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_会计论文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证券化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之夏,美国的次级债风波危及全球,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8年1月,包括花旗、美林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都宣布由于受次贷相关资产冲减的拖累,使其2007年四季度巨额亏损。而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资产证券化运作恰是其中的关键一环。作为一种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分散转移风险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也因而再次成为全球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预期可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不同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使之转换为可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渐渐成为欧洲、亚洲等地金融市场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由于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结合,表现形式亦日趋复杂,对传统财务会计产生了巨大冲击。本文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角度探讨了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究竟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两种处理对发起人会计报表具有不同影响,如表1所示:

表1

处理方式 担保融资 真实销售

证券化资产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保留 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证券化收益或损失确认为负债 确认为当期损益

交易成本 资本化费用化

在确认问题处理上,国际上使用的方法大致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1)风险报酬分析法;(2)金融合成分析法;(3)后续涉入法。

一、风险报酬分析法及其评价

风险报酬分析法是最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传统会计确认方法,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3年发布的SFAS77《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转让者的报告》。而随着转付债券(CMO)的产生,FASB发布了技术公告TB85—2。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1年其推出的IAS《金融工具》征求意见稿提出,一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实质上所有(Substantial all)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出去,以及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①。

无论是SFAS77,还是TB85—2、IAS,均以风险报酬分析法来确定证券化是作为出售还是担保借款。

风险报酬分析法是以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受让者作为标准来确认是否出售,适合用于简单的交易形式。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与被转让资产组合可能会存有多种后续涉及关系,使得风险报酬法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

1.“风险报酬分析法”与“资产”的概念存在内在不一致性。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存在复杂的合约安排,使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风险与报酬法”判定的结果,有可能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

2.在“风险报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金融工具视为不可分离的单位,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实质相背离。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只要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无论是资产的整体还是资产的一部分,都可以进行证券化。

3.规定中的要素难以进行定量处理,需要主观上的判断,实务中可能导致不同结果的产生,公允性值得怀疑。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其评价

针对风险报酬分析法的缺陷,为了更好地满足日益增多的证券化业务的需求,1996年6月,FASB颁布了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正式提出开始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2000年9月,FASB颁布的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40代替了SFAS125,但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仍采用金融合成法。IASC于1998年通过的第39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也体现了这一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它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由金融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检查转让后产生的各组成部分的资产和负债来分析一项金融资产的转让本质[1](第188页)。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根据SFAS140及其补充准则《合格特殊目的实体和转让资产的分离》的规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转让资产已经与转让人隔离,即使在转让人发生破产的情形下被转让资产也与转让人及其债权人无关联。

第二,受让者有权抵押或交易该转让资产。如果受让者是合格的特殊目的实体(Qualifying Special Purpose Entity,QSPE),则该实体的每位受益人权益持有者有权利抵押或转让该受益人权益。不存在限制受让人从该权利中获取收益或向转让者提供大量利益的情况。

第三,转让方不能通过以下途径保留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

(1)授权并强制转让方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被转让资产的协议。

(2)有能力单方面促使持有者归还指定资产,而不是通过实施清除期权(clean-up call)②。

金融合成分析法揭示了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并及时反映资产转让后面临的风险,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与风险报酬法相比,我们认为有如下优势:

1.“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符合资产的定义。

2.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转让者对转让资产的权利与义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转让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作为新产生的金融工具与被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相区分。这部分新产生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原则与通常的金融工具相一致。

尽管如此,面对日益复杂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金融合成分析法仍显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金融合成分析法使用控制权标准进行判断时,需对证券化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辨别,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2.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相对数量”的判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判断,易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

三、后续涉入法及其评价

后续涉入法源于IASB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它抛弃了现行的“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提出“后续涉入”的概念。

显然,后续涉入法的关键问题就变成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后续涉入,根据IASB的规定,不存在后续涉入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转让方让渡了它在被转让资产现金流上的合同权利或者交易,以“过手形式”来安排。

2.有关转让的合约条款中不存在以下情况:

(1)可能导致转让方重新获得对其先前合约权利的控制;

(2)转让方有权利获得由先前合约权利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或者有义务承担由先前合约权利价值变动产生的损失③。

我们认为,“后续涉入法”不仅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在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它采用部分销售的概念,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每个单元针对性地考察其是否具备终止确认的条件。同时,后续涉入法要求一项交易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的后续涉入,降低了相关计量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三种会计确认模式特征进行了综合比较(如表2):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会计确认模式也在逐渐向前发展,克服了前一模式的缺陷,而且比前一模式更充分、准确地反映了该阶段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

四、我国相关准则内容及建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我国正式出台了相关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第23号,对相关会计处理做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以下主要针对第23号准则《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确认的探讨。

从该准则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来看,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标准也是基于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即:如果发起机构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第111页)。而在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中,又出现了对资产控制的说法,即: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采用“金融合成法”判断,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发起机构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则应当按照其后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2](第1112112页)。

可见,对于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我国准则充分借鉴了IASC和FASB的判断方法,其基本原则与国际准则是一致的,即对于所有类型的交易,对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评价优先于对控制转移的评价。并且,我国运用了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复合的方式来进行判断,丰富了控制权的含义、避免了相对数量的判断,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际情况。

但是,这种混合性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从而导致一些会计处理思路的混乱。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都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

虽然准则进一步说明了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的。

因此,我们认为统一采用后续涉入法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更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作为最新提出的会计确认方法,后续涉入法符合国际趋势,也是在克服以前确认模式的缺陷上提出的,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较弱,而后续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体量化的难题,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容易被实务界接受,而且可以避免“相对数量”的模糊概念,减少专业判断,防止造成会计处理的混淆。因此,在未来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处理中,逐步引入后续涉入法将会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注释:

①IASC:ED40,Accounting for Financial Instrument,1991.

②FASB:Accounting for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 Amend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140,2000.

③IASB:Expose Draft of Proposed Amendment to IAS 39: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2002.

标签:;  ;  ;  ;  ;  ;  ;  ;  

浅谈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_会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