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_法律论文

反腐倡廉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_法律论文

反腐保廉: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持续发展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但有的地方的腐败现象在发展蔓延,其表现为:(1)贪污受贿、 索贿、走私贩私、诈骗公款财物、携公款外逃等经济领域里的违法违纪犯罪仍十分猖狂、其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增多。(2 )“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尚有市场,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有的领导干部趁某些政策规定不完善、不健全,钻政策法律的空子;钻规章制度、承包合同的漏洞;钻管理不善、监督不严的缝隙侵吞国有资产,捞取钱物。(3)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的行为仍然存在。 用公款讲排场、摆阔气吃喝玩乐;用公款嫖娼、赌博;用公款装修住房;用公款疏通关系打关节以达到个人目的等等。有的发展为集体违纪,集体逃税,集体腐化;等等。

因此,反腐保廉斗争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不仅要依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努力工作,而且必须依靠全社会全党的共同努力,依靠标本兼治、科学规范的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坚定不移地反腐保廉。

(一)必须提高全党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对反腐保廉的认识

1.提高对反腐败的决心、信心的认识。尽管腐败是一种国际现象,在我们党内和社会上也还较严重。但反腐败符合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广泛的支持。因此,对反腐败斗争要有信心、决心,以增添斗志和力量。坚决克服那种因腐败现象不可避免而无所作为、无能为力的思想和行为。

2.提高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的认识。

3.提高对反腐败斗争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1.建立教育机制,做到警钟长鸣。

切实地抓好党内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教育。一方面,真正做到教育群众的教育者要首先受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较大权力的领导干部的根本性教育(如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要注重实际,坚决反对搞形式主义以及领导干部因“工作忙”而不参加必要的教育和学习。另一方面,要使各种各样的教育包括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法制、伦理等等教育能真正“入脑”“入心”,还必须加强党内教育理论系统的协调,合作及创新。在新的时期,建立一套既发扬我党优良传统,符合国情、省情,又适应市场经济的融合现代管理学、现代伦理学、心理学等知识的行之有效的党风教育理论和方法,形成切实可行的教育机制十分必要。对此,建议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加以研究。

在教育过程中应注重正面教育。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次次阶段性成果,腐败分子纷纷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实事求是地利用这些反面教材来教育党员干部确实能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醒作用。但同时,某些追求轰动效应的新闻媒介的添油加醋,某些外电外刊的夸大其词,形成一种对我们极不利的舆论,似乎只要掌握权力的干部都在搞腐败,改革开放先走一步的广东干部口碑更不佳。这种舆论是一种很强的腐蚀剂,它不但对于广东省的经济建设、投资环境不利,而且对我们干部队伍的教育带来极大危害性。一方面,以谋取最高利润为目的的某些外商不断加大“糖衣炮弹”的力度,腐蚀国内干部,破坏正常的对外开放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人的“从众心理”“侥幸心理”,使有些领导干部产生如“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等错觉,因而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也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缺乏信心。而事实上,广东省近十几年来,因腐败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仅占0.26%左右。广东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励精图治,廉洁奉公,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奉献了自己的一切(有的甚至因积劳成疾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实事求是地加大力度宣传这些占绝大多数的领导干部。坚持在党员干部中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广东的“孔繁森”式的人和事来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平,提高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决心,营造健康的有利于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此外,加强正面教育还应加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

2.建立筛选、奖惩机制,把好用人关。

(1)把“以德养廉”和“以俸养廉”结合起来建立筛选机制。 选拨公务员、提拔领导干部要注重政治道德素质及才能,同时逐步提高工资待遇,吸纳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为此,必须健全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和任免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法及任免程序,并公开公正、一视同仁地执行。考核的内容、方法、任免程序逐步做到量化、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并注重可操作性,形成有效的筛选机制。同时,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交流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任人唯亲及群众所深恶痛绝的靠瞒报虚报,伪造统计数据的“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和跑官要官甚至拿钱买官的现象。

(2)把“以俸养廉”与重罚结合起来,建立奖惩机制。 党政领导、公务员队伍中工资偏低,较难留得住优秀人才。有的可能为了改善生活,不专心务正业,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而使工作效率不高;有的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因此,实事求是地将党政干部及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提高到高于当地劳动者收入的平均水平,实行较为优厚的生活待遇,在提高工作效率、吸纳优秀人才、稳定队伍等方面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予奖励,对贪污受贿的应以重罚,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

奖励应包括精神与物质奖励,重罚包括一般惩处及重点打击,如降级、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直到负刑事责任,经济上取消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及其他福利并处以罚金等等。对那些严重地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关系亲疏,一定要按照原则,依法给予惩处。由于这样的腐败分子虽然数量少,但危害性极大,因此,重罚的重点始终应放在查处大案要案上。

3.完善法律法规,依靠法制加强管理。

(1)增加防止贪污腐败的预防性规定。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做法,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预防贪污贿赂的法律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财产收入申报法》。在全国此类法律条文未制定出来之前,地方法规可先出台,或在系统、严密的预防性法律法规未形成之前,可先在有关的行政权利部门,如财政、金融、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出专门的预防贪污腐败法规,并严格贯彻执行。新的改革措施出台应同时制定有关的防止违纪违法的制度,在源头处遏制腐败的发生,已经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虽然是政策性规定,它规定的申报人员只是部分领导干部,所申报的内容只限于收受礼品及其收入,但对于领导干部的贪污腐化的防范以及将制定及实施《财产收入申报法》都有重要的意义,关键在于如何认真实事求是地执行。

(2 )应设立专门单行法规就贪污贿赂犯罪的实体法方面作出明确界定。如分清贪污贿赂犯罪的客体,确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利用职务之便”的外延,增加“非法私分公共财物罪”的条文,增设法人受贿罪的要件,确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适用条件等,切实解决无法可依,法律不配套、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的问题。设立专门法规或在刑法中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程序要求。应解决: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赋予直接拘留权、逮捕执行权等;确立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证据和程序要求;解决查办“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的途径及所获取证据的效力,肯定“举报制度”的法律地位等。加强配套立法。当前急需解决的有:《检察机关责令涉嫌人员申报财产条例》、《禁止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条例》、《境外财产申报条例》等。

(3)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立法。 各种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市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尽快完善地制定出来,使社会经济活动具有规范性。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公布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积极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作用。对于那种执法、司法单位和人员不去积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参与违法,甚至枉法犯法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严肃惩处,以维护公平的竞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真正依靠法律加强管理。

(三)健全监督机制

1.党内监督。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制度、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应赋予党内各项监督制度新的形式与内容;增强新的活力。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推荐领导干部制度;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上级监督下级、一级抓一级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等等早已建立,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应予继承和发扬,但必须研究新问题、注入新内容、采取新形式。以防止各种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如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除了坚决禁止那种武断专行,封建家长作风,一言堂以外,目前尤其应引起重视的必须克服那种为局部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设立小金库,为使在任期间“政绩辉煌”而不顾损害全局的、长远的、群众的利益的短期行为和不良倾向。凡是涉及到大的决策及经济项目,既要防止个人独断又要防止那种缺乏民主化、科学化的、盲目错误的集体决策。更要禁止已经出现的某些地区、部门的集体腐败。再如:各种经济体制(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的企业党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应有什么不同的内容规定,采取哪种合适的形式来实行这些党内监督制度等等都必须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探讨。使我党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发挥其监督作用。

(2)加强党内监督机构——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的权力和作用。目前,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检书记多数只是党委中的常委,党内监督机构的监督是否到位,力度如何,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同级党委书记的自律性和重视程度。这样,容易出现愈是需要监督的领导(即那些自律性差的、意志不坚定分子)所在地方、单位的党内监督愈容易受到种种制约而软弱无力。因此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各级党委的直属省委(在国家未设立之前)的党内监督体系,并在各重要部门设立派出机构,直接对省委负责。在目前条件下,应强化条条管理的力度(即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上级党内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的监督),弱化块块管理(即同级党委监督管理同级纪检机构),纪检机关的人、财、物的管理由上级纪检机关统管,不受地方党委及政府制约。并明确实施监督的职责、权力、内容、义务及奖惩方式。加大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力,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健全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制。 其关键环节在于检查落实,检查落实时,不仅要听其言,看其表,更要观其行,探其实。目标和责任应进一步明确,其中能予量化的指标,可量标论责,使这项制度真正落实。例如,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程度;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健全程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举报的查办率;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密切联系群众状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率;对党政干部的匿名举报率;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与公益设施的比较水平;行业不正之风的严重程度;群众对廉政建设的满意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等,都可实事求是地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使执行、检查时有依据,能实实在在地做到层层有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并要有相应的奖惩制度。

2.“人大”的监督。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着重在于保证各级人大在宪法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和罢免权。在行使权力之前,真正地深入实际(不是只听取汇报),深入到选民中去听取意见,了解其任命范围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状况,不任命不廉洁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始终用法律法规对已任命的或将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实行监督,定期地了解被任命者的思想道德及政绩,发现偏离法律、法规,违反制度的行为者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改正,对于批评教育无效的违纪违法者,依法及时罢免其职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都依法履行“人大”的监督权力和责任,努力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

3.加强“政协”监督、群众的监督及舆论监督。

我党历来重视“政协”的民主监督制度。新的时期应使这种好传统得以坚持下去。各级党委政府真正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的主要措施之一在于认真落实政协每年所提出的反腐保廉的提案及建议。

加强群众监督,必须首先注意保护好敢于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检举人的权利和利益,采取得力的措施,如理顺、健全举报渠道,不让被检举者有施行打击报复的机会;对于检举人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对于那些利用手中权力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予以重罚。其次,在群众中建立一定的监督网络,如近年来有的地方成立的党风义务监督员,预防贪污贿赂员等群众性的监督队伍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最近,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时办法》,公布时间虽然不长,但反响强烈,收获很大。为保护群众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举报的质量和举报人的信心,有关的办法和措施还必须进一步具体化。

舆论监督作用的加强在于制定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闻单位大胆地揭露各种腐败的丑恶现象,大力地弘扬清政廉明的美好形象,都不应受到诸多限制和干涉。

(四)深化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

1、政府机关必须精简机构、人员,提高效率,实行公务员制度。同时,强调真正实行党内法规早已规定的“两公开一监督”(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改变基层群众、团体到各级机关办事难,甚至有的“雁过拔毛”的状况。

2、政府的经济职能应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 由着重短期管理转向着重中长期管理;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由行政干预转向为采用经济与法律的方法进行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配置资源主要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做到,凡是企业与市场能够而且有效做得到的事,政府不宜直接干预或尽量少干预,企业与市场不能做到的,则是政府的职能范围,不断地将权力“贬值”,直至将权力仅仅作为服务人民的一种手段,一个程度。这样才可有效遏制“权钱交易”。

3、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特点, 建立和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各种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配套完善不仅能从根本上遏制用公款吃喝玩乐以及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而且能有效地制止和防范那些私设小金库、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而配套完善的制度的贯彻实施关键在于各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五)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1.纪检监察队伍必须不断提高素质以适应需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四项职能(保护、惩处、监督、教育),更加严格履行职责。为此,必须加强对在职干部的思想道德与业务培训,增加队伍的力量,尤其是增加懂得经济工作的干部,实行干部交流,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配备必要的适合现代化需要的工作设施。如添置必要的较现代化的交通、通迅工具等。尽快制定出纪检工作条例,保护纪检干部的合法权益,解决其后顾之忧。

3.与检察、审计、工商、税务、打私办、海关、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互相协调配合,必要时实行联合办案,以便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办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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