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分类的一种新方法--公共行政伦理与哲学中的权力构成假说_公共行政论文

权力分类的一种新方法--公共行政伦理与哲学中的权力构成假说_公共行政论文

一种新的权力分类方法——《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中的权力构成假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伦理论文,哲学论文,行政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张康之教授的新书《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是继《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公共管理伦理学》之后的又一部力作,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提出了“公共权力二重构成”的理论假设,本文试图对这一假设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加以探讨。

一、提出新的权力分类法

在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研究中,权力的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一切系统化的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都不能不对权力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是,以公共行政为研究对象的公共行政学,就目前而言还是“作为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形式而存在的”(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因为它没有直接的、独立存在的理论成就,它甚至在自身最基础的体系构成、研究对象、基本概念等问题上都是不明确的。所以,在行政学的研究中,关于权力的概念是很少有属于本学科的独立的界定,行政学关于权力的理论叙述基本上是来自于政治学研究的现有成果。所以,在分析公共行政体系构成的基础上,对权力的问题作出独立的思考就是公共行政学发展的当务之急。张康之教授在其《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一书中作出了这一贡献。他关于公共权力概念的厘析,实际上就是在对政治学与公共行政学进行甄别区分的基础上,将“公共权力”概念作为公共行政学的基本概念点拨了出来。他所做的这项工作,即“对权力存在的现实形态进行分析,寻找公共权力公共化的途径”,“是一项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价值的活动”。(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这既是行政学关于权力研究的一项独立的理论成果,也是政治学发展的新成就。更具体地说,张康之教授在行政学的研究视角中,提出了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这一新的分类法,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力制约的问题作出了全新的思考,从而改写了近代政治学说史上“三权分立和制衡”的理论思路。

我们知道,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所提出“三权学说”,在人类权力历史上实现了一场革命。因为,在此之前,权力只能被看作是一种“混沌的”权力,“三权学说”打破了这种混沌状态,使政治体系中的权力可以被分类把握。当这种学说被运用到现实的政治制度安排中时,就形成了近代以来的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的制度模式。现在,张康之教授提出了新的权力分类方法,用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分类来代替“三权学说”,这是否意味着权力及其制度安排上的一场新的变革呢?如果对此加以深入的探究,我们认为,其历史意义是可以得到证实的。

反思权力的历程,可以推断,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氏族社会中就已经出现了权力,这种权力是与共同抵御外来风险、宗族内部的秩序分配、共同的宗教巫术活动等相关的。但是,这种权力可能是不稳定的、尚未制度化的权力,制度化的权力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也就是说,随着人类社会的两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农业社会,在农业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中,一直是权力支配行为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同时,这个社会中的制度也主要是一种“权力的制度”,或称“权制”。(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直到近代的“法律制度”即“法制”出现以前,我们在人类社会的集体性行动中,所看到的都是权力的直接作用,只是由于近代社会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才呼唤出了法制,才在人类社会集体行动中出现了法律调节和整合的途径。

法制是权力分化的结果,也是在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但是,从权力的角度看历史,则可以把人类历史区分成“社会的分化”和“权力的分化”(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农业社会是一个社会分化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权力的存在以及作用模式都需要从社会的分化中来加以理解,“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是在人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对比关系的力量,是一部分人可以对另一部分人加以支配和制约的力量。”(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权力自身的历史运动则表现为集权,即权力集中的过程。张康之教授说,“政治权力的出现本身就是一个权力集中的过程,即分散的权力向一个中心集中,正是这种权力集中才可能造成一个‘中心’状态的权力——集权。在原始社会末期,集权化的过程成为通向国家之路,创造了中央集权。整个农业社会的政治发展史,也就是一部集权化的历史,一切权力都向某一中心集中,并有中央集权的性质和特征。”(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权力集中所造就的是全能的、混沌的权力,对于这种权力是无法进行分类的。所以,我们在每一个地区的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都很难看到明晰的专门化权力,不可能有着严格意义上的所谓立法、司法和行政权,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之所以能够提出“三权学说”,实际上是人类社会的“社会分化”历程结束和“权力分化”历程开始在理论上的反映。或者说,权力分化已经在现实的生活中展开了,已经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权力,启蒙思想家的贡献只在于为这种已经分化了的权力进行命名,指出它们分别属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张康之教授在《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一书中所提出的新的权力分类方法也是现实的映现。因为,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走向后工业社会,在启蒙思想家们的“三权学说”基础上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开始显得不适应了,为此,就需要有新的权力分类方法提出。所以,正是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决定了需要有新的权力分类方法。具体地说,农业社会是一个“社会分化”的阶段,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权力不断“集中”,出现了全能的、混沌的权力;工业社会是一个权力分化的阶段,由于权力的分化,人们可以对权力进行实体性的分类,即把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了“领域分化”的新趋势,权力在不同领域的表现会变得极其复杂,“三权学说”会表现出严重的不周延性,因而在解决现实问题时会反映出制度安排的简单化和形式化,即使在解释权力运行中的各种现象时,也会表现出诸多困窘的状态。因此,需要有一种新的权力分类方法来取代“三权学说”,张康之教授提出的“抽象权力”、“具体权力”的分类正适应了这种要求。

二、对“三权学说”的超越

“三权学说”是在“天赋人权”原则下展开的。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作为自然状态直接对立面而存在的文明社会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首要目的的,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便是政治权力,这“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的权力,由社会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注:[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5页。)。换言之,文明社会的首要目的决定了作为手段的公共权力的政治性质。文明社会中的政府属于公民政府,这种政治权力来源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它在范围上有限的、在内部关系上是分立的。这一思想发展的结果就是,“三权分立”成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安排。

在现代西方社会的民主宪政体制下,虽然有着“民权至上”的基本原则,但人民权力已经分化为国家职权和公民权利。也就是说,一方面,作为人民权力实质性内容的公民权利是由形式化的法律条文所规定并由政府职权来加以保障的,其自身则是一种被对象化、客体化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职权又被分化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这样一来,民主就不再是总体性社会中个体生存的方式,而不过是把权力支配客体变成权力运行的参与者,成为一种体制形式、一种程序、一种获得合法性的资源和途径。因此,事实上,人民权力只不过是作为一种政治观念或一种价值观念而存在,而在实际运行中,这种权力却总会以异化的形式出现,成为一种压迫力量和腐败的根源。

既然“三权学说”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原则下的,是出于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作出的分类和制衡设计,那么“三权分立”的真实底蕴也就是指向权力制衡问题的。所以,从近代思想史上看,洛克在其《政府论》下卷中,第一次比较系统、权威地阐述了分权学说。但是,洛克只阐述了“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离的理念,并没有提到司法权的独立的问题。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自己对英国经验的理解,在《论法的精神》中完整地阐明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后来,美国的制宪者们运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典的方式构建了一个分权制衡政体,并在争取宪法批准的过程中进一步阐明了分权制衡政体的学说,其结晶便是《联邦党人文集》,在这本书中,权力制衡成为政治组织的基本原则,因而,权力制衡思想从一种理论设想转变成为现实的政治经验。

对于“三权学说”的历史价值,张康之教授给予了这样的评价:“三权分立学说对于近代社会民主政体的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一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权力制衡机制有着总体上的权力制约意义。”(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因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是从属于防止权力绝对化的目的的,三权分立的方案试图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来避免权力的腐败。”(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但是,三权分立学说“脱离了权力主体来思考权力,其结果是在权力的运行中片面地追求法律制度的保障而放弃对权力主体的思考。所以,表面看来,“三权学说”关于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些权力体系构成要素的设定是实实在在的,但由于在这些权力规定中看不到权力主体而使这些权力变成了纯粹的抽象,与实际运行中的权力相去甚远,以至于根据这种理论而作出的实践方案的设计总是无法满足权力制约实践的要求。”(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这样一来,虽然“三权学说”通过对权力分类而实现了对权力的科学把握,进而提出了权力制约的方案,但其认识主要还停留在权力形式方面的把握,并没有深入到其质的方面,所以说,“三权学说”对于权力和权力制约的认识仍然是片面的、不充分的,这种认识上的缺陷不仅使充分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存在于权力运行中的问题不可能,而且也限制了我们对于现有体制的完善和对未来社会发展模式的构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张康之教授提出:“只有超越这种思维方式,跳出这一思路中形成的思想桎梏,才会产生新的认识和新的权力制约方案”,(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这就是“应当寻求新的权力分析视角”,在这个视角中,他看到的“是抽象的和具体的两种权力存在形态。”(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

阅读张康之教授的《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我们看到,他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这一新的分类法包含着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权力发展的历史呈现出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分化的特性。显然,张康之教授不愿意承认是他自己发明了权力分类的新说,所以他指出这种新的分类是奠基在客观的历史事实之上的。在他看来,“工业社会的启蒙思想家们对权力的认识是所谓‘三权学说’,这种学说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权力体系主要由三大要素构成,它们分别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然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权力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三权学说如果在反封建的过程中和建构资本主义初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是适用的话,那么,在今天这种权力要素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权力实体越来越多样的情况下,三权说的历史作用已经丧失,它应当成为思想史的范畴。”(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是,在政治和公共行政的体系中,管理的权力逐渐为服务的权力所取代,管理的权力是可以从形式上来加以把握的,所以为“三权学说”提供了实践上的支持;服务的权力则是一种无法单纯从形式来把握的权力,所以需要通过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分类来加以认识。

第二,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分类法与“三权学说”的继承关系。虽然张康之教授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分类法是在对“三权学说”的批判性分析中来加以阐发的,但是,他并没有割断这一新的权力分类法与“三权学说”之间的联系,相反,他认为,“三权学说”在抽象权力的认识上取得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新的权力分类法正是在三权学说的基础上的发展,它发展了“三权学说”,同时又弥补了“三权学说”的不足。根据张康之教授的判断,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是一道成长起来的,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权力分化的结果,可是,“三权学说”侧重于从权力的形式方面来认识权力,它的全部理论都是停留在权力的形式方面而对权力的探讨,是在形式方面对权力进行分类的。这样做虽然没有实现对权力的完整认识,却实现了对权力形式方面的充分把握,所以说,“三权学说”关于抽象权力的认识已经达到了极其充分的地步。新的分类法只是在这种对抽象权力认识的基础上提出把握具体权力的要求,即不仅就权力本身来讨论权力,而是把权力与其主体联系起来考察,揭示权力与其主体的职位、岗位等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

第三,新的权力分类方法对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规定。由于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提出在理论上是一个较大的创新,作者在阐述这一思想的时候肯定考虑到了读者能否接受的问题,所以,作者反复地重申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定义,一再地指出:“抽象权力是通过法律固定下来的,是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的权力,这权力提供的是基本的社会利益格局和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基本的权力关系框架,也是基本的规范力量。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相比,具有较大的张力,呈现出以抽象权力为轴心的运动状态。当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之间呈现这种若即若离的状态时,被看作权力灵活性的表现,如果具体权力背离了抽象权力的宗旨,脱离了抽象权力的轨道,超出了抽象权力的框架,就变成了一种非法行使的权力,是需要加以制止和校正的权力。”(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作者更多地是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比较中来对其内涵加以规定的,特别是从两者不同的“支配范围”、“对应主体”和“领域分布”来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比较,为我们提供了完整的权力分类标准,也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完整的权力结构图景。就此而言,它使“三权学说”的经典叙述显得相形见绌了。

第四,新的权力分类法有着强烈的现实关怀愿望。张康之指出,一切关于权力的研究都是出于权力制约的需要,洛克、孟德斯鸠等工业社会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对权力作出分类的时候,不是出于学术兴趣,而是适应当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和否定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要求。(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同样,关于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分类,也是服务于解决权力运行现实中各种各样问题的需要的。对此,张康之教授指出:“权力分析以及在这一分析中发现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是出于科学认识的需要,即通过对权力这一研究对象的解剖来搞清权力的内在构成。只有达到了这种科学认识的目标,才会直接服务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我们每日每时都与权力发生关系,或者行使权力或者接受权力的支配,当权力与理想的设定相异时,我们应当在哪些方面作出矫正的努力和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才能达到矫正的目标。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区分以及对它们的进一步认识,可以使我们在审视任何一种权力异化现象时都能够大致确定它是属于权力的哪一个方面和哪一个部分中出的问题,从而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决方案的科学设计。”(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实际情况是,作为法律化、制度化的抽象权力在建设上是比较容易的,而由具体的人和人格化的组织执掌的具体权力则是极难得到有效制约的。把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区分开来,对于我们思考权力制约的着力点来说,就可以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

总之,关于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分类是一项很有价值的理论创新,它不仅实现了对“三权学说”的理论超越,而且在解决权力运行中的现实问题方面,也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的思路。

三、规划权力制约的新路径

有鉴于“三权学说”仅仅实现了对权力的形式上的把握,《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提出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分类法,其目的是要对权力作出整体上的认识,这“就是要把权力与权力的主体、权力客体与权力功能的实现方式联系在一起加以研究,在权力存在的总体性中把握权力,而不是就权力自身的片面性来解读权力”(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其实,在思想史上,我们也看到过与张康之教授相近的思考。在19世纪初,一位法国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曾在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批判中指出,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及行使是有区分的,任何主权都由具体个人行使。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注:参见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载《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6、328页。)在此,贡斯当已经走到了区分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边缘,可惜的是,他并没有再向前迈进一小步。

很显然,张康之教授关于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划分是在中国语境下进行的。因为,对于中国的行政改革以及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来说,调整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方式中的不合理性一直是一个中心论题,然而,正是在改革的过程中,权力的腐败和被滥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学说”的权力制约思路来配置权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权的目的,但是,以赶超发达国家为宗旨的社会发展目标也会因此而受到削弱。因为,这个赶超的过程,恰恰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权力的作用。所以,就不能不对权力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作出适合于中国现实需要的思考。虽然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划分方法在表述上更多地带有理论色彩,实际上却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新的权力制约思路。

从张康之教授的叙述中,我们看到,他主要是在批判工业社会启蒙思想家们的“三权学说”的基础上来阐发和定义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其实,在现代西方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批判性思考,存在着强烈地要求超越“三权学说”的学术取向。在某种意义上,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就表明了一种不同于“三权学说”的限权理论的出现。因为,在这一理论中,包含着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基本思路,即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民主原则和法定程序来配置社会权利资源,优化社会权利结构,开辟权力制约的社会渠道,制约国家权力行使主体、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程序、提高国家权力运行效益,认为这样就可以防止和纠正权力运行的偏误和紊乱,就可以建立起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及其权力体系,从而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

在达尔关于权力问题的思考中,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路集中到一点上,就是要建立起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双边控制”,即在权力实现的过程中让权力客体意志介入其中。也就是说,在权力实现的方式上,改变原来那种单边控制的局面,把原先权力的强制性实现方式转化为诱导性实现方式。在达尔的这一双边控制设想中,确实包含建立一套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内涵,但是,社会以何种方式实现对权力的制约,或者说,如何在制度上构建起社会制约权力的模式,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思维逻辑上看,如果对这个问题进行追问的话,必然会使我们走向把权力与权力主体联系起来思考的方向。那就是,在诱导性权力实现过程中,让权力主体服从公共意志,率先发挥权力的诱导功能。达尔却没有走到这一步,张康之教授明确提出要把对权力的思考与权力主体联系起来。特别是在作出了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划分之后,关于权力制约的路径就变得更加清晰了:抽象权力作为制度化的权力是一个需要加以合理配置和通过法律途径来加以完善的权力;具体权力才是一个需要加以控制和制约的问题。

由此可见,根据“三权学说”所作出的制度安排由于仅仅在抽象权力的层面上寻求权力制约的方案,虽然在制度细密化的安排中,也能够对具体权力起到制约的作用,但这样做所导致的权力运行成本往往是递进增长,事实上却不能实现充分的权力制约。现代西方政治学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提出的权力控制设想,由于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方案上,显得空泛而无法转化成现实。而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的划分却使这一问题变得简单易解,那就是我们需要制约的是具体权力,至于抽象权力,只是一个加强制度化建设的问题。

在中国行政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学者致力于引介西方政治学关于权力结构、运行机制和实现方式的思想,这对于在中国完善抽象权力的建设来说,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对于具体权力所造成的腐败以及各种各样的不虞效应,则无能为力。张康之教授所代表的是一种中国式的独立思考,他提出的对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进行划分和区别对待,为中国行政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如何配置和处理权力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而且具有充分科学的可操作性。

关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划分,是深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的,对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从中国现实的权力运行过程来看,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习惯于用传统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权力,习惯于按照传统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习惯于用权力所代表的整体力量来增强或炫耀掌握权力的行政人员的力量。特别是,几千年来农业社会的统治型文化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积淀的影响,使得行政行为往往带有任意性。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及其运行方式的制度化无疑是一个迫切的任务,但是,这种制度化所解决的只是抽象权力层面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在抽象权力的层面上来规范权力,就意味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只能跟在西方国家后面亦步亦趋地学习和模仿。历史的发展却又无情地向中国展示,在中国社会工业化的时候,世界历史已经启动了后工业化的历程,它不容许中国亦步亦趋地跟在西方国家后面去高喊赶超西方国家的口号。所以,必须思考属于中国社会的和属于这个特定发展历史阶段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而权力结构的新分类法恰恰给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以新的理论启迪,指明中国抽象权力建设可以走西方国家走过的路,而具体权力的规范却要独辟蹊径。

从抽象权力与具体权力的划分中,可以逻辑地导向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方向,也就是,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需要让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深入人心,进而切实地建立起一种道德化的制度体系,以保障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和约束。那么,如何保证权力的执掌者能够确立起权力公共性的观念,能够接受道德的规范和制约?这就需要通过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来从根本上解决具体权力的规范和制约问题,如张康之教授所指出:“通过持续的行政改革,明确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走民主化、法制化和伦理化的公共行政建设之路,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注:张康之:《公共行政中的哲学和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84、82、139、139、88、89、69、130、91、69、91、95、72、88、67-68、85、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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