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评析

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评析

王宝安[1]2002年在《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评析》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被誉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对于整个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的枢纽作用,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不只是不可或缺。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存在市场投机性强、内幕交易、虚假包装、国有股上市流通以及市场监管、证券市场法规有待完善等等问题,如何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业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是我国成功加入WTO后,中国证券业的大门已经打开,外资证券公司的进入指日可待,我国券商的经营将直接受到威胁,这无疑是对中国证券业的巨大挑战。本文基于以上考虑,通过对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现状的评价分析,揭示证券业务市场诸主体的关系及市场竞争和垄断程度,并为管理层提供政策服务。本文依据市场结构的研究范畴,从证券业集中度、证券业务差别化、证券公司规模经济及证券公司进入壁垒等四个方面对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进行研究,并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进行对比评析,探索我国证券市场的垄断、竞争程度。同时结合国内外实际情况,对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进行系统评析;指出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市场垄断竞争格局是属于低集中-准中寡占市场,市场结构尚需不断调整完善。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从国家政策和激励因素等多方面促进我国证券业集中度的提高,使我国证券业务市场垄断竞争格局逐步达到“中寡占市场”,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证券业的市场绩效。

崔晓玲[2]2016年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越来越成熟,单一、差异化小的经纪服务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证券投资咨询的价值逐渐得以体现,研究投资咨询业务的现状并据以引导投资咨询业务合理健康发展尤为重要。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可以通过间接的传导机制决定市场运行绩效,而市场集中度可以很大程度上决定市场结构,由此可见,对市场集中度的研究是研究市场绩效以及政府的相关产业组织政策的基础。本文意在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集中度进行测量分析,考虑到数据资料可获得性,本文以证券公司为例,对其提供投资咨询业务的集中度进行测量,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分析了投资咨询业务对证券行业发展的价值,并对证券市场结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为后续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做了铺垫。紧接着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了详细、完整的介绍,并结合产业集中度理论选择出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的测量指标及判断标准。接着根据我国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数据,计算出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1CR、5CR、10CR以及HHI值,得出了我国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偏低但却逐渐上升的结论。之后通过理论和模型两个方面分析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的因素,得到结论:发布深度研究报告比重、证券公司净资本集中度、开展业务证券公司数量和业务政策这四个变量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影响显着,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其次是发布深度报告的比重和净资本集中度,业务政策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的影响最小。最后,通过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出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与业务收入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并结合境外发达证券市场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经验与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现状及影响因素,从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第一,准确定位投资顾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二,提高研究报告质量,促进研究成果转化;第叁,加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支持力度,鼓励业务创新;第四,协调多方监管合作,增强证券分析客观性;第五,加强研究成果产权保护,打击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楼晓[3]2013年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金融危机发生,一些受金融危机波动严重的国家围绕金融市场结构、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者责任等内容已着手其本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中,在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之间以及最新立法改革中引起广泛争议的焦点是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对金融业自律管理形态和角色的重大探讨存在显着缺陷。现代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及全球化特征,任何政府试图全面控制和管理金融市场都将不可避免的遭遇管理套利的基本问题,只有通过获得行业的积极参与和管理才可能打破这个怪圈,因此,讨论、争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时,缺乏对行业自律管理的关注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和遗漏。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无疑是其中市场结构最复杂、投资风险最大、有效监管也最困难的主要部分,现行金融市场的跨境联盟也更多地产生在资本市场领域中。并且,每一次金融风暴引发的经济动荡也基本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爆发原点。因此,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证券业自律管理现状不尽人意,或者表现为自律管理严重不力、或者表现为自律管理被严重边缘化、或者自律管理在利益冲突面前失去信用等诸多严重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本文认为究其根源是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症结,而非仅仅是自律管理某一外在表象的问题。或者说证券业自律管理不足所有外在的表象均源自于其“公权化”根源。基于此,本文围绕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表象、产生的原因、路径演变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探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途径选择。一、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及其“公权化”表象的分析事物的最高认识莫过于对本质的把握,证券业自律管理亦不例外。证券业自律管理这一古老、传统,而又常新、现代的话题历来是证券监管体制中永恒探索的内容,不同时代、不同体制的国家对证券业自律管理不断改革、完善的孜孜探究也充分说明证券业自律管理本身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困惑。而只有“正本才能清源”在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部分,首先,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中“自我”特性的分析,认为尽管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产生以来金融业自律管理中的“自我”都是以集体组织面貌而非个人形式出现,但“自我”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管理形态,其表现为独立于政府行政监管并与之并行存在的一种市场化管理组织,属于市民社会中民问协会“私主体”的身份,并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尽管在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后,自律管理也并非与政府毫无关联,但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独立性”仍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而且,契约理论以及行业自律管理中体现的有限“公共利益”特征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私主体”的本质特性。其次,对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私权利”本义做了分析。从证券业自律管理权行使对象为行业内部成员、行业自律管理权维护的是行业共同利益角度以及其与政府监管关系的外部维度方面分析了行业自律管理权的“私权利”本质属性。另外,通过对证券业自律管理权“自治权”权源的契约来源及自治权的特性分析认为尽管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包括带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处罚、惩罚等职权,但其本质仍应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从而与国家政府实施的“公权力”相区别。除此之外,在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部分,还从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的合宪性、契约性角度对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及其权利体系、对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行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法治进程中,在外部力量尊重自律管理行为下,证券业自律管理本身也要注重正当性程序的要求,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表象部分,在认定“公权化”特定蕴义的基础上,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法律属性及证券业自律管理目标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其中证券交易所“公权化”表象为证券交易所“自我”身份“准行政机构”的异化。尤其在中国,现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组织已异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力机构”,不再是原本私人属性的团体组织。交易所会员从“自我”变身为完全的“被管理者”。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也多是以“自律”之名行“行政管理权”之实。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公权化”表象为证券业协会已从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仅成为一个服务者,其自律监管职能主要成为“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监管的延伸工具。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目标也从维护行业成员群体利益滑向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权化”的表现。二、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国际发展趋势的考察英美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本就渊源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自我”生成。这种“自发”的民间私人俱乐部性质组织为证券业自律管理打下了坚实的“独立”、“自治”的品质。在长达百余年的期间里,美国处于自由经济发展阶段,其奉行的“最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信条,极大的促进了美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发展。’然而,分散、自由所带来的美国证券市场严重的投机、虚假、欺诈等问题,导致证券业自律管理信任的坍塌和政府的干预介入。伴随着之后每一次金融危机爆发,在责难于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缺陷时,政府开始不断加强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并最终使证券业行业自律管理本身也被置于政府监管之下,致使证券业自律管理逐渐消弱其独立、自治本性,并被广泛质疑演变成“准政府机构”,扮演着政府监管者“臂膀”的角色。尽管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法院审判实务也有反对的主张,但理论界的广泛质疑以及有关法院司法审判的认定本身就已表明英美西方国家传统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已经发生了异化演变。日本早期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就被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其自律管理的行政色彩同样越来越浓厚,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发展趋势。叁、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原因探析造成证券业行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原因既有其行业自律管理本身的内因,也有外因的强大影响,这种内、外因的相互联动形成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局面。这些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行业自律管理限度及其利益冲突的内因。证券业自律管理的优势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结构面前逐渐弱化,公司化改制后的交易所因其自律管理职责与其自身利益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诉求间的冲突导致其自律管理中出现放松、偏袒等严重自律管理不力现象。第二,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政策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造成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外部动因。第叁,证券市场结构及其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导致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根本因素。第四,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经济自由放任监管理念及政府全面干预监管理念的发展变化也引导了政府证券监管日益加强环境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演变。面对中国金融市场在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严重影响的现象,有观点赞许中国现行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然而,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未受重创的原因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非属同一层面的原因,而主要是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结构相对简单、交易领域相对封闭、缺乏竞争、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相对脱离下的结果,因而这种有效论值得商榷。四、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路径依赖分析当今中西方证券业自律管理均表现出“公权化”问题。尽管如此,生成于不同环境背景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其“公权化”变迁的路径选择和内涵却有所不同。根据诺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任何制度变迁总有其自身路径依赖的规律可循,其中,文化积累和政治力量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中的两个重要因素。文化累积过程形成的价值观、理念等文化存量以及政治制度、组织和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等政治因素决定了不同制度的路径选择。英美证券业自律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国家所奉行的“自由主义”精神下自发、自觉生成的,同时也是市民社会高度发展时期的产物,市民社会所特有的“独立”、“自治”特性以及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等价值观使其证券业自律管理在政府监管不断加强的环境中尽管呈现出逐渐消弱并产生异化的趋势,但其“独立”“自治”的特性依然保存。或者说,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其证券业早期完全行业自律、自治、自由的一种约束,有其合理性一面。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集权主义、国家本文主义及官本位主义等思想、价值观是我国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制度选择的根本所在。同时,中国市民社会的缺失使行业自律固有的“独立”、“自治”精神在由政府推导中成立并运行的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中根本无法真正体现,这也是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路径选择的必然结果。五、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路径探究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这种非正常现象应予以矫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首要路径是修正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一直奉行的政府主导干预理念,实行政府适度干预理念及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结合的理念,以解除政府对市场过渡“担忧”所造成的权力滥用与失控现象,实现政府监管权力合理让渡,给予证券业自律管理正常发展的必要空间。其次,中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及其自律监管的合理定位是使其“公权化”得以矫正的重要途径。证券交易所目前被认为是中国最主要的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公权化”问题也最严重。面对证券电子化、网络化、国际化趋势发展,以及全球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现状,中国证券交易所也不能独善其身,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对此,应合理借鉴国外交易所改制的成功经验,准确定位其证券交易市场一线管理者角色,减少利益冲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叁,重树证券业协会统一、独立、非政府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地位是矫正其“公有化”的重要保障,架构其自律规则制定权、行业管理自治权、市场主体资格准入权、违规行为处罚权、业内成员纠纷解决权等自律管理权利体系,以及其组织结构的完善建设,是矫正中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重要举措。

陈冰[4]2013年在《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单一公募制度限制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从21世纪初期,我国私募发行迅速发展,但与国际上通行的私募制度相比,我国的私募制度仍然显得有些稚嫩,私募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专业化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由此,需要从对国际私募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结合我国私募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来构建和完善对我国切实可行的证券私募制度。本文从证券私募发行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问题,在比较各国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系统研究,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制度原由——制度本体——制度构建的逻辑方式展开。第一章导论。对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研究范畴、国内外研究资料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作出说明。第二章证券私募准入制度的法律基础。从法学理论基础和法经济学基础两方面展开讨论。私募发行权的本源在私权,而发行准入权介入了国家的公权力,因而证券私募制度的实质上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常态下,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权力应有所退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最终要实现均衡。此外,证券发行准入制度成本和效益是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变迁的因素之一,提高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效益必须降低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机会成本。第叁章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本体论。以美国的私募制度为研究重点,综合比较各国和各地区私募制度的异同,找出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注册豁免制度是证券私募发行的核心制度,也是区别于证券公募发行制度的标志;为体现证券私募发行的优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而实行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这既是证券私募市场建设的需要,也是证券市场监督的需要;对证券市场只宜适度监管,对证券市场行政监督的过度强化,不会使证券市场更安全、更稳定,而是使市场失灵;既发挥证券私募市场融资快的优点,也不放任其任意流转,转售限制制度正是在这一市场要求下应运而生。注册豁免制度、转售限制制度、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私募发行的监督制度构成整个证券私募发行的基本体系。此外,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的市场,只有根据证券私募市场的需要建立不同的层级结构,在不同层级中设定不同的规则,整个证券私募市场才能高效、安全、有序地发展。第四章私募发行准入方式的模式选择。各国或地区以准则审查或者行业审查的方式来审查证券私募、参与主体资格准入,且由多层次市场结构所决定,在具体准入方式上既有采用形式审查制,也有采用实质审查制。我国证券市场没有明晰的层级结构,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政审批过多,证券交易所权限过少,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中包括发展缓慢、私募市场呈无序状态等等诸多弊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信用机制缺乏,为了证券市场的安全,平衡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我国现阶段尚不能仿效美国证券私募制度对发行人完全不作限定,而应将发行人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应将审查重点放在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信誉诚信状况等方面,而不是仅仅考量该发行人的资产状况,将财富考量标准主要交给市场去调节。证券市场要繁荣必定走向国际化,由于国情不同,外国发行人和投资人准入是各国监管的重点之一。我国双Q制度建立较晚,但发展迅速,准入较为严格,依据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将会逐渐开放市场,降低准入条件。第五章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国际趋同。证券私募发行国际化趋同是电子网络和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将全球证券市场推向了同一辆高速列车。私募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公募制度那样统一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或者提出统一的公司治理目标要求。证券市场发展规律要求证券私募参与主体有更多的国际合作,有国际合作就有互相接近的标准,就有国际合作协调与监管。正是如此,世界各国或各证券市场在私募制度方面正在迈向逐渐消除技术壁垒的道路,使得证券私募制度趋同并一步一步向前发展,形成了既有以欧盟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统一指令(法律趋同)的应用,也有以纽约泛欧交易所创业版市场为代表的自律性(证券规则)的应用。然而,国际证券市场中市场调节的手段必然有限,还需要通过各国间的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包括对本国的证券市场的保护和对国际市场的限制竞争(垄断)。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证券私募市场欠发达,需要在立法上和监管措施上逐渐与国际接轨。第六章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建设比较薄弱,使得私募市场的建设缺乏规范性、有序性,法律建设没有前瞻性,急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域外的证券私募制度,在建立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时吸收域外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必须结合我国的本土经验。单一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交易体系日益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建立由高层次的主板、创业板,中层次的新叁板、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OTC)和基础层次的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构成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各层次的证券市场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它们应当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共同发展。

周洋[5]2004年在《中国证券业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纵观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由于证券产品的特殊性和证券经济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任何一个存在证券市场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存在明显的政府规制。中国证券业是新兴产业,在十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通过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的规制确保其健康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运用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对证券业规制基本内涵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考察了证券业规制的内容,并比较了各国证券业规制的体制。通过对中国证券业规制体制和规制内容现状的分析,本文指出了中国证券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途径:在规制体制上,要积极探索机构规制与自律规制相结合的途径并加强各规制机构之间的协调;在规制内容上,应在逐步放松对市场进入、经营范围和佣金费率规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证券业的审慎性规制和保护性规制。最后,指出了中国证券业规制在面临信息网络时代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未来趋势。 正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证券业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给出了证券业的定义,并具体分析了证券产品的特征。其次综述了规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证了证券业规制的理论基础及规制的必要性,并给出了证券业规制的定义。最后,结合证券业的经济特性和证券业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证券业规制的内容。 第二章,证券业规制体制的国际比较。主要介绍了证券业规制体制的基本类型及产生的历史动因,并对其进行比较。 第叁章,中国证券业规制的现状与完善。本文的主要部分,从体制和内容两个方面,对中国证券业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给出了相应完善途径。 第四章,中国证券业规制的未来趋势。指出信息网络技术和证券市场国际化对中国证券业规制的影响,并对中国证券业规制的未来趋向做了简要的探讨。

王文才[6]2006年在《金融稳定结构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金融稳定在国内外金融界是一个比较前沿的理论课题,也有较高的实践价值。金融稳定是相对于金融不稳定而言的,金融不稳定往往是由各种金融风险造成的,而金融风险主要是由经济主体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由于经济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多样性、联系性和复杂性,导致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多样性、联系性和复杂性,也使得金融稳定成为一种整体性和动态性的状态。这样的结果又是与整个社会环境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包括法律环境、产业环境、政府环境、社会保障环境等,共同构成了类似人体生命的运行系统。金融稳定结构体系就是以整体的、结构性的、相互联系的和动态性的方法,对金融稳定现象进行研究的分析框架,以期提供有效的金融稳定实现路径和方式。本文以“金融稳定”为核心,按金融系统要素对金融稳定影响的重要性逻辑关系,依次为基础递进式构建金融稳定的框架结构,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结构体系、银行体系稳定与金融稳定,金融市场稳定与金融稳定,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稳定,金融法律制度与金融稳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金融稳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与金融稳定,社会保障体系与金融稳定,并分别展开论述:1)第一章主要对金融要素的演变和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概览,以便于正确和深刻理解“金融”的内涵;同时,指出国际政治经济制度对金融活动在整体上和根本上的制约作用。2)第二章集中论述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主要分析了四个对银行体系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即银行制度、银行竞争力、银行风险识别和预警、银行风险处置,并对四个因素的构成、功能、风险进行了国际比较,提出了中国相应的完善对策和政策建议。3)第叁章分析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稳定的关系。重点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结构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缺陷及其对中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外汇市场、游资和反洗钱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并对中国如何保持金融市场稳定提出了对策建议。4)第四章主要对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对银行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对金融市场监管进行了国际比较,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勾勒出如何规范监管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分析框架,进一步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5)金融宏观调控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政府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等内容。在国际视界范围内对以上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是第五章的主要内容。6)第六章对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对金融犯罪处罚法律制度等进行了国际比较,并从完善性、渐进性和市场经济改革的不可逆转性等方面对中国金融法律建设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7)第七章对社会诚信体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金融数据在金融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政府政策对金融诚信体系的影响、金融诚信体系的有关法律问题等内容进行了探析。特别是分析了如何建立健全个人和公共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防范作用和对维护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8)第八章认为,政治经济制度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是金融稳定结构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对部分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比较,以分析经济政治制度因素对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对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方式的适当性和措施的有效性等有积极的借鉴意义。9)作为对金融稳定结构体系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和实践进行国际比较,对其资金筹集、应用等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深度分析,也有相当强的政策含义和实践功效。这是第九章的主要内容。以上九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相互联系和区别、彼此渗透和影响的共同体,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生命共生体关系。由于功能不同,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但绝不存在熟轻熟重的区别。任何一个方面出现比较大的问题,都可能使得整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涂晟[7]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陆军荣[8]2002年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制度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首次公开发行制度是证券一级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二级市场的运行。首次公开发行制度包括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发行监管制度、证券商行业状况、证券承销制度及证券发行定价方式五个环节。在这五个环节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首次公开发行制度的衡量体系:制度运行过程的衡量——运行效率和制度运行结果的评价——定价效率。在论述过程中广泛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评析怎样的制度设计才是有效率的。以该体系来衡量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定价效率状况,基本结论是:具有低效率表现。在衡量过程中,本文也深入阐述了低效率的成因并扼要地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白涛[9]2008年在《我国上市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识别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我国上市证券公司(本文特指在我国沪深股市上市融资的证券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有关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理论以及识别方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这些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了识别。论文从证券业行业属性出发,系统地阐述了证券公司有关核心竞争力理论,研究并提出了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条件以及核心竞争力存在形态。在此基础上,提出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识别的两个步骤:核心竞争力的初步判定、核心竞争力的识别。第一步,核心竞争力的初步判定:是指,利用DEA模型,在诸多证券公司中筛选出,具备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第二步,核心竞争力识别:是应用TOPSIS和灰色关联度的组合方法,对已筛选出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进行核心竞争力的识别。识别结果与有关专家的主观评价以及其他识别方法的评价结果基本一致,这表明,本文提出的核心竞争力识别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分析结果,对培育、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于晋云[10]2012年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选择》文中研究指明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全国性统一、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的背景下,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股权交易及监管制度备受学者们关注。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证券法》、《公司法》等规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及监管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五章内容: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法律要素的界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概括性阐述,分析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几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制度;结合最新场外交易市场的政策思路,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第叁章,通过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的分析,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场外交易市场的现状阐释建立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比较研究各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选取适合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行对比分析,明确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责,提出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管下,发挥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作用,并通过法理分析论证地方政府金融办介入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优势所在。第五章,主要针对第叁章提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提出从法律法规、监管主体、市场准入、交易制度、挂牌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构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评析[D]. 王宝安.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02

[2].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集中度研究[D]. 崔晓玲.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2016

[3]. 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D]. 楼晓. 武汉大学. 2013

[4].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研究[D]. 陈冰. 武汉大学. 2013

[5]. 中国证券业规制问题研究[D]. 周洋. 东北财经大学. 2004

[6]. 金融稳定结构体系研究[D]. 王文才.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7].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8]. 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制度效率研究[D]. 陆军荣. 苏州大学. 2002

[9]. 我国上市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识别研究[D]. 白涛.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2008

[10].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选择[D]. 于晋云.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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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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