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哲学思考_自然状态论文

网络社会的哲学思考_自然状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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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1)02-0102-05

自1945年第一台计算机ENAIC问世至今,计算机技术已走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到今天,网络化已日渐成为电脑应用的主流方向。今天,因特网(INTERNET)已闯入我们的生活,对现实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特网从最初美国少数几个科研机构之间的局域网在二十几年间发展成为今天全球性的网络,其发展速度可谓惊人。目前全世界已有两亿多人在使用因特网,并且它还在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式发展,其主机数和联入网数大约每十个月翻一番。特别是自80-90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领域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更由于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个人上网量激增,大大推动了因特网的普及。因特网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虚拟现实”。这种“网络社会”使人们的交往形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物理空间与时间已不再成为交往的限制,“坐地日行八万里”的豪言壮语在以光速运行的信息时代已轻而易举的成为现实。只要鼠标轻轻一点,面前的屏幕就成为一条通向世界各地的桥梁,就可以进入到一个精彩纷呈的“虚拟社会”。在这里,现实生活可以提供和不能提供的,虚拟社会都可以提供,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客观条件的束缚而不能实现的愿望,也可以在这个虚拟社会中实现。总之,“网络社会”的存在,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个人提供了精神上的极大满足。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社会”也存在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泡沫经济的催化、传统人际关系的淡化、网上的无制约带来的道德危机、网络色情与网络犯罪、自由与隐私的矛盾等。这些,都使我们有必要对正在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作一个深层次的反思。

一、作为客体以及人的存在对象的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的存在,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个人提供了精神上的极大满足。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网络社会在政治、文化、经济、道德等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泡沫经济的催化、传统人际关系的淡化、网上的无制约带来的道德危机、网络色情与网络犯罪、自由与隐私的矛盾等。这些,都使我们有必要对正在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作一个深层次的反思。

对网络社会这种崭新的社会交往形式,人们的看法莫衷一是,但大多数人都存在一个疑问:虽然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它的无制约性会不会降低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最明显的例子是网上黄毒流传,黑客横行,以及以虚拟身份进行欺骗等。从道德形而上学来说,伦理是一种人际关系,其主客体都是处于现实生活中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社会关系制约和影响的“人”,而网络中的“人”已经摆脱了这种羁绊,没有年龄、性别,没有具体而真实的身份,以至于网友们戏称不知对方是人还是狗。这种“网络人”是以一种数字化的“虚拟人”的状态存在。这种“虚拟人”和传统意义上的“人”已有极大不同。那么以“人”为主客体的传统伦理道德是否还适用于网络社会,甚而网络社会有否伦理道德存在的依据?亦即网络是否会导致人性的虚无?

要真正理解网络,便不能仅仅局囿于网络,要对网络社会作深刻的人文思考,就必须牢牢把握住人文科学的关键——人。有了人,才有了人的世界,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不是虚无飘渺的,而始终是其存在对象的存在物。由人的感性存在出发,人首先是“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1页。)这种自然,是由人能动地改变了的“人化的自然”,人也因此不再是一般意义的自然存在物,而是以“人化的自然”为存在对象的存在物。此外,人在以自然为存在对象的同时,人也以人为存在对象,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存在对象。人以“人化的自然”为存在对象,又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存在对象,因而也以二者的实践关联——我们所谓的“社会”为存在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是以他所创造的“社会”为存在对象的“社会存在物”。人以社会为存在对象,必然以历史地改变着的社会为存在对象,以人以往的全部发展为存在对象,因而又可以说人是“历史存在物”。而“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自然的、感性的)需要而作准备的发展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页。)人自己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人在创造自己的社会、历史中,是受动着的能动,正是这种人对于社会境遇与历史创造的能动性,决定了人在他的社会现实和历史创造中的主体性。不论存在对象——自然、社会、历史——如何变迁,人永远是自己坎陷于其中的境遇的主体,主体意味着人相对于对象的主发性,这种主发性使作为逻辑主体的人同时也是价值主体,因此也意味着社会和历史因为人才有了价值和意义。

网络社会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交往形式,同样也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是人在能动地创造历史的过程中的一种自我物化,它并没有、也不可能脱离人这个烛引着社会历史变迁的主体。网络、网络社会,在社会历史的视野中,相对于人的主体性,只能是客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客观化。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非平行的关系,并非存在于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人的现实社会之外,即使未来网络技术发达到使网络社会足以乱真的地步,它也终究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并不能以一种逻辑、价值主体的地位独立出来,就像风筝飞得再高、再远,线终究是攥在人的手里,风筝的一切摆动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摆动的反应。断线的风筝是摆脱了它的对象,但是,“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8页。)

人在最初以感性自然为存在对象时,也许还拥有一份“粗陋的、原始的自由”,但在人创造自己的社会与历史的过程中,人却陷入了自己创造的某种“规定性”,某种“定在”——由社会、历史关系形成的对本真的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的羁勒。国家作为一种人的政治共同体是使人获得政治解放的手段,但“政治解放并不是彻底的没有矛盾的人类解放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6页。)人类渴望摆脱了“定在”的真正的自由,真正的“人的解放”。人所坎陷于其中的境遇正是由于人的能动性所创造的社会、历史所赋予人的“定在”,而正是这种能动性又给予了人挣脱“定在”的强烈意愿。历史也许就是这么一种过程,尽管它的最终祈向是终极意义上的人的自由与解放: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陷入“定在”,在挣脱“定在”的过程中又陷入新的“定在”。这正类似于黑格尔的哲学:外化出的对象总是不完善的,因而总是在不断渴望着扬弃。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日千里,但与作为社会发展的本来目的——“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3页。)似乎没有愈发切近。人类从潘多拉的盒子中放出了现代科学、文明,结果反而迷失在其中,但作为终极祈向的自由始终烛引着人对“定在”的挣脱。网络正可以理解为人类对自我解放的向往的一种产物。在网络中,人可以摆脱现有的社会关系,展现真实的自我,在网络中自由畅谈。我们看到许多网上机智幽默而且健谈的人,在实际生活中很可能是内向寡言的。可以说,网络是一面“放大镜”,它把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全部——在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和没有表现出来的,都“放大”了出来。人在现实与网络中的这种反差,并非网络使然,而是作为主体的人,本身已经具有了网络行为的潜在因素,只是现实中的“定在”阻碍了人的表现。很难想象一个真正高尚的人会在网上进行网络犯罪,在网上有着不道德行为的人都是生活中被法律、社会舆论等压抑着一份不健康倾向的人,这正是“定在”使然。18世纪启蒙运动提倡的“理性”使人类挣脱了神的束缚,但“理性”在引导着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的同时又以其冰冷严谨的形象在某种意义上束缚了人类的自由。所以从19世纪以来非理性主义的声音就一直出现在思想界。网络的出现,也许可以理解为人类为挣脱“理性”的“定在”所作的一种努力吧。

在本然的意义上,“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马克思又以对人的个性和独立性的是否认可为价值稳固衡准把集体判分为“真实的集体”与“虚幻的集体”,在他看来,“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它们的控制之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5页。)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91页。)这种“真实的集体”的存在是以促成每个个体自由地全面地发展为目的的。现有的现实社会中的集体或多或少总带点“虚幻”的色彩,而以虚拟化形式存在的网络社会反而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真实的集体”,或至少是向“真实的集体”的趋同,因为网络社会就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网络的初衷,是各个人本着自由自愿的原则进行信息共享。这些自由上网的网民构成了一个自由的“虚拟社会”,但这个“虚拟社会”并不具有独立性,因为它除了成全每个有个性和独立性的个人外不再有任何借以自重的其它价值。

网络的初衷是自由,但自由的另一面必然是规范的伴随,规范与自由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相应的规范,你的自由可能就是他人的不自由;你自由自在毫无顾忌地应用你所掌握的电脑技术阅览的信息,可能是他人的隐私;你自由地发布的信息,可能是他人认为精神污染的垃圾。所有人的真正的自由,就意味着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应以他人不侵犯你的自由为保障。在目前的网络社会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各异、意见相左之类,网络时空充满着竞争、冲突与斗争,甚至出现了大量的网络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道德、法律规范来调整网络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否则大家都陷入无休止的争夺、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是谁都可能蒙受损失。总之,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们失去一定的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们丧失一定的利益,是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

但是,因特网是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很多局域网构成,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它没有所有者,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任何国家,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而且,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与“虚拟化”的特点,人的行为在网络中只表现为一连串的数字符号,网民的行为难以确认和监控。这些因素,使得统一的网络规范虽然是必要的,却存在着技术上、操作上的巨大困难。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需要一个舆论监督的环境,但在网络社会中行为的“数字化”使这种环境不复存在。如何健全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规范网络行为,确实是个难题。Intel公司在其生产的Katmai型Pentium Ⅲ处理器中加入了序列号,使得使用这种处理器的电脑用户在上网时对身份无法掩饰,每一行为都带着身份标签;Microsoft公司在其发布的Windows操作系统中据说留了一个“后门”,能根据用户电脑的状况产生一个全球唯一的号码,并在用户上网后在用户不知觉的情况下自动发送回Microsoft公司总部。Intel和Microsoft的这种作法虽然都使得网络行为不再具有不可辩认性,但却遭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力抗议和反对,认为此举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在公众的强大压力下,Intel公司不得不关闭了Pentium Ⅲ处理器中的序列号,而Microsoft公司则矢口否认Windows中“后门”的存在。网络规范的这种难以确定和执行,是否意味着我们只能看着网络社会中道德约束、行为规范日益松弛呢?

二、网络社会——人类社会的又一“自然状态”

在启蒙思想家眼里,人类社会隐含着一种自然法,靠它来规范处于“自然状态”、“原初状态”的人类社会,对于“自然状态”,他们有着不同的见解。对洛克来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生,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注:洛克(英):《政府论》(下)第5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而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彼此隔绝和完全互不关心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道德纽带或感情纽带,也没有责任感和同情心。每个人只为自己而生活,只寻求自我保存所必需的东西。”(注:E·卡西勒(德):《启蒙哲学》第25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在实证的历史唯物者眼里,“自然状态”是缺乏历史根据和实证分析的,但“自然状态”即使在启蒙学者那里,也只是“作为一个标准和规范来使用……现时的国家和社会应该用自然状态作为一面镜子,照一照自己的面容,并作出自我评判。”(注:E·卡西勒(德):《启蒙哲学》第26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卢梭曾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序言中指出,无论什么人谈论“自然状态”,都是在谈论一种不再存在的事务状态,这种状态“过去也许从来没有存在过,将来也许永远不会存在。”(注: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64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自然状态”只是启蒙思想家在探讨法和国家起源的时候的一个逻辑悬设。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网络社会使这个逻辑悬设不再是一种假设,网络社会是现代社会中的“自然状态”。正像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为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的状态一样,网络社会的成员——网民,拥有无限的自由,他(她)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任何人也无法把在现实社会中所拥有的金钱、权力、地位带进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中任何人的身份都只是一串抽象的数字。在这里,不存在地位的差异,阶级的划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做他(她)自己想做的事,每个人也都可以很方便地联系到地球村里的其它人。但是,网络社会的这种便利并没有使之成为真正的集体,每个人是孤立的,和其它人没有实质性的联系。

但网络社会毕竟是现代的“自然状态”,和启蒙思想家笔下的“原始自然状态”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尽管网民们在网上自由自在、无拘无束,但他们毕竟还生活在现实社会中,有着现代文明社会所赋予的社会属性,也因此才有“网络社会”这种说法。社会性是人作为一个类群体所具有的本然属性,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大特征,动物在本质上是孤独的,尽管它们常成群结队,人则不然,他总是会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演进。启蒙哲学家描绘“自然状态”正是为了给现今的社会以一个合理的逻辑解释起点,是为了说明产生于“自然状态”、孕育着现代法和国家的“自然法”。“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启蒙思想的一个重心,由此构建了西方近代的政治、社会理论。“自然法的提倡者力主这样一个观点,即存在一种先于一切人的权力和神的权力的法律,它具有独立于这两种权力的效力。这种法律概念的根据不在权力和意志,而在纯粹的理性。”(注:E·卡西勒(德):《启蒙哲学》第232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所以当时许多启蒙思想家把自然法直接解释为理性。但是要维护自然状态下的正义与秩序仅仅靠人类的理性是不够的,因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注: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3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月版。)这也正是现在的网络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虽然每个网络社会成员都自由自在,但每个人的网上安全并无保障,如何才能既无损于网民们所崇尚的自由而又可以保护每个人不受更强者的侵犯?

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社会不可能有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以及建构在社会阶级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因而不可能象现实社会一样有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不可能自发地产生一个“网上政府”来统治和管理整个网络社会。未来的网络社会可能更象马克思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了,阶级消灭了,没有政府,没有货币……但是,网络目前混乱的状态使它看起来更像是原始的“自然状态”而不是共产主义社会,要摆脱这种“原始状态”,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要使这个社会更有秩序,就要每个网络社会的成员都遵守一项公约——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并不借助于外部的强制,而是内在地把个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它以自由为基础,但不排除服从,也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也就是——自我立法。这种自我立法的社会公约使网民永远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天然独立”,但却换来了更好的、更安全的东西。正像卢梭所言,“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更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注: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

由于网络的松散性使得对它的外部强制极为困难,因而网络要摆脱混沌无序的状态,网络社会公约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就曾经制定了著名的十条戒律:(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美国计算机协会也制定有八项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国外还有不少机构明确划定了那些被禁止的违犯网络规范的行为。这些条律都可以视为网络公约的雏形,但还不是真正的公约,因为它并没有被全体网民接受和认可,并没有得以真正的实行。但网络公约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产物,因为即使是出于功利性的自我保护,每个人也都希望他人有所制约而不至于威胁到自己,况且,公约并不妨碍个人自由,因为服从作为公意的公约,意味着服从每个人为自己制定的不可违背的法律。通过网络公约形成网络自治,是网络社会的前景。

但是,要真正形成能约束每个人且每位网民都能自我约束的网络公约,还得靠人们的道德自觉,靠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社会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引导人们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利人利己的网络公约。虽然网络社会难以以现实生活中的模式管理,但网络中人并非纯粹虚无飘渺的;他还是要同时生活在现实中,因此网络公约的形成,其基础应建构于现实中人素质的提高,由此形成网络社会的良好风范,反过来又可对现实社会的道德风气加以引导,形成现实与虚拟的良性互动,不会再造成现实中人与网络中人的双重性格,不会形成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严重脱节。最终,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水乳交融、互为推动着向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人的自由与解放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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