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中的劳动就业管理研究--以特种汽车服务企业为例_专车论文

共享经济中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论文,专车论文,为例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工作场所的企业用工到共享平台的P2P用工

      共享经济平台

      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商业模式变革的今天,传统行业开始重构商业价值、颠覆业务体验、改变对接方式以适应市场需求。在国外,Aribnb、Uber等共享经济企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相当引人注目;在国内,继阿里巴巴成为全球瞩目的电商经济平台后,滴滴等专车企业成为我国共享经济平台的先行者和标杆企业。

      “信任”是共享经济交易行为产生的前提,当人们不再仅仅停留在信息的传播和互动,而是基于信任将私人资源进行共享,就产生了共享经济以及随之而来的信任的博弈。共享经济的本质是资源的高效利用,从实践上可以理解为“用租用代替购买”,即我们常讲的“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也就是现代企业理论和制度经济学所讲的从“重占有权”向“重使用权”的转移;而哈佛大学教授南希·科恩(Nancy Koehn)将共享经济重新定义为个体间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

      共享经济利用迅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平台,重新整合利用那些由于个性化诉求较高而被追求效率的传统商业所忽视的社会资源,极大提高了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在传统的私有化体系中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闲置资源或闲置技能,如今可以在信息经济平台上发挥更广阔的价值,可以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在共享经济平台上形成新的供需关系,甚至产业链。

      P2P用工模式

      传统上,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能够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目前,国际上对就业人员的一般定义是在调查周内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付酬工作或在家庭企业中每周工作最低15小时的无酬劳动者。而我国统计局2010年对就业人口的定义是在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目前我们对就业的权威定义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在标准化的流水线上,人们被纳入组织中围绕机器或者其他资产开展大规模的生产和协作,传统的就业概念强调雇主对雇员在特定的工作场所、劳动方式、组织规则方面的控制,权威的就业定义实质上是以形成标准的劳动关系为依托;而在互联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工作机会开始体现出个人工作闲暇一体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空间任意化的特点,而共享经济缔造出了全新的P2P用工模式。

      P2P用工模式不仅仅是“不稳定的、有条件的短期雇佣”或者“非典型雇佣(nonstandard employment)”,更像是创业者与用户建立联系的一种手段。共享经济型企业不需要直接聘用员工,更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工作场所雇佣关系管理的颠覆性革新,也可以将其归入碎片化的非典型性“就业”。

      美国劳工统计局传统上将没有明示或默示的长期雇佣合同的个人视为非正式员工,认为这一类人的突出特点是临时性。董保华认为非典型雇佣包含了部分时间工作(part-time work)、自雇(self-employment)、临时雇佣提供(temporary help agency employment)、外包(contracting out)、雇员租赁(employee leasing)和商业服务业的雇佣(employment in the business services industry)。唐鑛提出了中国劳动法律框架背景下工作场所的用工模式分类,即标准性用工模式(传统意义上的直雇全日制用工)、辅助性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用工、直雇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其他分离型用工)和关联性用工模式(传统的关联性用工包括业务外包、劳务型聘用以及诸如在校生勤工俭学、实习等其他形式的用工),而互联网平台上新型的P2P工作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工作场所模式的全新用工模式。

      

      图1 中国管理情景下的用工模式分类

      互联网平台上新型P2P工作模式的优势十分明显。企业可以创新性提高运营效率,共享经济型企业或品牌的成长周期远远短于传统商业模式,星巴克的市场价值达到10亿美元用了32年,而Uber、Airbnb获取同样的市场价值仅需要五到六年的时间。专车服务的市场渗透率和员工参与积极性空前提高,2013年1月,Uber公司的新注册司机不到1000人,而现如今Uber的司机总量已达到16万人,并以每月5万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每月的平均运营次数达到100万次。新司机不仅数量增长迅速,并且多数司机的使用持久性较强。以美国市场为例,注册1个月后,89%的司机可以保持活跃的接单状态,6个月后略微下降至70%,而1年后的活跃比例仍然超过50%。相比之下,我国本土专车服务公司“滴滴出行”的相关数据更为可观,滴滴出行主要服务于国内市场,目前共有135万的活跃司机用户,其中出租车司机占将近95万,平均每天提供400万次的出行服务;专车司机占40万,平均每天提供150万次的出行服务。每天接近600万的订单数意味着滴滴出行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在线出行平台。

      P2P工作模式的劣势也显而易见。这种新型的经济活动背后存在规则真空地带,用工关系相对无序化,双方权利与责任难以界定;共享行为双方的契约权仅靠信任进行保障;大量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络平台上,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当下,不仅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管模式,还需要一套运转良好的行业自治模式。

      共享经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治困境

      国外共享经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践

      专车服务自开办以来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用户也形成了相应的消费黏性。但这种灵活的P2P工作模式给各国的政府监管工作造成了困扰,平台用工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难以解决和规范,亟须出台对专车服务的制度规范。

      Uber公司的专车服务面向全球市场进行推广,下表归纳了近两年内各国对其业务采取的态度和措施。

      

      我国共享经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困境

      专车服务规范化在中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2015年4月17日在济南开庭的滴滴出行“专车第一案”,其诉讼请求是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目前为止裁决进程一拖再拖,仍没有明确的审判结果。2015年10月8日,在《约租车(专车)模式上海创新与实践》(简称“上海模式”)论坛上,上海交通委对滴滴快的发放了国内首张专车平台资质许可,专车合法化进程终于开始。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提出要将专车司机纳入劳动关系管理范畴。

      以下三张表格从对经营者的约束、对车辆的约束和对专车司机的约束三个方面,对上海模式、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进行比较,探讨政策趋势和地方与中央对于专车规制的异同。

      

      可以看出,上海模式与交通部的规定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对经营者的规制上,都要求专车经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一定注册资本、具备服务机构,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要依法纳税等等;对专车司机的约束,主要集中于对司机驾驶资格的审查,不能有危险驾驶记录,有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对车辆准入也设置了一定门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不能上路运营。而区别在于,国家规定比上海模式更加严格,将专车运营也纳入出租车体系内,不允许私家车直接接入专车平台进行运营,同时对运营商、车辆和司机都要进行审批,三证齐全才能开展专车业务。同时,上海交通委明确表示,上海的专车合法化还是以国家政策为大标准进行执行。三项政策的接连出台大大提高了专车业务的经营门槛,遭到诸多质疑,各方反响比较强烈,引起了一些争议。表3归纳总结了一些学者专家的代表性意见。

      

      新政的征求意见至今未果,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对公开征求意见的统计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对关键性问题的各方质疑依旧激烈,我国交通部专家目前声称专车改革方案将尽快正式颁布并实施。因此,对专车服务的合法化和企业用工规范问题目前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但无论最后征求意见结果的导向如何,这两套规定的出台本身就象征着互联网对传统垄断行业格局的打破以及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合法地位的承认。专车行业的兴起,势必会触动许多人尤其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经营者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新旧经济交替所必经的一次震动。政府的政策选择,会对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专车司机与专车运营公司究竟属于何种劳动用工关系,是共享经济催生的企业用工管理新问题,需要政府、学界以及专车运营公司转变思维方式,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对其作出合理界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比较

      本文选取Uber公司和滴滴出行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主要因为其企业特点、产品特点虽有不同,但却面临同样的共享经济企业用工新问题。

      UBER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自2009年创立至今已覆盖超过70个城市,并继续在全球迅速扩展业务。其CEO特拉维斯·卡兰尼克(Travis Kalanick)设想利用P2P的共享理念来改变各类商业交通工具的运行模式,实现信息的合理匹配,打造一站式的交通工具解决方案。目前,UBER公司主要提供有偿的私家车搭乘服务。推出的同名打车软件利用“溢价算法、就近派单算法、多人乘坐算法”三大核心算法高效运行,操作简易快捷,因此服务规模迅速扩张、占领市场。

      滴滴出行是我国本土企业,也是国内第一家获得网络约租车平台资质的公司。滴滴出行最初仅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现如今也已成长为涵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多项专车服务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业务覆盖全国360多个城市。

      如果将专车司机看作企业员工,那么无论是就业条件、工作体验还是收入报酬,都与传统的出租车司机大不相同。

      进入机制上,UBER公司除了传统雇佣关系下的正式员工以外,还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招募大批持有个人私家车辆的专车司机,并与其签订了服务条款,而非正规的劳动合同,虽然之后产生了一系列任务发放、任务激励、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的行为,但二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仍旧是一个较为模糊的领域。

      相比之下,“滴滴出行”的司机则面临另一种就业方式:“滴滴出行”不仅有类似UBER的线上招募专车司机模式,也有借助于第三方汽车租赁公司的方法。专车司机将合格的私人车辆“挂靠”于第三方租赁公司下,签订“汽车挂靠协议”,资格审核通过后,“滴滴出行”会通过第三方租赁公司向专车司机发放账号、展开业务,这种就业方式目前在国内已得到合法化的认证和管制。

      

      专车司机收入方面,两大专车服务平台针对不同的服务需求、不同的专车种类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均为分层费率,在保证基本用车需求的同时也提供高端服务,使司机和乘客都有足够的选择空间。并且相比于出租车司机,专车司机无需缴纳份子钱,亦不受制于汽车公司,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予了这种P2P工作模式以更加灵活、低成本的工作体验。

      司机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和车辆,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通过审核后,便可接收任务进行工作。这种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加入门槛使得车主乐于通过专车平台进行就业,并且除滴滴出行出租车服务以外的大部分专车司机均采取自雇佣或兼职工作的形式,他们选择利用自主时间和已有资源创造价值,是一种全新而正向的体验

      

      典型案例比较分析

      共享经济下的企业用工问题

      通过UBER和滴滴出行提供的共享经济平台,大批专车司机共享了闲置的私车资源从而获得报酬,但这种P2P工作模式也带来一系列企业用工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应该如何界定并规范专车司机与UBER、滴滴等共享经济型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一方面,这种用工新形态弥补了传统用工模式的不足,创造了大量新的工作机会甚至新的职业,也使从业者切实获得了可观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新形态催生了新的职业特征和工作生态,用工者兼有自我雇佣、家庭生产的特征,从业者接受弹性工作、合伙经营的条件。从这个角度思考,目前这种用工形态下企业的角色定位、职业培训都存在不足,多是对雇佣关系进行否定,或是停留在传统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角度进行责权分配,这种落后、固化的思考路径亟须转变。

      共享经济企业用工管理的发展路径

      政府政策应具有包容性

      共享经济在各个国家产生巨大市场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监管冲突。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新模式,已显示出强劲的创新力和发展能力,而共享经济型企业方便低收入者就业、支持低收入者消费,具有不可否认的社会价值,因此,国家制度建设应以一种包容的姿态予以保护和规范,既要保护共享经济的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动力,又要考虑社会承受力和社会公共服务供需状况,注意各方面的平衡。

      一方面,政府应加快步伐对企业用工问题进行规范,清晰界定企业员工之间的新型用工关系,《劳动法》要进一步关注自雇劳动者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更需要发挥引导作用,规划共享经济的发展路径,充分挖掘并发挥其正面功能。例如,专车服务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共享经济重新利用闲置资源,将其转化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

      企业应采取弹性用工策略

      共享经济催生了企业用工的新型态,为了提高效率、规避风险,企业的用工策略必须比以前更加“弹性”。企业弹性用工策略从社会学视角来说,指的是核心员工与外围员工的阶层对立,以及知识型员工对操作型员工的统治;从管理学视角来看,指的是企业组织雇员数量的弹性,如非正式合同安排以方便减员,企业组织雇员的功能弹性,如知识型员工的技能转换;从新制度学派的视角来看,指的是一系列具有弹性的政策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白艳莉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指出,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愈发激烈,市场需求出现个性化、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企业组织必须以柔性化的结构来应对当前的动态环境,尤其是要改变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发展出弹性人力资源雇佣模式。企业弹性用工策略的内涵可总结为工作地点弹性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内容弹性化、雇佣期限弹性化等四个方面。弹性化的雇佣模式有利于雇员灵活安排个人时间、有利于组织根据客观环境灵活调整人力资源策略,也有利于促进就业,为社会经济带来积极影响。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共享经济的实现需要第三方企业提供平台支持,供需人数众多,交易双方依据平台制定的行业规则进行资源共享,因此,通过建立行业规则来进行自律规范对于共享经济是非常重要的。在目前缺乏法律明确规制的现状下,共享经济型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迅速发展很可能寻找法律模糊地带,甚至违背法律底线。为避免这种现象产生,共享经济型企业应及时对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掌握,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对其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企业间应先行成自我约束,建立的声誉机制,对行业的基本约束达成一致。同时,为了减少政府和传统企业的抵制,共享经济型公司应当以主动合作的姿态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确保对各种信息的合法利用,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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