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与农村社会调控_社会控制论文

晚清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与农村社会调控_社会控制论文

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署论文,晚清论文,基层论文,乡村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本文考察县以下行政官署的设置及其职能,说明清代的县级衙门并非皇朝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基层官署。然而,无论是县级、还是次县级的行政官缺,到晚清时均并没有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与乡村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而增加,巡检司等官缺反而减少。其原因应从传统中国皇权与地方绅权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与牵制的复杂关系中加以理解,太平天国以来,随着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非正式机构,在功能上逐渐取代官方的行政官署,成为晚清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从而使晚清基层行政官署萎缩不振。

〔关键词〕 皇权 巡检司 社会控制 团练局 绅权 绅董

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扑溯迷离的关系,始终是中外史家十分关注的研究对象。早在40年代,费孝通先生即已注意到传统中国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段情形“是最重要的”,他认为“这是中国传统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打交涉的关键,如果不明白这个关键,中国传统政治是无法理解的”〔1〕。 近年来中外学术界均较注重对中国基层社会结构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已有的研究论著已充分注意到清代地方行政官僚规模甚小,与西方的君主专制国家形成鲜明对照,如有人指出,18世纪末中国每一县官统治人数为30万人,而革命前的法国,每一地方行政官统治的人口是3千人。〔2〕这些研究一般均认为清朝国家对地方的行政控制只到州县级衙门,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基本上是属于地方绅权与族权所控制的领域。本文试图利用地方文献考察通常为历史研究者所忽略的县以下行政官署设置及其职能,说明清代的县级衙门并非皇朝官僚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基层官署,它们的存在实际上使县以下析分出次县级行政单位成为可能。然而问题是到晚清时期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与乡村社会管理的复杂化,基层官署的编制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从它们的消长中可以动态地把握太平天国以后的乡村社会控制中代表皇权的官治与绅权自治之间关系的变化。

一、清代州县佐贰官、属官的职能及驻地

就地方行政单位而言,清代县级衙门确是最低一级的单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州县官署的职官设置,除正印官县令或知州之外,还有佐贰官(县丞与主簿)和属官(典史、巡检等)之设。其中主簿为知县佐官,与县丞分掌一县之粮马、征税、户籍、巡捕诸事;典史则掌监察狱囚诸事,他们的官署通常在县城县衙之内〔3〕。 对本文课题来说值得重视的是县丞与巡检,县丞是一县之中仅次于知县的官员,为正八品官,与县主簿分掌一县之粮马、税征、巡捕、户籍等事务。与主簿不同的是,县丞不仅设有专署办公,而且一部分县丞署不设在县城,而设在县内其他重要城镇。如湖北天门县县丞署,始设于县城,乾隆九年迁至岳家口〔4〕;来凤县丞署在大旺司〔5〕。均是各县城以外的重要城镇。这些设于县治所以外的县丞署,有其固定的辖区,实际上可发挥一个次县级行政管理单位的功能,因而民间俗称其为“二衙”,是我们考察清代国家的基层行政控制网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官署。不过,县丞不是一个普遍设署的行政职位,到光绪时期,湖北省设有县丞的县只有18个,全国共设县丞缺只有345个〔6〕。

巡检司的设置比县丞广泛,清代州县巡检司缺合计千余个。作为知县的属官,巡检司为从九品官,掌缉捕盗贼、盘查奸伪之职。巡检司署通常不设于县城,而是在关津要冲之地(关隘)和离州县治所较远的繁华市镇地方,因治安缉捕的需要而设立。江苏江都瓜洲巡检司,设于仙女庙镇;江苏甘泉县的邵伯巡检司所在地邵伯镇,为水陆通道和商业集散地,据县城45里,还兼辖邻近的黄钰镇。〔7〕巡检司不仅有固定的治所,而且一些繁杂地方的巡检司也有明确的辖境,如广东番禺县设有4个巡检司,除县治所(捕属)外,全县各乡均属各司管辖, 茭塘司所属有乡或村164个,沙湾司属112个,鹿步司属314个,慕里德司属525个〔8〕。南海县除捕属与九江主薄所辖之外,另设有五个巡检司, 各管辖5~28堡不等〔9〕。湖北江夏县也设有四个巡检司,其中鲇鱼司在县南,距县城5里,水陆所辖计120里;金口司在县西南,距县城60里,水陆所辖计150里;山陂司在县城南120里,水陆所辖150里, 浒黄司在县城北30里,水陆所辖100里,各司所辖的乡、里甲及场集明确〔10〕。 从以上的举征可见,巡检司虽然只是县令的属官,其官署是县衙的派出机构,但事实上在部分基层墟镇中已形成一个有明确辖境的行政单位。如同治《番禺县志》统计该县社仓储谷量均以巡检司属为单位〔11〕。巡检司署设置较长久稳定的地方,民间也有以巡检司为区域单位的概念,如太平天国时期清军捕获的起义红兵,在审讯中不少自称为XX县XX司属XX乡人氏。〔12〕可见在官府及民间,巡检司实际上具备有某种基层行政单位的作用。

巡检司的职责虽以缉盗诘奸为主,但不同于驻防地方的绿营“营汛”,后者属于军队,而巡检是知县或知州的属官,仍是行政官员,其所依赖的缉盗的武装是本地“弓兵”,属于民兵。各巡检司拥有弓兵少则十数名,多则上百名〔13〕。这种拥有一定民兵武力的基层行政官署的存在,作为国家机器深入地方社会最基层的设置,对保障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执行和维护地方秩序有重要作用。一位曾在江苏靖江县任巡检的官员称:“巡检之设,职专缉盗诘奸,故其署多抗扼津要,……其阶虽卑,而责实重。虽列县属,而实有专制之权。盖许其摘发机密而望以曲突徙薪之功也”〔14〕。而且,巡检司除执行缉捕外,作为出现在乡村墟镇的国家官署,往往还协助知县履行其他职能,如调解民间纠纷,司法及社会救济等。一些巡检还有权对基层的粮食仓储——社仓进行监管。雍正二年广东社仓条约规定,对强借和不肯按时归还者,负责社仓的社正与社副可禀请巡检司追究,根据广东地方文献记载,各地的巡检司或者直接“董其事”,或者监督主持社仓的士绅,协助追回拖欠未还的仓谷〔15〕。从地方历史文献中还可看到巡检司赈济灾害、安定民心和维持地方治安等方面布告,其官印在基层集镇也具有官方权威,显示了巡检司对乡村社会的多方面行政管理职能〔16〕。《江夏县志》总结了巡检司在该县基层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该县设有四个巡检司,“以四境辽阔,知县不能日遍历於乡村,故以耳目寄之四人,各察其所分治之地以告於知县,岁有丰歉,田有肥硗,民有秀顽,俗有美恶,皆其耳目所闻见;知县复从而审察之,则巨细无遗,可以不劳而理。”〔17〕

简言之,巡检司在关隘及墟镇的存在,代表了国家机器对基层社会实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设置。巡检司有固定辖境和治所,甚至筑有小城〔18〕,承担了多方面的社会控制职能,是清代州县以下最重要的一级基层行政设置,在功能上已颇类似于民国时代次县级行政单位的“区”的建制。由此看来,通常所认为的清代皇权统治只达于县级衙门的看法,并不十分准确。州县以下的巡检以及少数设治于墟镇的县丞署,把国家的法律控制带到远离州县城的墟镇,并向周边乡村辐射,构成清代乡村社会控制网中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

二、基层官缺的设置与裁废

清中叶以后,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和基层社会控制的复杂化,清朝国家如果要维持和加强其在基层的行政控制网,就必须相应扩大它的基层“管民之官”的官缺设置。在郡县制之下,这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其一是增加县级行政建制,其二是在州县以下析分出次县级基层行政单位。

从前一途径来看,自秦汉郡县制确立以来至19世纪,中国的人口增加了至少7倍(从汉代全盛期的6千万增至晚清时的4亿多), 疆域也扩大数倍,县级行政单位的数目却没有相应增加。汉代全盛时期, 有1180个县,每县人口约5万人。如果按此县辖人口的比例, 到晚清应有8500个县。但略为考察各朝代的县数可以看到,自汉以后的1800余年间, 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十分稳定,就各朝代全盛期的大约县数来看,隋朝为1255个,唐代为1235个,明代为1385个,清代雍正时期仅为1360个。考虑到随疆域的扩大与新县的设立,施坚雅认为,原有定居地区的县数量实际有所减少,不但很少析分新县,而且县的规模随朝代的更迭逐步扩大〔19〕。到19世纪县级行政单位平均所辖人口已超过30万,辖境也远远超出汉代县的面积。这一历史现象表明,历代统治者都没有通过增置县级行政单位来扩大其基层管理体制的规模。

既然县级行政单位大体稳定,没有随人口增长而相应增加,那么,随着19世纪以来人口增长与乡村社会的动荡不安,县以下增设基层理民之官,不仅为加强清朝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所必需,而且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缺的存在及在乡村社会控制中所承担的实际职能也表明,析分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事实上,咸同时期关于加强地方行政管理的改革呼声中,有不少士人提议在州县之下增设“乡官”,加强官府对乡村社会的行政管理〔20〕。冯桂芬在《复乡职议》中更提出了一套变革基层行政体制,重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改革方案。他提出大幅度扩大巡检司的设置,州县以下,每五千家设一巡检,每千家设一正董,每百户设一副董,由这些乡官来公断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征收赋税和维护地方治安〔21〕。可见,在晚清关心地方吏治的士大夫眼中,增置县以下基层行政建制势在必行,且借鉴已存在的巡检司,也是可以实现的。

然而查考地方历史文献却会发现,巡检司等基层官缺不仅没有随晚清人口的增长而增设,反而减少。以县丞署而论,在湖北省即先后至少有五个县(蕲水、罗田、广济、石首、来凤)的县丞缺被裁废,其中两个是咸丰年间裁废的,一个为乾隆年间裁废,另两个裁废时间不明〔22〕。在整个清代县丞官缺数目都较小,且只有一部分县丞署驻于县城以外的基层地方,因此这个“二衙”并没有成为一个普遍设立于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行政单位,在清代乡村社会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大。

巡检司的数目较县丞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重要性也大得多。但其官缺在清代设裁无常,也没有普设于所有州县,因而其总数少于州县数。据《光绪会典》所载巡检司缺,全国巡检司总数为1029个,不及县级行政单位数目(至光绪时期县级行政单位为1500多个),这表明并非每个州县均下设巡检司。在各省的分布也极不均衡。人口密度较大、社会治安较差而又有足够财政供养能力的省,巡检司缺较多。如巡检司缺数目最多的广东省有152个,在明代即是全国最动荡不安的省, 据一项依据地方志记载进行的计量研究显示,明代广东民变的频率居各省之冠〔23〕。同时广东也是经济较发达的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到清代已是全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这些因素可能是广东省维持巡检司官缺数目最多的原因。

各州县巡检司设置的数目也不一,有的不设,大县则多者5个。 以湖北省为例,据《湖北通志》记载,有11个州县没有巡检司缺,26个州县设1处巡检司,23个州县设2处巡检司,7个州县设置3处巡检司,两个县设置4处巡检司。各州县巡检司的设置与否或设置的密度, 大体上是以地理位置、管辖面积、重要程度及地方事务之繁简而定。考察湖北不设巡检司的11个州县可以看出,除武昌为繁、难二字中缺外,其余10县均为简缺,而设置有3、4个巡检司的县,则均为要缺或最要缺的县。同一资料来源还显示,自明代至清,湖北先后设立的巡检司合计101个, 绝大多数是在明代设立的,清代延续下来,少数于清初新设,清中叶已不再有新增设者,只有裁废者。注明裁废的巡检司共25个,裁废的时间:记清代者4个,太平天国时期或其后裁废者8个,其余13个情况不详。此外。还有8个巡检司虽然没有裁废,但无官署, 僦居民房或租用民房办公,注明的原因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一直没有建署,其二官署毁于水患后无力重建;其三毁于太平天国时期,毁后没有重建〔24〕。

湖北巡检司设置与兴废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我们可将其与其他省份的情形加以对照。据浙江嘉善、镇海、桐乡、定海、余杭、龙游、平阳、青田八县志,该8县先后共设巡检司17个。其中有9个被裁废,另有两个无官署,赁民居办公,也没有清中叶以后添设者。此外,温州府明代共设有巡检司11个,清代从顺治九年至康熙二年先后裁废3个, 雍正时添设1个,此后至清末无增减,维持9个,总数比明代少两个〔25〕。从上述各州县来看,浙江巡检司设置情况与湖北大体相同。可以认为,以上所举证的湖北与浙江巡检司设置的情况,大体上反映了各省的一般情形。总之,以捕盗缉奸、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为主要职责的巡检司官缺,并没有随着19世纪以来社会动乱的加剧而加强,反而还被削弱,其官缺被裁废及部分巡检司无署办公,即反映了这一情形。

三、基层官缺萎缩的原因

晚清以来,当乡村社会动荡不安,民变四起,对清朝国家而言迫切需要加强基层社会控制之时,以维护社会治安为责职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缺却在逐渐萎缩,成为一个无足轻重、不为人所注意的职位。至清末民初,或者为新设立的警察分局所取代;或者为乡镇自治机构所取代。专注于皇权集权统治的专制者为什么不适应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扩大和强化它的基层行政建制?清朝统治者为何对曾经在乡村社会控制网中承担重要职能的巡检司署,听任其萎缩不振?

历史学、人类学及社会学家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已证明,清代从州县衙门到乡村民户之间的社会控制,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机器,地方士绅与乡族组织不仅是乡村礼俗控制的承担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控制的执行者。清朝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们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管理,然而士绅与乡族礼俗与法律控制功能的发挥,是建基于一定的物质资源之上的。在农业生产技术并无突破性发展,农业生产力没有大的提高的条件下,农业产品的剩余并没有随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相反,在耕地面积与农业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人口增长越大,消耗掉的农业产品越多,剩余越小。这样,国家若需根据人口增长与社会发展需求来加强社会控制与管理,无论增置县级行政单位,还是析分次县级行政区划,增加巡检司等基层官缺,都意味着基层衙门与国家官僚队伍的巨大增加,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扩大赋税征收以供养庞大的衙门与官僚队伍。但扩大赋税征收,必然影响地方士绅与乡族的利益,尤其在清代实现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以后,地主士绅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加大赋税必然削弱他们的物质基础,并引起其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清代国家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若大力扩大其基层行政体制,由国家设置官署直接控制乡村社会,势必加重地方士绅与乡族的赋税负担,引起后者的不满,削弱了朝廷在乡村社会的基石,从而增加社会控制的难度;若指望和依赖士绅与乡族承担部分社会控制职能,就必须承认其利益,这样国家赋税的增加就必须受到限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编制也不可能随人口增长而扩大。清朝统治者显然是选择了后者,有清一代地方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并无扩充,而地方绅权与族权逐渐扩大,士绅与乡族对土地的占有不断增加。

衡量清朝州县地方的财政能力,可为上述推理提供一些佐证。清初以来清朝政府通过设立奏销制度,实行了财税管理上的高度中央集权化。清朝政府既要维持轻徭薄赋,不致大幅度提高对乡村的财政榨取,又要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因而往往裁扣地方经费,从而使清代地方经费在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降低,州县地方财政基础十分簿弱。州县官员通常要以征派差役与加收耗羡等等非法途径来获得地方行政经费及个人收入。雍正年间实行了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使早已由地方官吏私征的“耗羡”制度化与规范化,其收入主要用于地方官员的养廉银与地方政费,使地方财政有了基本的保障。但耗羡作为田赋正税的附加税,一般只为正税的10~20%左右,数额有限〔26〕。对清朝政府而言,如果适应人口与基层社会的发展而在县以下增设基层行政官缺,必将意味着地方官吏规模的巨大增长,超出既有的财政税收能力。清朝政府既不可能削减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地方的财政收入比例,也不可能开辟新的税源或增加田赋,那么便宜的选择当然是限制地方行政官缺的数额,以节省开支。

对州县正印官而言,由于地方财政大体上实行州县官包干制,赋税征收也是州县地方官的私利所在,在财政方面他们所依赖的是本地胥吏与私人幕僚。据估计,到19 世纪末, 各级衙门胥吏与幕僚的人数已达150万人,其中一半是负责财政事务的〔27〕,不仅国家难以控制,而且作为正印官属吏的巡检司等县以下基层行政官员,也难以染脂。巡检司虽然是基层社会控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设置,但它是作为县令的属官,其经费靠县衙门拨付。巡检为从九品官,年薪仅为31两5钱, 养廉银60两5钱〔28〕。这样的处于官僚等级中最低一级的小官, 若在任职地既无社会联系,又无较强的财政资源,往往会难于开展工作。上面征举的湖北与浙江部分巡检司无力修建其衙署,而需借用民居办公,即反映了其困顿情形。同治年间任湖北应山县平靖关巡检司的谢超描述他走马上任时的情形:该处虽地处要冲而设巡检以镇抚之,但当谢氏上任时,“问官设则乌有也,问吏胥则寥寥也”,连置办日常生活用品也很困难。谢氏只得自己筹款兴建署所〔29〕。一些无力建官署的巡检司,甚至常寓县城“营差自润”,难以履行其职责〔30〕。可见,巡检司这类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缺,虽然根据地方捕盗诘奸的需要而设,但能否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受各地财政情况限制。

与晚清以来基层巡检司的萎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本地士绅和乡族组织领导或官督绅办的各类非官方机构,在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太平天国起义后,乡村社会动荡不安,民变四起。巡检司等基层官署面对大动乱,基本上束手无策,相反,由本地士绅组织领导的团练被视为是平定动乱的“济变之略”和“安民靖寇”、“除暴安良”的良法〔31〕。各地士绅和乡族纷纷以团练自救,在乡村墟镇构筑堡寨,设立团练公局或公所等机构。这些获得清朝官方认可的团练局所,可以从地方筹措经费,从本土本族招集子弟,训练自卫的民兵,因而在晚清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实际上已取代了官方机构。如前面举证过的广东番禺县慕德里司,即是一个巡检司的辖区,该司在两广天地会起义期间设立有3个团练局(分别称为慕德里公局、安良局和安和局), 他们均执行了本属巡检司的捕盗缉奸的职能,在不到两年时间内,3 个团练局捕除的人犯达5800多人〔32〕。与巡检司在经费上的困顿情形相比,由地方绅董控制的团练局所建基于本地绅权根基之上,往往能以按户派捐或按粮征收附加税等方式筹措到较充足的经费。

与此同时,团练局所的功能也进一步扩大,除了组织对基层社会实行保甲控制和地方防卫、配合清军镇压叛乱之外,团练绅董们还往往履行乡村社会控制的其它职能,负担起社会救济、教化等事务,诸如经理社仓、义仓,兴立乡校、义学等,如湖南龙山县在动乱平息后,团绅们即组织社会救济和善后,一面进行平粜,一面进行善后,拟定“抚恤难民,缓收兵谷,收瘗暴骸,清查掳掠,弥补公项,修葺考棚,布置边防”等七条善后措施〔33〕。浙江桐乡县青镇,旧设有巡检司,太平天国后于同治三年,设立了官督绅办的善后局,善后局由绅董办理,经禀明官方同意,筹款派捐,负责处理战乱后的善后事务〔34〕晚清著名督抚胡林翼曾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无绅士而有为”〔35〕。事实上,太平天国以后,掌握地方各类公局、公所、乡局之类绅局机构的绅董,已成为联接州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在功能上已取代巡检司等基层官缺,且其在乡村社会控制中所发挥的效能远远超过没有财政来源的巡检司。因而同治中兴时期,一些地方督抚加强基层行政管理的改革中,注重的往往是利用本地绅董。如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内,曾经推行过吸纳地方士绅,加强乡村社会控制的措施。其内容包括“严治盗贼以弭隐患”,办法是“既养捕役以治其标,又择团长以治其本”,团长由州县官选择本地“贤士”,由官府派充,优加礼貌,并给薪资。此外,还奖励地方人才,依赖其推行教化,“端本善俗,以一方之贤士化一方之莠民”〔36〕。这些措施实际上只是对太平天国以后乡村社会控制中出现的新变局的认可,并将地方绅董已承担的职能官僚化。从这一变局中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19世纪中叶以后,基层社会动荡不安,而一些巡检司反被裁废或事实上瘫痪的原因。

四、结束语

晚清以来地方吏治的腐败、基层社会秩序的失控、地方绅权及乡族主导的自治化与官治的竞争及矛盾等,使重新探讨和批评清朝地方政治,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日高,并最终在清末汇集成声势颇盛的地方自治思潮。对清朝地方基层行政建制的批评、大多集中于县以下缺乏相应的基层建制,如康有为于1902年在探讨清朝官制得失的《官制议》中即指出,清朝“区划治地设官分职之谬”是中国积弱不振的重要原因,他总结清朝地方官制有“三失”,第二失即是区划不当,县以上有府、道、省,其下却无乡邑小区;县官之上有府、道,有司及督抚等层层钤制,而县官下却无乡官,他将这种情形称之为“墙高峻天,而无分村之基;头大逾斗,而无纤细之跌”〔37〕。清朝统治当局在清末推行地方自治时也说,“亲民之职,古今中外,皆所最重”,但清朝却是管官之官多,管民之官少,“以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38〕。类似的言论还多见于《皇朝经世文续编》等晚清文集中,这些反映晚清地方情形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民国以来关注基层社会的研究者,本文对巡检司等基层官缺的粗略考察表明,皇权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控制,并没有完全留给地方绅权与乡族。在清朝前期中期,位于州县衙门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巡检司等基层官署,在部分地区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晚清,随着太平天国后团练的广泛兴起,地方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获得官方认可的权力机构,在功能上才完全取代官方的基层行政官署,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清末民初以后地方自治的推行,更进一步确认了地方绅董的权力,使之完全掌握了县以下的区乡镇政权。因而从长时段的视角来观察,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官治与绅权自治的消长,应看成是一个渐变的动态过程。

本文1995年3月13日收到。

注释:

〔1〕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46页。

〔2〕Joseph W.Esherick and Mary Buckus Rankin eds.,ChineseLocal Elite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1990,Introduction,P.3.

〔3〕参见刘鹏九:《明清县衙建筑规制及建筑物功能考》, 《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第85页。

〔4〕《天门县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页。

〔5〕〔22〕〔24〕〔29〕《湖北通志》卷26,民国10年重刊本。

〔6〕〔37〕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职考》, 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55页。

〔7〕乾隆《江都县志》卷19,光绪七年重刊本; 《增修甘泉县志》卷2,第3页。

〔8〕《番禺县续志》卷2,宣统三年修,民国十七年刻本,第1 ~21页。

〔9〕《续修南海县志》卷3。

〔10〕〔17〕《江夏县志》卷1,第15~16页。

〔11〕同治《番禺县志》卷19,第22页。

〔12〕见广东文史馆、中山大学历史系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上册,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6~99、108页。

〔13〕参见《靖江县志》卷7(民兵),第10页; 河南《陕县志》卷11,民国25年刊,第1页;《平阳县志》卷14,民国14年刊,第178页。

〔14〕江苏《靖江县志》卷2,光绪五年刊,第11页。

〔15〕参见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

〔16〕广东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419页。

〔18〕湖北襄阳县双沟巡检司署,位于县城北60里,即有小城。见《湖北通志》卷26,第38页。

〔19〕施坚雅著,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20〕参见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2、卷27思补楼本。

〔21〕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卷,光绪丁酉聚丰坊校刻本,第10~12页。

〔23〕 James W.Tong,Disorder under Heaven, CollectiveViolence in the Ming Dynas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chapter 2.

〔25〕《平阳县志》卷18,民国14年刊本,第178页。

〔26〕参见韦庆远、叶显恩主编:《清代全史》第5卷,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4~388页。

〔27〕

Marianne Bastid,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Institutions of the State in the Late Qing,in S.R.Schram ed,The Scope of State Power in China, The Chinese Universtiyof Hong Kong,1985 .P.71 .

〔28〕光绪《桐乡县志》卷8,光绪13年刊本,第3页。

〔30〕《永嘉县志》卷2,道光17年修,民国21年重印本,第5页。

〔31〕〔36〕〔37〕见葛士濬 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8,第9页;卷16,第8~9页。

〔32〕《慕德里司属各公局捕除人犯数目》,见佐木正哉编:《清末的秘密结社·资料篇》,东京近代中国研究委员会1967年刊,第51页。

〔33〕张修府:《溪州官牍》甲集,长沙同治4年刊,第49~51 页。

〔34〕光绪《桐乡县志》卷4,第14~15页。

〔35〕胡林翼:《胡文忠公全集》卷86,第33页。

〔38〕康有为:《康南海官职议》卷9,第1~2页, 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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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与农村社会调控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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