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模式与评价_技术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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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方式及其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转化论文,评价论文,方式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它总结了建国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实施转化主体、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保护等作了规定。其中第九条提出了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本文试就这五种法定转化方式进行分析评价。

一、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身消化科技成果,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经营,这种方式可以称为“科研——生产”联合体或以科研为主导的“科研——生产”复合体。特点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不但研究开发新的科技成果,而且自办科技经济实体,创办企业,使其拥有的科技成果直接长入经济的一体化模式,科研成果为科研机构所吸收,成果源与吸收体融为一体,合二为一,不需要中间环节。

这是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种转化方式。部分被“断奶”的科研院所无奈地被裹入了市场经济大潮,生存的危机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迫切性、必要性,当然,他们也为转化后获得的丰厚的物质利益而欢欣鼓舞。高等院校也隐隐地感到了潜在的压力,思考着如何把图纸、文字、信息换成看得见、摸得着的生产生活资料资金,而后进一步拓宽渠道,丰富教育经费。开发公司、实业公司的招牌或明或暗地打入了一向与商品经济脱节的清水衙门。校办、院办产业蓬勃兴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地位、作用、功能发生了变化,科研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大地调动起来,政府附属物渐变成了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反过来这种变化又必然推动我国的科教体制的改革。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科研院所产权的国有及自办“科研——生产”经济实体的民营成为一对矛盾,致使部分国有资产特别是无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既保护国家资产,又同时调动科研院所科研、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协调好二者关系。自行投资转化的科研院所自身必须满足一系列转化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足够的经济实力、资金投入、配套的厂房、设备、通畅的销售渠道、一定承担失败风险的能力、一定的社会信息熟悉度、相当水平的管理经营能力等等。

二、技术转让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的转化常常通过技术转让来实现,包括《转化法》中第九条列出的第二、三种情况。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通过技术市场把科技主体与经济主体相连接,科技成果由此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其特点是:成果源与吸收体的行为主体由社会上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分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实现。在科技经济“两张皮”情况下,这种方式有明显的积极作用。目前,技术市场不断地发育、完善,技术合同贸易额不断增长,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等配套的软件、评价指标都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之中。

要成功地实现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对成果方来说,要有一批成熟的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对企业来说,要有科技意识。对中间环节来说,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才。《转化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了中间环节技术经纪人的法定活动内容,即“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第十八条又规定了其必须取得的法律承认资格;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除以上三种行为主体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和各自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其他一些综合性因素也会影响转化的进程和效率。比如,(1)人才因素。从事研究开发需要科学家,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技经济复合人才,敏锐地发现科技成果价值又能把成果转成商品推向市场;(2)投入因素。包括购买成果投入、物化成果投入等。(3)政策因素。包括国家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政策倾斜支持体系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的设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开通等。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成果拥有者作为许可方向成果吸纳者即被许可方授予或售予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取得成果的使用权。包括产品制造权和销售权。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完备有效的技术成果,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生产操作人员,派遣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质量监督等,以使生产达到双方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被许可方则需支付技术使用费,并承担技术保密等义务。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常常伴随许可贸易。以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进行,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双方所达成协议的使用技术权限和特点,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独占许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被许可方对协议项下的技术在一定领域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也不得将该项技术转让给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2)排他许可。在一定区域内,被许可方对协议项下的技术具有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这个地域的利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但不得将该项技术转让给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方。(3)普通许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协议项下的技术制造、销售产品,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而且还可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4)分许可,被许可方取得技术使用权,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指定地域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在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时,原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负责。

许可贸易中,许可方一般是拥有科技成果方,被许可方一般是吸纳科技成果方即企业。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索取的使用费也有所不同。一般地,同一种技术的转让,采用独占许可的方式比排他许可的方式价格要高,可转让许可则价格更高,普通许可价格最低。在实际业务中,成果吸纳者和拥有者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价格因素。如无特殊需要,被许可方只购买普通许可即可。二是市场情况。一般地,对容量不大的市场许可方采用独占许可比较合适,因为如签订普通许可合同,必须形成多家竞争,产品价格下跌,从而影响许可合同的报酬。如果市场容量大,则以签普通许可合同为宜,因为这样的市场对商品有大量需求,即使存在竞争也不会影响许可方的利益,而被许可方一家也无力垄断整个市场。

许可贸易是技术贸易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具有切实的法律保障。成果拥有方和成果吸纳方可以在相对稳定的法制环境下积极主动地参与成果的转化活动。

三、合作、合资或股份制经营中的成果转化

按照协议分配利益,或按出资比例股份分红。《转化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第四、五种方式即属这种情况。

1.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当成果持有者缺乏资金、厂房、劳力、机器设备时,吸纳成果方即企业缺乏必需技术时,二者可以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成果持有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转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合作转化成果过程中,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归属,合同应作规定,未作规定的,《转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方各方共有;(3)在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在承担风险方面,技术提供方应承担因技术达不到要求而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于非技术原因造成的风险、亏损,应本着谁出资(包括技术作价出资),谁承担,谁获利的原则按出资比例分摊。技术作价出资后,技术应属合作各方共同拥有,不能再视为提供方独有。用技术作价出资就应以该技术承担风险,合作企业一旦破产,合作各方进行清算时,技术也可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变成资金,纳入清算范畴。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这是科技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实现科技经济主体内在结合的一种转化方式。其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技术作价。成果持有方对市场估计往往倾向于乐观,估价较高,而成果吸收方则对市场估计往往倾向于保守,估价较低。双方的理想价格有一定距离,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双方提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确认,在成果方或对应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资产评估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首先双方必须共同委托客观公正的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事务机构对成果进行评估,然后据此确定技术股份。技术入股的成本包括入股技术从立项研制到开发完成的全部投入,常大于该技术的课题经费。在入股技术利润方面,应考虑科技成果寿命和垄断性等因素,寿命越长,垄断性越高,竞争对手越少,获利能力越强,所占股份也越高。

以上为《转化法》第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五种转化方式,另外还有本法未规定的其它情形,可称为综合转化方式。

四、综合转化方式

综合转化包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等方式进行转化。

1.技术引进方式

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促进自身的技术进步。其特点是成果方在国外,吸收成果方在国内。吸收方大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成果是比较成熟的或水平较高的技术,吸收方经过消化吸收后进入生产过程,可以避免二次开发可能失败的技术风险,可以较快地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在引进技术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保证引进的先进水平,能很快缩短差距;(2)注重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创新,通过技术引进科技成果,提高自身科技实力,发展自己的科技队伍;(3)国家应控制引进的项目、数量、方向、质量、审查引进企业的资格,配套消化吸收能力,避免重复引进,充分有效地利用引进的先进技术成果。

2.资金入股方式

经济主体寻找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科研主体进行投资,从而引导、控制其研究开发方向,开发出自己需要广泛占有市场的产品,这种转化方式调动了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有了科研方向的决策权,生产的产品正是自己决定的适销对路的有市场潜力的产品,不致于使研究开发脱离市场需求,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解决了从技术发明到商品化过程中的中试环节,承担风险较小。科技主体明确了研究开发方向,又有资金作保证,自身及科技成果的价值得到了体现,科技工作者有一定的决策建议权,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经济主体短期行为,使其长期稳定发展。

3.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新技术成果开发的过程,以高新技术成果的科研为起点,市场过程结束为终点,经过研究成果开发、技术成果开发、生产成果开发和市场开发四个阶段,使知识形态的科技成果转变为物质财富,最终进入国内国际市场,获得较高收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要正确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建立多渠道、多形式融资体系,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有层次、有步骤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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