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月胎膜早破母婴结局的影响论文_王海伟

(山西省长治市妇幼保健院 山西长治 046011)

【摘要】目的:分析未足月胎膜早破的母婴结局情况。方法:回顾性分析190例未足月胎膜早破患者的病历资料,观察不同孕周数、不同潜伏时间、不同分娩方式的母婴结局。结果:B组母婴不良结局发生率均低于A组,差异显著(P<0.05);A组和B组的>48h组产褥感染率、绒毛膜羊膜炎发生率高于≤48h组,且A组的>48h组胎儿窒息、肺部感染发生率均低于≤48h组,差异显著(P<0.05);A组阴道分娩者绒毛膜羊膜炎发生率、胎儿窒息率、新生儿窒息率均高于剖宫产者,差异显著(P<0.05);B组两种分娩方式母婴结局无显著差异(P>0.05)。结论:患者孕周数、潜伏时间、分娩方式不同时,母婴结局存在明显差异,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实施相应的治疗及干预,以改善母婴结局。

【关键词】未足月胎膜早破;母婴结局;影响

【中图分类号】R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8)10-0113-02

未足月胎膜早破是指胎膜自然破裂发生在妊娠37周之前,是一种严重的并发症,并发后,羊膜腔内感染、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等疾病发生风险提升,极大的影响母婴结局。在妊娠孕妇中,未足月胎膜早破发生率为2%,而发生后早产的发生率则可达到40%。目前,临床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关于治疗该并发症的意见,存在的争议仍比较多,本研究回顾性分析了本院未足月胎膜早破患者的临床资料,观察母婴结局,为治疗方案的合理制定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6年8月—2017年8月接收的未足月胎膜早破患者190例,年龄22~35岁,平均(28.6±2.4)岁;孕28~33周63例,孕34~37周127例;初产妇135例,经产妇55例。纳入标准:(1)与未足月胎膜早破诊断标准相符合;(2)入院至胎膜破裂时间不超过12h;(3)均为单胎妊娠;(4)无其他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5)患者及家属对本研究知情同意。排除标准:(1)入院后不可避免分娩即出现;(2)合并慢性疾病;(3)无法配合治疗。依照孕周数,孕28~33周患者标记为A组,孕34~37周患者标记为B组,两组患者无显著差异(P>0.05)。

1.2 方法

1.2.1回顾性分析

收集A组、B组患者的病历资料,依据潜伏期(保胎治疗至分娩时间)将A组与B组患者分为两个亚组:≤48h组、>48h组。

1.2.2治疗方法

确诊后,嘱咐患者以左侧卧位休息,垫高臀部,避免进一步减少羊水,促进重新闭合胎膜;会阴部注意清洁,保持卫生,预防感染的发生;对患者生命体征、血象密切监测,及时发现感染并发症,并立即有效处理;羊水性状、宫缩、胎儿监测要加强;患者胎膜破裂时间12h以上且并未分娩时,广谱抗生素治疗立即开展,若怀疑患者出现感染,采集阴道液实施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选用敏感抗生素治疗;除预防感染措施外,A组与B组还均接受促进胎肺成熟、抑制宫缩治疗,促进胎肺成熟方法为肌肉注射地塞米松6mg,间隔12h注射1次,连续注射3d,同时给予患者能量合剂,抑制宫缩治疗方法为静脉滴注25%硫酸镁(于葡萄糖注射液中加入15g该药物),每天1次;患者出现羊水过少、胎儿发生宫内窘迫或已经明确肺成熟时,妊娠终止,分娩方式依照患者情况选择阴道分娩或剖宫产。

1.3 观察指标

观察A组、B组及其各亚组的母婴结局;记录A组、B组阴道分娩、剖宫产例数,并记录每种分娩方式的母婴结局。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8.0统计分析,计量资料及计数资料分别利用t和χ2检验,P<0.05表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A组、B组及其各亚组母婴结局比较

B组母婴不良结局发生率均低于A组,差异显著(P<0.05);A组和B组的>48h组产褥感染率、绒毛膜羊膜炎发生率高于≤48h组,且A组的>48h组胎儿窒息、肺部感染发生率均低于≤48h组,差异显著(P<0.05),见表1。

2.2 A组、B组不同分娩方式的母婴结局比较

A组63例患者中,阴道分娩33例,剖宫产分娩30例,阴道分娩者绒毛膜羊膜炎发生率、胎儿窒息率、新生儿窒息率均高于剖宫产者,差异显著(P<0.05);B组127例患者,两种分娩方式母婴结局无显著差异(P>0.05),见表2。

表2 A组、B组不同分娩方式的母婴结局比较[n(%)]

注:与阴道分娩相比,*P<0.05。

3.讨论

目前,尚未完全明确未足月胎膜早破的发生机制,多数学者表示,感染、羊膜穿刺不当、孕龄、吸烟等为诱发该并发症的主要因素。临床认为,要全面的检查、监测未足月胎膜早破孕妇的宫缩情况、羊水情况等,并密切观察生命体征、血象等,便于治疗及时、有效的开展,改善母婴结局[1]。多项研究指出,未足月胎膜早破患者应用抗生素后,分娩时间能够延长,促进新生儿状况改善。部分学者认为患者分娩时间应尽量延长至34周以后,有益于母婴结局。另有学者研究表明,孕28~34周的未足月胎膜早破患者母婴感染征象或产科指征不存在是,保胎治疗应积极开展,使孕周延长,而孕35~37周患者妊娠应于适当时机终止,降低不良母婴结局的发生率,不过,其研究结果显示,保胎时间延长后,患者术后并发症发生率提高[2]。本研究中,A组患者保胎时间增加后,胎儿并发症减少,而B组患者保胎时间增加后,并未有益于胎儿,且孕妇危险提高,因此,本研究认为,未足月胎膜早破确诊后,患者孕周数如为28~33周,不存在绒毛膜羊膜炎指征及产褥感染情况下,保胎时间应积极延长,改善母婴积极,但如果孕34周以上,妊娠应及时终止,以能改善母婴结局。

【参考文献】

[1]姚佳,吉金萍,王天成,等.足月胎膜早破孕妇的分娩方案与母婴结局研究[J].海南医学,2017,28(21):3479-3481.

[2]杨军,吴淑卿.未足月胎膜早破不同孕周及潜伏期长短对母婴结局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药,2014,9(11):23-24.

论文作者:王海伟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8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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