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的中立性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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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性税收

中性税收是西方税收学界所倡导和推行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的基本思想是经济生活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避免国家征税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不良影响,避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

不可否认,绝对中性的税收是不存在的,从税收分配的内在属性出发,税收分配必然引起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转移,其结果也不可能不影响各利益主体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我国学者也通常以此为据反对中性税收,认为税收中性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税收中性思想的意义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有绝对中性的税收,而是在于一种相对的中性,即国家征税的结果应该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挠作用,尽量压低征税而使纳税人或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我们深入地实事求是地确定中性税收思想的发展演变,也不难看出西方中性税收思想并没有否认税收对经济的绝对影响,而恰恰是在承认税收对经济非中性作用前提下,研究和解决税收对经济扭曲作用最小,实现税收效率最大问题时所形成的一种结论和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对中性的税收政策主张。如马歇尔主张的以直接税代替间接税,H·D沃尔德和杜马提倡的商品课税优于所得课税,都是解决客观存在的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实现社会稀缺资源最优配置而相应提出的税收主张,80年代西方各国体现税收中性的税制改革追求的也不是绝对的中性税收(也不可能有绝对的中性税收),而是以“降低税率、削减减免、严格管理”来贯彻相对中性的税收政策,克服凯恩斯主义对经济的过份干预,增强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将中性税收与国家干预对立起来,否定税收中性是对中性税收思想认识的又一误区。中性税收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只不过强调的是一种适“度”的经济干预而已。亚当·斯密时代推崇最好的税收就是征收最少的税收,否认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是由其历史、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它反映当时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而当今世界混合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没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之所以提倡税收中性,关键是国家干预的“度”有多大。市场经济下的中性税收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多调节,不影响经济主体的经营、投资决策,对资源配置也不产生过多影响,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引导和市场微观调节的作用。

从中性税收的内涵来看,中性税收既然是关系到国家征税对社会、纳税人额外负担大小以及征税对经济生活影响程度多少的问题,所以中性税收的具体化很难准确实现。如拉弗曲线,均衡供求关系线,无差异曲线都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论模式,难以量化。拉弗曲线中的最佳税率点如何确定?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多大比重为适度?……都无法精确把握。但“中性税收”毕竟是一种思想和原则,以精确计算和准确计量来求全责备,未免有失偏颇。况且,中性税收思想也不仅仅只是一个空洞的思想原则,它所体现的治税思想和实现途径如公平税负、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严肃减免则无论当前还是今后都是指导我国税收实践,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

总之,中性税收作为一种税制思想和税制发展方向是应该肯定的。当然,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时期,有我国的特殊情况,如市场体系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健全、经济总量、结构失衡,分配不公等现象还很严重,有需要加强税收手段强化税收调节的一面。对此,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合理的相对中性的税收制度过渡。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1994年出台的新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降低所得税率为33%,合并两套流转税制,建立增值税普遍调节的流转税系,严格各项税收减免,其本身就是税收中性方向的迈进。

二、关于公平税负

对公平税负的一般理解,即各个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应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已达成共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同等纳税能力的人税收负担相同,通常称之为“横向公平”;二、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税收负担不同,这称作“纵向公平”。

公平税负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一国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影响着一个公平合理的外部税收环境的形成。也对矫正分配不均,维护社会稳定,有很大作用。

一般来说,横向公平强调的是一种普遍纳税,即一切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纳税,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者除外;纵向公平则更多侧重的是缓和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从税种的设置上看,也是如此。流转税种更多体现横向的税收公平,流转税征税普遍;涉及面广;税率多采用比例税率;除特别消费税外一般流转税税率档次少,其税收支出,减免、优惠在税收制度中也规定不多。而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则重在实现纵向的公平。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向来以繁琐而著称。其中对各类收入形式、收入累进级次,以及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扣除等内容规定甚多。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曾达90%,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色彩浓厚。

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是公平税负内在矛盾运动的两个方面,也是国家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实现税收职能必须考虑的两个因素。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二者的侧重可以有所不同。在社会矛盾激烈、收入严重分配不公的社会情况下,当然以实现纵向公平为重。反之,在社会矛盾基本缓和,社会分配相对公平的情况下,则应由偏重纵向公平转而追求横向的公平,以避免纵向公平对经济效率的制约作用,避免高度累进税率对劳动投入、储蓄和投资的抑制,从而刺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美国的1986年税制改革为例,这次税制改革对公平的影响如合并所得税档次(个人所得税由14级并为2级,公司所得税由5级缩为3级);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尤以高收入者下降幅度为甚);大量削减低收入者的各种税收优惠,等等,可见,这次税收其实就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在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上侧重点的相应转化,即由过份强调纵向公平转向对横向公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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