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道德控制的几个问题_道德素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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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之所以能有序地生存和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控制系统在调节着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稳定的和惯性化发展的社会中,道德规范的调节和控制作用十分明显和有效,但是当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情况就有了变化。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外来文化的介入,在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上新与旧、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趋扩大,从而使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面临挑战,道德控制也增加了难度。本文就道德控制的几个基本问题和转型社会道德控制基本形式的选择发表一些拙见。

道德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人格角度看,道德控制是必要的,按照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深层心理学理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者构成。其中本我是有机体求生存的必要的原动力,极具冲动性和非理性;超我是监督和约制本我非理性欲望的检察器,也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在化和在道德教化与控制下形成的道德良知,具有理性特征;自我则是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平衡器,在超我的监督下,按现实可能的原则,允许来自本我的冲动有限度地表现。这三者必须达到动态平衡,才能构成健全人格。如果没有道德教化和道德控制,超我便不可能形成,即便形成也难以成为监督和约制本我的有效力量。倘如此,人类将成为在本我驱策下的可怕的野蛮人,其人格便是扭曲和残缺的,甚至无法彼此沟通和协作。

从伦理角度看,道德控制是必要的,其必要性体现在为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的早期或低层阶段,提供接受社会道德规范的保障和继续发展的推动力。我们知道,从一个“自然人”的降生到完成社会化,包括道德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人”,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往往要依靠外部的道德约制机制来规范。如果没有包括奖赏和惩罚的控制手段,社会道德规范就难以保证被遵守。即使到了道德意识发展的高级阶段,相当程度上已体现为主体的内部道德控制时,就“控制”而言仍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说,没有道德控制便没有人类的尊严和社会的协调运作,也不可能形成规范、稳定的社会伦理关系。

从社会角度看,道德控制是必要的。道德是社会现象,产生的影响具有广泛的辐射性和互动性,即个体的道德或非道德行为将影响周围人们,而周围人们的反应也将通过反馈而影响个体。这里存在着所谓的马太效应,即越是处于良好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行为越能合乎社会道德规范,从而使整个社会环境更趋于道德化。差的社会环境,道德氛围淡薄,人们的行为就可能背离社会道德规范,以至互相影响,使整个社会环境趋于非道德化。因而,强有力的道德控制能为人们的道德社会化提供良好的伦理文化环境。

道德控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其可能主要源于人的社会性、理性和可塑性。

社会性是指人类是结群的、社会的生物,其心理、观念、行为无一不受社会环境影响,互相认同和彼此接纳是人类普遍的倾向。道德规范可以通过公众的舆论形成压力来控制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榜样的暗示或诱导影响人们的行为。这是社会道德规范产生作用的重要途径。人的社会性无疑为道德控制提供了可能性,因为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完全脱离社会而生存,也没有人能与整个社会对峙而不承受巨大压力。人的社会性将促使人们为免遭社会排斥而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接受外部控制,包括社会道德控制。

人的理性也为道德控制提供了可能性。本质上人是理性的生物,也就是说人能够合乎逻辑地思考,能权衡利害关系。道德控制固然约束了个体的某些行为,并似乎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但同时因为抑制了作为客体的其他人的非道德行为,以至在根本上反而增大了主体的自由度。理智告诉人们,道德规范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文化的构成体是绝对必需的,以此帮助人们从理性上认同和接受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控制。

可塑性可视为人类的自然属性,与生俱来。唯其有可塑性,人才能不断接受新东西,改变原有的对内和对外的反应格局,使对人的教育和控制成为可能。不过人类可塑性在人的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同时期,表现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越是在低年龄阶段或心理发展的早期,可塑性越大。因为他们的道德意识还在发展中,道德观念还未定型,甚至还未达到道德抽象的发展水平,对社会文化往往吸纳多而反射少,这就为道德教化和道德控制提供了契机。

道德控制的实施条件和有限性

道德控制是必要的、可能的,但也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前者指的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道德控制才能发挥作用。后者指的是无论在幅度或深度上,道德控制都是有限的。

实现道德控制的条件至少有两种,其一为内部条件,即个体的道德素质状况,其二为外部条件,即社会道德环境状况。

道德控制最终是以激起控制对象的道德良知或羞耻感、荣誉感、责任感来规范其行为,而不是象法律控制那样完全以外在的强制手段达到目的,因此个体的道德素质将直接影响道德控制的效果。一般说来,个体的道德素质越好,对名誉、尊严越是看重,其道德约制力越强,社会道德控制也越有效。

从外部看,道德控制的力量来源于周围环境的道德氛围及公众舆论的压力。如果有人违背群体公认的道德准则并受到周围公众一致的鄙视、谴责和排斥,就对其构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由此便成为一种威慑力,约制人们的行为循规蹈矩。在较为封闭的、文化高度认同的环境中,这种压力甚至能达到宁可受法纪处罚,也不愿受公众“制裁”的程度。但如果环境的道德氛围淡薄,认同性低,就形不成一致的、强劲的、针对非道德行为的压力。失去了公众道德舆论的“能量聚焦”和由此构成的沉重压力,也就失去了以道德手段约制人们行为的基础,甚至还可能出现道德行为受到抑制的相反局面。因而,环境的道德状况是能否实现道德控制的重要因素,不同的社会道德环境,道德控制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以上所述的两方面条件中,个体的道德素质是进行道德控制的根本条件,而道德环境则是实施控制的必要条件,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各自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但若能同时具备,道德控制便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道德控制是有效的,但也是有限度的,对此必须予以清醒认识。道德控制的有限性大体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其控制的范围或幅度是有限的,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一般来说,在传统的、较为封闭且文化高度一统的社会中,道德调节和控制的生活面较宽,而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和控制的生活面就窄得多。但在开放且文化多元并存的现代社会中,以道德手段调节和控制的社会生活面明显在收缩,而由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和控制的社会生活面则在扩大。但无论处于何种社会环境中,道德、行政、法律中的任何一种手段都不能单独承担起社会控制的责任。第二,道德控制作用在程度上或深度上是有限的。道德控制是软控制,几乎完全靠主体的自我道德感悟和周围环境的道德压力产生控制作用,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削弱都将直接影响到道德控制的程度。因此,除极少数具有超凡的道德素质者外,道德控制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作用程度是有限的。人们不会在任何时候将任何行为都完全置于道德控制的监督之下;当遵循道德准则要以牺牲自身利益,特别是重大利益为代价,或者其行为完全可以躲避道德控制的压力和相应的处罚时,便可能会拒绝遵循道德规范。在任何时候都始终如一地恪守道德准则,以道德信念为行为出发点,追求道德至境者毕竟总是少数,大多数凡夫俗子总是有限度、有条件地接受道德控制。

道德控制的基本形式及其转换

道德控制一般可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这两种基本道德控制形式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贯穿于人类生命的整个过程。

道德内部控制是指由主体内在的道德信念或人格结构中的超我为约制力量的道德控制形式。这是道德控制中高层次的、成熟的形态。内部控制所依赖的道德信念或超我是在长期道德社会化过程中,由社会道德规范逐步内化而成的。当然,内部控制也有程度上的深浅之分,只有当在任何情况下主体都将遵循社会道德准则视为自己内在的需求并矢志不渝地恪守时,才能说达到了深层的内部控制状态。显然这不是在所有人身上都能实现的。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曾经做过一个有趣的试验,设定的场景是:在一条较僻静的道路旁停放了一辆豪华的敞蓬轿车,车内放着若干贵重物品,然后在离道路一定距离的很隐蔽的地方安置了几架长焦距摄像机,从不同角度全方位监视着汽车和附近的情况。不久便发现有人驾车路过,不一会儿又折回停下。当驾车者确信周围无人时便打开车门,将敞蓬车上的贵重物品搬上自己的汽车,然后扬长而去。后经查证,发现顺手牵羊者中既有冠冕堂皇的绅士、淑女,也有普通民众;既有白领,也有蓝领。经过多次试验,最终得出结论:当人处于其行为可以不被发现,并且可以逃避监督和处罚的情况下,道德准则极可能不被遵守,而无论其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

道德外部控制是指由社会环境的道德氛围及公众舆论的压力为主要制约力的道德控制形式,这是道德控制的低层次形态。人是理性的,但也具有原始本能,譬如趋利避害的本能。出于利害关系考虑,为获取奖赏或为避免惩罚,人们往往会不自觉地遵循某些社会规范。从生命降生时起便开始了的人的社会化进程,包括道德社会化,便是以外部控制为起点的。

道德外部控制的基本理论与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B.F.Skinner )的强化理论是相通的。斯金纳认为,对人的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奖赏或惩罚),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该行为是否重要。换言之,只要控制了行为的后果(奖惩),便可按照控制者的意图引导和约制人的行为。显然,斯金纳的理论过于机械性和简单化,没有充分考虑到人的行为是多种因素合力导致的结果,在控制过程中同样的强化手段未必都能达到同样的控制效果。因此,道德外部控制方式虽然有效,也必要,特别是在主体道德意识发展的早期阶段;但因为需要以奖赏和惩罚手段的依托,而且最终的控制效果还要受主体内在道德素质的影响,因而,如果不在实施道德外部控制的同时辅之以文化道德教化,便难以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主体稳固的道德信念,也很难塑造具有良好超我的健全的道德人格,道德控制就只能停留在外部控制的不成熟阶段。显然,道德控制应当随着人们道德意识的发展,逐步向道德内部控制转换,由道德他律走向道德自律。

道德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是互为关联的。道德控制由外在形态转换为内在形态有一个过程,转换速度和程度都因人因环境而异。这个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层次。

首先是以外部世界的奖赏和惩罚为依托的道德控制阶段,主要由外部权威或公众压力实施控制。控制对象遵循道德规范或控制者的要求是为了免受惩罚或为了获得奖赏,对道德规范还未达到理性认知的程度。幼儿和少年儿童基本上处于这种道德他律阶段。

其次是以良心、恻隐为依托的道德控制阶段,通过移情来实现控制,即能设身处地思考自己的行为若加诸他人能否被接受。这是向道德内部控制或道德自律跨入的重要一步,说明超我正在开始发生作用。但是以良心和恻隐为基础的道德控制带有较多情感成分,理性成分不够,因而其控制作用容易随外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其行为走向。

最后是以稳固的道德信念或成熟的超我为依托的道德控制阶段,也是深层次、理性化的内在控制形态。其特征是主体能自觉地以道德信念为基点来约制自己行为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即使在无人监督、完全可以避开奖惩干预的情况下依然如此。在这里,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已成为主体内在的道德需求,成为道德控制的至高境界。

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控制选择

社会转型时期一般是指社会非线性发展的时期,在这里特指由传统计划经济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当然其影响的面远远超过经济领域,波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在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在相当程度上靠道德规范或传统习俗来调节。而在成熟的现代社会中,人际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主要靠丰富、完整而且严密的法律体系来调节。当社会处于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换时,原先行之有效的稳定的道德、习俗约制体系已发生裂变或分解,其约制能力明显下降,而完整、健全、严密的法律约制体系尚未建构成型,因而难以承担起原先由道德规范和传统习俗承担的控制功能,从而形成了控制上的真空状态,社会文化的失范现象就难以避免。

如何选择有效的道德控制形式以填补控制上的真空,建立起新的、稳固的道德控制体系?我以为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以外部控制作为道德控制的首选形式。 外部控制属于道德控制的初级形态,主要依靠奖赏与惩罚等强化手段实施。在传统的、道德体系稳固的社会中,外部控制主要用于主体道德意识发展的早期。一旦进入道德自律即内部控制阶段,外部控制往往作为威摄力量发挥作用。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就要考虑作为主要的实际上的控制形式来实施道德控制。仅此还不够,还得借助于一定的行政与法律手段以增强其控制力度。这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控制所依赖的社会道德环境已发生变化,道德观念已成多元共生状态,失去了昔日在传统的封闭社会中道德舆论的一统性和控制能量的“聚焦”态势。而且主体的道德意识也发生嬗变,譬如由绝对道德观趋于相对道德观,由单元化的道德思维趋于多元化道德思维,道德接受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对常规的外部道德控制的反应也相对疲弱,不容易产生效果。引入行政与法律的手段以作道德控制的支撑力量,是因为其作为组织的或政府的调节力量可以单独发挥控制作用,而不管周围人们的道德状况如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乃至取代弱化了的道德舆论的压力,以此有效地抑制人们非道德行为的冲动欲和净化社会道德环境,促使人们尽快形成遵循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定势。

在社会转型时期,当原先的道德环境和调节体系已发生裂变与分化时,道德控制,特别是作为主要形式的外部控制必须增强调节力度,否则很难真正取得理想的控制效果。

2.对道德素质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控制形式。由于各种原因, 社会成员呈现出不同的道德面貌,分化成不同道德素养的人群层次,在社会转型时期尤为如此。因此,可依据控制对象道德素质的高低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譬如道德素质优良者有稳固的道德信念,可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控制机制发挥调节作用,辅之以道德舆论的导向;道德素质中等或还未建立起稳固的道德信念者,可对之采用以强化手段为依托的外部道德控制方式,必要时可辅之以行政与法律的威慑手段;对道德素质低下者,则可以行政与法律手段为前导作调控,促使其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至少将其作为威慑力量使用。面对道德素质不同的对象,若采用泛泛的道德监督或划一的控制形式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3.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对象选择侧重不同的控制。 对社会中的年龄成员,特别是少年儿童应注重从小进行系统的基础道德教育,并辅之以奖惩相结合的控制手段,使之逐步内化以渗入人格,形成良好的道德基础。少年儿童正处于道德意识发展的早期,对他们进行塑造式教育比长大后再进行矫正式教育容易得多,也有利于他们尽快完成道德内化的发展课题。对成人社会成员,一般应侧重于以公众压力和其他强制性手段结合的道德外部控制。对违背道德控制者则必须及时予以惩罚,以有效地约制人们的行为,由此也净化了社会环境,为年轻成员提供了良好的、足以保证他们道德意识健康发展的道德氛围。当然对于成人来说,道德教育也是需要的,但成人的思想意识趋于定型化,再进行灌输教育效果不显著,并且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在成年人身上未必都能统一起来,而采用强化手段进行控制,效果容易显现。

4.培植和完善道德内在控制机制。无论从何种角度看, 培养人的道德信念,形成良好的内部道德控制机制都是道德教化与控制的目标。内在控制不仅持久,而且能渗透于人们行为各个方面,稳固且作用力强。这是一个应当从早期开始的系统的道德教化工程。

从个体发展角度看,道德他律阶段毕竟要随着主体道德意识的成熟逐渐向道德自律阶段过渡,才能完成道德社会化。也就是说,只有当内部道德控制机制形成并成为道德控制的基本形式时,才能说道德人格是成熟的、理性的。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总是有时限的。随着社会文化各层面的转换和彼此调适的完成,社会将跨入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将逐步与新时期的社会文化要求相适应,道德调节依然成为社会关系调节的重要方面(不可能完全由法律调节取代)。当然其地位与形式和传统社会中的状况已有所不同。道德控制由外部向内部转换仍然是人们道德社会化和道德意识发展的重要课题。事实上,培养并完善人们的内部道德控制机制始终是社会管理者在道德控制上要达到的目标,不管其代表着什么阶段或集团。这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强调以强制为依托的外部道德控制时不可忽视的另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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