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_政治论文

21世纪中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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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应依归什么样的价值取向?这关系到我国宪法变迁的方向和宪政建设的 前途。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研究这一重要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拟就这一问题发点芹藻之论 ,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价值取向Ⅰ:利益优位的正义与利益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既要进一步体现正义的价值,又要进一步体现 利益的价值,在处理正义价值与利益价值的关系时,或者说在正义价值与利益价值发生冲突 时,利益价值是优位的。这里说的优位,就是在观念上、运作上将利益价值放在优先的地位 。

作为宪法价值的正义,就是宪法所具有的平等、公正、合理的属性,或者说是指宪法的平 等性、公正性、合理性。所谓平等性,就是指宪法原则、规范对同类的主体是否平等对待, 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资格上的平等,而不可能是实际上的平等。实际上的平等是任 何一部宪法都做不到的,因为实际上的平等受很多因素影响,宪法只是其必要条件而不是充 分条件。所谓公平性,是与效率相联系的概念,合乎效率需要就是公平①。在社会生活中, 公平无外乎有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②。宪法公平是最基本的制度公平 ,因为宪法所设定的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所谓合理性,就是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及两者所 蕴含的宪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合乎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合理性比平等、公平的内涵更加 深刻。一部良的宪法,即一部真正的宪法,必然具有平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作为宪法价值的利益,就是指宪法所具的满足主体(国家、社会、公民)的需要的属性,即 给主体带来好处或功效的属性。宪法的利益性价值较之其他利益价值的特点在于,通过设定 最根本规范给主体设定潜在的应然的最起码的根本利益,同时也通过这些最根本规范的实施 把应然的潜在的最起码根本利益变成实然的现实的最起码根本利益。按主体的不同,我们把 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在宪法中的表现,主要是通过国家 权力、公民基本义务、社会组织的基本责任以及总纲中的制度国策设定来实现的。宪法之对 公民个人利益的反映,主要是通过设定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总纲设定制度国策 进行的。

我国宪法变迁在价值取向上,应当把利益性价值取向放在优先地位。这是因为:正义与利 益既有不一致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利益是正义的基础,离开了利益就无从理解正义。 这是其一。其二,我国在解放前受儒家传统影响比较重,重义轻利。解放后我们又受“左” 倾思想的影响,一味讲“革命”、“觉悟”,忽视物质利益原则,更谈不上其他方面的利益 。这种“罕言利”的政治社会氛围已“传染”了我国的宪法,我国宪法在利益的保护和促进 方面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急需在未来的宪法变迁中加强。其三,我国宪法具有的过浓的 抽象原则性和纲领性色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利益的规定不太全面,不太具体。 这样人们就以为宪法与自己利益关系不大,离自己太遥远,进而影响到宪法的实施,影响到 宪政建设。

我国宪法变迁在利益性价值取向方面应该采取“两种方式”、“四个兼顾”的措施。两种 方式:一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现实性应然利益加以确认、鼓励、保护、 促 进和提供优越条件和机会;一种是消极的方式,即对不当的国家利益加以限制、禁止等。五 个兼顾:一是兼顾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利益和公民利益,这种兼顾不是以往那种当三者利益 发生矛盾时,是公民利益服从社会组织利益,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而应当是 谁的利益就是谁的利益,合理配置三者利益,使三者利益保持合理的张力;二是兼顾多数人 相同利益或少数人特别利益;三是兼顾不变利益与可变利益;四是兼顾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 ;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价值取向Ⅱ:自由优位的秩序与自由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既要重视秩序价值,也要重视自由价值,在处 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时或者说在自由与秩序发生矛盾时,把自由放在优先的地位。

作为宪法价值的秩序,就是因宪法而发生的基本、重要、宏观的关系所处的稳定、协调的 状态。宪法作为根本法,必然要追求一种根本秩序,这种根本秩序就是一个民主国家最起码 的秩序,是维持宪政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秩序。从纵向看,宪法所追求的秩序包括两个环节 ,即设定的宪法秩序和实现的宪法秩序,前者是宪法创制的产物,后者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从横向看,宪法所追求的秩序包括三个方面,即公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秩序、国家机构内部 相互关系的秩序和公民之间根本关系的秩序。

作为宪法价值的自由,就是把人类合乎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宪法形 式予以确认、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基本权利。具体说,宪法上的自由包括三 个方面的自由:(1)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自由(个人生活中的)、 社会自由(社会生活中的)和政治自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2)社会组织的自由,有的是公 民自由的引申或扩大,有的则是作为人的共同体的自由。(3)政府的自由(包括各国家机关的 自由),以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也是与职责不可分的;就政府来说,自由、权力、 职责是结合在一起的,如“自由裁量权”就是有严格规限的自由。

就我国21世纪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看,应当特别突出自由性价值取向。我国历来是重视秩 序的,孔子强调“忠恕之道”,庄子主张“安时而处顺”,漫长的封建时代是谦谦君子的时 代,统治者对社会成员的“角色期待”片面强调了人的适应性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中 国人的个性,使人成为“只知道做主人的‘忠臣良民’,而不知其它的使命的政治动物”③ 。外国侵略者一百年来对中国人民的奴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人的非主体意识。解放后,人 民当家作了主人,但思想教育上,总是灌输“砖”的意识和“镙丝钉”的意识,忽视公民的 个性 和意志自由的培养。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将更加平等、全面、激烈, 进一步促使公民的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加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规律的价值规律 ,从内在机制上催生人们的进取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推动其发挥其主体作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必然带来普遍交往甚至国际性交往,而普遍交往必然使人的个性丰富起来。在加强自 由性价值取向时,一方面对我国宪法已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进一步完善化、具体化,使其 能很好的适用,能直接进入司法领域,为宪事诉讼提供前提。另一方面创造条件,把宪法已 有的纲领性规定具体化,将它们转换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增加一些新的权利与自由。

价值取向Ⅲ:权利优位的权力与权利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我国21世纪宪法变迁不仅要完善权力价值,而且重点加强权利价值,把 权利价值放在优先的地位。

我们这里说的权力,就是一个国家所有公共强制力的集合体,其核心是广义的政府政权,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征:一曰派生性,即宪法上的国家权 力 ,是治权,而不是政权,按主权在民的原则,政权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是人 民,而国家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二曰能力性,即宪法上的国家权力,是权力的 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须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④。三曰力量性,即 宪法上的国家权力,是“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持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 ⑤,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的力量。四曰物质性,即宪法上的权力不 过是国家以税收等形式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⑥。国家权力是以所有权属于公共 权力机关之财产为物质基础,以宪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体的国家强制力量。

公民权利是宪法规定公民的可作或不作某种作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 种 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自由和主张的资格和权能。公民权利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本原”性 ,即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具有的,不是第三者给予的,不是宪法赋予的,而 是宪法应当规定的。二是基本性,即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最起码的、母体性的权利,没有这 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三是两重性,即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既是公民在根本 法上享有的根本资格,也是公民在根本法上享有的根本权能,是资格与权能的统一。四是 指向性,即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指向公民的利益、自由和主张的,其中利益是基础,自由是 前提,主张是取向。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正因为这一矛盾是宪政实践活动过程的基本矛盾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就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由于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绵延不断 ,缺乏民贵、民本意识的土壤,国家本位意识、国家崇拜意识、权力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 、英雄创造历史意识反倒在我国根深蒂固。我们以前的宪法变迁首先考虑的是国家权力能否 到位,能否控制社会,能否监控秩序,至于公民权利,至于社会权力如何承认和维护那是第 二位的。殊不知,人们之所以立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并为最大限度保 障公民权利而配置和限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从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 “公域”与“私域”要严格划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滥用,更要足以约束国家权力的扩 张性、侵犯性,用公民权利有效控制国家权力,同时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尽可能分权,以权 力制衡权力,以降低国家权力的强度。国家权力应当依归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力根本对立的 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对自身本质的异化。

我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应当在权利优位上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前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理,进一步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政治权利之间关 系并在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人民享有真正的普选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等政治 权利,政府应当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也可归并于行政权),后四权要服从 、服务于前四权,在此前提下保持平衡。

(2)分权正像商品、市场经济一样,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而是人类近四百年宪政 实践的结晶。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搞分权,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分权,人民选举产生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既是制宪权行使主体和修宪主体、督宪主体,也是国家权力的最高的 、统一的行使机关。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虚位国家元首),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监督和罢 免 。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立法院(代替现有的人大常委会,专司立法)、国务院(行政权)、法 院(审判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监察权)、军事院(统率武装力量),五院完全是平列的, 相 互制约,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五院的组成人员。

(3)根据新的经济、社会条件,在宪法中规定一些公民应当享有的新的基本权利。如“和平 生存权”、环境权与健康权、知道权、学习权、娱乐权、安乐死权(或尊严死权)等等。如果 这些新的基本权利不断写进宪法,就使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得到完善和发展。

价值取向Ⅳ:民主优位的法治与民主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既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的价值,又要进一步体现 民主的价值,在处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时,应当把民主放在优先的地位。

宪法上的民主与法治,是真正意义的民主与法治,二者是统一的,法治是民主的法治,民 主是法治的民主。在未来的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中,我们要更重视民主的价值。首先是因为 我国民主与法治相比,民主是更根本的、更主要的东西。其次是因为,我国的不太好的法治 状态是不太好的民主状态决定的。从政治体制看,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统一,为我国的民主提供了前提和广泛的可能性。政治体制是各种政治组织即 政治权力实体的权力关系的配置和运行的机制,即政党组织及其权力、政府及其权力、公民 组织及其权力配置及其运行的机制。我国政治体制还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公民组织对其他政 治组织的支配和约束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职权不明,政党组织 的权力尚未真正分权。从政治文化看,由于中国缺乏资本主义民主传统,传统非民主的政治 文化的巨大历史惯性一直严重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是政治的严重伦理化,如强 调执政者的个人道德自觉、强调政治的人伦秩序、强调政治的“人治”,这些非民主的“传 统”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常发展,如国家公职的荣誉化现象、政治上的“感 恩图报”心理、政治上的人治、裙带关系等,一句话,政治沦为伦理道德的附庸,政治的科 学化原则在道德强制下被严重的扭曲了。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社会自主意识的弱化,社会公民 意 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之所以难以形成,原因就在于国家超常发展而脱离社会控制,而处 于萎缩状态的社会却无法制约国家。

我国宪法变迁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民主性价值取向:

(1)实现法律制度的民主化。一方面是立法的过程民主化,因为非如此就不能制定出符合人 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一方面是法律评价合法化,允许人民对已公布的法律进行或褒或贬的 价值评价;再就是法律实施合理化,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维护法律权威,消除贬损法律 的现象。

(2)建立三种机制。一是社会参与机制。一方面社会中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 管理和国家的权力机构,这种社会参与是指社会公民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另一方面 ,社会中的任何公民要想参与国家的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得到社会大多数公民的 同意,这种社会参与是选择决定究竟由哪些人作为社会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二是社会制 约机制,是直接制约与间接制约相统一的机制。所谓直接制约,就是公民直接对国家一切权 力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公众监督”。所谓间接制约,就是公民通过一定的 中介来监督一切国家权力,以保证国家各权力的良性地和高效率,彻底实现社会制约国家的 目的。三是社会议政机制。如果说前两种机制是通过间接民主(代议制)途径实现的话,那么 社会议政机制就主要是通过直接民主的途径实现的,即社会在宪法的指导下,直接地、广泛 地、自由地了解和议论国家的一切政治事务。这种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反映民意、议论国事、 参与决策、实施监督。

(3)全面深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是顺应政治与经济二元化、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趋势 ,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在党政关系上,要实现党政职能分开;三是在中央与地方、上级 与下级之间的关系上,要尽可能放权。另外还要科学地解决党的领导与政治民主化的关系问 题、分权与制衡的关系问题、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关系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21世纪宪法变迁依归价值取向应该是:一方面必须把利益、自由、权利、 民主摆在优先的地位,其中利益是根本基础,自由是利益获取的重要前提,权利是利益和自 由的外在表现,民主是权利实施的方式和途径。民主具有统摄性,只有有了民主,才能实现 利 益、自由、权利的有机整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正义、秩序、权力、法治价值,其中正 义是主要目的,秩序是正义的外在表现,权力是维护秩序、实现正义的手段,法治是规制权 力行使的保证。法治具有综合性,只有有了法治,才能实现正义、秩序、权力的最佳协调。 简言之,我国未来宪法变迁应该依归民主优位的法治与民主统一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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