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与中国的应对政策_关税论文

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与中国的应对政策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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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贸易保护是通过征收和提高关税来实现的。近20多年来,自由贸易原则被逐步确立,多边贸易中关税比例大幅度下降,贸易保护便由关税壁垒向非关税壁垒转移。显然,认真研究当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对于我国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

70年代以来,世界贸易保护主义高潮迭起,其新动向主要为:

1.从商品品种上看,被保护的范围扩大化。由以往对农产品、传统产品的保护扩大到了高级工业品和服务部门。如1977年欧共体对钢铁进口实行限制;1977~1979年,英、美、法、意等国纷纷限制进口彩电;自80年代起,美国、联邦德国、加拿大宣布限制日本的汽车进口。

2.从地域上看,保护壁垒多层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区域性的经济组织相继成立,并不断增多。这些组织的共同特点是,成员国内部降低或消除相互之间的进入壁垒,对非成员国的商品进入则形成区域壁垒。如欧共体达成建立西欧统一市场协议后,其成员国之间实行商品、资本、劳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对成员国外则先后制定了限制纺织品进口、保护西欧电子产品市场等一系列保护政策措施。目前,这种保护趋势已经在国际市场上演进成了“大区域进入壁垒→小区域进入壁垒→特定国家的进入壁垒”这样一种复杂而又多层次的区域化进入壁垒体系。

3.从形式上看,非关税壁垒多样化。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当今显性非关税政策有40多种,而隐性的非关税政策已高达1000多种。具体为:①在显性非关税保护措施方面,除进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等传统做法外,比较流行的手法有:一是把进口配额演化为“自愿出口限制”,或是实施“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有组织的自由贸易”等“灰色区域措施”,由于它能避开世贸组织条款的约束,所以在使用上大有增加的趋势;二是采用“法律”这个合乎国际惯例的形式,把保护色彩的外贸政策法制化。其做法通常有反倾销、反规避、反补贴、配额、免责条款等,目的都是为了抵御进口一些国内不具备竞争力的商品。美国在这方面的“创新”尤为突出,如里根正式签署的《1988年综合贸易法》,针对欧共体、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发动起“特别301条款调查”, 迫使这些国家进行谈判和让步。②在隐性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方面,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三类:其一是以其他理由为借口,设置保护壁垒,如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环境标准等,使贸易保护披上种种外衣,如“质量外衣”、“绿色外衣”,“人权外衣”等;其二是采用非贸易政策保护国内工业,如制定产业政策支持产业成长;其三是推出对提高国内经济运行效率有重要影响的措施,如完善基础设施、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制度和环境等。

二、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严峻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1978年进出口贸易额仅为206亿美元,1996年上升到2899亿美元,增加了14倍; 占世界贸易的比重已由80年代初的1.2%上升到如今的3%左右,位次也由第17—18位上升到第11位。但是,面对愈演愈烈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我国对外贸易的形势仍很严峻。

1.经济问题政治化。出于政治战略的考虑,少数发达国家把人权问题与经济问题混为一谈,在过去通行的政府间优惠贷款上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件,并故意制造摩擦,竭力阻扰我国入关和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无法享受多边贸易体制的种种贸易优惠,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2.区域壁垒加剧。继欧共体成立后,1992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了《美、加、墨自由贸易协议》,标志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盟达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等。由于区域经济集团贸易政策的排它性,使非区域集团成员的产品进入该区域十分不利。如欧联盟对从盟外进口的产品实行强化管理制度,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趋势正在不断扩大,这无疑又给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3.反倾销愈演愈烈。自1979年原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糖精发起首例反倾调查以来,截止目前,对华反倾销投诉达300余起, 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直接影响到我国200多种商品的正常出口, 起诉地区已由欧美等发达国家扩展到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被诉种类也向小类产品转向传统大宗产品甚至高科技产品,据资料表明,美国对华反倾销投诉,已占其总投诉量的20 %; 1995 年欧盟对我国鞋制品发起反倾销, 涉诉企业约2000余家,价值近5亿美元;墨西哥对我国出口鞋竟加征1105 %的反倾销税,居世界之最。总之,反倾销已成了我国出口产品绕不开的一块拦路石。

4.贸易规则不断变化。如“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许多给惠国对其给惠方案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欧盟已达成了对工业品实施新普惠制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实行级差关税制、重新划分受惠国、受惠国毕业制度、原产地规则要求、特别鼓励措施和保障条款等,从而表明在新贸易保护主义冲击下,普惠制作为国际上一种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贸易的特殊优惠政策已不是一种永久性的制度。又如,在欧洲联盟和美国,反规避措施已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之后的又一新的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其范围涉及进口零配件规避、第三国制成品组装规避、轻微改变产品规避、后期发展产品规避等。较之反倾销条件,反规避措施规定更具体、更严重。贸易保护主义的种种做法,使我国产品进入上述地区更为困难。

5.商标抢注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截止 1995年底,我国至少有2/3的出口商品还未在销售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致使外国一些企业乘虚而入,进行“商标抢先注册”。如“同仁堂”成药、“狗不理”包子在日本被抢注;“凤凰牌”自行车、“蝴蝶牌”缝纫机、“红塔山”香烟在印尼被抢注:“牡丹牌”电视在荷兰被抢注等,使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在被抢注的地区丧失了商标使用权,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仅“英雄”金笔商标被抢注一项,每年至少损失创汇300多万美元。

6.“技术壁垒”、“绿色壁垒”障碍重重。运用技术壁垒作为保护手段,在发达国家十分流行,如欧洲有“ISO9000条款”, 日本有“消费品安全法”,由于这些技术法规标准灵活多变、名目繁多,所以保护程度难以估计,成为当前最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种类繁多,花样不断翻新。其核心是利用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借保护环境之名,行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之实。已筑起的壁垒有“绿色关税和市场进入规则”、“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等。据推测,仅发胶的停产、禁用将冲击我国5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将冲击我国40亿美元的出口。

三、我国的主要对应政策

1.加强政府间的谈判与合作,努力打破区域壁垒。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还不能享受多边协议赋予的权利,这必将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尽早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努力做到:①充分认识政府行为对促进国际贸易的作用。当今国际贸易的复杂性早已超越了传统的贸易理论范畴,它不仅为市场力量和供求关系所决定,而且是同国家安全利益、产业利益、政治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一起的结果,经济决不能、也不可能同政治分开。②创造条件,努力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外贸体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减少和规范关税及非关税措施,为早日加入世贸组织创造条件。③扩大国际交流,积极参与亚太区域及世界各国(地区)的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政府间的谈判与协作,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协作,通过双边尤其是多边谈判,维护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权益。

2.转变观念,迎接挑战。世界是个大市场,只有摒弃一切不符合这个大市场运行规律和法则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做法,才能从根本上击破重重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因此,一要跳出“小外贸”圈子,实施“大经贸”发展战略,形成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外资、外经工作相互促进,贸工、贸农、贸投、贸商紧密结合,传统市场与新拓展市场共同发展的新局面;二是确立内外贸经营一体化思想,积极改变内外贸分离的格局,通过国内市场与对外贸易相互间的联动,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内外市场对接;三要变单纯出口贸易观念为国际营销观念,通过研究市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促国贸发展;四要改变计划经济下“不计成本和效益,千方百计创汇,支援国家建设”的观念,以提高外贸经济效益为目标,促使对外贸易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五要确立以质取胜观念,树立名牌意识,推行“科技兴贸”战略,逐步变主要靠资源消耗发展外贸为主要靠技术、靠科学、靠知识发展外贸;六要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实施贸易政策绿色化,走以生态环境良性化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七要树立国际规范意识,并逐步以其原则规范自己的国际商务活动,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准备。

3.努力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出口能力。目前的主要任务是:①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尽快实现我国出口产品的第二个转变,即由主要出口粗加工、浅加工、低附加值的产品向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转变。当前的主攻方向应放在扩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上。②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相对优势产业。其中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和食品等出口产品,必须把打开国外市场的立足点从价格竞争优势转移到非价格竞争优势(如质量、品种、档次等)上来。③营造新的出口增长点。依托生物、航空、信息、激光、自动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已取得的成果,加快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形成一批颇有实力的高技术产业;不断壮大机械、电子、石化、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形成具有强竞争力的优化型出口增长点。

4.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培养综合人才。一要借鉴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扩大出口初期屡遭反倾销指控,因能敢于应诉而迫使对方作出妥协和让步的成功的做法,变不敢应诉为积极应诉,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增强商标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无形资产在国际商战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利用国际法规,如《巴黎公约》保护成员国驰名商标的原则,在商标被抢注后,积极申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权利;三要走自我联合保护之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联合起来共同与外国企业抗争;四要积极培养高素质人才,通过深入开展国际贸易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造就一批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经验、能胜任多种复杂局面的专家,进而带动外贸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5.深化体制改革,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当前应做到:①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服务功能。通过塑造市场主体,推进要素流动,加强产业导向,完善政府行为,构建充满竞争活力的外贸组织结构。同时要建立必要的调控约束机制,克服同类产品在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时,多头对外,内部摩擦大,对外竟相削价,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的不良局面。②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要从外贸发展方式、经营结构、经营机制着手,加快改革步伐。外贸企业要强化自身的商业服务功能,加速实现收购制向代理制的功能转变。大型外贸企业要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通过综合商社的积极试点,尽快组建若干个以贸易为龙头,集贸易、金融、信息、投资、综合组织和服务功能于一身,能与日、韩等国大商社抗争的综合化经营的贸易公司。③根据产业特点确定国际化经营的核心企业。国际市场的竞争特点是跨国公司寡头主导型竞争。要尽快改变我国企业规模偏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的局面,通过依托大企业,走兼并、联合的道路, 组建工业集团, 进而培育出一批能跻身于世界500强、能与市场国际化相适应的工业企业。

6.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国内产业。法律保护手段是合乎国际惯例的形式,我国有必要抓紧制定出台适用的非关税政策和法规,以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①加快立法,完善对外贸易体系。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抓紧制订、颁布与实施《反倾销法》、《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把外经贸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要加快绿色贸易立法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和管理,实现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接轨。②适度采取隐性非关税措施。海关、商检、卫生、动植物检疫、环保、计划等部门,应适度、及时地提出多种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有效的行政技术手段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科技部门应在技术标准、质量认证制度等方面制定规则,以实现对传统工业产品的防御性保护。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促进技术进步的催化作用,积极采取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实行主动性保护。③实行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适度保护政策。可利用多边贸易体制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如幼稚产业保护、国际收支保障等,选择航天技术、生物工程、超导技术等具有发展前景的“幼稚”产业作为保护对象。也可借鉴美国新贸易政策中的贸易对等和互惠原则,在适度保护政策的“菜单”上添加“反保护政策”的新内容,以优惠对优惠,以限制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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