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信任消解的社会学检讨论文

伦理信任消解的社会学检讨 *

唐代兴

(四川师范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66)

摘 要: 伦理信任,既是行为自由方式,也是社会精神结构。作为前者,其具体形式是“己-他互利”的道德信任或“纯粹利他”的美德信任;作为后者,它是社会秩序的深层结构,并构成制度、法律、规程建构的本质规范及实践指南。伦理信任的精神本质是“平等-共生”,它遭遇解构的表现形式是道德沉沦和美德消隐,但实质却是“平等-共生”精神结构解构。解构伦理信任的社会方式有两种,即前结构性解构和结构性解构,前者是政治以颠倒伦理的僭越方式设计和创建无伦理信任精神结构支撑的制度、法律、规程,使社会只有刚性的形式秩序;后者是指以伦理信任精神为指南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在运作进程中遭遇畸形变化的世界力量解构了其深层社会精神结构。两种方式都源于“财富-权力”结构的垄断。因而,改变伦理信任消解状况,重建伦理信任精神结构和伦理信任方式,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富-权力”结构问题。

关键词: 伦理信任;平等-共生;伦理合法性;伦理信任消解;财富-权力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世界风险社会》中指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将人类推进了世界风险社会,财富驱动、贫困驱动和非理性军备竞赛开发生产NBC(核、生物、化学)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造成的生存威胁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扩散[1],全球化危机不断升级。但这些仅是表现形式,其实质却是伦理危机。

伦理危机的日常生活呈现,就是道德沉沦和美德消隐,前者的典型表现是生活无德,即缺乏明确的权责意识和公私分明能力,行为上没有约束和操守;后者的典型表现是行为无爱,即缺乏同情和怜悯,生活冷漠。

伦理危机的实质是伦理信任的社会性消解。阻止伦理信任消解扩张,需要对其为何消解予以理性检讨,这是辩证施治的必要前提性“诊断”。

一、伦理信任:社会秩序构筑的本体

检讨伦理信任何以遭受社会性消解,需要明确定位“伦理信任”这一概念。有关何为“伦理信任”,笔者在《伦理信任何以可能的本体性思考》中曾予以如下定义:“伦理信任就是统摄制度规训与人文精神、历史情感与生存想望、个性自由与生存担责的心灵-情感化的精神认同机制(或精神秩序),它蕴含社会心理认同的利爱情感动力和社会精神秩序创构的价值导向。伦理信任扎根于民族国家地域化生存历史土壤之中,其自我展开始终以境域化存在困境为舞台回应未来对现实的召唤。伦理信任既朝形上方向敞开自我构建,又朝形下方向展开自我实践,前者彰显为社会精神秩序、社会心理认同、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后者落实为道德信任和美德信任,具体到实际的生活情境定义中,就是个体的道德作为和美德追求。”[2]

在路面全周期建设以及养护过程中,3~4次的预防性养护能够延长10~15年的使用寿命。本文选用III型级配微表处,矿料用量介于15和22 kg/m²之间(取22 kg/m²),选用的聚丙烯纤维价格介于15元/kg和25元/kg之间(取25元/kg),聚丙烯纤维掺量为0.2%,具体参数如表6所示。

既将伦理信任定位为内在的“心灵-情感化的精神认同机制”和外化的“社会精神秩序”,又认为伦理信任是“社会心理认同”方式和“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以感觉经验似乎对此不可理解,如果将思维上升到理性层面,从人求群、适群、合群本性切入来审视人的存在取向和生存努力,就会发现伦理信任何以可能产生,以及为什么具有如上秩序建构和社会凝聚力功能。

从根本论,人具有求群、适群、合群的天性,这种天性基于安全存在的生命需要。人安全存在的前提,却是身处其中的社会有秩序。社会秩序的构建既有形式要求,更有实质规定。相对地讲,制度、法律、规程等要素构成社会秩序的形式体系,宗教、哲学、伦理等要素则构成社会秩序的本体结构内容。由此形式要求与本体结构的合生,就构成社会秩序。以此构成论,社会作为一个秩序体恰恰是刚柔相济:制度、法律、规程等为之构筑其刚性秩序结构;由宗教所内生出来的信仰、由哲学追问所形成的存在理想、从伦理实体中所衍生出来的伦理信任,此三者却为之构筑起社会的柔性秩序结构。在这刚柔相济的秩序结构框架下,法治与德育才变成可能。

如图1所示,法治与德育实施所必需的,是具有完整性的秩序结构平台,但这一秩序结构平台得以建构的底座,却是人类文明的原发形态神话。从发生学论,文化只能是民族的,民族才是文化的创造主体。并且,一个民族创造一种文化,但每个民族为自己创造的原初文化形态,都是神话。神话的本体性内容是自然宗教,所以每种文化都有属于自己的自然宗教。因地域和民族的双重限制,许多民族没有将丰富的自然宗教上升为人文宗教(简称为宗教)[注] 自然宗教是多神论,准确地讲是物神论,即万物有灵,是物皆神,所以自然宗教是人对自然世界的神意化想象,是想象化地赋予自然物以神意。与此不同,人文宗教是一神论,是人按照对自己的完美设想而创造神。 ,由此形成这些民族国家所构建起来的支撑社会秩序的内在精神结构要么缺少宗教,要么根本不需要宗教。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会有其替代形式,并且通常的替代形式是哲学或伦理,比如,中国文化中没有本土化的(人文)宗教,它一直由哲学和伦理共谋形成独特的精神结构形态,它的基本方式是儒道互补(后来佛教传入中土经历很长时间的融合,才形成儒道佛互补与融摄)。

图 1

从上图可知,完整的社会秩序结构是两个相重叠的三角形构成:由“制度-法律-规程”所构筑的三角形结构,是社会秩序的表层结构,它是刚性的,也相对稳定;支撑它的深层结构是由“宗教-哲学-伦理”构筑起来的三角形结构,它具柔性功能,但更趋动态变化。从动态生成角度观,将这一双重结构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却是伦理:伦理作为“社会实体”[3]341-345和“民族精神”[4]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存在上构成了制度、法律、规程的精神本质;在生成性构建及功能发挥上,制度、法律、规程只有通过伦理信任而获得凝聚并接受伦理信任的引导。并且,宗教、哲学对制度、法律、规程的奠基功能亦需通过伦理这一中介才可实现,这是宗教和哲学的自身要求。首先,宗教的生存本质是伦理的[注] 比如,基督教的“十戒”就是十大伦理规训:在“十戒”中,“除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雕刻、跪拜、事奉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和“谨守圣安息日”这“四戒”,就是四条“圣德伦理”规训,所要解决的是“人如何对待神”的问题;其向下有关于“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别人”和“不可贪恋别人的配偶、财物”此“六戒”,就是六条“日常生活伦理”,所要解决的是“人如何对待人”的问题。在“人如何对待神”这一维度上,宗教就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是“人类精神的鸦片”;但在“人如何对待人”的维度上,宗教则对人和社会具有积极的促生功能。 ,即宗教引导人对自己“从哪里来的”“应该到哪里去”和“如何走才可到达那里”的存在觉悟而自生成一种日常伦理能力,这就是听从信仰指引以虔敬之爱浇灌日常生活使之结出至善花果的内省(觉悟)能力、行动能力和坚守能力。其次,哲学既朝向形上,又朝向形下:哲学朝形上方向努力,就是追问存在之真理,最终与神学融通;哲学朝形下方向展开,就是将所追问得来的“存在之真理”引导生存。因而,哲学通过存在之真理的追问走向生存的普遍实践方式,却是伦理的,即哲学对存在之真理的追问所凝结的关于世界、生命和人的全部理想,最终要化为伦理才可得到践行。

就形式讲,宗教崇神,但实质论,宗教仍然是崇人,因为神在本质上是人的。宗教的此一人本取向规定了它必须为人铺就一条符合人性要求的信仰之路,这就是对上帝(本质上是人的完美)存在的信仰;相应地,就表层论,哲学敬人,但从深层观,哲学在本质上是神性的,哲学的神本取向规定了它必须为人架设一座通向自圣自神之境的理想之桥,这就是对(人自己之)存在理想的信仰。

信仰是生存论,但必须成为实践论:信仰发挥其生存论功能,就是向上自我超拔,永无止境;信仰发挥其实践论功能,就是向下自我践行,生生不息。信仰由上而下并自下而上的自我运行方式,就是“伦理地信任”。人赤身裸体地来到这个荒原世界,弱小无力的自己面对浩瀚神秘的世界及存在于其中的存在对象,必须伦理地信任:“在其最广泛的涵义上,信任指的是对某人期望的信心,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5]。“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可能行动的赌博。”[6]从根本论,伦理地信任成为人与神、世界、他人、社会相交通的必需前提,因为它是人向神、世界、社会构筑秩序的真正本体和精神指南,这可以从“伦理”概念所蕴含的结构性秩序得到更为真实的理解。在西语中,伦理(ethical)意谓品性和气禀,这种内在性的品性和气禀一旦持续地向外敞开自身,则生成个体性习惯,习惯的群性化形成是风俗。习惯和风俗,本质上呈结构性秩序,前者由个体性人格(品性和气禀)结构演绎成为行为性结构,因为习惯既是一种行为模式,也是一种认知-情感表达模式。后者则由个体性结构扩张性地生成为社会性结构,因为风俗既是一种社会性行为模式,更是一种历史性的文化传承方式。汉语的“伦理”概念更为明显地体现了这种结构性秩序:“伦”者,辈也(《说文解字》),即血缘辈分。血缘辈分不仅呈生成性的上下(即等级)结构性秩序,还体现“类”的语义倾向:血缘区别着内外,血缘辈分之内为一类,血缘辈分之外是另一类,内外又是一种结构性秩序,是一种横向(即利害亲疏)结构性秩序。这种由内而外的结构性秩序的本体性内容却是信任。从本质讲,伦理承载信任,信任彰显通过伦理。二者表里互动,生成一种心理-情感认同机制;并且,二者互为表里,还构筑起一种精神秩序,一种凝聚力量。所以,一种没有以信任为本体内涵的社会秩序,最终无内在凝聚力功能;没有以信任为精神指南的社会秩序,只具有刚性强制力而缺乏柔性滋养功能,一旦这一双重缺乏成为现实,它就会使社会和人都处于非安全的风险状态。

为营造吸引民间资本的良好氛围,黔东南州组织州直机关及辖区内各县(市)利用“三下乡”、“世界环境日”、水土保持宣传周等大型活动或集会,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宣传活动,将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四荒”治理等相关政策,特别是对当地政府、部门的扶持、奖补要求及规定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黄平、雷山、麻江等县还自建网站,宣传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成果,同时,政府部门或科研单位建设高标准示范基地,让人们看到参与水土流失、石漠化开发性治理带来的实惠,较好地调动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伦理信任的展开形态

自1979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人寿保险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保险业务,亦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人寿保险业务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的寿险保费收入在1990年仅有50.08亿,至2016年收入已达22234.6亿元,仅27年的时间就增长了300多倍,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新型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出现,寿险产品形态不断丰富,寿险保费收入已成为保险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分析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对寿险保费收入做出合理准确的预测,对保险公司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保监会制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等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伦理作为自然存在和理想存在的双重事实,因其在本性上具有普遍性的信任精神而成为伦理实体。所谓伦理实体,樊浩认为它是“人伦关系、人伦秩序”和“伦理精神、人伦原理、人伦规范”的“复合体”[8];黑格尔却认为它是“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精神本质”[7]5。其实,伦理实体是指融通其自然存在和理想存在这一双重事实使之获得普遍性的内在精神结构,这一普遍性的内在精神结构所呈现出来的是人伦之理,内潜的却是自在自为地存在于人的存在世界之中却又不为人的存在本身所意识到的“存在精神本质”,这就是以“平等-共生”为自身要求的信任精神,它历史地构成了人的“理性的精神本质”。

柏拉图认为,世界既是形成的,也是本体的。本体的世界恒定不变,形成的世界始终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能改变本体的世界并最终接受本体的世界的框架。柏拉图的世界观同样适合于人的社会:人的社会既是一个不断形成的世界,也是一个恒存不变的世界——前者意指人谋求群居的生活世界充满伦理诉求,并体现和张扬伦理的精神本质;后者意指人群居地存在的本体的世界,必须遵循自然律并体现人伦原理。根据这一基本要求,人群居的本体的世界总是由宗教、哲学、伦理三者所构建,并必须以信仰为目标方向、以理想为推动力、以信任为基本方式。所以,在人群居的本体的世界中,伦理信任构成其存在的精神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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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信任作为人群居地存在的本体的世界的精神本质,既是一种精神的本质形态,又是一种精神结构,它以整体的方式构成人类精神的基本框架而发挥对人的群居生活世界的调节与滋养功能。首先,它以“平等-共生”的信任精神为指南构建人伦原理和人伦规范;其次,它以“平等-共生”的信任精神为指南、以人伦原理和人伦规范为价值导向,构筑人群居生活的制度、法律、规程;第三,它以“平等-共生”的信任精神为指南、以人伦原理和人伦规范为价值导向展开法治与德育。

我院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42例急性肾炎急性期患儿均符合小儿急性肾炎急性期临床诊断标准,患者均出现肢体非凹陷性水肿,尿量减少,同时伴有腹水、胸腔积液等临床症状。排除标准:(1)排除合并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疾病患儿。(2)排除合并认知障碍患儿。(3)排除合并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全身系统疾病患儿。本次研究经医院伦理会以及患儿家属同意,所有患儿家属均表示自愿参与本次实验。

所谓德育,就是以平等和共生的信任精神为指南、以人伦原理和人伦规范为价值导向展开人性塑造和人心化育。人性塑造和人心化育,既可是自律的,也可是他律的,由此使德育获得自为性或他为性两种取向,形成道德和美德两种方式。伦理信任实现德育功能的具体呈现,就是道德信任和美德信任:道德信任是伦理信任获得个体道德的实现,它以己-他互利的方式建立“平等-共生”的信任生活关系;美德信任是伦理信任获得个体美德的实现,它以纯粹利他的方式建立“平等-共生”的信任生活关系。

以信任为本质规定和价值定位的伦理,必定张扬普遍性。黑格尔说:“伦理在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是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上才是伦理的。”[7]9“伦理”作为自然存在和理想存在的双重事实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为信任的内在规定。这就意味着:第一,只有体现了信任本性的伦理,才是可普遍的伦理。第二,当伦理呈现其信任本性而成为普遍物,它就是一种精神,但它只是精神的一种。第三,只有当伦理实现其信任本性要求而成为普遍性的精神时,它才是真实的伦理。由此,伦理既有普遍与特殊的区别,更存在虚假和真实的区别:虚假的伦理可能有形态或形态上的位态,但却没有精神和精神上的位态。反之,凡真实的伦理,始终有真实的精神,这即是信任精神,并且这种以信任为本质规定的精神一定蕴含普遍性而融进人类一般精神之中构成精神的基本内容。

三、伦理信任消解的多元呈现

己-他互利和纯粹利他,是两种具体生活情境定义中对充满利害取向的人际关系的权衡和选择方式。这两种利害权衡选择方式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这里所讲的“平等”,是指“人把自己当人看”和“人把人当人看”。在生活事务和利害关系的处理上,同等对待己与人[9]288-295。在实际的利害面前,只有当持守既“把自己当人看”又“把别人当人看”的准则时,才可选择己-他互利或纯粹利他。在具体的利害面前,选择己-他互利,是己-他都需要获得此利,这不仅是人权、人格、需要的平等,而且是具体利益分享的平等,其具体利益分享的平等的实质规范,就是权责对等[9]84-88。在具体利害面前,选择纯粹利他,这是他获得此利比自己获得更重要,而且唯有自己放弃该得的己利才能成全他的“最需要”,所以,纯粹利他不是具体利益分享的平等,而是人权、人格和需要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实质准则是舍利执爱[10]194-201。无论哪种平等,就主体讲,必须是自觉自愿;仅结果言,必须达成共生。无论是己-他互利还是纯粹利他,都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所以,己-他互利和纯粹利他从两个维度建构起了常态化的“平等-共生”的信任生活关系。当己-他互利或纯粹利他之“平等-共生”的信任生活关系从常态变成异态时,伦理信任消解必然出现。伦理信任消解呈轻度和重度两种形式,前者意指社会伦理信任弱化,后者意指社会伦理信任解构。造成伦理信任消解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社会本身没有构建起普遍的伦理信任(精神和结构),所以伦理信任必然处于解构状态;另一种情况是社会原本构建起普遍的伦理信任,但生活世界的畸形变化推动社会伦理信任消解。由此两种情况形成伦理信任消解的宏观方式和具体方式。

这幢楼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我们休整一天,中午吃了一顿好饭,饭后每人拿到一百块钱。李大头说,这不是工钱,工钱要比这多很多,这只是预支。

第三是日用伦常的教育功能。从整体讲,日用伦常是构成教养的社会土壤;具体而论,日用伦常又是培养人有教养的日常方式。日用伦常涉及范围很广,但要者有四:一是安分守己,即安于自己的本分,谨守自己的职责,这是伦理信任的必备基础。试想,如果人人都能做到安分尽责,还会存在伦理信任危机?二是善待。善待自己,是不自欺;善待他人,是不欺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此两个方面,就是伦理信任。三是守时。时间是生命的刻度,遵守时间,既是敬畏和尊重生命,也是真诚善待人。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别人尊重自己,每个人都不喜欢等待,所以守时行为本身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四是自力。凡是自己能做的事,不要麻烦别人。自己能做的事,要去麻烦别人,或总是麻烦别人,片面地张扬“自己把自己当人看”,却“把别人当工具看”。因而,凡是自己能做的事总是麻烦别人的实质是不平等,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共生”的信任生活关系的解构。

一是制度。社会作为人的共同意愿的造物,必以人为中心并按照人的共同意愿构建社会的内外规定。社会的外在规定性是民族国家,它为社会提供空间疆域和框架蓝图,民族为社会提供以种族血缘为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意志、想望、精神等。社会的内在规定性是制度,它既规定社会的存在性质、生存方向,也规定社会的运作规范、运作程序、运作方式,更规定社会存在展开的动力来源。此三者形成合力,社会才产生运转功能。制度要获得如此运转社会的功能,首要前提是从宏观上明晰定位国家、制度、人对社会的功能:国家使社会获得存在的边界;制度为社会提供运作的力量;人却缔造社会并构成社会的最终源泉和存在主体。在这一定位中,人与社会在本原上是体用关系,它可因为对“人”的不同看待而形成两种性质相反的制度构建方式,这就是或以人为社会的主体或以社会为人的主体来构建制度。如果选择前者,设计或创建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目的是人;如果选择后者,设计或创建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目的却是抽象的社会,而实质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及其利益。

选择不同的方式,所设计或创建的制度不仅在性质、体系及运作规范、程序和方式等方面根本不同,而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伦理信任精神结构能否得到正常的建构。一般地讲,以人为逻辑起点来设计和创建制度,必以人人生存、自由、幸福为目的,以民权主导公权和民权约束公权为展开方式,其所形成的制度既是权利维护权利的制度,也是权利监约权力和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它在本性上体现了“平等-共生”的伦理信任精神结构的正常建构。反之,以抽象的“社会”为逻辑起点来设计和创建制度,往往是以个别利益集团的意志、意愿和利益需求为动力,以强权为导向,以公权主导民权和公权管制民权为展开方式,其所形成的制度往往是权力维护权力和权力支配权利的制度,它在本性上体现出极强的等级和特权诉求,其“平等-共生”的伦理信任精神结构往往遭受压制而难以得到正常建构。

其次,人们对政府或官员缺乏必要的伦理信任。其极端表现是不相信政府和官员的言论、说法和行为,并且政府越是辟谣人们往往越相信所要辟的“谣言”是真实的。“‘当中央宣传与国外思潮发生矛盾时,你相信谁正确?’64%的企业群体、61%的公务员、44%的农民,选择‘相信国外正确’——情势之严峻已经可能影响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尤其是61%的公务员选择‘相信国外正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自欺。”[12]159“89.9%的弱势群体、86.7%的青年知识分子群体、66%的农民群体认为干部当官是‘为了个人升官发财’,而54%的公务员认为是‘为民做实事好事’。这组数据表明,政府官员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处于严重的不对称之中,政府官员陷入严重的群体性信任危机之中。”[12]157

其三,人们普遍对市场缺乏基本的伦理信任。探究原因,是因为市场隐含着欺诈和垄断。并且,通常是垄断造就了欺诈:市场的垄断程度越高领域越广,市场的欺诈性就越普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任度低,这主要源于企业的质量品质与自我宣传不吻合、效益追求与服务水平之间出现较大逆差;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缺乏基本的伦理信任,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或“多角债”陷阱,既是其信任缺乏的典型体现,也是其信任缺乏的普遍表现,更是其伦理信任瓦解的基本市场方式。

四是社会缺乏对伦理信任的维护意识。人们往往经意或不经意地消解伦理关怀、解构伦理关系。这方面的突出体现有二:一是以现实的非伦理状况为理由和依据来对自己(或亲戚、朋友之)不道德行为进行辩护,这就是所谓的“伦理为道德辩护”——“‘伦理为道德辩护’,……其典型的逻辑是:社会现实(风尚)如此,我只能如此选择自己的行为”[3]688。二是以事不关己的方式容忍各种非道德的个体行为和社会现象,这就是所谓的“道德对伦理的造就”——“其最典型的表现是缺乏对社会伦理的批判意识,洁身自好,只求自我的道德完善,不求社会公正的实现,或者认为这种实现是没有可能的,于是只能退而修身。这种心态在相当程度上表现出对负面的伦理状况的无力与无奈”[3]688

四、伦理信任消解的结构性原因

从根本讲,具有高度伦理信任的社会,必有其构建伦理信任的制度基础、法律前提和教养土壤。反过来看,社会一旦从整体上出现伦理信任消解,则意味着这三个构筑社会伦理信任的基本(而不是全部)条件,要么整体性缺失了,要么出现了非正常的变异。

伦理信任的宏观社会方式的消解,实质上是“社会伦理环境”的解构。与此不同,伦理信任的具体社会方式的消解,却是对“个人伦理环境”的解构,它从四个方面呈现个人生存境遇的非伦理关怀性。

首先,人与人之间缺乏必需的道德信任和美德信任。前者表现为个体性道德沉沦,即个体具有无限度的权利意识或只有权利要求,过分淡漠权责意识或没有责任自律要求,这种无道德信任的个体性状况在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表现,形成“只讲目的,不讲手段”或“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行事准则和行为模式。后者表现为个体性美德消隐,这就是“路人”生活观念和行为模式普遍化,人与人之间缺乏同情和怜悯。前者的典型表现是“被扶老人反‘咬’人”;后者的典型表现是“老人跌倒无人扶”。

二是法律。制度的性质定位和价值取向构成法律的实质规范和边界。以制度为导向的法律实质上形成两种取向:以权利主导权力的制度格局必然促成法律的人权取向,法律由此获得普遍平等的实践品质和全面公正的实践精神,它为伦理信任精神结构的建构和功能发挥提供了保障机制和社会动力。反之,以权力主导权利的制度格局必然强制法律形成其权力取向,法律由此丧失普遍平等的实践品质和全面公正的实践精神而构成伦理信任的精神结构难以获得正常建构。

三是教养。无论从发生学论,还是从生存论观,人在本质上是“一个可教的动物”[13]。以此观之,教育才是社会的本质呈现。进入现代社会,人们对教育的理解相当狭窄,这种狭窄性表现为一方面把教育归纳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种形式,另一方面又简单地将教育定位为是知识传输和生存技能训练。这种肤浅的社会“教育共识”使培养伦理信任精神和能力的基本方式即教养本身丧失。按照这种十分狭窄的教育视野和教育观念所培养出来的人,可能有高学历、高学位,也可能有很强的生存技能或创造性的工作能力,但却普遍缺乏生活的必备教养,缺乏彬彬有礼和“彬彬有理”的人文修养,缺乏必需的伦理信任。这种状况的出现自然要归责于学校,但对一直缺乏自主权的学校来讲,是不可能为之担负全责。这种责任既需要家庭来承担一部分,更需要社会和政府承担其基本责任,理由有二:一是整个国家教育由政府直接主导,并全面接受其统一规训;二是社会缺乏教养的土壤。从本质论,社会是教育的社会。在教育社会里,教育的根本方式是制度、法律和社会化的日用伦常。

防治措施:在播种之前可以选择40%甲基异柳磷、35%呋喃丹、50%辛硫磷,根据种子的重量,按照1∶50进行拌种,这样可以在初期避免地下害虫啃食玉米种子。另外还以按照每亩4公斤麦麸与90%晶体敌百虫掺少量水拌成毒饵,在傍晚害虫活动期播撒在玉米苗边,进而达到除虫的目的。还可以使用50%辛硫磷乳油48%毒死蜱乳油按照每亩一公斤的配比量进行随水灌溉到田中,起到杀虫作用。

其次是法律的教育功能。法律既是政治的,也是伦理的,所以法律成为培养教养的基本方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4]184因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4]183。法律作为强制性的社会权力,首先教人形成明确的平等观念、平等意识,养成一种平等能力。衡量这个“平等”的准则就是法律的“许可”和“禁止”:在法律的“许可”或“禁止”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否则,就是对法律的僭越而必受到法律的惩罚。其次教人具备平等的权利能力,即对权利的敬畏、尊重、维护能力和对侵犯权利的抵抗能力或对权力的监约能力。其三是教人知止和教人行止,在任何时候都不滥用权利,也不滥用权力。

首先是制度的教育功能。无论从哪方面讲,制度始终是教养训练的奠基方式,因为制度总是以强制性、普遍性和持续不变的方式对每个人展开“成人”的规训和引导。从根本论,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人权取向的制度往往因追求普遍平等、全面公正而更多地成为规训、引导、培养人朝自我节制、自我教养方面发展,自然形成伦理信任;与此不同,权力取向的制度往往以等级和特权的方式鼓动人们朝如何实利、怎样势利的方向发展,人们向往等级、特权和财富的激情自然消解伦理信任。

法律所释放出来的教化功能,集中体现为对人的伦理信任品质和能力的培养,但前提是法律本身要有伦理信任的精神结构的支撑。具体地讲,只有法权意义上的法律才具备以培养人的伦理信任为道德责任的教化功能。因为法权意义上的法律是民权博弈公权的法律,也是公权服务民权和公权维护民权的法律,这种法律的本质是普遍平等、全面人道,并强调法律本身的绝对公正。反之,当法律缺乏这些基本的品质时,伦理信任就会因此丧失其基本的社会土壤而自行解构。

伦理信任宏观社会方式的消解,是一种前结构性消解方式,其实质是对伦理信任构建方式的解构。它具体展开为四个维度:(1)弃置以“平等-共生”为指南的伦理信任精神来构建人的生活世界所需要的人伦原理和人伦规范,使其所构建起来的人伦原理和人伦规范体现非“平等-共生”的精神导向。(2)以某种非“平等-共生”的价值导向方式构筑人群居生活的制度、法律、规程,使所构筑起来的制度、法律、规程本身缺乏充分的伦理信任或者从根本上缺乏伦理信任(前者意指制度、法律、规程只获得部分的伦理信任,后者意指所构建起来的制度、法律、规程完全缺乏伦理信任),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权机制的缺乏,法的建设和实施具有倾向性很强的等级性、特权性和非平等保护性,它具体表现为母法与实体法、实体法与法规、政策之间呈现非自洽性或非法治性的巨大空间张力,极有利于权力和财富任意驰骋,这就是法“当禁难禁”和“当止不止”,从而背离法构建伦理信任的“最高理性”权威[11]。(3)以制度、法律、规程为规范的法治,并不以法律本身为唯一准则,而是根据情境(本质是主体意志的)需要而以“财富-权力”为实质依据。⑷德育并不以“平等-共生”的信任精神为指南,而是以等级为取向的意识形态灌输。

五、伦理信任消解的根本原因

伦理信任的消解,与伦理合法性相关。

所谓“伦理合法性”,是指伦理是否符合自然法,这是因为人是自然的造物,是物种进化的存在者并最终存在于自然世界之中。自然法涉及三个维度的内容,即人性要求、生命原理和自然法则。伦理合法性,就是指伦理符合人性要求、生命原理和自然法则。人性要求即“因生而活、为活而生且生生不息”的生生法则。这一法则落实在具体生活情境定义中,则展开为利己与利他、爱己与爱他的对立统一,就是生,就获得生生。生命原理是生命平等的法则:在自然世界里,凡生命,都是平等的。自然法则就是自由[10]301-309,自由的本质是群己权界,具体地讲,是竞与适的对立统一。黑格尔讲“伦理本性上是普遍性的东西”[7]9,生生、平等、自由,此三者之所以构成伦理合法的内在依据,是因为它呈现人性的普遍性。所以,以生生、平等、自由为指南的伦理,必会构建起生机勃勃的“活的伦理世界”[7]8。当以生生、平等、自由为内在规定的伦理世界处于真理状态时,精神才构成国家共同体伦理生活的指南,反之,当伦理世界自我消解生生、平等、自由之合法性要求而处于非真理状态时,精神很难成为伦理生活的指南,在这种状况下,伦理就沦为专断的工具,道德绑架充斥生活,伦理信任必遭遇自我解构。

在世界风险、全球生态危机和社会转型发展的当代进程中,伦理信任消解与伦理本身丧失生生、平等、自由之合法性直接关联。然而,伦理丧失合法性却源于伦理与政治的颠倒。客观地看,伦理与政治是体用关系:伦理是政治的本体,政治是伦理的实用,这是伦理自居合法性的政治学前提。反之,当这种体用关系发生颠倒而形成政治是伦理之本,伦理为政治之用时,伦理必然处于非合法性状态。五四新文化运动之所以认定传统伦理是“以礼吃人”和“道德杀人”,是因为传统成为政治主导伦理的颠倒关系本身。这种颠倒关系经历夏商的孕育而形成于西周,先秦诸子争鸣乃以尊崇“先王之道”为大前提,虽然这种思想的纷争与学术流派的确立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政治主导伦理的格局,但很快在汉代弥合:在董仲舒等人的努力下,汉代不仅确立了“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专制模式,更重要的是构建起“五德终始”和“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结构。这种以王权专制为主导的“政治-伦理”结构对伦理予以了历史化的异化定格,从帝王到贫民,整个社会的伦理信任构建必然需要一个中介性的桥梁,这就是“权”或“钱”:权或钱能够实际标榜的只是地位和身份,因而,伦理信任必以地位和身份为指南。当以地位和身份为指南时,伦理信任已经丧失了它自身的“平等-共生”本性而沦为形式上的信任。这种只有形式的伦理信任,实质上既是伦理信任的伪善,也是伦理的伪善。

认识是指导实践创新的前提,医院影像科医疗设备的信息化管理与设备维护体体系的构建是对传统粗放型管理模式的颠覆,因此,本科室乃至医院整个管理体系都应该从思想上做出转变,用信息化理念重新认识医疗设备管理与维护的新形势,并逐渐提高自身的信息素养。在影像科医疗设备的信息化管理与设备维护过程中,管理者一方面要扭转传统“重采购,轻管理”的模式,将采购与管理联系起来,并增加对后续维护的投入,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还应提升信息素养,从思想认识与实践操作的角度提高职业水平,更好地融入信息化时代。

⑭Gola/Schomerus,Bundesdatenschutzgesetz(BDSG)Kommentar,11.Auflage,Verlag C.H.Beck München 2012,Rn.9.转引自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年第7期。

从本质论,这种伦理本身造成伦理信任的消解,根源于政治对伦理的颠倒,即政治化用为体、居于支配伦理或按照自己的意愿方式来构建伦理,并使这种体用倒错方式形成为牢固的传统。“政治对伦理的颠倒”这种政治传统虽然自五四以来遭遇各种形式的批判和否定,但却没有获得最终成功。原因在于伦理被政治所颠倒之后建立起了超稳定性的社会精神结构,这就是“财富-权力”结构。以财富占有为动机和目的、以谋取权力为实现财富占有为手段的行为模式最终上升为一种精神构建方式,一旦被普遍认同就固化为一种社会精神结构。只要这种社会精神结构自如地运转,一切都将围绕“财富-权力”而聚散、分合。

“财富-权力”结构一旦形成,就成为确立政治理想、定型社会制度、规范法律治理的根本准则。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富-权力”结构支持国家权力不受限制,因而无限绝对权力可以任意地发挥其僭越功能而解构伦理信任精神。二是“财富-权力”结构支持垄断,包括权力垄断、市场垄断、资源垄断以及人身垄断。在“财富-权力”结构中,垄断可以多形式或方式发挥作用,比如分封制是一种垄断,赏赐制是一种垄断,“计划”是一种垄断,“规划”也是一种垄断的方式。垄断是财富和权力拥有者的游戏,在以“财富-权力”为深层结构的社会中,垄断合法,也合伦理、合道德,虽然它通常以伪善的方式出现,但谁也不敢怀疑它,有的只是对它所表现出来的各种伪善形式的追捧,而这种追捧行为本身却导致伦理信任解构。

例如,煎炸的菜肴往往撒以椒盐或辣酱油等,涮品(涮羊肉等)还要蘸上很多的调味小料,蒸菜也有的要在上桌前另烧调汁,烩的乌鱼蛋则在出勺时往汤中放些醋,烤的鸭需浇上甜面酱,炝、拌的凉菜,也需浇以兑好的三合油、姜醋汁、芥末糊等等,这些都是加热后的调味,对增加菜肴的特定风味必不可少。

“财富-权力”结构的社会本质是剥夺,社会方式是垄断,即垄断性剥夺构成了权力争夺和财富集聚、占有的通常方式。但这种垄断性剥夺要无往不胜,却需要暴力入场;这种垄断性剥夺要取得合法性,必须借助于伪善的伦理和道德来修饰,由此需要谎言登台。这里的暴力主要不是指军队、警察、监狱等“最后的工具”,而是指语言性暴力、机构性暴力、结构性暴力等形式。比如城市生活中出现的拆迁“钉子户”这个概念,就是一个充满暴力性质的概念:所谓“钉子户”,意指“非法阻挠者”。然而,不管出于哪种情况,“钉子户”们不愿拆迁,亦有他“依法”的权利,城市建设为什么一定要以剥夺市民的选择权为代价呢?换言之,城市街道一定要直吗?伦敦这座欧洲的古老都市,却没有直道,为什么?城市无直道,这是对市民基本人权的尊重,也是对一国之法的尊重。城市完全变成直道,其所释放出来的是实利的力量。这种力量一旦释放出来则必然形成结构性暴力、机构性暴力或语言性暴力。

无论从历史观还是从现实看,国家社会要完全避免暴力和谎言,事实上不可能;但一个社会如果被暴力和谎言所充斥,那就必然成为消解社会伦理信任的根本性力量。然而,暴力或谎言推动社会伦理信任消解,始终属无意,无论个人或组织机构都不追求暴力和谎言,这是因为暴力和谎言既不人道,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更不利于人的存在安全。客观地讲,暴力和谎言是寄生物,它寄生于“财富-权力”结构之上,只有当社会以“财富-权力”为深层结构并以“财富-权力”为结构导向时,暴力和谎言才获得寄生而发挥对伦理信任的消解功能。因而,改变伦理信任消解状况,重建伦理信任精神结构和伦理信任方式,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富-权力”结构问题,这是前提,也是基础性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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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A Sociological Review of the Dissolution of Ethical Trust

TANG Daixing

(Institute of Ethics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6,China )

Abstract :Ethical trust is not only a way of freedom of behavior,but also a social spiritual structure.As the former,its concrete form is the moral trust of "mutual benefit" or the virtue trust of "pure altruism";as the latter,it is the deep structure of social order,and constitutes the essential norm and practice guid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law and regulation.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ethical trust is "equal symbiosis",which is deconstructed in the form of moral degradation and virtue concealment,but in essence is the deconstruction of the spiritual structure of "equal symbiosis".There are two social approaches to deconstruct ethical trust,namely,pre-structural deconstruction and structural deconstruction.The former is the political design and creation of institutions,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out the support of the spiritual structure of ethical trust by overstepping ethics.The latter refers to the social order constructe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pirit of ethical trust,which encounters abnormal world force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and deconstructs its deep social spiritual structure.Both approaches stem from the monopoly of the "wealth power" structure.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wealth power" structure by changing the situation of ethical trust dissolution and rebuilding the spiritual structure and ethical trust mode of ethical trust.

Key words :ethical trust;equal symbiosis;ethical validity;dissolution of ethical trust;wealth power

中图分类号: B82-052

文章编号: 1007-4074( 2019) 03-0051-09

作者简介: 唐代兴,男,四川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

*收稿日期: 2018-01-29

DOI :10.13438/j.cnki.jdxb.2019.03.007

(责任编辑: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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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信任消解的社会学检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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