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职工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兼论工会组织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_劳动关系论文

企业工会:职工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兼论工会组织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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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0)06-0033-03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职工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影响较大的有2009年吉林通钢、河南林钢事件;今年的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广东佛山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北京现代汽车车身框架及零部件供应商工厂,以及河南省平棉集团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把工会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一、企业工会不作为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2003年北京中关村海特公司一员工一纸诉状将“不作为”的公司工会告到法院,被媒体称之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状告工会第一案”。[1]除了诸如这个被媒体关注的典型案子之外,企业工会不代表、不作为的具体表现还有:在职工与企业双方利益主张不一致时,不代表职工说话,不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在企业违规加班、拖欠工资时,不制止不追究;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时,不能代表职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不敢真正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领导讨价还价,等等。企业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里不代表、不作为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从企业工会组建上看,自上而下的组建方式使工会缺乏代表职工的根基。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过于悬殊,由职工主动行使组建工会的权利还勉为其难,因此《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2]值得注意的是,上级工会到企业来是“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而不能仅仅只做企业一方的工作,更不能由企业方来组建工会。由企业一方建立的工会,要么是“空壳工会”,只是摆设不起作用;要么是“老板工会”、“行政工会”,工会由老板直接控制。这样的工会不仅不可能有所作为,而且有可能“反作为”。

二是从企业工会干部产生上看,事实上的“委派制”造成工会错位。工会是个群众组织,其领导人理应民选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企业党政领导提名决定,然后走一下选举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投票,或由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这种事实上的委派制决定了企业工会主席只对委派者负责而不是对职工负责。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候选人直接由老板拍板钦定,甚至形式上的举手选举都省了。

三是从工会干部管理制度上看,管人和管事脱节。我们现行的工会干部管理的体制是工会干部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管理,由同级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这一制度在基层尤其是在企业执行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党管干部的原则在企业真正落实有困难。在公有制企业党政一肩挑的制度下,党的领导人往往就是行政负责人,工会干部由同级党委主管实际上就是由行政主管;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还不健全,没有同级党委。

四是从工会干部身份上看,企业工会干部普遍兼职。根据2009年广州市总工会委托广州市统计局咨询中心的调查数据,基层工会90%的工会主席都是兼职。[3]企业工会主席兼任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经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工会主席由行政方人员担任,工会要站在职工的立场上,代表职工的利益,这在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而职工追求的是工资。要协调这样一种矛盾,要求工会以职工一方代表的身份去和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谈判、讨价还价,通过劳资博弈达到双方利益平衡。如果由行政方人员兼任工会主席,在谈判中他不可能也不会去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说话。

企业工会往往人格化为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更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把不作为的棍子仅仅打在工会干部身上也不尽公平。实事求是地说,在现行的体制下,即使工会干部不兼任何行政职务是专职干部,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为企业的专职工会干部,在企业里仍同时具有员工和工会干部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所带来的矛盾,使工会干部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放弃企业工会的职责,对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保持沉默;二是履行企业工会的职责,依法据理力争。在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生存的需要,他往往会作出第一种选择,这样不会影响其饭碗问题;而第二种选择则是一个有责任感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又可能会因为与企业行政的意愿不符而使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失,甚至丢掉饭碗。无论工会干部选择哪一种行为,其可能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工会作用没有发挥。

总而言之,现行的企业工会带有很强的依附性,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工会是建在企业内部的一个机构,其办公地点和设备由企业提供,工会活动经费主要靠行政划拨,工会干部的工资等待遇由企业支付,其职务升迁奖惩任免由党政管理,工会工作往往听命于企业行政的指挥。这是企业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里身份错位,不代表、不作为的真正根源。

二、企业工会的身份、地位与职能

目前,我国工会会员人数22634.4万,企业会员17035.5万,占75.4%。[4]企业工会是我国工会组织的基础。在全国基层工会中,企业工会占2/3,企业工会会员占会员总数的3/4。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下,企业工会的身份、地位、职能在理论和法律上基本上都有较为明确的定位。

关于企业工会的身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出台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5]这里所说的职工指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员工。劳动关系就企业而言,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是企业行政领导,而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则是企业工会。

有人认为,工会代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在非公有制企业是明确的:老板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打工的,双方阵线分明;但对国有企业来讲,则似乎说不太通,因为国有企业的行政领导不是资本家,他也是劳动者,也是职工。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把不同范畴的概念混淆在一起了。劳动者在不同的范畴里有不同的含义。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指的是劳动的人,但凡付出了体力和脑力者都可以称之劳动者,如我国现阶段的工、农、兵、学、商、个体户、政府官员甚至私企老板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老总当然是劳动者。而劳动关系范畴的劳动者,它指的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包括物质产品的生产和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从事的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在劳动关系范畴里,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即工、农、兵、学、商、个体户、政府官员甚至私企老板等很大一部分就不属于劳动者。企业的行政领导是代表用人单位的一方的,在劳动关系中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至于说企业的行政领导也是职工,那是把计划经济的职工概念错误地套用到市场经济中。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指的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包含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而在市场经济下,职工仅指企业员工。[6]

关于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从宏观上强调了企业工会的地位和重要性。该条例第五十二条则从微观上规范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平等的依据是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在企业劳动关系中,行政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其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工会主席是社团法定代表人。两者都是法人,都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两者应相互支持:“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工会的职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其中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工会的职责,促进企业发展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目的。企业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代表的组织,法律赋予其平等协商权,凡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时,资方不能单独作出决定,必须和工会进行协商共同决定。同时,企业工会除了有监督制约企业的一面,还有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面。《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如果企业能遵守法律,通过与工会的平等协商,把企业员工的报酬、福利与企业利润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工会将配合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有利的,促进了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工会的身份、地位、职能定位在理论和法律上是基本明确的,但实践上却难以落实到位,其因素是多方面的,中国工会组织体制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要使工会能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着眼于企业工会不作为的现状,从工会组织的性质出发,改革、完善工会组织体制。

三、企业工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企业工会不作为的根源在于工会的依附性。如何减少和避免工会的依附性,从工会体制上讲可以进行以下改革创新:

一是在基层工会的设置上,根据现行的企业劳动关系特点,建立独立于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职工与企业日益分化为不同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其劳动关系具有对立性的特点,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态势下,对企业职工而言,参加工会的目的是希望工会代表他们去争取利益和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点,工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摆脱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是工会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考虑从县级以下的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的角度进行工会组织的结构性变革,如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建立工会联合会、在同一行业比较集中的乡镇建立行业工会作为基层工会,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基层工会和工会组织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工会对企业依附的问题。

二是在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打破现行的条块分工,加强行业工会和产业工会的职能和作用。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开始出现。与此相对应,建立行业工会已成趋势。同一行业或产业职工利益要求大体相同,行业或产业工会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具有直接了解本行业或产业下属企业的优势。从现实情况看,在一些非公企业集中的地区,已经在探索这一工会模式。一些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在江苏、浙江和广东等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内地的经济开发区建立起来了,由行业性工会来与相应的行业协会协商,签订工资等集体协议,再由基层工会就本企业的具体劳动场所、劳动环境在行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细节协商,从而避免或减少企业工会与企业主的直接矛盾,实现保障职工群体权益的目的。

三是对工会干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行垂直管理干部的试点。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将企业内党政一肩挑的制度改为党工一肩挑,理顺企业里党委、行政和工会的关系,把企业工会干部由同级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落实到位,这涉及企业领导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如此路不通可进行工会垂直管理干部的试点,企业工会干部由同级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改为以上级工会管理为主,由企业的上一级工会(包括行业工会、产业工会)直接管理企业工会干部。有人认为,工会系统干部垂直管理有削弱党的领导之嫌,笔者认为这种指责是不负责任的。我们的公检法系统一直就实行垂直管理,党的领导也没见削弱。实际上党组织也有多种形式,党的领导有多种,除了党中央、各级党委外,群众组织内部的党组也是党组织的一种形式,也体现了党的领导。

四是建立工会主席公推直选,对职工负责的制度。工会组织的群众性决定了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民主化方向: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推举产生,经过在会员大会演说和答辩,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工会主席。[7]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目的是使会员群众能直接地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工会主席,这样才有利于会员群众对工会主席的拥护和监督,从而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由于工会主席是由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有利于增强工会主席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工会工作和活动更加贴近会员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要。“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利益的组织”。[8]

五是在企业逐步推行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在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非公企业,可以采取2002年湖北创建的黄石模式,进行工会干部职业化和社会化的改革。具体做法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会干部,通过区总工会对应聘者进行政策水平、工会理论、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一系列的考核,将合格者纳入工会专职干部人才库,当要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时,区总工会就从人才库里挑人,将之以“工会筹建人”、“工会协理员”的身份派往企业。通过工会筹建人做职工的工作和做企业老板的工作,企业正式成立工会,在工会成立大会上经过会员民主选举程序将工会筹建人正式选为该企业的工会主席,其工资也由区总工会支付。这种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的做法已在沈阳、吉林、鞍山、青岛等地展开试点。

六是在工作职责的划分上,实行“上代下”的原则。即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按照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任务,由行业和产业工会或上级来承担的要求,打破传统的工会机关和基层工会职责的界限,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合法权益。在目前这种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不甚对等的情况下,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的部分职能很有必要。企业工会主要承担一些涉及日常的、有关劳动竞赛、职工生活福利和文体活动方面的工作,而涉及维护职工权益内容,如在企业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协议,妨碍企业工会依法参加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拒缴或者拖延工会经费时,由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责。这样做有利于上级工会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作主旨得到具体的体现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以打破工会与行政事实上的依附关系为突破口,建立独立于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加强行业工会和产业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建立上一级工会直接管理基层企业工会干部的体制,工会主席实行公推直选,逐步推行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评、薪酬等权力从老板手里转移到工会和职工手中,这样工会主席才有可能和企业行政站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理直气壮地履行维权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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