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贵阳市为核心的黔中城市群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研究论文_吉开来,杨登培

建立以贵阳市为核心的黔中城市群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研究论文_吉开来,杨登培

中共开阳县委党校 贵州贵阳 550000

摘要:最近几年,虽然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自然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塑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关系,必须要建立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走点源防治和区域联防联控相结合的路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

以贵阳市为核心的黔中城市群构建联防联治机制是当前环境污染防治的必然趋势,本文先对其必要性进行阐述,分析其以实施联防联治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联防联治机制构建方法、路径和技术手段。

一、以贵阳市为核心的黔中城市群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之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污染具有流动性、区域性、整体性、复杂性、复合性、严峻性特征,并且带来了多种负面影响,不仅影响个人身心健康,还影响社会和谐、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及其运行。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各自为战”和只抓重点区域间的协作防控,无法解决当下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环境污染问题,跨区域联防联治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和趋势。

2.治理环境手段的综合性要求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治之机制。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复杂性,注定了采用单一的防治手段难以取得效果,要实现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就需要打破“划地为界”的“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实现联防联治。

3.治理主体关系的横向性要求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黔中城市群位于贵州省中部地区,包括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南州、毕节市6个市(州)及贵安新区的33个县(区、市),总面积5.38万平方公里。上述市、州之间不存在纵向的主体管理,即在同一辖区内的上下级政府部门间形成的统一调控的同域联防联治模式,而是典型的横向机构的主体协作,即分属不同行政区划的同级政府部门间形成的跨区域联防联治模式。

因此,传统的属地治理模式难以跟上新时代环境治理的需要,而跨区域联防联治可以避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不一致,克服决策的片面化、令出多门、多头管理、推诿与扯皮现象。

二、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存在的问题。

1.联防联治机制缺乏合宜的指导原则。如2010年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共同制定的《指导意见》,过分地强调了统一,忽视了制度安排中地域个体的差异;将环境保护部门在联防联治机制中位置设得过高,与其实际上的权力并不匹配;等等。

2.联防联治机制的主体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以及缺少联防联治常态结构与联防联治科研机构。我国虽然有的区域已经按照《规划》要求,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主体机制来开展联防联治工作,但难免有些不够细致,如在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及其相关职责等方面没有明确指示,其影响了联防联治会议机制最大效力的发挥;常态机构的设置,可以协调区域行政协议的制定以及执行当中的利益纷争;而区域联防联治科研机构的设置可以让环境污染治理在诸如制定地方规划、设定排放总量红线等方面拥有更多具体明确的科学指引。

3.联防联治机制缺乏公众的参与。环境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环境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如果公众不能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那么提升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与真正保护公众对自身环境需求实现的想法,多少都存在一些距离。

4.联防联治区域联动措施不完善。诸如联防联治的合作措施不完善。这不仅表现在联防联治区域内各项标准的不统一。例如,汽车尾气的排放,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国五标准”,而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国四标准”;而且还表现在环境监测网络与评价法规中存在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监测结果与公众感受的不一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种不一致,让公众失去了对环境监测的信任度,最终会导致联防联治机制失去群众基础。

5.联防联治机制缺乏区域利益平衡措施。基于区域内经济发展程度、环境污染程度、环境承受力之间的差异,有些地方牺牲了发展的机会而承担了环境改善的目标,理应得到补偿。但利益平衡措施的缺乏,阻碍了各地区真诚参与联防联治行动。

三、建立以贵阳市为核心的黔中城市群环境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治之方法、路径及技术手段。

1.针对我国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五个统一”指导思想上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共同承担但有所区别的思想。“共同承担”以“合作博弈论”作为理论基础,避免各地因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冲突而陷入“非合作博弈”的“囚徒困境”当中。

2.健全联防联治的主体。首先设立联防联治管理委员会作为常态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解决、监督、考核各区域联防联治的工作。其次,明确区域联席会议下设协调小组之配置。协调小组包括决策与执行机构。决策部门作为顶层设计者,理应派出高级别的人员参加(最好是政府主要领导和环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再次,联防联治机制应该设立科研中心,以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排放的红线、制定地方污染消减方案、分配排放指标,等等。

3.将公众纳入联防联治机制的主体,建构公众参与的渠道。一是将联防联治要引进的开发计划的环境评价公布出来,然后听取、征求公众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再次考虑是否引进该计划;二是提高公众直观感受与区域监测不一致地方的监测透明度,让公众全程参与监测,提高监测的信服度;进而考虑将公众关心的区域监测点位作为评估的补充。

4.完善联防联治区域联动措施。首先,健全合作措施,逐步统一联防联治各区域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治理等方面的标准。当然,由于各区域初始阶段环境污染种类、严重程度等方面的不一致,因此在联防联治的初始阶段不能盲目地一刀切,而是要留下一定的时间作为缓冲,最终实现标准的统一。其次,健全预警体系与信息共享制度。准许各区域设置有差异的预警标准。预警是应急启动的首要程序,其他应急制度的规定可以据此类推。

5.建立利益平衡措施以及联防联治的约束方式。约束方式是保证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然而就目前我国现实来看,没有具体明确的约束方法,可以借鉴《环境保护法》中的“区域限批”制度。其通常的的做法是环保部门发现该地区或企业高频次发生环保事件,即可暂停审批该地所有项目,直到该地完成整改。“限批”与行政处罚权相类似,因此应该对区域“限批”的主体作明确的规范,谨防权力的滥用。“限批”的主体应该是上面提到的联防联治管理委员会,而“限批”的对象应该是拒不履行职责的地方政府。根据已有的实践看,这一做法完全可行。

结束语:

为了使得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快速的控制,关键在于尽快了解协同防治污染的急迫性,从工作、协同和联动机制三个层面构建完善的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只有在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努力,一同治理污染,才能够在成本低、效率高的基础上有效改善环境污染现状,确保贵州经济得到持续且迅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锦秋,吕程.联防联控:跨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2(6):32-40.

[2]胡爱荣.京津冀治理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应用研究[J].生态经济,2014,30(8).

[3]高桂林,姚银银.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中的立法协调机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4,35(8):26-35.

论文作者:吉开来,杨登培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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