解释行为和刑法解释结论;后者包括:狭义刑法学无法涵盖刑法解释学,即刑法解释学不等同于狭义刑法学;广义刑法学本身已昭示了刑法解释学自身的独立性;刑法解释学的产生和发展遵循着法学学科独立的一般性规律。倡导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品格,其价值在于:推进刑法学的学科应用功能;纠偏刑法学研究者热衷于铸造恢宏的概念化法学架构而忽视刑法应用实效研究的倾向;彰显刑法解释学价值判断的实践属性。(39)

       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是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特定语境下,规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存在差异:在方法层面,规范刑法学主要采取“注释的方法”,而教义刑法学主要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结果层面,规范刑法学形成的知识体系突出强调“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中心”,而教义刑法学则突出强调刑法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要求。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义刑法学的批判存在几大问题: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对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的各学科之间的特定功能及其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对部门法的整体研究状况存在基本的误判;忽视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科特点的差异性以及具体学科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刑法学界应该坚持“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之路。(40)

       在刑事法律中,刑法知识转型促进了刑法自主话语系统的重建与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构筑了刑法解释理论共同的对话平台。(41)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呈现出日益紧密的融合态势。在此背景下,应以目的解释为管道,实现对刑法适用的政策性引导。(42)还有学者强调了在中国目前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既要以刑事政策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引导,更要注重通过刑法教义学对刑事政策的边界加以控制。(43)

       近年来,刑法学界又出现了一些有分量的研究,并围绕刑法教义学问题产生一定争论。如冯军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是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只有将“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规范的效力”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使刑法教义学的解释结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一种规范论的刑法教义学,要重视解释者个人的先见,更要重视解释者群体的经验,要让解释结论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使解释结论建立在不可辩驳的法律基础之上。(44)但在张明楷教授看来,刑法教义学就是刑法解释学,不要试图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教义学。不管是使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还是使用刑法解释学的概念,解释学永远是刑法学的本体.对个别刑法条文的批判虽属例外,但并不被排斥在刑法学教义学之外,不应借用刑法教义学之名,为个别存在缺陷的刑法条文辩护。(45)

       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关于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兴未艾。刑法教义学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它经历了从专横到理性的演进和由推崇到质疑的变迁,应在发展刑法教义学的基础上,推进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从功能上看,刑法教义学明确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细节,增强了刑法的可操作性;集中法律工作者的智慧和共识,为刑法修订提供依据;回应质疑和弥补漏洞,有利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维护。此外,刑法教义学通过对教义的系统化,方便对刑法内容的查找、学习与研究。刑法教义学与方法论、刑法解释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以及刑法哲学是密不可分的,有必要厘清刑法教义学与相关诸学科的界限。虽然教义学在发展中面临一定的质疑,但其存在根据不容否认。针对目前的研究状况,需要在多维认识基础上,形成对刑法教义学的总体把握。(46)有人提出,刑法刑事政策化是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方向,为了推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从相互隔离到相互融通,就需要在刑法理论上为政策要素进入刑事教义学构建合适路径。(47)

       有学者认为,中国刑法教义学的本质在于用形式逻辑驱除我国刑法学中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成分,从而使之走向学术化、规范化。中国刑法教义学强调对法律规范的服从但不盲从,重视对逻辑分析方法的运用,在坚持形式理性的基础上允许做出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主动吸收、借鉴其他学科有用的知识和方法,将对案件的处理从经验层面上升到事物本质层面,从而致力于常规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妥善合理解决。(48)也有学者强调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认为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做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49)

       刑事法律的研究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其教义学属性比较明显。近年来,学界结合具体的制度、法条等,对刑法教义学进行应用性研究。有很多成果从教义学的立场分析了具体刑法问题。例如,有学者以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根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构造、司法认定以及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50)再如,针对危险驾驶罪,有学者认为其规范属性应为过失的抽象危险犯,而非故意抽象危险犯;不能将交通肇事罪在过失的结果犯之外视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应分别情况予以定罪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也不妥。(51)还有学者专门分析了“暴力”在无限防卫权中的认定。(52)此外,有刑法学者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反思,体现了教义法学具有指导和批判立法的功能。(53)类似的研究成果还有很多(54),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

       还有一些研究成果涉及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彼此交叉的情况。在许霆案的讨论中,刑法教义学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只有通过宪法教义学的介入才能够得以消解,即必须反思刑法第264条特殊加罚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在现代社会,在刑法上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特别关照应当被允许。但是,无论从比例原则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所设定的刑罚,在只限于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一点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上已经难以充分说明。(55)

       五、经济法教义学

       教义学的理论与方法同样体现于我国近年来的经济法学研究中。在宏观层面上,有学者认为,30年来,中国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是在法学研究方法层面上使用“经济、法学方法论”这一概念,在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上取得了不少成果,促进了经济法学的发展。但总体上看,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明显不足,方法论意识需加强。鉴于法理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争议,为了规范学术研究,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进行广义和狭义界分。狭义的经济法学方法论即经济法解释学应当成为未来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主流,这是经济法学“回归”法学的必然要求。(56)有学者认为,实现从“规范教义”向“法理守则”的转变,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立足哲学或法理(哲)学的高度去探寻经济法的存在基础,进而以提升经济法的必然要求。(57)考察以往的成果后可以发现,经济法中的法教义学研究选择并采取了“抛开理论和体系、专注工具和方法”的学术策略。法教义学对于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要真正发挥法教义学促进经济法发展的实际功用,则需要立足于经济法的部门法哲学范式,着力从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个层面去推进经济法知识的教义学化。法教义学之困境和中国经济法学的现实决定了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理想图景的建构不是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走向“单向度的规范法学”的立场,而应以探索“经济法是什么”为出发点,从而通往哲理化之路。(58)在微观层面上,有学者通过个案分析认为,我国《票据法》本身没有明文规定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以及票据流通性,对此三者须基于法教义学原理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59)可见,经济法教义学研究中,学者们对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及一些具体技术层面的问题都做了一定探讨,虽说整体上这方面的研究尚不算多。

       六、诉讼法教义学

       诉讼法教义学的相关研究也不算多,但同样不乏一些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相关专著有雷小政:《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万毅:《微观刑事诉讼法学:法解释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学界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同样关注教义学对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走向问题。如有人通过对《相对合理主义》一书的商榷。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以及地方性司法改革的层出不穷,以建立在从经验到理论的方法论之上的法教义学来实现刑事诉讼知识创新是值得提倡的。(60)有学者认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之中,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近乎失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兴起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学,不仅难以接近法教义学之概念、立场和作用维度,甚至并未紧扣“微观化”与“技术化”的方法,体系内的逻辑一致性和融贯性在论证中未能呈现,根本上仍是价值层面的探讨与推断为主。而程序法定原则的缺位,使得司法解释“代为立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或教义学沦为“解释之解释”或“司法解释教义学”;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外因素对法内系统不断侵蚀,让本就缺乏体系化的刑事诉讼法支离破碎,架空程序设计。如此现实语境之下,内部视角的论证显得无关痛痒,难以获取制度性与实践性。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修法刚刚完成,相关司法解释业已出台,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学界贡献智识资源,对于有碍法律实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社科知识或许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有必要在澄清相关误解的前提下,走向社科法学的广阔田野。(61)这里长篇援引原作观点,可见近年来国内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争论对诉讼法学研究也产生一些影响。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有人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62)教义学分析方法同样可以广泛用于诉讼法学具体问题的研究中。

       七、结语

       资料收集难免有所遗漏,故本文的研究未必能够周全,但本文还是尝试立足于我国各部门法学中的教义学研究成果,进行一种理论上的综述、概括和评论。作为一种源自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方法,法教义学已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这种研究伴随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兴起与发展。其实,法律方法论与部门法学有一个重要交汇点就是法教义学。法律方法论强调法律规范的立场和作用,因而具有明显教义学的学科属性。而在部门法中,对法教义学的偏好和重视则更加明显。法律方法论一般强调规范法学的基本立场,部门法学也往往秉持此种立场。长期以来,国内部门法学界由于研究方法和水平的局限性,往往被人批判为所谓“注释法学”或“法条主义”。其实,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国家经验看,部门法学本身即需要坚持法条主义、法教义学立场,这本无可厚非。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影响,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促使国内部门法学出现了方法论意识上的明显觉醒,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开始被越来越多运用于我国部门法学研究中。部门法学中的法教义学研究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学术争议。总之,法律方法论的一般理论和原理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具体法条、司法解释、案例等具体素材才能真正展开研究。法教义学的理论意识、思维方法、分析技术对于我国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成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焦宝乾:《法教义学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概览》,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

       ②《公法研究》(总第14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推出了关于《宪法释义学》一书的读书评论。

       ③李忠夏:《宪法学的教义化——德国国家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④李忠夏:《宪法教义学反思: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⑤张慰:《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德国国家信息行为的宪法教义学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⑥陈征:《从第一次堕胎判决中透视德国宪法教义学》,载《清华法律评论》2014年第7卷第2期。

       ⑦林来梵:《论“芦部宪法学”》,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⑧《中国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2004年11月浙大圆桌会议全场记录稿》,载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homepage/Article_Print.asp? ArticleID=1169。

       ⑨韩大元等:《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2期。于此背景中应运而生的规范宪法学,一方面主张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有意识地保持着理论体系的开放性:作为实践面向的方法论,它重视学理解释与有权解释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的基础上,强调着方法的多元性;作为价值导向的思维,即使对于规范外的价值与事实亦保持谨慎的开放性。参见郑磊:《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

       ⑩林来梵:《宪法解释学的“可能”》,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12日,第10版。

       (11)林来梵、郑磊:《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相关的研究另如郑贤君:《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兼议宪法学方法论是什么》,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12)范进学:《宪法解释学:作为宪法方法论的学问》,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2期。

       (13)范进学:《从规范分析宪法学到宪法解释学——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之宪政意义》,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范进学:《宪政与方法:走向宪法文本自身的解释——宪法学之研究方法转型》,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郑贤君:《确立“法”上之力:宪法解释学的中国使命》,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14)郑贤君:《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初探——基本权利研究之方法论批判》,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4期。

       (15)张翔:《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6)郑贤君:《如何对待宪法文本——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实证主义宪法学之争》,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3期。

       (17)郑贤君:《宪法释义学与宪法体系》,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8)周刚志:《部门宪法释义学刍议》,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

       (19)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20)李忠夏:《宪法教义学反思: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21)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从Eminent 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胡锦光、王锴:《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22)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上“农民”条款的规范分析——以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权利为例》,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张震:《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23)白斌:《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基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重构》,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24)程雪阳:《论我国宪法上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李忠夏:《同性婚姻的宪法教义学思考》,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李忠夏:《国家安全与人性尊严:伦理问题的法教义学解决路径——评联邦宪法法院“航空安全法”判决》,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5)王本存:《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26)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基本原理、实践技术与中国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7)陈天昊:《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条款之法教义学解读》,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28)梁平等:《法教义学视角下的转基因争议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以转基因法律规制体系的形式考察为核心》,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2期。

       (29)陈越峰:《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30)如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1)[德]扬森:《民法中的教义学》,吕玉赞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8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德]尼尔斯·扬森:《民法教义学》,朱晓喆等译,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1期。[德]海因茨·佩特·曼泽尔:《欧洲买卖法改革与德国履行障碍法教义学(上)——〈消费品买卖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后的欧洲买卖法》,沈小军译,载《交大法学》2014年第3期。

       (32)舒国滢:《19世纪德国“学说汇纂”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基于欧陆近代法学知识谱系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

       (33)刘敏:《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以民法为中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4)汤文平:《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载《法学》2015年第7期。

       (35)朱晓喆:《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德国民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孙维飞:《当代侵权行为法学之发展——以法教义学理论为视角的观察》,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祝之舟:《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程序的缺失与完善——以法教义学的分析为视角》,载《中国土地科学》2010年第8期;汤文平:《论预约在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韩强:《法教义学在商法上的应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为研究对象》,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6)[德]金德豪伊泽尔:《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蔡桂生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国内对刑法教义学的译介,还可见[德]沃尔福冈·弗里希:《法教义学对刑法发展的意义》,赵书鸿译,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1期。此外,相关内容还可见于如“德国刑法教科书”之类的作品中。

       (37)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8)刘仁文:《从刑法注释到刑法解释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相关研究还可见李立丰:《刑法解释之哲学理解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9)徐岱:《刑法解释学的独立品格》,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徐岱:《刑法解释学基础理论建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0)周详:《教义刑法学的概念及其价值》,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6期。

       (41)王昭振:《刑法知识转型与实质刑法解释的反形式主义》,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42)杜宇:《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目的论解释》,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

       (43)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44)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45)张明楷:《也论刑法教义学的立场》,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由此,张文还进一步批驳了法规范维护说,指出其中存在不少缺陷。

       (46)董邦俊:《教义学发展、功能与内涵之刑法学揭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47)赵运锋:《以刑制罪: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相互贯通的路径选择》,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5期。

       (48)邹兵建:《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当代图景》,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49)丁胜明:《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50)陈兴良:《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51)梁根林:《〈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兼与张明楷教授、冯军教授商榷》,载《法学》2015年第3期;

       (52)彭文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以对“暴力”的教义学解读为切入》,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9期。

       (53)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54)如熊琦:《刑法教义学视阈内外的贿赂犯罪法益——基于中德比较研究与跨学科视角的综合分析》,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劳东燕:《法益衡量原理的教义学检讨》,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周啸天:《身份犯共犯教义学原理的重构与应用》,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卢勤忠:《涉典当犯罪的法教义学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3期;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刘军:《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边界——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载《法律方法》(15),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郭晓飞:《刑(性)法的宪法制约——法教义学视野内外的聚众淫乱案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34),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陈世伟:《立法含混的法教义学弥补:以刑法第289条为分析样本》,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2期;陈兴良:《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55)白斌:《刑法的困境与宪法的解答》,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56)阳建勋:《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之回顾、反思与展望》,载《经济法论丛》(2009年上卷,总第1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57)张继恒:《从“规范教义”到“法理守则”:经济法学研究之转型》,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

       (58)张继恒:《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59)曾大鹏:《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与票据流通性的法教义学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60)吉冠浩:《刑诉法研习中法教义学之提倡——以〈相对合理主义〉为切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6期。

       (61)谢澍:《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学术憧憬抑或理论迷雾》,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62)李奋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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