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秘密侦查制度探析论文_张玉娟

我国秘密侦查制度探析论文_张玉娟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省 贵阳市 550000)

摘要:秘密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侦查方式,它的存在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秘密侦查是一种具有特殊效力的侦查方法,这使得它可以在“秘密”状态下最大化地打击犯罪。为了对秘密侦查制度有一个具体的全面的认识,需要对秘密侦查的概念、特征进行明确分析界定,还要区分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秘密侦查;适时终止;技术侦查

一、秘密侦查概述

(一)概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的智能化,使用科技手段进行秘密侦查是现代刑事侦查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对于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秘密侦查几乎是唯一的侦查手段。对于秘密侦查的概念,陈光中教授在其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一书中以列举式指出,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1]。有学者认为,“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2];还有专家认为,“秘密侦查措施是指为了对付危害大且侦破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侦查机关针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暗中收集犯罪的证据和情报,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隐蔽性和强制性的侦查措施”[3]。

综上,专家学者对于秘密侦查的概念主要是集中在对于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方法的表述有所差异,但对于其隐蔽性大家都不置可否。可以看出秘密侦查是相对于公开侦查的一种侦查制度。其实,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基于此将秘密侦查的概念界定为:为了侦查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采取公开侦查行为难以奏效的犯罪行为,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隐蔽性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专门调查工作。

(二)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事物特征的符号和标志。根据这一定义,在总结秘密侦查的特征时,必须突出区分秘密侦查与其他侦查活动的事物的特征,即事物的特性。一些学者认为将秘密侦查的程序性、合法性、强制性等作为其特征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些特征从本质上无法区分秘密侦查和其他侦查活动。事实上实施公开侦查,如现场调查、搜查等,也必须符合程序和合法性,否则将构成违法。在总结秘密侦查的特点时,应主要从侦查技术的层面进行考虑,只要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对秘密侦查行为实施法律调控。

1.隐蔽性

“秘密侦查”从用语上可以看出,“隐蔽”是其主要特征,这是与公共侦查最本质的区别。首先,隐匿身份的秘密侦查主体。所谓“秘密侦查主体身份”是指秘密侦查人员或秘密侦查共同侦查人员在实施秘密侦查的过程中,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伪装成普通人,开展秘密侦查取证活动。其次,侦查意图的隐蔽。公开的侦查行为一般不隐瞒侦查机关的侦查意图,侦查机关往往通过直接的侦查行为进行侦查,对相关的证人直接进行询问,或者对有关嫌疑人进行审讯,这些公开的侦查行为在实施时均会或明显或潜在地向外界昭示侦查意图。与之相反,在实施秘密侦查时不会告诉相对人实施侦査的意图,对侦查结果也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会告知被侦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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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性

传统的公开侦查行为,如现场勘查、搜查、讯问等均是一些即时性的侦查行为。所谓即时性,是指这种侦查行为的实施时间较为短暂,即便会涉及一段时间,但这段时间也是受到法律严格调整的。而秘密侦查行为则具有持续性的特征,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较大的时间跨度。如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为打击纽约黑帮而实施的卧底侦查行为,其时间竟长达5年之久[5]。 与秘密侦查行为这种时间上的持续性相伴随,在某些清况下,秘密侦查行为的实施会涉及多个空间场所,例如在毒品犯罪侦查中采取的控制下交付行为,其行为的展开就可能涉及多个领域。

3.适时终止性

由于秘密侦查行为具有持续性特征,就派生出另外一个特征——适时终止性。这是因为,较之公开侦查,秘密侦查由于持续的时间较长,在实施过程中易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如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实施秘密侦查的计划不周详、一些突发事件和偶然因素的介入、风险因素增大,等等),侦查机关有可能陷入被动的局面,甚至侦查人员有可能遭遇人身危险,在此情势下,侦查机关可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时终止秘密侦查行为。

二、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界分

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学界大致有以下三种认识:一是等同关系。技术侦查即为秘密侦查,虽名称不同但实质上是一样的,两者可以通用。二是交叉关系。两者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不同之处。三是从属关系。对于这一种认识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认为技术侦查属于从,秘密侦查属于主,秘密侦查主要是一种以专门技术侦查器材为辅助的侦查手段,但是也包括许多不需要专门技术侦查器材辅助就可以实施的其他侦查手段,例如守候见识、诱惑侦查、跟踪、卧底侦查等[6]。也有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是属,秘密侦查是从。例如有人认为技术侦查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的侦查措施,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电子侦听、邮件检查秘密拍照或录像等专门技术手段[7]。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兴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两者本身内涵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由于这两者本身的复杂性致使学界或理论界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把握。二是通过本人所收集的材料可以发现,学者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有个自的判断标准,立足于自身的研究角度,对于两者之间共同的部分均划入自己研究的范围领域,从一定程度上也容易造成混乱。三是官方和学者都没有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一种比较具有说服力或统一的观点,判断标准故而出现参差不齐的乱象。

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在第二编增加专节“技术侦查措施”,该法第148、149、150条规定了“技术侦查”, 而在新增专节法条下又规定了又包括了控制下交付等属于秘密侦查的行为,这样就显得是秘密侦查从属于技术侦查了。 其实,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秘密侦查分类中的技术侦查手段则是保密状态下使用了技术手段的侦查。 秘密侦查还包括了诱惑侦查和秘密派遣调查人员侦查的方式。 厘清两者的概念关系,对于更好地追踪犯罪证据指证犯罪嫌疑人也具有很大的帮助性。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08-109页。

[2]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4(06).

[3]唐磊,赵爱华.论刑事司法中的秘密侦查措施[J].社会研究,2004(01).

[4]李华,张丁一.香港卧底侦查[J].现代世界警察,2002(09).

[5]艾明.秘密侦查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32.

[6]刘向红.对秘密侦查法治化的思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6).

[7]朗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72.

作者简介:张玉娟(1988.3—),女,汉族,梁山县人,现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张玉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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