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控股模式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战略合作_银行论文

银行控股模式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战略合作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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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协同:我国商业银行重组信托公司的基石

1.信托公司信托主业不强,制度功能错位。

长期以来,我国信托公司没有将财务资源和管理力量投放在信托主业上,金融功能定位模糊,扮演“拾遗补缺”的角色,过分强调了融资功能(满足国内融资需要),视信托业为银行业的积极和有效补充,忽略了财产管理功能。从国际信托制度的演进看,信托业定位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财富管理应该是信托的主要职能,融资功能仅仅是一种派生职能。另一方面,信托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比较,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收入完全归商业银行所有;信托贷款的利润并不直接形成信托公司的利润,信托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同样数量的贷款,信托公司的收益要小很多。而且,商业银行是专业信贷机构,在经营风险和风险管控方面有着十分成熟的技术和经验积累,信托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商业银行的补充,且信托项目融资缺乏流动性,并不能有效转移风险。因此,融资型业务很难构建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足以支撑信托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财富管理市场竞争激烈,信托公司备受冲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性变换过程中,经济高增长、财富集中化的趋势与高储蓄率特点说明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的发展潜力很大,这是信托业发展的重大机遇。然而,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潜在规模使几乎所有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都将财富管理事业作为首要发展战略,各家金融机构推出的创新型业务中以理财业务最为活跃、繁多。虽然机构间的理财产品名称各异,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托关系,这对国内信托公司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投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也成立附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提供各类集合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也大力拓展私人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将试行具有私募性质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标志着国内理财市场的多元化主体格局基本形成,因此信托关系的参与者越来越多。

在一些具有明显信托功能的创新业务领域,信托机构也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利润空间正受到新进入者的挤压。最新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信托功能的实现创造了市场空间,在首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仅有少数信托投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国内首只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并没有借助专业信托公司发行,而是由一家无金融牌照的越秀投资公司在香港上市销售。最近,保险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正计划成立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其实质就是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许多外资金融机构也加快了直接介入国内信托业的步伐,比如,香港名力集团直接持有爱建信托19.99%的股份,新华信托将引入英国巴克莱银行和一家美国基金公司作为战略合作者,其中巴克莱银行持有新华信托19.9%的股份,澳洲国民银行拟收购联华国际信托20%股份。

3.商业银行发挥资源优势,引领信托公司重组转型。

当前少数信托公司凭借控股股东力量在部分“利基”市场占有优势,如上国投在市政工程、基础设施、货币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海集团的中海信托在交通和能源领域,宝钢集团的华宝信托在证券投资领域以及平安集团的平安信托在综合性金融方案方面。但是,与发达信托市场发展趋势一致,商业银行具有资本、销售网络、客户和资金等资源优势,对支持信托公司重组转型可发挥有效作用,银行经营信托业仍是我国金融整合的方向。目前不断深化的银信合作与银信单一项目信托计划的明显增加,凸现了银信业务融合进程的加快。

(1) 发挥银行资本实力,支持信托公司重组和扩张。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重组上市,资本充足率得到很大改善,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而华宝、国联、天津、重庆国投、上国投、平安、深国投、北京国投、国元、中信、中诚、中海信托和对外经贸13家信托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比银行非常小。可见,商业银行有实力支持信托公司的重组和转型,改变信托机构资本薄弱的状况,促进创新业务和机构扩张。

(2)发挥银行网点和渠道优势,打造“生产+分销”模型。现行法规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外地的分支机构,造成信托公司缺乏足够的营业网点和销售服务设施,只有借助外地和外部渠道销售信托产品。从2002年爱建信托发售第一个资金信托产品开始,信托公司都选择了银行代销其信托产品。随着银行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策略,银行采取开放式结构和理财顾问销售模式而不是专用的封闭系统,以方便第三方产品和服务的介入,这种产品的分销与产品的生产进一步分离正成为趋势,能充分发挥银行网点和渠道优势,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但是,随着市场透明度提高和客户需求增加,银行撤换产品提供商的倾向渐增,必然加大了信托产品销售和服务网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稳定经营。

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实现了两者资本层次的更紧密合作,信托公司增加了银行产品组合,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发挥信托业务灵活性且与银行业务关联性强的优势,开展集成创新,构建相对复杂的雇员福利计划、遗产规划和信托,打造产品的“生产工厂”。银行则通过完善一体化产品销售和服务网络,便利信托产品销售,构建“生产+分销”相结合的模型,可以彼此发挥生产和销售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大的协同效应。

(3)共享客户资源,开展交叉销售。信托业原有的客户群较小,缺乏大批高端客户等也是致命弱点,很多业务主要靠少数企业客户支撑。一旦这些企业客户的经营效益不好,信托公司的业务量也会随之下滑,导致业务萎缩、增长乏力。我国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属于法人信托,而个人信托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占主导地位比较,个人信托产品是明显的“软肋”,要大力发展个人信托业务,离不开高端的零售客户,这对信托公司是一种制约。银行客户资源丰富,掌握大量客户资料,拥有先进的IT基础设施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信托公司能够充分共享银行的客户资源,开展交叉销售。根据一般经验,短期内开展交叉销售可以增加50%-100%的利润,而美国富国银行实践表明,对现有客户交叉销售的成本仅占获取新客户成本的10%。显然,信托公司和银行都能从交叉销售中实现收入和利润增长。

(4)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解决信托产品融资和流动性难题。当前银行被动负债持续增长难以约束,受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激烈难以扩大信贷投放,造成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困境。由于信托业潜力巨大,银行收购信托公司是很重要的金融程序,信托是贷款之外一个重要金融工具。运用信托平台可将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以贷款和投资形式用于广泛领域,有效解决了包括银行资金在内的投资渠道和形式限制的问题。当前,市场上有许多融合银行与信托公司双方优势的“理财+信托”产品,这些银信联合理财产品资金运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和工商企业,等等。运用信托工具将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储蓄者变为投资者,缓解存款压力,也稳定了优质客户,进而使银行在信贷规模稳健增长的前提下,保持利润的快速增长。

银行的资金资源将加快信托业务模式由融资型向理财型转型。现行信托业务模式是投资项目找信托公司融资,信托公司再向外部市场融资。银行控股模式下,信托公司凭借银行资金支持,等于事先建立了资金平台与资金池,具有大量资金准备,再精选投资项目,从而达到被动融资转为主动理财的目的。同时,信托产品具有“私募”性质,缺少可供信托产品转让交易的流通市场。目前,市场上的信托计划合同份额上限为200份,期限一般为3-5年,这使其在融资上和流通上受到极其苛刻的限制。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通过设计一些交易结构,能够部分缓解这一问题。如信托产品可向银行质押贷款,满足信托投资者短期资金的需求,加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部分缓解或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的问题。

二、创新和整合:银信协同效应的必由之路

银行控股信托公司的目的不仅是寻求深层次互补合作,更在于将信托机构融合到整个银行集团体系中,通过知识共享和转移,创造协同效应。

1.银行控股模式下信托业务的原始创新。

我国信托市场上各家信托公司的竞争定位不同,但是从信托业发展的一般趋势和银行战略转型的目标看,未来信托产品创新将更多依赖信托的制度优势,侧重在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等领域拓展。

(1)产业投资基金。2006年底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成立,标志着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障碍基本消除,为这一潜力巨大市场的发展打开了空间。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购买其他形态财产,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它包括非上市公司(已处于稳定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括了创投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等。投资基金是信托的最高级形式,也是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是信托公司有别于银行、证券公司的特许价值及资金集聚和运作的基石。同时,能够切实发挥信托公司产融资本相结合的优势,扩大公司管理资产,获取稳定丰厚的收益。

(2)银行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前景广阔,而银行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一种主要趋势。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第三方管理和权益重构特点,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特殊用途载体(SPV)。信托公司、银行可按下列方式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将募资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使信贷资产转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保留对银行转出债权的全部或部分( 比例由双方协商) 追索权,从而保证委托人利益。信托公司向受益人签发信托受益权凭证,到期后信托公司收回债权,向收益人支付本金和收益。其中,银行可将贷款从表内转到表外,释放了资本、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信托公司从高成长性的证券化市场中获得佣金收入。

(3)私人股权投资。私人股权投资(PE)是当前国际先进银行和投行大力拓展的创新型业务,我国现行法规还不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信托公司不能仅充当客户和投资项目之间的资金媒介,赚取信托管理费或佣金收入,还应该赚取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天然可以担任私人股权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以私募方式投资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从高风险高回报的私人股权投资中赚取高收益。从目前市场上盛行的私人股权(PE)信托来看,信托公司通过逐步增强投资管理和咨询技能,完全可以进行私人股权投资。

2.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和机构的整合。

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属于非对等合并,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文化冲突管理较小,这是并购成功、创造协同效应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有所交叉和重叠,产品内容具有关联性,服务手段具有互补性,因此两者的业务和机构整合不可避免。

(1)减少信托公司与银行的业务重叠和冲突。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必然与控股母银行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存在重叠和冲突之处,应该按照比较优势和分工原则,理清关系和流程,减少功能定位冲突,优化资源配置,谋求各项业务快速增长。当前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经营代客理财业务,在法律性质上这些理财产品都是信托委托关系。应该加强银行控股公司体系内各机构间的协作,改变银行理财及下属基金管理公司理财、信托公司理财各自为战的状况,加强整合和重新定位工作,避免内部竞争,努力以统一形象或品牌对待目标客户群,减少投资者购买产品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贷款融资应以商业银行为主。目前,信托公司可以开展有关投资银行业务,在债券承销、公司理财和企业重组方面发挥作用,但是银行也可从事除股票上市承销之外的投行业务,优势比信托公司更强,所以应主要处理一些银行缺乏经营优势或非许可的业务,最终实现双赢。

(2)充分发挥信托机构的制度平台优势,加快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我国信托公司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规定,可以跨银行、证券、信托和投资等行业展业、提供交叉投资的平台,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产业投资市场,因此业务范围、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银行在业务模式和经营领域上有相当大的政策制约,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不得经营证券承销和投资以及风险承保等业务,开展实质性业务创新、实施重大战略受到较多的制度约束。银行控股信托公司为银行综合经营提供了重要平台,银行凭借自身的管理经验、知识和资本优势,以信托公司为平台,并购信托、证券、基金管理和租赁公司等专业化金融机构,完成综合经营的机构布局,迅速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银行还可以发挥信托业务功能灵活、与其他业务关联性强和“万能机构”的特点,切实推动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私人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3)逐步构建银行控股公司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内银行的母子公司体系多是多级法人治理,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级法人治理。多级法人治理结构指一个集团内在集团层面建立“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属各级子公司根据工商注册登记要求成为独立法人,根据公司法要求在子公司层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构成不同级次子公司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若干企业组建成集团,目的是将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品牌、技术、专利、销售网络、采购配送、管理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资源在同一集团内实行集中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公司竞争力。多级法人治理结构显然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①过多管理级次加大管理成本,集团总部为防止各级管理层滥用职权也会加大监督成本。②子公司资源控制权与使用权的合一,易导致各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降低了集团内资源配置效率,且弱化了总部的资源控制能力。③集团形式上的集中决策对实际控制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子公司缺乏硬约束,易导致子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中各自为政,严重消耗内部资源。

一级法人治理结构指只在集团层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子公司层面不建立治理结构。子公司不组建“三会一层”,在公司扩张中,公司不断设立新的子公司,但是子公司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控制级次,各种资源由总部集中控制和集中配置。由于在一级法人治理结构下,子公司不再拥有独立的对外投资权,子公司的级次减少,各子公司或直接隶属总部,或属于特定事业部。子公司董事会权力弱化,主要是例行公事、签署各种必需的文件,不是独立的决策控制层。

3.开展集成创新,最终促使信托机构定位于财富管理事业的高端。

信托在财富管理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际一流银行拥有财富管理(或私人银行)部门,其信托机构大多定位于财富管理部门的高端。在20世纪70、80年代美国银行转型过程中,设有信托部的银行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为其综合银行业务战略服务,将信托业务与传统的贷款、投资及交易业务融合在一起,作为私人银行业务体系的一部分。以美联银行(Wachovia)为例,它包括一般银行(General Bank)、财富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与资本管理四大部门,其中私人银行、信托和投资管理、保险三条业务线共同组成了财富管理部门。美国银行以33亿美元并购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SCH)的子公司美国信托(U.S.Trust),显著增强美国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规模和能力,使其定位于财富管理事业部的高端环节,服务于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美金的超高净值客户。

我国银行控股信托公司首先要发展成为具有专业技能优势的财富管理机构,这首先有赖于财产管理类、个人信托产品的发展。目前我国信托业金融功能定位结构失衡,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局限于法人信托,作为典型信托业务的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而且信托产品中资金信托为主,财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少。如2005年新增集合资金信托583个,财产管理类信托仅增加了96个。资金信托产品中以投融资服务为主,信托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方式比较单一,专家理财功能发挥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宗旨。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和储蓄存款正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而增加,个人资产信托作为风险低于股票、收益又高于储蓄的中间金融产品,在个人资产理财领域有着巨大潜力和切实可行性,可结合居民个人储蓄观念,开发一些具有居民储蓄功能的信托产品等。其次,发挥信托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优势,融合到银行现有业务体系中,全面推进产品和服务的集成创新工作。具体来讲,信托公司与银行根据业务价值链进行分解和整合,信托公司在实业股权、债权和证券投资等组合投资产品上加大研发力度,并与银行共同针对理财客户经理进行培训和管理,银行充分利用客户资源优势进行产品推介和托管,侧重于营销和分销工作。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重组信托公司的启示

2007年7月交行通过重组湖北信托正式成立交银国际信托公司,并持有85%的股权,开创了我国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的新局面,可以预期将有更多银行并购或自设信托公司。我国银行应该充分发挥资本实力、网点、客户和资金以及IT等基础设施优势,支持信托业务快速发展,并进而带动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最终推动银行的战略转型和综合经营工作进一步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一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严格业绩管理。

一是健全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弱化信托公司层面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层面的资源集中控制和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二是信托公司应该借助控股银行强大的经营平台和分销网络,努力走向全国,特别是东部沿海和京津冀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展业。三是银行预算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子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分析工作,随着我国银行集团化发展以及事业部制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按照短期内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和长期有利于金融控股集团建设的原则,及早确定信托子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四是建立有明确奖惩制度的业绩管理体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容的机制,确保组织效率和创立真正的高业绩文化。五是加强联动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推动交叉销售或者结构化交易的方式是保持公平、增加奖励,改变以往固定的薪酬体制,设计银信业务考核的联动指标,实现银信的共同发展。

2.推动信托公司专业化经营,实现银信协同发展。

努力调整信托产品结构,改变信托产品中资金信托为主,财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少的局面,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和服务种类。由于信托公司的客户群以高端为主,不是一般大众,通过信托机构为高净值客户和家庭提供养老金计划、遗产处理、合理避税等财富管理服务,并根据未来发展趋势,按照客户净资产水平分类,使信托机构定位于财富管理事业的高端环节。当前,特别要加强银信合作,按照现行政策和业务自身的关联性,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减少重叠交叉的功能定位,深化和拓展全行财富管理事业,特别是高端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另外,充当特殊用途载体(SPV),促进银行资产证券化事业发展。

3.接轨银行整体战略目标,稳步推进综合经营。

(1)信托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协调配合,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机构,侧重于第三方机构和私人高净值客户的资产管理,这对银行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业务。银行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资产管理受托人,但这只限于金融资产,不能受托社会资产管理,这是银行在资产管理事业方面的“短板”,只有信托可以借助制度优势实现此目的,最大限度的保护受托人的利益。而且,私人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久将成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新热点,这些领域通过信托机构才可以先行介入,可见,通过与专攻证券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双轮驱动,信托公司有助于银行资产管理事业的发展。

(2)借助信托机构,加快设立或并购证券公司的步伐。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能开展经纪、证券承销等证券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下属证券公司从事各种资本市场业务也是国际成功的经营模式,从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看,拥有证券公司是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核心内容。银行运用信托公司平台,可方便并购证券公司,加快建立“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的“全能银行”。

(3)多方争取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促进银行成为企业年金管理全牌照法人机构。根据2004年5月颁布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经营运作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五个环节的资格认证。其中,受托人是最重要的一环,取得受托人资格就等于掌握了年金的使用权。我国银行可获得除受托人之外的四类管理资格的三项(加上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资格)。但是,受托人管理资质缺失,使银行发展年金业务比较被动,难以直接和客户洽谈企业年金业务,不利于行业资源的整合,也加大管理和协调的运营成本,造成展业困难较多。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受托人都为信托机构和养老金公司,因此,应该充分利用控股母银行和信托子公司两个平台,争取企业年金受托资格,从而具备全套管理资格,实现企业年金业务在系统内循环,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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