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企业准备金退出政策的转变_风险准备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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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通过规定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审慎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为整个担保行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轨道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担保机构万余家,其资本构成、经营方式、发展阶段等千差万别,因此做好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显得非常重要。本文拟从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完善方面提些建议。

一、担保企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依据

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财金[2001]77号),对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机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由于2005年以前担保机构大多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因此,应该说该《管理办法》对整个担保行业起到了规范作用。

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应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财税[2007]27号文关于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风险准备金计提规定是相吻合的,只是后者比前者更加明确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有差额计提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担保企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情况

目前,绝大部分担保企业均遵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了三项准备金:①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②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③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部分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实行差额计提,这样做的好处是:①可以享受全额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②在担保业务增长时可以补提准备金不足部分;③当担保业务萎缩时,已计提的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可以转为当期收入。

2.担保赔偿准备金。这项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由于《管理办法》未明确年末担保责任的内涵,以致各担保企业在报送年末在保余额等统计资料时缺乏统一的口径。目前比较一致的做法是,根据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控制在0~1%的范围内,即根据本企业年末在保余额的风险承担比例,再考虑风险敞口等情况,确定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计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间并接近1%,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太高则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额外成本。

3.一般风险准备金。这项准备金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办法》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担保公司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不提,有的计提比例还比较高。民营担保公司一般选择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用足(当然控制在1%以内),而不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以提高税前扣除额度;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有绩效考核的压力,能够将体现在利润表上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予以控制,因而一般会适当提高在利润分配表中列示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从风险准备金的总额覆盖来说,这两种操作方式可算是殊途同归。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担保准备金提取规定及其影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这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是在对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的限额规定上,前者规定了最低限,后者规定了最高限。此规定对经营良好的担保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会对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现举例予以说明:

假定A担保公司净资产2亿元,年末在保余额8亿元,在保项目均为当年新增的一年期担保项目,担保费费率为2.5%,则其担保费收入为2 000万元(80 000×2.5%)。相关主要成本构成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000万元(2 000×50%);担保赔偿准备金800万元(80000×1%)(在此假设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提取);营业税金及附加110万元(2 000×5.5%)。扣除上述三项成本后的毛利为90万元(2 000-1 000-800-110)。

假设将1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其中:80%计8 000万元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率3%;20%计2 000万元投资于其他产品,收益率10%。则:年投资收益=440万元(8 000×3%-2000×10%),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营业税金后的毛利+投资收益=530万元(90+440)。

从上述资料来看,A担保公司还需支付保前评估、在保监控、保后跟踪等担保业务成本,需要支付固定资产折旧、房产税(或房租)、人力成本和其他经营管理费用。增加这些成本后,很显然,A担保公司的亏损在所难免。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提高担保费费率是担保公司增加收入的一个努力方向,但要求2.5%的费率大幅提高有较大的难度。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但实际情况是,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费率一般在2%左右,由于客户群是中小企业,即使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其担保费费率一般也不超过3%。鉴于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差,获得担保贷款的综合成本已经很高,因而担保企业利用担保费费率的提高来增加收益的空间相当有限。由此可见,担保业务收费低的状况一时难以改变。

第二,除风险准备金计提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成本费用居高不下,并且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①担保业务是高风险领域,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较高的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②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对项目调查、评估、决策、事后监管以及发生代偿后的追偿和处置等业务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③经济环境的复杂、竞争的加剧、信息化建设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导致担保业务的成本费用居高不下。

四、完善担保准备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1.适度降低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的最低限。我国担保业经过十几年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体、再担保公司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可或缺的重要产业。由于担保企业对资金需求者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和接触,加之明显的区域信息优势和反担保措施的多样化等因素,因而在确定担保责任额度上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风险。多年来大部分担保企业的代偿率都保持在较低水平,代偿损失率也较低,绝大多数担保企业的风险准备金保有量在随着担保规模的不断扩大而稳步增长。虽然个别担保企业暴露出风险过度集中的问题,但是并未出现可能造成行业系统性风险的迹象。《管理办法》实施的实践证明,原有担保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情况下能够满足担保业务风险覆盖,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也相吻合。同时实践还证明,准备金计提比例过高、规定过死,不利于确保担保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利于其经营积累和资本实力的壮大,不利于担保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我国担保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是密不可分的,政府为扶持某个产业或者某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发展,可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担保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担保企业为该行业或该群体的企业提供担保。这样不但可起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而扩大就业、培植税源的作用,而且能促进担保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可以说,担保企业先天就被打上了政府政策扶持的烙印,在担保制度成熟的国家,担保企业也是直接反映政府经济政策的一个平台。

承担了较多政策性扶持职能的担保公司,往往会得到一些代偿补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等财政支持,以形成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持续良性循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可见,财政扶持使政策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实际上远低于一般的商业性担保业务。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担保赔偿准备计提比例的最低限为1%,这一刚性规定容易造成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拨备覆盖率过高,影响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和担保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政策性担保公司是我国担保企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担保行业稳定规范发展的中坚力量。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政策资金的有效利用,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承担了很多金额小、收费低的政府扶持项目,本身利润空间非常小,若不考虑项目具体情况,一刀切地要求其高比例计提准备金,会迫使其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甚至造成长期亏损。其危害主要有:①担保公司收益率下降,会使专业信用评级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等级下降,影响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倍数;②国资委下达的利润指标难以完成,金融绩效评价的评分降低,影响公司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挫伤企业发展信心;③企业亏损,股东无利可分,影响新资本注入的积极性,不利于担保企业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做大做强。

2.区分担保企业性质和信用级别、担保业务品种,规定不同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区间。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十几年来,良莠不齐,应当区别对待。监管部门应在健全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的基础上,按企业性质、资本实力、担保业务规模和结构、风险控制水平、代偿率及损失率、信用等级等综合因素进行评级,不同级别的担保企业适用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区间应有所不同,以此来引导和促进整个担保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近几年来,担保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担保业务品种不断丰富。许多担保企业通过业务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量身订做的担保服务,不但丰富了服务品种,增加了利润增长点,也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稳定了客户源。不同担保业务品种,其风险程度不同,成本费用也不同,收费标准也相应不同。因此笔者建议,不同业务品种适用不同的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比如:贷款担保、集合短期融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应根据这些担保品种的不同性质和客源情况,分别规定不同风险金的计提比率。

3.保留一般准备金的税后计提方式。依据税法规定,担保企业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政策,建议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企业选择实行税后利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方式,这样既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又同样达到了提高风险准备金的目的。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风险补偿激励政策。建议对担保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政策性担保公司以“支持”为管理主线,对商业性担保公司实行“支持与规范”相辅的管理原则。对担保特色鲜明、风险管理体系完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企业,要突出财政政策的引导性,不但要加大财政代偿补偿和财政补助力度,而且要加强后续担保资金注入,进一步增强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形成整个担保行业政策支持、资本持续补充、风险有效抵补、业务健康运转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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