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二四十年代中国犯罪心理学概论_心理学论文

20世纪二四十年代中国犯罪心理学概论_心理学论文

本世纪20-40年代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世纪论文,心理学论文,年代论文,我国论文,简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论文和评论

【摘要】 本文重点介绍了本世纪20-40年代我国犯罪心理学方面有代表性的专著(包括译著)和论文。对几本专著的主要内容、特点作了简介,并就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性质、成因及社会历史制约性等重要问题,联系当前有关著作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和讨论。对当时发表的文章,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了分类介绍,大致分为:介绍国外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心理研究的,就有关理论进行评论的,探讨犯罪心理的研究方法的,对犯罪人心理一行为特点进行实验研究的等4类。关键词 中国,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原因

本世纪初,随西学东渐,心理科学也被介绍到我国。在20-40年代间曾陆续出版一批研究犯罪和司法问题的心理学书籍和文献,其中有翻译介绍国外的,也有本国的著作。

1 有关犯罪心理学著作的简介

当时较有影响的著作,论发行较多、流传较广的是日本寺田精一著的《犯罪心理学》。它有两个译本:一是张廷健译的,作为“百科小丛书”于192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另一是吴景鸿译的,作为“法学丛书”于1932年由上海法学编辑社出版发行。后一译本共468页,12章,包括犯罪的发生,本能、社会适应性与环境,恶性的遗传,知能、感情、意志、性欲之异常,模仿与犯罪,群众与犯罪,年龄、气候与犯罪,伴随犯罪行为之经验等内容。当时作为大学用书出版并较有特色的,首推王书林译、德国人柏替的《法律心理学》(Burtte:Legal Psychology),于1939年在长沙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此书共21章,383页。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为企图说实话的证人和企图隐匿真情的证人(或犯人),他们的证言(或供词)的可信度问题。作者结合感知觉、注意、记忆的原理、规律阐明在认识过程中可能导致的种种错误和原因,以及作为证言(或供词)的可信度辨别应注意的要点;第二部分讨论现代犯罪的趋势,强调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点,不应将他们都集合于一类(如天生犯罪人)之下,应包括个案研究和诊断,如对心理失常或心理缺陷的犯罪人之诊断方法、他们犯罪的次数等等的讨论;第三部分是犯罪预防问题,探讨如何在犯罪之前发现行为人的反社会倾向和其它有关动向;对心理失常和心理缺陷者,如何通过对遗传的控制而达到预防的目的;另外,通过控制一个人的环境中之暗示源、麻醉剂的运用、教育的因素等,以达预防犯罪之可能。作者曾将全书内容概括为五个问题:1.一个人存心要说事件的真情,其证词可信否?2.倘一个人要作隐匿真实事件的证词(或供词),我们有什么方法发现之?3.为什么一个可能的犯罪人成为了真正的犯罪人?4.为什么一个真正的犯罪人成了累犯?5.如何阻止可能的犯罪人成为真正的犯罪人?以上五个问题可构成本书的主要线索。该书资料丰富,论述扼要而有力,不仅作定性的论述、阐释,且力图作定量的研究,实证科学之氛围颇浓厚。兹仅简述一例以见一般。如通常取得证词(或供词)的方法大约有两类:一是自由叙述法,一是系列问题问答法。后者又可分为直问法和反问法。这些方法孰优孰劣,有何优劣?作者并非简单予以陈述,而是列举了一系列实验研究,探讨在预期的事件和不预期的事件过程中,不同方法所得到的证词的完全度、准确度、谨慎度的差别,通过对在不同情境下各种方法差别的比较,取得了一系列统计数据,并据此得出结论:自由叙述法的完全度不及问答法,但在准确度方面则较其它方法为优;直问法比自由叙述法完全度高,但在准确度上稍有减少,尤其当被试者记忆印象微弱时,其错误倾向增大;反问法的答词表现出较高的谨慎度,但在完全度方面不如直问法,在准确度上尤有较大降低(在预期事件上无明显降低),这表明反问法还有其它功能。从总体上说,最好是自由叙述法和直问法结合运用,只有在特别的要求下才采用反问法。反问法之不宜多用,书中亦以许多实验研究的事实证明其暗示作用较大(如上所述,它的完全度与准确度也较差)。这种既有事实依据,又有科学数据作佐证的结论,当然令人更为信服,实验的设计也很巧妙,将要问的内容以摄制好的新闻片方式呈现给被试者观察,犹如他们亲眼目睹这些事件;询问时所提的问题也尽量要求回答者应负一定的政治或道德责任,这可使实验情境不致距离法律事件太远。这些研究对当前的探讨实践仍有借鉴意义。当时还有日本人胜水淳行著的《刑事心理学》,由东京岩松书堂发兑,未见译本。全书共25章,394页。首先对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作了一般概述,指出了其研究中的种种困难;继而对犯罪作了罪质、性别、年龄、原因及犯罪次数等方面的分类探讨;紧接着以八章的篇幅对性格异常者、酒精中毒者、低能者、变质性精神病者与犯罪的关系,以及生来性犯罪、感情性犯罪、偶发性犯罪、习惯性犯罪都作了专章的讨论;然后,再对犯罪的现象和性质作了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剖析,对犯罪的原因、条件又作了分析,并对宗教的影响作了专章讨论;又以五章论证了少年的不良行为、心理特征,特别是少年的性欲、交友等与犯罪的关系,还专有一章强调不良行为与遗传的关系,也有专章探讨妇人犯罪;最后是关于犯罪与刑罚、刑事生活的心理影响,以及对司法事业保护的必要性与方法。此书结合日本的实际情况颇多,涉及问题的范围广,这是其优点,但对各题的阐述缺乏深度。当时还有国人光晟所著之《犯罪心理学》,是由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编印的,此书是为当时的实际教学需要编写的。它表明那时已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犯罪心理学的知识。由于此书存留甚少,未见原本,难作评介。其它还有一些审判心理学、侦查心理学及有关警察选拔的心理测量等的书籍,因非本文介绍的重点,不多赘述。

上述几本有代表性的著作,就其指导思想、基本观点和内容结构看,都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限于篇幅,难以详述,仅就以下几点作些评述。

(1)关于书名与书的内容体系的结构关系

柏替的《法律心理学》是侧重研究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与各种有关对象(证人、嫌疑人、犯罪人、陪审官、律师、听众等)的种种特殊的心理关系——主要是与执法有关的心理关系。在弄清这些心理关系的同时,也必须探讨司法过程中犯罪人的种种特点,尤其是他们的心理特点。这是该书的主导思想、重点内容和体系结构的依据。寺田精一著的《犯罪心理学》和胜水淳行的《刑事心理学》则不同,后两本书名称虽不同,但主要都是从刑事和犯罪的角度,侧重揭示犯罪人的种种类型、犯罪的性质、原因、条件,以及整个犯罪和刑事过程中的种种心理特征和规律。因此,后两本书的内容结构大同小异。只不过寺田更着重从犯罪人心理的内容结构方面构筑其全书体系,而胜水则侧重从刑事的角度来编织其结构体系,其最后的几章,尤其突出了其书名的特点。总的说,二书都落实到对犯罪人心理的剖析上。柏替的《法律心理学》的重心显然和这不同,它虽也探讨犯罪人心理,但并不研究其犯罪的心理,只是对犯罪前的预防和犯罪后的侦破、审讯中的心理作重点探讨。这表明,不可将“司法心理学”(或“法律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混为一谈,也不可使其中的某一个代替或包含另一个。它们各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其中虽有所交叉,但却不是一回事。

(2)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心

在犯罪心理学中,当探讨犯罪者之所以为犯罪者之精神状态时,对犯罪行为原因论的观察、研究将为其中心;当研究伴随犯罪行为而起的犯罪者的种种精神状态和心理特征时,则关于犯罪的侦破、刑事裁判等与其直接相连,成为其研究的中心。作为犯罪者犯罪的心理成因,应从犯罪人的整个心理面貌、心理的实质、来源及形成上着手探讨;而作为伴随犯罪行为而起的种种精神状态和心理特征,则还须侧重从犯罪人在特定时空情境下的心理活动和状态入手考察。这两个方面既不同,又有内在联系。犯罪心理学应兼有这两方面内容,不可或缺。前者是本学科的基本理论、方法论必须回答的问题,后者对本学科是不可缺少的应用性内容。寺田和胜水的书,都只侧重研究了前一方面,对后一方面涉及的甚少。国内当前出版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对这两方面都较重视,不过,还需作深入的研究。

(3)关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历史性和生物、心理特性之关系问题。

在这方面,上述几本书虽都论及“犯罪”是随其社会、时代之迁移而发生变化,“随其罪质之稍异,而其心理关系、社会关系均觉显然不同”;“犯罪苟除去某种极特殊的原因外,则至少亦必在生活于其时代、其社会之上,受这个时代和社会上的一时的或永久的、不可缺少的(而犯罪人可能已失去的)精神状态之影响”;但从全书之总体上看,仍较强调生物的、特别是遗传的特性。这表现在几本书中都有专章研讨犯罪与遗传的关系,且都引证了许多调查资料,以证明犯罪人中亲属犯罪的比例不少,它超过守法公民的亲属的犯罪,其超过比例约在5%-35%不等(因各家调查资料所得出的数据不同),于是认为犯罪与遗传关系密切。尽管著者们不得不承认,并非犯罪者所有的祖先或亲属都是犯罪者,犯罪祖先子孙们不一定都犯罪的事实,但他们在犯罪与生物遗传性关系上的肯定性观点是坚定的,对上述事实,他们或以门德尔的隐性遗传规律来为之辩解,或在遗传与环境影响二因素间持折衷的立场,认为任何行为都有先天的倾向(本能),而后为环境影响所诱发,犯罪行为也不例外,这两种态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无论哪种,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生物遗传性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他们认为,不仅在个人是如此,而且在种族上也有此嫌疑,认为某个种族那些根深蒂固的特性均与遗传有关,并非全由环境不同之影响(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环境的作用)。而他们所指的某种族的“根深蒂固的特性”并非纯为生物特性,特别是与犯罪有关的特性,尤以人的社会、心理特性为主,在这方面,他们的书中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对龙勃罗梭的隔世遗传说、天生犯罪者论,他们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但对接近遗传的作用仍是十分强调的。

(4)关于犯罪人是异常者、犯罪行为是异常行为的论断。

上述作者将犯罪人称为异常者,似乎与现代说法相似,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我国现代犯罪心理学主要是从犯罪人的不良社会化着眼,强调犯罪人的个性心理、尤其是价值观、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等社会心理倾向的异变和反常,并非指其一般心理状态之病理性异常;而上述作者们的观点正与此相反,他们所谓之“异常”,是指各种智力的低下,各种神经、精神之疾患,这乃是心理缺陷、心理病理的异常。确实,在他们的书中,这类异常者的犯罪成为主要的研究内容,占有较大的篇幅。在寺田所著《犯罪心理学》中,对“异常者”分为病理的和偶发的两类,异常行为有身体异常和精神异常;它们“或由先天、或由后天而来,且都是对于社会上剧烈而复杂的生存竞争不能称之为健全的活动”。在作者看来,病理的异常者是由先天或后天的疾病导致的,而偶发的异常者是“由外界社会之原因,使受到于心身之发展颇不健全之影响”,至于在“不能采取生活上健全的态度和手段”上,则这两种异常者“殆不易截然区别之。”并认为“在任何社会中都常有相当于其时代、其社会的一定数量的犯罪异常者存在”,“这是自然的倾向”。在柏替的书中则以两三章的篇幅来研讨这些“异常者”,并以专章倡导要从“优生学”角度,采取禁止这些人结婚或生育的措施,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对于以上观点和论述,可作以下的分析,一方面,从客观的时代背景看,当时的犯罪人中可能低能者、各种神经、精神疾病者占有较大比例,这方面有些统计数据,据《法律心理学》介绍,用较严的效标时,犯罪人中约有20%的男人和23%的女人是缺陷者;若用较宽泛的效标,则男的为34%,女的为49%。前者合计数为43%,后者的合计数为83%。这些比例数是相当高的。这与当时大多数人都处于严重贫困状态、生活无保证,受教育无权利、无机会,以至智能低下,罗至各种疾病(包括神经、精神疾病),在所难免。有的材料记述犯罪儿童有30%以上是在孤儿院或隔离所长大的,有的调查表明50%的少年犯曾当过佣人,这些贫苦群众走投无路时,会有意无意地沦于犯罪之中。另一方面,从研究者主观思想上看,则其观点是否仍受当时和历史上一直沿袭下来的“遗传论”的影响,以至更多地强调了病理的异常者,强调了遗传的作用,而相对忽视了其后天的社会性异常及形成的社会原因。我国的法制实践表明,病理异常的犯罪人,在我国没有那么高的比例,遗传也决不是犯罪的主因。至于不同历史时期,病理异常的犯罪人究竟在我国占多大比例,与遗传有怎样的关系,倒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

此外,在上述书籍中,对犯罪的实质都未能从其发生的社会根源上予以考查,也未能从社会的变革上提出根本性的预防措施,这些是我们意料之中的。但应肯定,对某些问题在这些书中已有较深入的研究、较详细的阐述,至今对此尚未有新的发展和突破,这值得我们深思。如关于“模仿与犯罪”、“暗示与犯罪”、“联想反应法在犯罪心理学中之运用”等等。以模仿与犯罪看,对模仿的性质、模仿的一般和特殊的规律,模枋的对象、形式、顺序、方向,种类,模仿与流行的关系等问题,都结合犯罪行为作了细致的讨论。值得重视的是,在这些书中早已提出的、至今仍为人们不断关心的,有关影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一些因素,如新闻中过多过细的犯罪事件的报导,电影电视中有关色情和犯罪的镜头,广告中过多的生活奢侈品的引诱,文学和戏剧中的性刺激和其它不良刺激的行为刻画等,对青少年犯罪确有很大的影响。看来,从那时呼吁杜绝这些现象,一直到现在,几乎将近一个世纪,但仍未能解决!这不能不使我们重新审查问题的徵结究竟何在?改善的措施究竟应从何处着手?

2 有关犯罪心理学文章的简介

除上述书籍外,我国早期创办的一些心理学杂志上,也发表了一些关于犯罪心理方面的文章,本文只作以下简介,从中也可看出当时这方面研究的一般趋向。

一类文章是属于介绍国外的犯罪和犯罪心理研究的情况的。如1924年的《心理》杂志,第三卷二号上所载:“青年犯罪之心理”(一)(二)两篇文章,作者是曾作忠和张耀翔,均为著名心理学家。文中阐述了西方各国青少年犯罪的罪种、人数、年龄、性别、心理和行为特征,并对导致犯罪的多种原因和补救方法作了分析和介绍。文中涉及英、美、法、德、意等国的状况。从这类文章中反映的情况与当前西方各国犯罪的情况相比,首先可看出随历史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青少年犯罪不是减少,而是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其次,青少年犯罪的罪案性质愈益严重和恶性化,即使相同罪种的案件,其恶性程度和危害性也更大;再次,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愈益低龄化。这在国际上似有共同趋向,其原因为何?值得重视和研究。

另一类是理论探讨的文章,多属评介西方有关犯罪和犯罪心理研究中的某些理论或观点。如评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的学说,介绍“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心理学之基础”等。后一文中评论了两个问题:一是批评犯罪遗传论之纰缪,二是批评目前犯罪预防方法之纰缪。后一问题为今读来颇令人觉得诧异,西方当时竟有人主张以读《圣经》来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有的中国人竟亦步亦趋,也仿效外国人主张让青年们读《经书》,企图以此作为减少犯罪的手段。作者陈一百指出,如不关心青少年心理的发展和培养,而只企图以死记硬背某种教条而能使青年身心发展健康,这无异于缘木求鱼。

第三类文章是关于研究方法的介绍。如王书林在《测验》杂志二卷四期上,详细介绍了“联想反应法”及其在嫌疑人测试中的应用(此文为译文,原文系柏替《法律心理学》中之一章)。文章阐述了实施联想测验的原则、方法,整个施测的过程和程序,对辨别有罪与否的标准作了具体介绍;指出联想中的关键刺激词是最难控制的,对它选择不当则整个测验将无效;对联想反应法的理论依据作了必要的说明,并指出在此法的运用中应注意被测者之个别差异及其它可能干扰的因素。又如孙运仁撰写的“青年犯罪人:问题和方法”一文,介绍了一个犯罪人的具体个案及其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着重指出,对犯罪人现状的研究,除一般的观察外,应侧重运用各种测验法(智能的、情绪的、人格的等测验),这对于取得较客观、可靠的心理资料,避免满足于主观印象的描述,极为有益;对犯罪人历史的研究,则应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强调心理分析法,可避免停留在表面现象的零碎事实上;对犯罪人未来的研究,不可单靠过去倾向和现在情况的推论,而必须以追踪法为主,同时结合其它方法予以不时的检验和证实。这些方法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第四类是对实际问题的实验研究。如肖孝嵘等的“罪犯情绪态度和个性倾向的实验研究”。该实验的第一部份系采用肖孝嵘自行修订的“情绪品质评定量表”(原系美国心理学家卜雷西Pressey所制定的X-O测验),对江苏省第一监狱90多名罪犯进行了测验研究,多属外向型人格,并将研究结果与守法者(11-15岁组,15-20岁组)作了比较。结论是罪犯多属外向型人格,而对照组中外倾型者显著较少。这一结果与后来的、现在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在情绪上,犯罪人喜欢的情绪相当于11或12岁的少年,厌恶的情绪也大体相似。龙勃罗梭氏在一个世纪前即曾谓犯罪人的情绪约相当于儿童,肖先生等人的实验研究结果与其大体一致。现今很少有人作这方面的专门研究,仅从在一些犯罪人案例中所描述的情绪特点来看,似乎颇不相同,上述实验研究结果是否仍符合当今犯罪人(成人犯或青少年犯)的情况,颇值得研究。情绪的儿童化倾向,既可能和精神异常有关,也可能是社会化不良(或不完全的社会化),究属何种原因,是否具有普遍性,这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都有重要意义,值得深究。还有的研究,对犯罪人个性特征的因素群作了相关分析,发现各特征因素间的相关度是不同的。那些相关较高的个性特征,相伴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大。这些实验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对我们客观地了解和预测犯罪人的心理,都具有科学的价值。

这一时期的研究,总的说也多是注重儿童和青少年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因此象“犯过儿童之透视”、“再难忽视之顽童教育”、“母亲溺爱之危害”等类的文章颇多。有人还系统地介绍了“儿童指导诊疗所”,表明学界人士已重视儿童过失行为的矫治和犯罪行为的预防。

此外,对年龄与犯罪,季节、气候与犯罪均有较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数据,反映出犯罪行为发生的某些规律性,对预防犯罪有重要意义。

纵观这段历史,表明在新中国建立以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在我国并非空白,只是由于过去的书籍杂志多已流失,过去未能对这段历史情况作系统的介绍,以至发挥其借鉴作用不够。如前文所述,有些问题前人已作了研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后来者应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有所创新,不应简单重复;其次,前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正是向我们挑战,如遗传与犯罪的关系问题,某些文化因素对儿童和青少年精神污染的防止问题,犯罪的有效预防问题等,都是不可回避和急需解决的。回顾历史应指导我们更有效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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