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探讨论文

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探讨论文

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探讨

●曾兆法

摘要: 文章从分析当前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存在的问题入手,在阐述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意义的基础上,从账户的建立与管理、费用的缴纳与审查、现存保险账户的处理以及监督检查体系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对军人配偶保险的社会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随军配偶 保险社会化 问题 完善对策

一、当前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众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缓解了军人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了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更进一步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但在制度实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军地衔接不顺畅

在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实行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保险关系军地之间转移接续不顺畅。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群体分割现象严重,社会保险中只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和统筹基金比例有统一规定,其余几项保险项目的缴费基数、筹集比例、待遇标准、利息计算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这就使得军队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的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接轨时出现不兼容的问题。例如在医疗保险制度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参照的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比例,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都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负担水平来确定缴费率。另一方面,按照《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按此规定,随军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必须将基本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部队财务部门,但由于军地保险关系转移政策的不协调,地方保险关系无法及时转移到部队,致使随军配偶无法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如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求职工在跨统筹地区转移保险关系时,要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提供“职工工作调动转移单”等材料,而军人配偶随军后本来就未就业,部队无法为其提供工作调动手续,导致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及时转入部队。另外,也迫使随军家属为了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从而不真实地反映其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的情况,从而人为地造成“一人两户”的情况。

(二)账户维护工作多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运行模式是将军队视同一个统筹地区,军队财务部门承担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并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实现再就业、随军人退役随迁或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转入到地方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但由于军人职业的高流动性特点,意味着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需要不断变动随军单位和居住地区,也就造成了随军配偶的失业,就业,再失业……,从而导致其社会保险账户信息变动频繁,加之保险关系军地之间转移接续不顺畅,因此极大地增加了部队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三)医疗保障水平低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自建立以来,只有养老保险才真正做到了基本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一致。在医疗保险方面,为了解决她们医疗保险关系的军地衔接问题,军队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其建立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政策规定享受军队提供的优惠医疗待遇,所以她们的医疗保险实行“只积累,不消费”。按照《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了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可以转入军队财务部门,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个人不再享受地方的基本医疗待遇。如果随军部队驻地离军队指定医疗机构较远的话,这就意味着军人随军配偶既不能方便快捷地享受军队的优惠医疗,也不能就近享受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另外由于军队医疗资源较少,除了保障军人就医外,也要保障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和地方群众,保障水平较低,保障压力较大。在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军人退役配偶随迁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于军队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的医疗保险只有个人账户部分,而无社会统筹,而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采取“统账结合”模式,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这又导致其医疗保险转接到地方后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范围十分狭小。除此之外,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一致,养老保险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确定,根据地区不同分为三档标准。虽然这样的缴费标准减轻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缴费压力,但是从长远的来看,在她们的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后,这将会影响她们的社会医疗保险权益。

4)相关和支持产业:未来 10 年,中国将加速进入老龄化时期。通过中医药养生保健,治疗慢性、老年疾病及疑难杂病,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知。2014年,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卫计委共同签署了《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合作协议》[9]。当前,甘肃省政府虽积极引导中医药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但由于国内相关企业规模小,生产力水平弱,产业集中度低。同时,由于缺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商品交易平台,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滞后,产业集群效应不高。

(四)监督体系不健全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保障,军队不再负责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主要设想是将基本生活补贴与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分离,基本生活补贴仍由部队按现行标准发放,保险则以部队为单位向部队驻地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具体办法视个人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办法。

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的意义

社会化是动态适应社会不断发展进程,把属于社会属性的部分回归到社会,其实质是主体为适应社会新形势提出的要求而进行自我完善的,并利用社会大众的力量实现自我完善。就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而言,就是军队把社会可以承担的工作交给社会承担,并依托社会包括市场的力量实现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更好的生活保障。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要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按现行制度就要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军队。随军以后就业问题怎么解决、保险关系转移到部队如何享受相应的待遇、军地之间标准不统一如何正常转移接续,转移到地方后会不会影响保险的保障水平等等问题都是随军配偶所担心的,有些军人配偶就是因为担心这些问题而不愿将保险关系转移到部队或者是不愿办理随军手续,从而影响官兵与其配偶的切身利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本质身份是百姓,随军前是,随军后也是,她们的养老、医疗待遇的落实主要是在地方,她们对地方保险政策的获取和解读要比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政策的了解更全面。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直接纳入地方社会保险,不再将其保险关系转移到军队,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和缴费标准都按地方社会保险实行,从而消除随军配偶的顾虑。

(一)节省军队管理成本

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创造就业机会、安置工作,是部队驻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再就业给予扶持。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也是想要就业的,不会想要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交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促进地方政府为随军未就业配偶提供技能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安置合理工作,激励未就业随军配偶再就业,积极促进其再就业。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总之,引入“逆周期调节因子”的汇率只能维持短期稳定,却形成不了汇率制度的变革;从长期来看,逆汇率周期的改革也会对宏观经济带来负向影响。

应该说,随着电商法实施,代购行业、电商行业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不合规经营者会出局。而对消费者来说,今后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展望未来,非法个人代购时代将会终结,海外代购市场则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良性有序发展。

(三)解除家属后顾之忧

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的含义上讲,由于军人职业流动性大,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在军队参加的养老、医疗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过渡性”的办法,将来养老、医疗待遇的落实主要是在地方。一方面该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便于其再就业、随军人退役随迁或退休后接续社会保险;另一方面该保险制度还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使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最终回归社会,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因此,有必要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直接纳入地方社会保险,把原本应该由地方管理的保险工作交由地方继续管理,这样做对简化军队管理工作和提高对随军配偶的保障水平都有较大意义。

(四)促进随军配偶就业

军队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管理实际上是在替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责任,增加了军队的保障摊子,加大了保障负担,不利于军队集中精力投入军事准备和训练。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交由社会保险来保障,军队不再为其建立和管理账户,只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代扣代缴保险费。她们的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不再需要在军队和地方之间来回转移,避免军队担负实际意义不大的工作,能够减少军队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缓解财务部门人少事多的矛盾,从而使得财务部门更加高效地保障部队。

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的构想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由于军人职业特点所带来的连带风险,导致军人配偶就业困难以及因此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国家给予未就业的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和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促进其再就业。这一政策的建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军人家属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促使官兵心无旁贷地安心献身国防事业。

(一)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前提条件是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因此,只要是有工作抑或是有收入的随军配偶就不能享有这一保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作调动、变化频繁,今天失业明天就到另一家单位上班的事例举不胜举。所以,一些随军配偶之前由于没有工作享受了此保险,但是很快她就有了新的工作有了收入的情况比比皆是。这样的问题往往由于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信息通道,结果导致早已就业的随军配偶多年还在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现象较多,造成了国家与部队的利益受损,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监督难度比较大。部队财务部门工作量大,业务量多且人员较少,对于随军配偶的就业情况很难掌握清楚。其二,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体系,相关部门只是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复,没有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责。其三,群众监督意识不强。部队官兵和随军配偶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的了解程度不深,监督意识不强。

军队干部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可联合制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账户审查模式,定期进行审查。在发现其账户缴费存在问题时,可以及时通知本人,避免产生后续问题。这样既保证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性,又保证了其军人保险的严肃性。

2) 确定电缆的使用环境。包括环境温度、环境腐蚀、电磁干扰情况、防爆等级和敷设方法等,对电缆的线芯材质、护套、屏蔽、铠装、敷设半径等均会产生影响。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军队优惠医疗待遇,但同时也就失去了享受地方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这就降低了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由于军队为其建立的医疗账户没有社会统筹部分,这就使得在她们的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能够享受到的医疗保险使用范围较小。将其医疗保险账户交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医疗保险不再转入部队,但仍然允许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享受军队优惠医疗待遇,由于医疗保险关系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以也可以享受地方医疗保险待遇,让随军家属在医疗保障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提高了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医疗保险。《关于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可以转入军队财务部门,也可以不转入军队财务部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继续参加随军驻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社会化保障的情况下,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均不转入军队财务部门,由军队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建立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在部队驻地的由个人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并将相关手续送至部队财务部门,由部队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保险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军队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其建立的医疗保险账户,是为了解决他们医疗保险的军地衔接问题,在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保障后,军人配偶的医疗保险关系一直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依旧可以享受军队优惠医疗待遇,提高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她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使得她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医疗保障。

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金尾矿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砖和多孔砖等建筑材料,实现3个黄金矿山生产尾矿零排放,此外,还消耗大量的库存尾矿,每年消耗库存尾矿12万t[29]。

(二)费用的缴纳与审查

保险费统一由部队财务部门按月向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变,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缴费率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缴纳。这样调整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可以统一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地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二是可以实现动态变化,随着全国城镇职工平均水平的不断上升,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步上升,这样可以避免拉大其保险账户资金积累额与地方人员社保账户积累额的差距。

一是养老保险。对于随军前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在符合未就业条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同时,由部队为其在驻地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建立个人账户。随军前就已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愿意将现有保险关系转移到部队驻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的随军配偶,由个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行转移保险关系,后将相应手续送至部队财务部门,保险费的缴纳都由部队财务部门代扣代缴,缴费金额和经费来源渠道依据现行标准实施。随军前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不愿将保险关系转入部队驻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或现有地方企事业单位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随军家属,可以继续按原方式进行投保。按现行制度,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军队给予相应的统筹基金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转移,而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保障以后,由于没有了保险关系从军队到地方的转移,也就不用再发放军队补贴。

(三)现存保险账户的处理

对于现在军队管理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保险账户可继续按现行制度继续管理。一个单位管理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账户不在少数,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并不容易,工作量较大,若是采取一次性定期将军人配偶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方式,一大笔资金的支出对部队的正常运转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会给部队财务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在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的转移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差错,所以可以采取逐步转移办法。当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随军人退役随迁时需要将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时,办理转移手续,将保险关系和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随军配偶失业而成为未就业人员时,按现行制度需要把保险关系转移到军队的,不再将保险关系转移到部队财务部门,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社会化保障制度来实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监督检查体系的完善

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明确负责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监督工作的干部与财务部门的监督细则,定期抑或是不定期地对随军配偶的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接好“地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要进一步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具有全面性与广泛性。通过多种方式,发动群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真实情况,首先,能够加大监督的力度,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其次,可以为监督部门减轻工作压力,使上级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与了解实际情况。第三,建立奖励制度,对反映情况准确及时的个人要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资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发挥监督功能的积极性,从而使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尽早能够实行。

四、结语

心底有“相信”,眼中便有彩虹。

逆变器中各换流阀依次轮流导通,但若在换相过程中,换相未完成或换相结束后该退出的换流阀尚未恢复阻断能力时阀侧电压变为正向,就会发生换相失败。从其定义出发,当熄弧角γ小于极限熄弧角γ0时,逆变器发生换相失败[13]。以任一不对称故障为例,逆变侧换流器的实际触发及换相过程如图4所示。

总之,要让每一位官兵和军人配偶熟悉关系着自己切身利益的军人保险制度,了解各项保险制度的享受条件,将维护国家、部队与个人的利益成为大家的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1]何永新(导师:李晓安).中国军人保险法制建设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6.3

[3]田玲.关于完善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J].经济师,2013(7)

[4]于文生,查恩铭,吴国钧.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军事经济研究,2005(7)

[5]李婷婷,任晓宁,徐琨.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分析.当代经理人,2006(4)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914(2019)09-052-03

(作者单位:原广州军区联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东广州 5100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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