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我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论文

审议我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论文

审议我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林 峰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福建 福州 350200

摘 要: 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那么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除了青少年自身主观原因外,也包括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客观因素。只有找到青少年犯罪背后的根源,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重点对青少年犯罪的规律性及其特点进行分析,从多个角度维度来探寻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 审议;青少年犯罪;因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义

青少年犯罪是由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25岁以下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称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已经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类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未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构成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阶段,自我控制力太差,往往会因受到不良诱惑从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与媒体及网络上大量的暴力行为会促使他们去模仿,长久以往便让青少年出现暴力倾向和攻击性。由于西方国家的思想观念大量涌入我国,与我国的价值观念存在冲突。传统的思想价值观念受到严峻挑战,一些违法经营的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大量出现,他们对青少年的成长完全不管不顾,青少年进入之后便接触不良分子,使得自身误入歧途。

(二)学校教育因素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学校在育人的本质上也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先在“升学率”的重压之下,应试教育普遍存在,很多学校为了片面地追求“升学率”,将班级分为快慢班、AB班等,这导致部分学习差的学生逐渐产生厌学、辍学等心理。其次校园开展的法制教育活动仅存于形式化,很多学校只是粗浅谈一些道德问题没有落到实处。学生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甚至对于违法犯罪没有概念,严重缺乏普通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失范,法制观念淡漠。最后学校管理体制存在片面化。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来说,适当予其相应的处分是有必要的,相反一些学校只是简单的言语进行劝解,并没有采取相对应的处分,导致一些青少年觉得没事,就算是犯罪了老师也不出拿我怎么办的心理,造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继续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教育因素

如今很多父母忙于工作忽视对子女的关心,有的家庭甚至出现不和谐状态,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亲子关系淡薄,家庭气氛常常处于一种冷漠、紧张,尴尬之中,长期在此环境成长的青少年会出现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使得青少年带来挫折感和不安全感,还有的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不闻不问,其无法理解青少年心里所想,久而久之彼此的关系变得疏远,对子女犯错误就只会打骂,在这种打骂中青少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容易接受陌生人的关怀,导致他们经受不住诱惑从而走向违法道路。

三星电子一位高管表示,手机和电子产品两大部门的利润率不断下滑,因此公司正在考虑将一些富余的人力资源转移到研发中心。其中消费电子事业部的软件工作人员正在被抽调到三星人工智能中心。

(四)自身生理及心理因素

青少年处于青春期,对于外界的事物的认知能力还不够成熟,常常对新奇的事物表现出好奇态度,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无法看到事物的本质,并且对很多人生问题概念模糊不清,往往会把执拗当顽强,将冒险看作勇敢。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加大打击犯罪执法力度,有效惩戒青少年犯罪行为

根据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研究显示,只有41.3%学校开设法制课程,而58.7%的学校没有开设法制课。对于已经设置法制课程的学校其教学效果也并不理想,青少年中认为法制课程对自己有用的只有25.3%,剩下的60.2%的人认为法制课程的设置只为应付检查,走走形式,甚至还有14.5%的学生认为学习法律只是为了知法犯法、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学校要发挥教书育人的重要作用,大力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及塑造健全人格的培养。还要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法制课应作为学校的必修课程走进课堂,尤其是中、小学的课堂,更应该配备专业教师,结合教材与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剖析,让学生更有针对性地知法、懂法。而且法制课不能只局限于课堂的教学,还应当利用课余时间,展开多元化的法制教育教学活动,深入落实到每一位学生的身上,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发挥学校教育作用,塑造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培养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起到惩戒教导为主严厉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施扣押的过程中应将青少年在押人员与其他在押人员需要分开管理,原则在于创建有利于青少年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这样也可以阻止青少年在押人员从其他犯罪成员那里学习更多的犯罪伎俩,保护其人身安全。目前存在一个对青少年在押人员的教育难题,青少年在押对象比较少,而且都是混押现象,这样难以开展系统化、正规化、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方针。因此,执法部门还要加强青少年管理,在押人员的自理能力差,而且由于长期在社会上无人管理导致自由散漫性格,从严管理、科学文明的管理方法很重要。严格要求青少年在押人员遵守规定,严格遵守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和行为规范,做到行为规范化、生活自律化、言语文明化,公平公正进行管理教育工作才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如此,关工委、街道、社区、学校、家庭多部门要始终保持密切沟通,对有劣迹的青少年应做好帮教工作,使他们感到温暖,树立信心,重新做人,共同做好“边缘”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工作。

(三)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提高监护人自身素养

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格局来说,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因此,对于我国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格局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国有企业中支柱性企业,电力企业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质,面临的风险也就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由于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各个地区对电力行业的不断改革深化,使得电力行业的市场结构有了许多变化。另外,由于近年来金融危机以及政府多方面监管等众多因素,导致电力企业,面临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现在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压力逐渐增加。要想树立起正确的家庭家庭教育观年首先就要加强监护人的文化素养。其次要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如:1树立良好的家风,以家风育人打基础以德立身、德治家、德育人,孝为美,诚信处事,和为贵,贤为范、贤思齐等等把家庭营造成具有高尚思想道德修养的摇篮2严格规范的生活制度3勤劳节约的生活作风4干净整洁的家居环境。最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要不断的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采取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以环境熏陶法、说服教育法、模仿榜样法、行为训练法、鼓励启示法、表彰奖励法、社会实践法等。

(四)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提高青少年犯罪防范意识

政府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积极使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对黄赌毒现象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淫秽录像、不健康书刊和影视作品。如:刑庭审理的一件强奸案中,被告人在辍学后,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看一些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对其心理产生了极大影响,于是在其看到女青年陈某去海边游玩回家时,心中遂起歹念,乘其不备掐住她的脖子将其强奸。在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的影响以致犯罪。因此应该加强新闻媒体自律管控,对播出的每一个节目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减少含有黄色内容节目的播出。不仅如此,传媒应充分发挥强大的社会教育功能,让更多好的节目发展起来,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向上的精神食粮,创建良好的社会精神文化氛围。

(5)桩身的中心线,其偏差不可超过桩径的0.2倍,当开挖深度达到500mm时,由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尺量测定。

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振兴,执法部门及教育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多种综合手段进行防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让青少年健康成长。

[ 参 考 文 献 ]

[1]刘守芬,孙晓芳.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5).

[2]蒋索.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2016(3).

[3]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3).

[4]马娟.发达地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教育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9-0149-02

作者简介: 林峰(1990- ),男,本科,中共党员,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陪审员,主要研究:3-6 岁儿童心理发展及青少年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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